第六章 职工与劳动工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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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电力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922
颗粒名称: 第六章 职工与劳动工资管理
分类号: F426.61
页数: 12
页码: 269-280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电力工业职工队伍在民国和新中国成立后不断壮大和提升素质,经历了劳动组织、定员定额和工资管理等方面的发展和调整,逐步形成了严谨的管理体系。
关键词: 福建 电力工业 职工队伍

内容

第一节 职工队伍
  福建最早创建的福州电气公司,民国元年(1912年)有职工110人,民国13年增至740人,其中有技师13人,技术人员23人,熟练工人数十人。厦门电灯公司在民国2年有职工60人,民国22年增至近200人,有少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以后相继兴办的电厂,规模都很小,职工数量少,素质低。至民国26年抗U战争前,全省电力工业职工已在千人以上。此后由于战争,福建电力工业长期处于停滞萎缩状态,至1949年福建解放时,除福州电力公司、厦门电灯公司外,大部分电厂缺少甚至没有技术人员,工人约占职工总数78.4%,职员占21.6%。据1949年资料统计,福州、厦门、漳州、泉州等4个电厂职工总数621人(含临时工46人),其中工人、学徒497人,技术人员23人,管理及其他人员101人。职工文化水平很低,据福州电力公司解放初对排尾发电所135名工人测验,计有半文盲109人、文盲26人。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全省电力系统职工693人,全员劳动生产率人均987元,经过国民经济恢复和第一个五年计划,福建电力工业开始复苏并有所发展。1957年,职工总数1440人,专业技术人员增多,职工素质也有一定提高,全员劳动生产率人均2176元。
  1958年后,福建电力工业发展加快,全省电力系统职工人数迅速增长,电力设计、安装、科研试验和教育等专业队伍也相继组建。到1960年,全系统职工人数达6713人,比1957年底增长3.66倍,其中发电、供电企业分别为2984人、1131人,设计、安装、科研、教育等单位2598人。1962年根据国民经济调整的方针,精简了1958年及以前从农村招收的职工700多人,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到1963年底,全省电力系统职工减到6050人,比1960年减少10%左右。通过这一段发展和调整,职工素质有较大提高,并填补了设计、安装、科研等专业的空白,全员劳动生产率也从1957年人均2176元提高到1966年人均11521元。
  从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到60年代末,全省电力系统固定职工维持在6000人左右。70年代后,随着电力工业继续发展,电力职工人数又逐步增长,1976年总人数达到11228人,全员劳动生产率人均13591元。
  1978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进展,福建电力工业步入新的发展阶段。尤其在福建电网形成,电网上划水利电力部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因而职工队伍迅速壮大,素质明显提高。1979年,全系统职工总数138扣人,其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占6.9%,中专和相当高中的占27.7%,初中的占32%,小学的占32.2%,文盲半文盲占1.2%;全员劳动生产率人均16216元。到1990年,全系统职工总数达到19496人,其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占10.1%,中专和相当高中的占36.6%,初中的占39.5%,小学的占11.1%,文盲半文盲的占2.7%(包括大量计划外用工),共有各类专业技术干部4915人,占职工总数25.2%(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277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1307人),工人10817人,占职工总数55.5%,行政管理干部2287人,占职工总数11.7%,其他人员1477人,占职工总数7.6%。在职工总数中:发电占36.4%,供电占33.2%,设计安装占26.4%,科研、教育等占4%,基本形成了一支包括生产、建设、科研和教育等专业的、具有一定水平的电力职工队伍,全员劳动生产率人均50772元。但为适应电力装备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曰趋现代化的需要,职工素质尚须进一步提高。
