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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四节 建设管理体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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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电力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919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建设管理体制
分类号:
F426.61
页数:
2
页码:
267-268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电力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经历了不断探索和改革,从筹建处形式到承包制度和招标投标方式,逐步完善合同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
关键词:
福建电力
基本建设
管理体制
内容
从50年代初以来,福建的火电厂和输变电工程建设,一般采用以筹建处形式进行管理,由筹建处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协议或合同,按设计预算费用和工期要求等执行。
1958年后,火电和输变电工程建设仍保持筹建处形式。水电站如古田溪梯级、安砂、池潭等大中型水电站,改为按设计概算,由水利电力部闽江水电工程局承建,采取类似大包干的自营形式,施工企业既是建设单位又是施工单位。1968、1971年先后建成的闽东、山美、华安等水电站,均成立工程建设指挥部,由指挥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实行甲、乙方承包形式。1971年,龙岩铁石洋电厂工程,曾试行施工单位总承包的形式。
从50年代到70年代末,福建电力建设管理体制,虽然进行了一些探索,也签订了合同或协议,但由于主客观条件以及在思想认识、制度、管理等方面均不适应,以致合约双方对工程超支或节余,无直接利害关系,约束力较差,也不利于充分发挥双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而,基本上是依靠行政命令手段进行干预,工程投资实际上是实报实销,尤其是60年代后期以后,往往是超支多,节余少。而主办工程的筹建处或指挥部,一般在工程竣工后撤销,只有一次教训,没有两次经验,不利于积累经验和提高建设管理水平。
1978年,根据改革开放的方针,省内电力系统在建设管理体制上,主要是采取承包制度和招标投标2种形式:
一、承包制度
从1980年开始,输变电工程建设在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后,首先以筹建处为主体,按概算与主管局签订投资包干经济合同,进行总承包。再由筹建处与土建及安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制定工期、质量与奖罚等具体要求,使合同各方责、权、利的关系明确,特别是与各方经济利害直接挂钩,有力的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减少工程上扯皮和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
这种采用合同的经济手段,有利于更好控制工程质量,确保工期,节约投资,取得效益。
1983年,沙溪口水电站工程,以经济合同形式,由闽江水电工程局总承包。1984年,进一步实行五定(定投资、工期、材料、规模、效益)。同年,根据水利电力部当年转发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工程承包公司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在永安火电厂扩建工程指挥部的基础上,组建福建省火电工程承包公司,专门承包火电厂工程建设。该公司成立后,先后对永安火电厂三期扩建6号10万千瓦机组及漳平电厂工程2台10万千瓦机组进行总承包,与省电力工业局签订包干合同。再由承包公司与土建施工和安装单位,按工程概算,进行议标后签订经济合同。由于承包采取了经济合同形式,责权分清,奖罚分明,利害攸关,既能充分调动各方精打细算、节约开支、讲求质量、抓紧进度的积极性,也利于各方在合同制约下,各尽其责,协调动作,减少推倭扯皮现象,收到明显的效果。如永安火电厂6号机组,提前93天投产发电,节约资金600多万元;漳平电厂工程只花29.5个月的时间于1987年建成,达到全国先进水平。1988年,在红山至甘棠220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中,推行以省电力勘测设计院为龙头的扩大总承包方式,取得一定效果。如设计图纸能及时提供,施工中配合较好,但由于初次实行,设计单位实践经验不足,效果尚不理想。
至80年代后期,福建电力系统根据输变电工程、火电厂、水电站工程的不同条件,基本形成了各有特点的承包方式,为有效地完成全省电力基本建设任务,提供了较好的建设管理体制。
二、招标投标
1985年开始,首先在220千伏变电站控制楼等土建工程实行招标,如漳州总山、泉州井山、厦门新东渡、福州红山、邵武故县等变电站,施工企业中标价,比设计院编制的标底,综合平均降低造价13.2%。1986年,根据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水利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条例”的精神,由省电力工业局主持,首先在良浅水电站,分别就机组设备、土建、安装工程进行招标投标,中标价均比标底略低。随后,于1990年先后动工的与地方集资建设的水东水电站、万安溪水电站,也采用了招标投标承包方式,都取得较好的成果。
1986年,部分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建设的水口水电站,是国内首次对全部土建主体工程和机电设备采购,采用国际性竞争承包的工程。在土建工程招标中,共有国内外10家承包商参加,最高标价16.869亿元,最低标价5.54亿元,最后选中标价最低的由中日联合组成的华田联营工程公司为中标单位。1987年,该工程1、2号水轮发电机组招标,国内外有6个厂商投标,高低价相差5400万元,最后选中了中、日两家联合体承制。该电站土建工程在招标合同签订后,采用业主(福建省电力工业局)、承包商(华田联营公司)和工程师单位(水口水电站工程建设公司)甲、乙、丙3方经济合同管理体制。水利电力部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由业主组建监理单位,即水口水电站工程建设公司,由该公司具体组织工程建设,作为建设单位,同时执行监理工程的职责,与业主单位在行政上是隶属关系,在经济上是合同关系。经过5年的实践,证明这种管理体制形式是行之有效的,不仅工期按原定网络计划进行,而且在质量上也取得了较好效果。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电力工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书记述福建省电力工业的历史和现状,由述、志、记、图、表、录等组成。时限上自1900年,下迄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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