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营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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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电力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846
颗粒名称: 第三章 营业管理
分类号: F426.61
页数: 10
页码: 171-180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营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报装接电、确定电价、收取电费、电能计量、电表校验等工作。新中国成立前,电费计价方式逐渐改进,电表校验条件逐渐提高。新中国成立后,在报装接电、电价管理等方面加强管理,实行统一调整和分时计价,确保电能计量准确。
关键词: 福建 营业管理 电能计量

内容

营业管理主要有报装接电、确定电价、收取电费以及电能的计量、电表的校验等工作。新中国成立前,用电报装均由用户向电厂申请,电价先是实行包灯制,后按千瓦时计费。电表虽配有校验人员,但校验条件均较简陋。新中国成立后,在用电报装方面:各电厂都加强了管理,简化了手续,把为用户服务作为改善行业作风的重点。在电价、电费方面:50年代至60年代初期,实行按地区分类计价。1965年1月起,省管电价实行统一调整。1976年8月起,闽北电网和闽西南电网实行水电部颁发的新电价。1985年起,实行分时计价。30多年来,还进行过多次降价。在电能计量方面,经过恢复和整顿,1952年做到电能计量初步规范,1958年成立省电力中心试验所,1975年开始筹建标准互感试验室,1980年后选购一批瑞士、美国、加拿大以及上海的三相电度表和单相电子式标准表等,确保电能准确计量。
  第一节 报装接电
  民国初期,福建各地电厂用电报装均先由用户向电厂提出申请,经审査认可,按要求交纳保证金、接装费后,方予接装供电。随着用电业务的发展,民国7年(1918年)福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先开始实行计量制,并增收电表接装费、试验费和表租。以后,各电厂陆续制订简单的营业章程,规定用户须填写“用电申请单”,经审査许可后通知用户到电厂订立契约,觅找铺保,缴交保证金、安装费、杆线补贴费等,由电厂营业部门派人检査,凡户内装用电器合格,且符合契约各条款时,方予派工装表接电。用户用电变动时,都要提出申请并办理规定的手续。由于手续繁琐,一般都要经过几个星期方能完成送电。民国24年,福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制订《福州电气营业章程》,这是全省最早的一部比较全面的电气营业章程。章程共分有6章48款,对用户新装设备的申报、电表装置的检査、安装费用的收取、供电的方式、电费及用电保证金的管理、用户用电异动、窃电、违章处理等都作了具体规定。民国25年,厦门电灯电力公司制订了“屋内电灯线装置规则”和“电力装置规则”,对用电保证金收取标准以及检验、迁移、过户复电等费用也都作了规定。民国33年,福建省企业特种股份有限公司对所属的建瓯、永安、沙县、龙岩、南平、漳州等电厂制订了统一的营业章程,其中包括供电方式、立杆放线、电表的内线装置与检验、收费、移表、换户及停电等方面的规定,各电厂的营业章程制度一直沿用到福建各地解放前夕。
  1949年福建各地解放后,各电厂在恢复整顿中,对民国时期各项章程制度的不合理部分陆续更改。1952年,针对保证金管理上存在混乱的现象,对公私合营的电厂进行保证金全面清理,统一电表产权归属,全面建立用户用电档案。为了加强用电管理,从1952年起取消包灯制,全面实行电度表计量。