  第二节 劳动管理
  一、劳动组织
  清末和民国时期,福建民营和公营电厂招收职工多经主要股东和上层职员介绍,提供担保,签订契约进厂。初期多数电厂实行晚间1班制发供电。后来随着用电增长,有些电厂开始日夜供电,实行2班或3班轮值制。抗日战争后特别是民国37年(1948年)后,不少电厂经营衰颓,职工被大量裁减或解雇,生活就业无保障。
  新中国成立后,福建电力职工招收纳入国家计划,由政府劳动部门统一管理,按计划招收调配。在全省电力工业逐步恢复发展中,劳动分工、协作和轮班制等也不断建立健全。到1966年,基本形成了较健全的汽机、锅炉、电机、输电、变电、配电等工种配套,4班三运转、3班二运转的生产系统及相应的职能科室、车间(工区)、班组等层次的生产、管理组织。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劳动组织工作受到严重干扰,劳动纪律松懈,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和工作。
  1978年后,各电力企事业单位普遍进行了劳动纪律整顿,逐步恢复各种规章制度。1982年,全系统通过学习河南省焦作电厂整顿劳动纪律经验,并贳彻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普遍加强了思想政治工作,大力整顿劳动纪律,严明奖惩,职工组织纪律性明显提高,出勤率普遍达到95%以上。在此期间,各单位还结合调整工资,对职工进行技术业务考核,在招工中试行考试办法,并建立了工人技术档案和管理办法。
  1983年起,各单位结合企业整顿,本着精简、统一、效能、节约、有利于组织生产和指挥调度的原则,调整充实机构,明确职责,减少层次,或增设生产开发和经营管理职能部门,或采取运行、检修统一管理,加工与修配合并,或组建劳动服务公司,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同年10月,省电力工业局根据《工人技术考核暂行条例(试行)》,对全系统工人技术考核种类、办法等作了具体规定,把考核成绩作为晋升和任用的重要依据。各平位相继成立了考核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进行落实,使工人技术考核制度化。在此期间,全省电力系统开始按国家劳动制度改革的精祌,招收合同制工人。同时,还多次进行计划外用工和全民固定工与集体工“混岗”的清理工作前后共清理了260名集体工,全部撤离全民岗位,参与经营第三产业;计划外用工也基本清理结束。
  为了充分发掘劳动潜力,在企业整顿以后,有些单位对优化劳动组合作了初步尝试。1989年3月,省电力工业局根据能源部的部署,确定在永安火电厂、古田溪水电厂、厦门供电局和省电力试验研究所等单位进行优化组合的试点,省电力建设公司自行选定分公司进行试点。试点主要采取:将点兵、无记名选举和公开招聘3种办法。1990年,局属许多单位开展优化劳动组合工作,使职工增强了内在压力和动力,提高了学习技术业务和做好本职工作的自觉性,对挖掘企业职工劳动潜能,改进企业管理,提高企业总体素质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定员定额
  福建电力系统企业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工作起步较晚。1963年,省水利电力厅电业局依据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火力发电厂和供电企业编制定员标准》(草条)和《火力发电和送变电基本建设编制定员标准》(草案),组织局属单位按照上述标准进行编制定员工作。同时,在一些火电厂试行工时定额,由于系采取经验估算,定额标准缺乏依据、执行不久即停止。1966年初,省水利电力厅电业局又布置所属单位进行编制定员的摸底调查。从“文化大革命”初到70年代中期,编制定员工作中断,劳动无定额,定员无标准,各企业人员普遍增多,尤其是非生产人员比重加大。70年代后期,恢复编制定员工作,但未对所属单位进行逐一审核批准。当时还组织各单位试行设备大小修工时定额,也未很好执行。
