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电力工程环境保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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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电力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914
颗粒名称: 三、电力工程环境保护
分类号: F426.61
页数: 2
页码: 260-261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电力工程自上世纪70年代起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考虑了环境保护,编写了环境影响报告,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复。
关键词: 电力工程 环境保护 环境影响报告

内容

福建从1979年起,新建和扩建的电力工程设计都包含有环境保护内容。1980年,水利电力部华东勘测设计院进行水口水电站初设时,曾编写了《水口水电站建设对环境影响的调查研究报告》。1982年7月,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对该报告进行审查,同意调查报告提出的水口电站不会产生严重的环境影响的结论。
  漳平电厂二期工程在审查初设文件时,对《环境影响专篇》提出了补充修改意见,并重新编写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过技术论证会、预审会多次研究,省环境保护局于1989年6月批复同意漳平电厂二期工程在原厂址建设,要求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的排放量不得超过3942公斤/时,烟尘排放量不得超过2260公斤/时。
  华能福州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大气、废水、废渣和噪声的评估由省环境保护科研所负责,对水生生物的影响部分由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承担。1988年1月,省环境保护局受国家环保局委托召开了环保评审会,会后省环境保护局批复同意华能福州电厂厂址设在长乐县筹东村,要求一期工程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不超过5.5吨/时,烟尘排放量不超过1.09吨/时,在建设中环境保护设施同时施工。1989年1月,一期2台机组投产后,经测试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为0.924吨/时,烟尘排放量为0.239吨/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规划中的厦门嵩屿电厂,由华东电力设计院负责编写环境影响报告。1985年12月,省环境保护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初审。会后,由能源部西南电力设计院牵头组织编写报告。1987年12月,省电力工业局受水利电力部电力规划院委托召开厦门嵩屿火电厂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会,同时省环境保护局代表国家环保局对上述报告书进行审査。审查结果:同意嵩屿火电厂在厦门海沧乡贞庵与岭上村间设厂,燃用含硫量低于1%煤种,一期2台30万千瓦机组排出的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不得超过3吨/时,烟尘排放量不得超过1.29吨/时。
  1989年,建成的将乐县范厝水电站,其环境影响报告由省环保局于1988年11月评审认为可行。1989年至1990年进行初步设计审査的尤溪县水东水电站工程、永定县棉花滩水电站工程,其环境影响报告书都经过环境保护部门论证认可后与主设备同时进行设计。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电力工业志

《福建省志·电力工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书记述福建省电力工业的历史和现状,由述、志、记、图、表、录等组成。时限上自1900年,下迄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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