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电价与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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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电力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84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电价与电费
分类号: F426.61
页数: 6
页码: 173-178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电价发展历程:从包灯制到电表计量,经历多次调整和改革,对大工业、农业等实行不同优惠电价政策,最终实行分时电价和新旧电价转换。
关键词: 福建 电价 优惠政策

内容

一、电价
  从清宣统三年(1911年)福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全省各电厂均采用包灯制。福州包灯16瓦特的每盏月收费银圆1元,相当大米9公斤。泉州电气公司(以下简称泉州)成立时,25瓦特的每盏月收费2元相当大米10公斤。由于地方军警及一些用户偷电甚多,各电厂无法管理,陆续改用电表计量。
  民国7年(1918年),福州首先开始安装电表,接着各地也相继安装电表,按千瓦时计费。到民国24年,各地照明电价:福州为0.24元/千瓦时,相当大米2.14公斤,厦门电灯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和鼓浪屿中华电气公司(以下简称鼓浪屿)分别是0.26元/千瓦时和0.25元/千瓦时。泉州为0.32元/千瓦时,相当大米2.5公斤。福州为鼓励用户多用电还实行逐级递减制的分级电价,规定月用电在1一500千瓦时的,每千瓦时银圆1.5角、月用电在501—1000千瓦时的、每千瓦时1.2角,月用电在1000千瓦时以上的、每千瓦时1角。各电厂在实行电表计量时,还实行“底度制”。福州规定照明用电按安装的电度表容量,每月计收底度,即3安培为3千瓦时,5安培的为10千瓦时,10安培的每安培最低度为30千瓦时;动力用电按用户安装的电动机马力数,每马力按50千瓦时计收最低度。泉州规定安装3或5安培电度表每月最低度分别为3或5千瓦时。福州在实行上述底度的基础上,对动力用电还实行特殊电价:每马力底度50千瓦时,用电在500千瓦时以上的每千瓦时为0.12元,1000千瓦时以上的每千瓦时0.10元;每马力底度60千瓦时,用电在500千瓦时以上的每千瓦时0.10元;每马力底度80千瓦时,用电在500千瓦以上的每千瓦时0.09元;每马力底度100千瓦时,用电在1000千瓦时以上的,每千瓦时0.075元;每马力底度150千瓦时,用电在1000千瓦时以上的每千瓦时0.07元。这些电价的实行,促进了各电厂业务的发展,并取得较好的效益。民国24年,各电厂结算均有盈余,福州盈余64654.98元(占收人的6.26%)、厦门盈余95664.59元(占收入的21.42%)、泉州盈余11378.28元(占收入19.68%)。
  民国26年(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发电燃料不但价格日高,而且供应紧缺。民国28年10月起,福州、泉州等地的电价均相继上升,照明电价福州每千瓦时调整为法币为0.39元,泉州每千瓦时为法币0.42元。次年,福州改为每千瓦时法币1元,泉州改为每千瓦时法币1.2元。此后,福州于民国31年至民国34年间,照明电价又经3次调整,每千瓦时由法币1.5元、5元调至74元。民国34年泉州照明电价亦调整到每千瓦时法币65元。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发动全面内战,物价飞涨,货币贬值,到民国35年福州照明电价每千瓦时已跃至法币640元,次年又上升至法币1万元。在此期间,由于物价涨幅过快过大,民国37年经全国民营电气联合会交涉,改变以往电价变动须经国民政府经济部批准的办法,授权地方政府全权处理。此时,福州每千瓦时照明电价已由法币3万元上升到20万元。泉州由1.8万元上升到25万元,至当年7月竟达78万元。8月国民政府发行金圆券后,福州每千瓦时照明电价为金圆券0.25元。但为时不久,民国38年1月至4月间,福州的照明电价每千瓦时由金圆券14元、470元上升到5700元;泉州的照明电价每千瓦时高达1.5万元。各地电价随物价变动涨幅猛升,电价出现朝更夕改之势,以致不少电厂的电价改以银圆或大米计算。