  1983年企业整顿开展以后,福建各电力企业开始重视编制定员工作,普遍对照1983年水利电力部重新颁发的定员标准,本着因事设岗、按岗定人的原则和精简二线三线、充实第一线生产人员的精神,合理调整人员构成,相继制定出本单位的定员方案,上报省电力工业局审定。当年7月,省电力工业局经过逐一测算、审核,第一批核定了古田溪、安砂、华安、永安、邵武等5个电厂和福州、厦门、三明等3个供电局的定员总数。此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定员工作步伐加快。1985年,省电力工业局批复了省电力建设公司定员标准,以后又逐年分批下达其他单位定员核定数。至1990年止,局本部及局属31个单位,已核定下达26个单位。在此期间,各单位还结合定员工作,修订了大修小修的工时及施工等定额,对提高劳动效率起了一定的作用。
  1988年,为保证定员标准全面落实,省电力工业局对各单位承包责任制中明确规定,严格按核定的定员人数和标准工资,减人不减工资,增人不增工资。对超定员的位,采取逐年递减工资总额的办法,限定4年内全部消化,并把计划外用工纳入承包工资管理。从而有力地促进了各企业挖掘内部劳动潜力,使定员标准得到严格控制。80年代后期,在开展企业上等级的工作中,各中位又对劳动定额进行了修改,但由于基础较差,一时尚难发挥作用。
  第三节 工资管理
  一、工资
  福建电力工业初创时,均系民营,各厂工资标准不一。福州电气公司成立时,工资按银圆计算,一般工人日工资0.3—1元,运行大车月工资300元,职员月工资100—500元;民国24年(1935年)后,改按法币折算工资;抗日战争爆发后,工资减半发放。厦门电灯公司在民国8年平均月工资银圆10元左右;民国34年职员最高月工资法币3如元,工人月工资低的只有60—70元。有少数民营收归公营的电厂,工资标准也不同。如民国29年,南平电厂职员工资为法币30—300元,工人为18—60元;漳州电厂职员月工资为25—109.5元,工人为15—80元。民国37年后,由于通货恶性膨胀,货币贬值,职工生活困难,至1949年福建解放前夕,许多电厂职工工资不得不折发银圆或大米。当时福州电力公司工人每月发给2—4担糙米价格的工资。
  1949年福建各地解放后,各电厂职工均保持原薪。1952年后,全省电力系统职工实行“工资分”制,工人和干部分别执行八级工资制和职务等级工资制,职工工资约提高15%—20%,基本扭转了民国时期遗留下来工资制度的混乱状态。
  1956年,按国务院统一规定,全省电力系统取消“工资分”制,工人和干部、服务人员分别执行机电一类八级工资制和国家机关干部、服务人员的工资标准。这次改革使职工工资水平普遍提高,生活显著改善。1963年,全系统又对业务熟练、劳动表现好以及工资过低的52%干部、36%工人的工资调整升级。此后,由于“左”的影响,除了在1971年对少数低工资职工调整升级外,工资水平基本上处于冻结状态。
  1977年到80年代中期,全省电力系统职工,普遍得到升级增资。1977年,对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40%职工,调升1级。1978年,有2%职工工作成绩优异,贡献大而工资又特别低的,晋升1级工资;个别学习优异的学徒工,也提前转正定级。1979年,有40%职工(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得到升级。1983年,对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普遍晋升1级工资,其中有部分工资偏低、生产中能起骨干作用的中年知识分子,增加1级至2级的工资。
  1985年4月,省电力建设公司首先进行工资改革,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核定工资含量系数17%,并参照年完成工作量、工程质量、安全、成本、利润等指标考核,确定每年工资含量的增减和工资总额,内部分配形式由企业自行决定。这项改革,对促进施工速度起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考核指标计算不够规范、合理,也带来企业重产值、进度,轻工程质量等消极影响。