  1958年后,各供电单位着力于加强用电报装管理,简化用电业务手续,努力为用户服务。福州、厦门、泉州等供电部门开展营业普查、整顿营业工作,改进服务作风,受到用户好评。在推行合表用电中,各厂还栺定专人负责处理合表用电中出现的问题。1963年,开始执行国家计委颁发的《协作配套工程投资划分规定》,除一般零星的居民用电不收线路和变压器贴费外,其余用户不论有否杆线工程每千伏安均收线路工程贴费20元,变压器贴费30元,专线供电和列入基建的用电工程,全部由用户投资。此外,还执行水利电力部关于取消保证金的决定,将收取的全部退还。1965年,在贯彻执行水利电力部提出的进一步树立为用户服务思想,改进供用电工作,保证安全、经济供用电的要求,各供电单位按照简化用电业务手续,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结合学习外省供电部门改革用电报装管理、解决业务报装关卡多、手续繁琐的经验,采取走访用户,召开用户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用户意见,研究解决停电次数多和线路末端用电电压低的问题。同时,在内部完善用电管理机构,简化营业报装手续,制订业务报装流程并规定各部门的运转时限,设立流程责任签收登记簿,以便互相督促检查。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为用户服务工作大大削弱,用电申请答复时间相对长了,资料管理出现大量流失。1972年,开始执行水利电力部制订的《全国供用电规则(试行)》,对供用电电压、频率、变压器容量、负荷性质、用电力率、无功补偿、高压设备一次接线方式、过电压保护和计量方式等都按规定办理。1975年,福建结合实际,实施对贴费的收取,规定业务工程的贴费6—10千伏的高压用户,新增或增装时不论先后有无工程,一律由用户按需要的容量,交纳线路工程贴费每千伏安20元,所需电力变压器由用户另行投资。380伏及以下电压供电的用户,新装或增容时,不论先后有无工程,一律由用户按需要的容量,交纳工程贴费每千伏安20元和变压器贴费每千伏安30元,容量不足1千瓦者,不收贴费。
  1977年,各供电企业把为用户服务作为改善行业作风的重点,对职工进行“人民电业为人民”的教育。1980年在执行电力工业部颁发的《供电部门职工服务守则》的同时,各供电企业在职工中开展“假如我是一个用户”的思想教育活动和企业“创双优”(优质服务、优质供电)活动,建立了用户座谈会、走访用户和实行“局长接待日”等制度,并向用户发送《致用户的公开信》,在街道设立意见箱,广泛接受群众的监督。1983年,《全国供用电规则》正式颁布执行。在执行中,省电力工业局还制订了《〈全国供用电规则〉福建省实施细则》和《关于营业各项收费暂行规定》以及贯彻《水利电力部关于110千伏以下供电工程收取贴费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各地供电部门针对本地区实际情况,结合企业整顿,重新制订供用电业务一个窗口对外,业务扩充工程的流程管理和负荷审批等制度,统一实施“用电营业流程”和流程签收登记簿,实行业务报装“三单一函”(勘测时间预约单、缴纳费用通知单、装表接电联系单、供电方案确定后的复函)、“五包”(包勘测设计、包材料供应、包施工质量、包送电工期、包电气设备安装试验)、“营配合一”与“一条龙”服务等一系列新的措施。从而,使各类报装接电业务申请及时得到解决,答复率达到100%,业务报装中乱收费和不正之风也得到制止。
  1988年至1990年间,省电力工业局所属各供电单位均按照“两公开一监督”(即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接受群众监督)的要求,办理供电业务,普遍在营业大厅公布“供电职工服务守则”、“业务报装手续和流程图”、电价与营业收费标准等规定,以接受群众监督,并在用户中聘请供电监督员,每年召开监督员会议若干次,对用户意见及来信来访做到件件有着落。在此期间,各供电单位还根据本地区实际尽力提高服务质量。厦门供电局对“三资”企业实行“一个窗口接洽、一条龙服务、一张支票结算”办法,使整个报装接电的营业流程缩短近三分之一时间。泉州、莆田等供电局也都为“三资”企业提供特别服务,为外商、台商投资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受到称赞。1990年,福州、南平、三明供电局均获得能源部授予“全国供电系统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的称号。
  第二节 电价与电费
  一、电价
  从清宣统三年(1911年)福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全省各电厂均采用包灯制。福州包灯16瓦特的每盏月收费银圆1元,相当大米9公斤。泉州电气公司(以下简称泉州)成立时,25瓦特的每盏月收费2元相当大米10公斤。由于地方军警及一些用户偷电甚多,各电厂无法管理,陆续改用电表计量。