  1949年福建解放后,各电厂的电价均按银圆与人民币的比值折成人民币。福州照明电价每千瓦时折合人民币1500元(旧币,下同),泉州照明电价每千瓦时折合人民币8400元。人民政府为了保护、扶植工商业发展,电价核定实行随物价变动相应调整。1950年,每千瓦时照明电价福州调到8400元,泉州经过7次调整调到8800元,厦门岛内调到2.16万元,鼓浪屿调到1.5万元。随着物价逐步稳定,1952年电价开始下降,每千瓦时照明电价:福州为人民币4000元,厦门为9000元,泉州为6950元,漳州为5620元。1956年3月,古田水电站开始向福州送电,这一年电价又进行一次调整。每千瓦时电价:福州照明降至0.37元(新人民币,下同)动力为0.09元;泉州照明降至0.5565元,动力为0.35元;厦门照明降至0.5元,动力为0.20元;漳州照明为0.62元,动力为0.20元。到1957年,全省各电厂电价又有所降低。每千瓦时电价福州照明为0.22元,动力为0.09元,平均电价为0.1351元;厦门照明为0.46元,动力为0.20元,平均电价为0.2762元;泉州照明为0.50元,动力为0.35元;漳州照明为0.50元,动力为0.38元,平均电价为0.421元;南平照明为0.26元,动力为0.19元,平均电价为0.17元。这一年全省省属电厂的平均电价为0.1936元,利润总额为319.07万元,利润率为40.89%。
  为了应缩最大需量,提高负荷率,福建从1959年起首先在福州地区推行2部制电价,对装接容量在5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工业用户,收取每千伏安每月6元的基本电费的同时,并按用电量收取电度电费。其电度电价为:不满1千伏的每千瓦时0.077元,1一10千伏的每千瓦时0.076元,35千伏以上的每千瓦时0.074元。经试点后先在闽北电网推行,继而从1960年开始在厦杏、泉州、漳州3个地区逐步实行。并对实施办法作了统一调整,基本电价的收取:闽北电网按装见设备容量计收4.5元/千瓦?月,按变压器装见容量计收5元/千伏安.月。厦杏、泉州、漳州3地区的计费标准为6元/千瓦?月,按变压器装见容量7元/千伏安.月。电度电价每千瓦时仍分3个档次:不足1千伏的:闽北电网为元、厦杏为0.25元、泉州为0.14元、漳州为0.09元;1—10千伏的:闽北电网为0.06元、厦杏0.065元、漳州0.085元,泉州0.13元;35千伏及以上的:闽北电网为0.055元、厦杏0.06元、漳州0.08元、泉州0.12元。此外,对耗电大的电解铝、电石、矽铁用电实行优待电价,每千瓦时分别为3.5分、5分、5分。从1962年2月起,分别在福、厦重点大厂(福州第二化工厂、厦门电化厂)试行力率调整电费的办法。这一年全省平均电价为115.14元/千千瓦时,与1957年相比下降41%。其中,福州为112.41元/千千瓦时,厦门为159.61元/千千瓦时,泉州为174.82元/千千瓦时,漳州为192.19元/千千瓦时。
  1965年1月起,对省管电价实行统一调整:电价仍按供电电压分为不满1千伏、1一10千伏、35千伏3个档次,照明每千瓦时电价:闽北电网分别由0.27元、0.22元下降为0.20元、0.195元,厦门、长乐、莆田由0.3元降为0.26元。普通工业及非工业每千瓦时电价:闽北电网由0.12元、0.15元下降为0.085元、0.083元、0.08元;厦门由0.12元降为0.1元、0.098元、0.095元。大工业用户(装见容量为50千伏安及以上)基本电费按变压器装见容量计算的4元/每千伏安?月,按用电设备装见容量计算的3.5元/千瓦?月,电度电价分别为0.063元、0.058元、0.055元;农业每千瓦时电价一律由原来每千瓦时0.06元改按电压等级计算,不满1千伏的0.06元、1一10千伏的0.058元、35千伏及以上的0.055元;优待工业每千瓦时电价由原来0.05元改为按不同类别的优待对象分为一类0.035元、0.038元,二类0.045元、0.048元;同年福州开始对符合条件的大工业用户全部试行力率调整电费,同时调整力率考核值,统一规定为一般工业用户为0.85元,电解铝、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电炉钙镁磷肥用电为0.9元。从这一年起,全省路灯用电每千瓦时统一规定为0.14元。实行这种电价后到1966年全省平均电价为75.91元/千千瓦时,比1962年下降34%。以后至1975年9年内平均电价上下变动不大。1975年全省平均电价为75.22元/千千瓦时,与1966年相比,每千千瓦时仅差0.69元。