  1985年7月,全系统开始进行工资套改。由于福建电网已划归水利电力部管理,系统内28个企业单位均实行国家大中型企业的工资标准和部订的具体办法,即:工人、干部分别实行技术等级(运行人员实行岗位等级)制和职务等级制,工资上下限分别为:工人、运行人员39—162元,干部39—285元。参加套改职工14514人,有10444人套标准,月人均增资10.93元(其中调级的10360人,月人均增资11.51元)。通过套改,省电力工业局所属企业与省属企业、国家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脱钩,并初步把工资同企业经济效益和职工劳动贡献联系起来,使全系统工资制度进入新的轨道,为进一步完善工资制度打下基础。与此同时,省电力勘测设计院、省电力技工学校、泉州电力学校等3个事业单位559名职工,按国务院和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月人均增资28.9元,其中109人符合高定1级工资的,月人均又多增资6.31元。
  1987年1月,全省电力系统把“微调”增资指标,连同1985—1987年3年的3%职工奖励晋级指标,统筹使用,以解决1985年工资套改中遗留向题和各类人员中部分不合理的工资关系。全系统28个单位,共有微调和3%晋级的职工,分别为5240人、2726人,月人均增资5.79元、6.16元。3个事业单位也按有关规定升级,有188人月人均增资7.19元,218人月人均增资9.51元。1988年二季度起,还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对企业124名和47名高级技术专业人员分别晋升1级和半级工资,958名和123名中级专业人员(含政工人员85人)分别晋升1级和半级工资;对事业单位276名中年技术专业人员晋升1级或半级工资。
  1988年1月,全系统企业开始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制,以1987年实发工资总额为基础,由能源部核定福建省电力工业局工资总额基数,并由省电力工业局总承包。即:包干上交国家利润、包完成技术改造任务,并按万千瓦时售电量包干工资含量、物资消耗量等。全省26个局属单位归入挂钩包干范围。当年核定的工资总额挂钩基数为2688.2万元,售电量基数为56.41亿千瓦时,万千瓦时售电量工资含量47.65元。售电量超过基数增长部分,分10%以下、10%—15%、15%—20%和20%以上4档,分别按工资含量的100%、80%、60%和40%计算提取工资。对发电标准煤耗、劳动生产率、安全、经济、技术等各项指标按规定要求考核,达不到要求时,年终核减新增效益工资。上述规定除工资总额挂钩基数按情况变化可适当调整外,其余的一定3年不变。
  在省电力工业局总承包下,对直属企业全部实行承包责任制,并分别不同单位,把工资总额与不同考核项目挂钩。即:供电局与售电量、实现税利挂钩;发电厂与发电量、材料费和管理费用挂钩;其余单位与完成目标任务挂钩。挂钩增长的效益工资由各企业自主安排使用。非挂钩的建设、管理单位,实行与目标任务挂钩的工资总额包干办法。
  与此同时,企业内部的分配制度也逐步开始改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计时效益工资。1989年,根据能源部关于“挂钩增长的效益工资,每年可按升级面不超过30%来安排职工固定工资晋级”的规定,省电力工业局把1988年、1989年两年晋级60%的指标合并使用,除留10%待1990年使用外,1989年升级50%,计14391人,月人均增资7.03元。这次晋升效益工资,省电力工业局除了规定晋级原则和增资控制指标外,具体做法均由各单位自行决定。(二)内部浮动升级工资。1989年1月,对局属企业中1987年底前已经定级的固定职工和1987年底前定级已满1年的合同制职工晋升1级浮动工资。同年10月,按国家有关规定,把1989年浮动升级工资转为固定工资。这次浮动转固定还包括1989年9月底前已经定级的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局属29个企业合计浮转定晋级16066人,月人均增资12.85元。局属3个事业单位也有774人晋级,月人均增资7.44元。(三)内部结构工资。1989年1月起,挂钩内的工资总额(包括工资总额挂钩基数与新增效益工资)实行以标准工资、工资性津贴、年浮动奖励效益工资、职务(岗位)奖励效益工资和劳动贡献奖励效益工资等部分组成的结构工资制度,从多方面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四)提高运行人员待遇。1989年6月起,针对发供电企业运行人员工作时间长、劳动报酬低和队伍不稳定等问题,采取定级时提高]级工资,运行工龄满8年者给予固定,同时按月人均15元的标准计算,由各企业自行建立运行岗位补贴与运行工龄津贴制度。
  在这期间,省电力建设公司于1989年4月,按能源部规定,对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作了改进,采取工资含量按产值含量系数与利润含量系数双挂钩核定。计划内产值实行基准系数,超过计划产值10%以上的部分,分档打折计算提取。产值中包含外包工完成的产值,工资中也包括支给外包工的工资。