  民国7年(1918年),福州首先开始安装电表,接着各地也相继安装电表,按千瓦时计费。到民国24年,各地照明电价:福州为0.24元/千瓦时,相当大米2.14公斤,厦门电灯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和鼓浪屿中华电气公司(以下简称鼓浪屿)分别是0.26元/千瓦时和0.25元/千瓦时。泉州为0.32元/千瓦时,相当大米2.5公斤。福州为鼓励用户多用电还实行逐级递减制的分级电价,规定月用电在1一500千瓦时的,每千瓦时银圆1.5角、月用电在501—1000千瓦时的、每千瓦时1.2角,月用电在1000千瓦时以上的、每千瓦时1角。各电厂在实行电表计量时,还实行“底度制”。福州规定照明用电按安装的电度表容量,每月计收底度,即3安培为3千瓦时,5安培的为10千瓦时,10安培的每安培最低度为30千瓦时;动力用电按用户安装的电动机马力数,每马力按50千瓦时计收最低度。泉州规定安装3或5安培电度表每月最低度分别为3或5千瓦时。福州在实行上述底度的基础上,对动力用电还实行特殊电价:每马力底度50千瓦时,用电在500千瓦时以上的每千瓦时为0.12元,1000千瓦时以上的每千瓦时0.10元;每马力底度60千瓦时,用电在500千瓦时以上的每千瓦时0.10元;每马力底度80千瓦时,用电在500千瓦以上的每千瓦时0.09元;每马力底度100千瓦时,用电在1000千瓦时以上的,每千瓦时0.075元;每马力底度150千瓦时,用电在1000千瓦时以上的每千瓦时0.07元。这些电价的实行,促进了各电厂业务的发展,并取得较好的效益。民国24年,各电厂结算均有盈余,福州盈余64654.98元(占收人的6.26%)、厦门盈余95664.59元(占收入的21.42%)、泉州盈余11378.28元(占收入19.68%)。
  民国26年(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发电燃料不但价格日高,而且供应紧缺。民国28年10月起,福州、泉州等地的电价均相继上升,照明电价福州每千瓦时调整为法币为0.39元,泉州每千瓦时为法币0.42元。次年,福州改为每千瓦时法币1元,泉州改为每千瓦时法币1.2元。此后,福州于民国31年至民国34年间,照明电价又经3次调整,每千瓦时由法币1.5元、5元调至74元。民国34年泉州照明电价亦调整到每千瓦时法币65元。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发动全面内战,物价飞涨,货币贬值,到民国35年福州照明电价每千瓦时已跃至法币640元,次年又上升至法币1万元。在此期间,由于物价涨幅过快过大,民国37年经全国民营电气联合会交涉,改变以往电价变动须经国民政府经济部批准的办法,授权地方政府全权处理。此时,福州每千瓦时照明电价已由法币3万元上升到20万元。泉州由1.8万元上升到25万元,至当年7月竟达78万元。8月国民政府发行金圆券后,福州每千瓦时照明电价为金圆券0.25元。但为时不久,民国38年1月至4月间,福州的照明电价每千瓦时由金圆券14元、470元上升到5700元;泉州的照明电价每千瓦时高达1.5万元。各地电价随物价变动涨幅猛升,电价出现朝更夕改之势,以致不少电厂的电价改以银圆或大米计算。
  1949年福建解放后,各电厂的电价均按银圆与人民币的比值折成人民币。福州照明电价每千瓦时折合人民币1500元(旧币,下同),泉州照明电价每千瓦时折合人民币8400元。人民政府为了保护、扶植工商业发展,电价核定实行随物价变动相应调整。1950年,每千瓦时照明电价福州调到8400元,泉州经过7次调整调到8800元,厦门岛内调到2.16万元,鼓浪屿调到1.5万元。随着物价逐步稳定,1952年电价开始下降,每千瓦时照明电价:福州为人民币4000元,厦门为9000元,泉州为6950元,漳州为5620元。1956年3月,古田水电站开始向福州送电,这一年电价又进行一次调整。每千瓦时电价:福州照明降至0.37元(新人民币,下同)动力为0.09元;泉州照明降至0.5565元,动力为0.35元;厦门照明降至0.5元,动力为0.20元;漳州照明为0.62元,动力为0.20元。到1957年,全省各电厂电价又有所降低。每千瓦时电价福州照明为0.22元,动力为0.09元,平均电价为0.1351元;厦门照明为0.46元,动力为0.20元,平均电价为0.2762元;泉州照明为0.50元,动力为0.35元;漳州照明为0.50元,动力为0.38元,平均电价为0.421元;南平照明为0.26元,动力为0.19元,平均电价为0.17元。这一年全省省属电厂的平均电价为0.1936元,利润总额为319.07万元,利润率为40.89%。