  1976年8月起,闽北电网与闽西南电网统一实行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新电价。实行新电价后,取消路灯电价,一律改按照明电价计收;对大工业用户的划分起点由50千伏安改为320千伏安;在文化教育用电中,对专门对外营业的影剧院、电影放映队等实行优待电价,按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收费。1982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照明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5元。继而执行水利电力部先后调整的关于工业优待电价(电石、电解铝、电解烧碱、电炉黄磷、铁合金、合成氨等6种产品)、农业生产优待电价以及对享受优待电价的产品实行按核定耗电额予以优待的办法等。1984年,对各类力率考核值作了调整: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和装有带负荷调压装置的高压供电户以及320千伏安以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的电力排灌的力率考核值为0.9;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非工业用户和电力排灌为0.85;100千伏安以上的农业用户和趸售户为0.8。同时,还规定了对用户倒送的无功电力和实用无功电量相加后计算用户力率。
  1985年,开始实行分时电价,即:对直供的装接容量在320千伏安及以上、月用电量在1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单班制工业生产用户和联网趸售单位以及小水电试行峰谷电价办法,用户在高峰时段用电,电价上升25%,低谷时段用电下降30%。经一年试行后,范围又扩大到装接容量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并规定非三班制工业生产用户,峰谷电价升降幅度均为30%。在此期间,联网小水电上网电价,1985年调为5分/千瓦时。为合理解决集资新建的漳平电厂还本付息。1987年2月,开始实行“新电新价、老电老价”的办法,以用户1985年的实际用电量为基数,基数内用电量为老价,超出基数的电量除居民生活、农业排灌、认购电力建设债券应兑老价电等仍按老电价外,其余电量均按新电价计算。当年新建的漳平电厂电价每千瓦时核定为0.13元(按平价燃料核定)。同时将营业性照明电价恢复为0.23元/千瓦时。1988年1月,沙溪口、范厝水电厂投产,省物价委员会对两厂和漳平电厂的售电价综合核定为0.154元/千瓦时,直供大工业电价为0.1458/千瓦时,非普通工业为0.162/千瓦时,趸售用电为0.1458/千瓦时。
  1988年8月,华能福州电厂投产。经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省财政厅、省电力工业局3家签订协议决定,由省电网代销,电网代销手续费为5厘/千瓦时。经过多次调整,电价由0.154元/千瓦时改为0.25元/千瓦时。到1989年,又调为0.28元/千瓦时。后为保证华能电量市场又实行3种电价,即用户1985年基数内电量按老价,超基数电量,按省规定的比例分配华能电量和省电网新价电量(即漳平、沙溪口、范厝电厂电量)计算新价。1989年9月,为合理解决大电厂燃料和运输加价问题,省物价委员会核定了有关各类老价电,均另行加价。直供用户每千瓦时加1.05分;趸售单位按实际转售电量每千瓦时加收0.85分;凡使用新电价电(即漳平、沙溪口、范厝3个电厂所发电量)除化肥农药、三明化工厂商品电石和电气化铁路用电外,均须加价;直供非普通工业每千瓦时加收1.64分,大工业及趸售用户每千瓦时加收1.48分。1990年3月起,各类电价因燃料运输加价,在原加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再加0.2分。1990年12月又进行调整,直供用户由每千瓦时1.05分调到2.3分,趸售用户调到1.6分(但由于各种原因,以上标准推迟到1991年1月起执行)。经过15年来的各类电价变动,1990年全省平均电价为151.75元/千千瓦时,比1975年的75.22/千千瓦时,上升101.74%。实行新、老电价的权宜措施,不利于电力工业自我发展,老电价客观上是起着保护落后企业的作用,也是向世界银行、亚洲银行贷款的一个障碍,亟待在深化改革中加以解决。