  以上各项改革,对于进一步体现按劳分配原则,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起了促进作用。但由于缺乏经验,加上有的考核标准不够科学,有的考核手段不够完善或掌握不严,都有待进一步改进与完善。
  二、奖金津贴
  新中国成立前,福建省不少电厂对出满勤、劳动积极的职工,有的发红包,或在年终发双薪(两个月工资)等给予奖励。但这种奖金随意性大,未能体现职工应得的奖金。在电厂经营困难,特别在1949年解放前夕,通货恶性膨胀时大都停止。本目主要记述新中国成立后的情况。
  (一)奖金
  1952年,福建省电力系统根据政务院财经委员会的规定,开始对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和先进单位、模范单位,发给个人和集体奖金。1956年7月,根据国务院指示,对奖金进行严格控制。此后对干部发放奖金基本冻结,未实行的不再实行,已经取消的不再恢复。
  1958年,开始批判奖金是“物质刺激”,取消单项奖,实行综合奖。1959年2月,按国务院通知,对1958年“跃进奖”,只发给职工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1次性奖金。1960年1月,停发“跃进奖”。1964年4月,工人实行月奖,科室、车间领导和其他职工实行季度奖,按不同人员和生产要求,分别采用单项奖或综合奖。同年,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开始后,停止实行奖金制度,把单项奖和综合奖改为附加工资。
  “文化大革命”期间,奖金受到批判。1967年8月以后,根据劳动部有关规定,凡原来没有实行奖金制度的单位和人员以及新企业、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实行奖金制度或发给附加工资。已经取消了或停止了的单位,不再恢复或补发。
  1978年5月,根据国务院通知,恢复经常性生产奖,奖金额按本企业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0%提取,并纳入工资基金总额。1979年1月,奖金改从企业留利中提取6同年11月,恢复节约燃料及降低线路损失奖,奖金从节约价值中按不同比例提取。1986年,省电力工业局直属水电厂试行节水奖,奖金额按水电厂设计标准考核,分档提取;检修实行缩短工期增发电量奖,按机组容量及提前工期提奖。1987年,对劳动竞赛中获得先进集体称号和百日无事故的安全生产单位的职工,均由省电力工业局分别给予1次性奖励。
  1988年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后,工资总额挂钩基数中4个月标准工资额的奖金与新增效益工资,由各挂钩企业按实际情况自主安排使用,除进行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外,还发放综合性生产奖、单项奖等。非挂钩企业: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奖金分配形式。事业单位继续实行增收节支奖。
  (二)津贴
  在50年代至60年代,本省电力系统开始执行国家和福建省人民政府相继颁发的各种津贴制度。到70年代末特别是80年代中期以后,津贴标准逐步有所提高,并建立了一些津贴制度。这些津贴计有4大类:
  一是为补偿在艰苦条件下工作的职工额外劳动消耗而建立的津贴。①流动施工津贴:1977年6月,分一、二两等,每人日津贴分别为0.2元、0.3元。1984年8月,分别提高到0.5元、0.6元。1985年10月,按送电和变电不同工种,每天分别改为1.1元和0.8元;②夜班津贴:1988年1月起,局属发供电企业夜间12时以前和0点以后的津贴,分别从原来的0.4元、0.6元调整为0.8元和1元;③水文外勤津贴:1984年起,局属水电厂水文观测站职工每天津贴0.25—0.6元;④汽车驾驶员行车津贴:1985年大车、小车驾驶员每月分别津贴8元、5元,以后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有所提高;⑤教师岗位津贴:1989年1月起,局属企业中小学专职教师每人每月按本人标准工资10%发给津贴;⑥野外勘探津贴:1986年11月,省电力勘测设计院勘探人员按1一9类别地区,分别发2.1—1元;⑦班主任津贴:1984年起,局属学校和企业中小学班主任,月津贴5—10元;⑧教龄津贴和护士津贴:1986年1月起,局属学校和企业中小学教师按教龄长短、局属疗养院的护士按工龄长短,每月分别津贴3—10元;⑨技师津贴:1987年8月起,对受聘技师每月津贴20元。
