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报装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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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电力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847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报装接电
分类号: F426.61
页数: 3
页码: 171-173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电力营业管理的历史与发展。民国时期,用户需向电厂申请用电,复杂的手续导致接电时间较长。新中国成立后,加强营业管理,简化报装手续。逐步推行电度计量、统一电价调整,并改善用户服务。1980年后,注重用户满意度,推行“双优服务”和流程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关键词: 福建 电力 营业管理

内容

民国初期,福建各地电厂用电报装均先由用户向电厂提出申请,经审査认可,按要求交纳保证金、接装费后,方予接装供电。随着用电业务的发展,民国7年(1918年)福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先开始实行计量制,并增收电表接装费、试验费和表租。以后,各电厂陆续制订简单的营业章程,规定用户须填写“用电申请单”,经审査许可后通知用户到电厂订立契约,觅找铺保,缴交保证金、安装费、杆线补贴费等,由电厂营业部门派人检査,凡户内装用电器合格,且符合契约各条款时,方予派工装表接电。用户用电变动时,都要提出申请并办理规定的手续。由于手续繁琐,一般都要经过几个星期方能完成送电。民国24年,福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制订《福州电气营业章程》,这是全省最早的一部比较全面的电气营业章程。章程共分有6章48款,对用户新装设备的申报、电表装置的检査、安装费用的收取、供电的方式、电费及用电保证金的管理、用户用电异动、窃电、违章处理等都作了具体规定。民国25年,厦门电灯电力公司制订了“屋内电灯线装置规则”和“电力装置规则”,对用电保证金收取标准以及检验、迁移、过户复电等费用也都作了规定。民国33年,福建省企业特种股份有限公司对所属的建瓯、永安、沙县、龙岩、南平、漳州等电厂制订了统一的营业章程,其中包括供电方式、立杆放线、电表的内线装置与检验、收费、移表、换户及停电等方面的规定,各电厂的营业章程制度一直沿用到福建各地解放前夕。
  1949年福建各地解放后,各电厂在恢复整顿中,对民国时期各项章程制度的不合理部分陆续更改。1952年,针对保证金管理上存在混乱的现象,对公私合营的电厂进行保证金全面清理,统一电表产权归属,全面建立用户用电档案。为了加强用电管理,从1952年起取消包灯制,全面实行电度表计量。
  1958年后,各供电单位着力于加强用电报装管理,简化用电业务手续,努力为用户服务。福州、厦门、泉州等供电部门开展营业普查、整顿营业工作,改进服务作风,受到用户好评。在推行合表用电中,各厂还栺定专人负责处理合表用电中出现的问题。1963年,开始执行国家计委颁发的《协作配套工程投资划分规定》,除一般零星的居民用电不收线路和变压器贴费外,其余用户不论有否杆线工程每千伏安均收线路工程贴费20元,变压器贴费30元,专线供电和列入基建的用电工程,全部由用户投资。此外,还执行水利电力部关于取消保证金的决定,将收取的全部退还。1965年,在贯彻执行水利电力部提出的进一步树立为用户服务思想,改进供用电工作,保证安全、经济供用电的要求,各供电单位按照简化用电业务手续,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结合学习外省供电部门改革用电报装管理、解决业务报装关卡多、手续繁琐的经验,采取走访用户,召开用户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用户意见,研究解决停电次数多和线路末端用电电压低的问题。同时,在内部完善用电管理机构,简化营业报装手续,制订业务报装流程并规定各部门的运转时限,设立流程责任签收登记簿,以便互相督促检查。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为用户服务工作大大削弱,用电申请答复时间相对长了,资料管理出现大量流失。1972年,开始执行水利电力部制订的《全国供用电规则(试行)》,对供用电电压、频率、变压器容量、负荷性质、用电力率、无功补偿、高压设备一次接线方式、过电压保护和计量方式等都按规定办理。1975年,福建结合实际,实施对贴费的收取,规定业务工程的贴费6—10千伏的高压用户,新增或增装时不论先后有无工程,一律由用户按需要的容量,交纳线路工程贴费每千伏安20元,所需电力变压器由用户另行投资。380伏及以下电压供电的用户,新装或增容时,不论先后有无工程,一律由用户按需要的容量,交纳工程贴费每千伏安20元和变压器贴费每千伏安30元,容量不足1千瓦者,不收贴费。
  1977年,各供电企业把为用户服务作为改善行业作风的重点,对职工进行“人民电业为人民”的教育。1980年在执行电力工业部颁发的《供电部门职工服务守则》的同时,各供电企业在职工中开展“假如我是一个用户”的思想教育活动和企业“创双优”(优质服务、优质供电)活动,建立了用户座谈会、走访用户和实行“局长接待日”等制度,并向用户发送《致用户的公开信》,在街道设立意见箱,广泛接受群众的监督。1983年,《全国供用电规则》正式颁布执行。在执行中,省电力工业局还制订了《〈全国供用电规则〉福建省实施细则》和《关于营业各项收费暂行规定》以及贯彻《水利电力部关于110千伏以下供电工程收取贴费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各地供电部门针对本地区实际情况,结合企业整顿,重新制订供用电业务一个窗口对外,业务扩充工程的流程管理和负荷审批等制度,统一实施“用电营业流程”和流程签收登记簿,实行业务报装“三单一函”(勘测时间预约单、缴纳费用通知单、装表接电联系单、供电方案确定后的复函)、“五包”(包勘测设计、包材料供应、包施工质量、包送电工期、包电气设备安装试验)、“营配合一”与“一条龙”服务等一系列新的措施。从而,使各类报装接电业务申请及时得到解决,答复率达到100%,业务报装中乱收费和不正之风也得到制止。
  1988年至1990年间,省电力工业局所属各供电单位均按照“两公开一监督”(即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接受群众监督)的要求,办理供电业务,普遍在营业大厅公布“供电职工服务守则”、“业务报装手续和流程图”、电价与营业收费标准等规定,以接受群众监督,并在用户中聘请供电监督员,每年召开监督员会议若干次,对用户意见及来信来访做到件件有着落。在此期间,各供电单位还根据本地区实际尽力提高服务质量。厦门供电局对“三资”企业实行“一个窗口接洽、一条龙服务、一张支票结算”办法,使整个报装接电的营业流程缩短近三分之一时间。泉州、莆田等供电局也都为“三资”企业提供特别服务,为外商、台商投资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受到称赞。1990年,福州、南平、三明供电局均获得能源部授予“全国供电系统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的称号。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电力工业志

《福建省志·电力工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书记述福建省电力工业的历史和现状,由述、志、记、图、表、录等组成。时限上自1900年,下迄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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