  二、电费
  福建从清末(1909年)开始供电起,初期各地电厂都采用包灯制,按电灯盏数结算电费,每月派员上门收费1次。
  民国7年(1918年)以后,各电厂相继改用电表计量收费。当时,福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电费管理比较健全,设稽核股、收费股负责电费抄、核、收工作,配有工作人员30多人,同时还建立一套较完整的管理制度。其他电力企业配备电费管理人员不多,管理比较简单,大都采用上门抄表、走收和坐收相结合。对在限期内还未缴纳者予以停电或拆表。但在电费回收过程中,均存在用户欠交电费的现象,后来由于军警、特务以及日籍台湾浪人染指,用户拖欠电费更加严重,各电力企业因此蒙受严重损失。
  1949年至1965年间,省电力工业主管部门相继制订并逐步完善电费管理制度,各供电单位建立了抄、收岗位责任制和有关制度。福州制订了“抄表统一计算法”,以统一内部各部门计算标准;抄表人员执行报告单制度,每日反映经抄的用户在电表走度上或设备安装上等问题,使电厂能及时了解和解决用电中存在的矛盾与缺陷,以防止抄表卡片的失落与立户的疏漏,把抄表、核算和收费的各个环节紧密联系起来。在抄、核、收制度上,各电厂基本上是抄、收分开,以上门收费为主,辅以设点坐收。福州、厦门、漳州、泉州等电厂还对机关、部队、工商企业采取委托银行以同城托收无承付方式进行结算。在此期间,为了合理计算线损率和及时收回电费,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和省水利电力厅联合颁发《关于电费结算方式的暂行规定》,对大用电户实行月终24时抄表的制度,凡50千瓦(千伏安)的用户建立每班耗电纪录,指定专人按时抄记,月初由供电部门按用户报数进行复核,同时还实行每月分3—6次交纳电费的结算方式。对一般用户开始实行逾期缴费罚款的办法(每日按电费金额5%计收)。这些措施的实施,对各供电部门的电费回收工作有了促进。如南平电厂的差错率由5%降至1%,电费回收率达98%以上。
  1966年至1976年间,初时各地供电单位一度学习外省“抄收合一”的现场工作法。此办法由于抄表开单、收费由1人在现场完成,虽然效率高、方便用户,但因减少了计费的稽核环节,容易发生帐单和收费差错等弊病。不久又改为走收和坐收相结合的办法,设立收费点。抄表后由收费员到用户处走收1次,未交者由用户到指定收费处缴交。此段期间由于受到“文化大革命”的影响,抄、核、收的管理削弱,各个电厂的欠费数字逐年上升。漳州供电所1974年的欠费竟达203万元,创该单位欠费最高记录。
  1977年,按照水利电力部制订的供用电规则》,恢复对逾期不缴付电费的用户加收滞纳金。各地供电部门在恢复整顿电费管理中加强了制度的建设。泉州修订了电费回收工作的几项规定,对电费回收采取分片包干、建立收费欠费日报表制度,做到应收电费日清月结、帐目清楚。厦门制订电费管理制度,订立抄、核、收入员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经济责任制考核。南平制订营业及电费管理制度等。从而使各地电费管理工作得到加强,特别在电费回收工作中,把电费回收率作为一项生产指标下达到班组进行考核。泉州、厦门等地还相继开展回收率指标竞赛。1979年8月,泉州针对200多家欠费112万元的严重问题,由18人组成催收小组,勤査快跑耐心做欠费户工作,在短短的20多天中收回欠费89万元,使当年的电费回收率由80.7%上升到98.6%。在此期间,各地供电部门还根据业务发展情况扩大银行结算面,对趸售县采取通过信汇、分期交费。1988年起,福州供电局实行银行代收电费制度,抄表后用户持单直接到银行储蓄所交费。各供电局还先后开始应用微机进行电费管理,建立用户档案,计算电费,打印电费发票凭证,以及开发大宗工业电费结算项目,使电费回收管理逐步现代化。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电力工业志

《福建省志·电力工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书记述福建省电力工业的历史和现状,由述、志、记、图、表、录等组成。时限上自1900年,下迄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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