  二是为保障职工身体健康而建立的津贴。①保健津贴:1989年起,对从事有损身体健康的职工,按4个档次每天津贴0.2—0.47元;②进洞保健津贴:1986年起,古田溪、安砂、池潭3个水电厂,对工作岗位或长期工作在地下厂房的运行人员和维修、检修试验以及管理人员,发给进洞保健津贴,年津贴费总额,古田溪、安砂、池潭3个厂分别为2万元>1万元、0.8万元,由各厂包干掌握使用。
  三是为保证职工实际工资收入和生活费的额外支出所建立的补助性质津贴。①副食品价格补贴:1979年、1982年7月起,每人每月分别为5元、10元。1988年5月起,补贴标准分3类,每人每月补贴,一类为18元和15.7元两种,二类为13.7元,三类为9.5元;②粮食补贴:1983年1月起,每人每月补3元。1988年6月起,按各地粮价分两个标准,分别为8元和7元;③合同制工人工作津贴:1986年开始按本人标准工资的15%发给;④特区津贴:1985年起,在厦门特区工作的职工,每月津贴25元。
  四是属于生活福利性质的津贴。①水电费补贴:1985年起,每人每月补贴2元,1989年1月起增为4元;②书报费补贴:1985年起每人每月发3元,1989年调整为5元。此外,少数回族职工,还享受国家规定的回民补贴。
  上述各种津贴,有的长期标准不变,与实际情况差距很大,不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有的标准偏低,与物价提高不相适应;也有的在执行中随意扩大范围和对象,失去了应有的作用等等,都有待进一步加以调整和改进。
  第四节 劳动保护
  清末和民国时期,福建各电厂生产现场转动设备普遍无保护措施,安全条件很差。工作场所高温、噪音、震动、污秽等严重影响职工生产安全和身心健康。锅炉工、外线工等均靠手搬肩扛,从事笨重体力劳动。人身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新中国成立后,各电厂开始重视职工的劳动保护。从50年代起,各厂根据各自的条件,都给职工发放防护眼镜、肥皂、毛巾和工作服等劳动保护用品。对接触电气设备的职工和线路工,配备绝缘手套和胶鞋,以及安全帽、安全腰带等,并逐步装设转动机械皮带防护罩、建立值班休息场所、改善通风降温条件等。但当时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全省尚无统一标准,劳动条件改善也很有限。
  1963年,劳动部颁发《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标准》,次年省劳动局制订了全省各行业通用的标准。1964年,省水利电力厅电业局结合电力系统的特点,颁发了《省属电力工业企业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使全系统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有了统一标准。对于锅炉、汽轮机运行、锻工、电焊等高温作业工种,从1963年起,每年6—9月高温季节,实行高温作业津贴。继而,对接触有害有毒物质的工种,实行保健津贴。以后,津贴的范围逐步扩大。到70年代后期,省属电力企业对接触有害有毒物质作业的职工,实行每年定期进行体格检查的制度。在此期间,电力企业开始陆续购置汽车、施工机械、先进工具以及自动化半自动化装置等,同时采取了防尘、防噪音、防毒害物质的措施,使劳动条件有了较大的改善。
  进入80年代以后,福建各电力企业普遍成立了劳动鉴定委员会、劳动保护工作委员会等组织,建立了不同层次的劳动安全管理网络,进一步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在此期间,引进一批国外先进设备,主要劳动场所逐步配备了现代化的防尘、防噪音、隔热、通风、调温等装置,使操作、运行、调度自动化的水平有明显提高,一些有害有毒的仪表、装置也在逐步更新改造。同时,各电力企事业单位还大力开展环境绿化卫生工作,有的电厂还成立环境监测站,布设噪音、粉尘、汞、铅、水质等检测点,定期检测,及时处理,为文明生产创造更好的环境,保护职工的身心健康。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电力工业志

《福建省志·电力工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书记述福建省电力工业的历史和现状,由述、志、记、图、表、录等组成。时限上自1900年,下迄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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