  为了应缩最大需量,提高负荷率,福建从1959年起首先在福州地区推行2部制电价,对装接容量在5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工业用户,收取每千伏安每月6元的基本电费的同时,并按用电量收取电度电费。其电度电价为:不满1千伏的每千瓦时0.077元,1一10千伏的每千瓦时0.076元,35千伏以上的每千瓦时0.074元。经试点后先在闽北电网推行,继而从1960年开始在厦杏、泉州、漳州3个地区逐步实行。并对实施办法作了统一调整,基本电价的收取:闽北电网按装见设备容量计收4.5元/千瓦?月,按变压器装见容量计收5元/千伏安.月。厦杏、泉州、漳州3地区的计费标准为6元/千瓦?月,按变压器装见容量7元/千伏安.月。电度电价每千瓦时仍分3个档次:不足1千伏的:闽北电网为元、厦杏为0.25元、泉州为0.14元、漳州为0.09元;1—10千伏的:闽北电网为0.06元、厦杏0.065元、漳州0.085元,泉州0.13元;35千伏及以上的:闽北电网为0.055元、厦杏0.06元、漳州0.08元、泉州0.12元。此外,对耗电大的电解铝、电石、矽铁用电实行优待电价,每千瓦时分别为3.5分、5分、5分。从1962年2月起,分别在福、厦重点大厂(福州第二化工厂、厦门电化厂)试行力率调整电费的办法。这一年全省平均电价为115.14元/千千瓦时,与1957年相比下降41%。其中,福州为112.41元/千千瓦时,厦门为159.61元/千千瓦时,泉州为174.82元/千千瓦时,漳州为192.19元/千千瓦时。
  1965年1月起,对省管电价实行统一调整:电价仍按供电电压分为不满1千伏、1一10千伏、35千伏3个档次,照明每千瓦时电价:闽北电网分别由0.27元、0.22元下降为0.20元、0.195元,厦门、长乐、莆田由0.3元降为0.26元。普通工业及非工业每千瓦时电价:闽北电网由0.12元、0.15元下降为0.085元、0.083元、0.08元;厦门由0.12元降为0.1元、0.098元、0.095元。大工业用户(装见容量为50千伏安及以上)基本电费按变压器装见容量计算的4元/每千伏安?月,按用电设备装见容量计算的3.5元/千瓦?月,电度电价分别为0.063元、0.058元、0.055元;农业每千瓦时电价一律由原来每千瓦时0.06元改按电压等级计算,不满1千伏的0.06元、1一10千伏的0.058元、35千伏及以上的0.055元;优待工业每千瓦时电价由原来0.05元改为按不同类别的优待对象分为一类0.035元、0.038元,二类0.045元、0.048元;同年福州开始对符合条件的大工业用户全部试行力率调整电费,同时调整力率考核值,统一规定为一般工业用户为0.85元,电解铝、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电炉钙镁磷肥用电为0.9元。从这一年起,全省路灯用电每千瓦时统一规定为0.14元。实行这种电价后到1966年全省平均电价为75.91元/千千瓦时,比1962年下降34%。以后至1975年9年内平均电价上下变动不大。1975年全省平均电价为75.22元/千千瓦时,与1966年相比,每千千瓦时仅差0.69元。
  1976年8月起,闽北电网与闽西南电网统一实行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新电价。实行新电价后,取消路灯电价,一律改按照明电价计收;对大工业用户的划分起点由50千伏安改为320千伏安;在文化教育用电中,对专门对外营业的影剧院、电影放映队等实行优待电价,按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收费。1982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照明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5元。继而执行水利电力部先后调整的关于工业优待电价(电石、电解铝、电解烧碱、电炉黄磷、铁合金、合成氨等6种产品)、农业生产优待电价以及对享受优待电价的产品实行按核定耗电额予以优待的办法等。1984年,对各类力率考核值作了调整: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和装有带负荷调压装置的高压供电户以及320千伏安以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的电力排灌的力率考核值为0.9;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非工业用户和电力排灌为0.85;100千伏安以上的农业用户和趸售户为0.8。同时,还规定了对用户倒送的无功电力和实用无功电量相加后计算用户力率。
  1985年,开始实行分时电价,即:对直供的装接容量在320千伏安及以上、月用电量在1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单班制工业生产用户和联网趸售单位以及小水电试行峰谷电价办法,用户在高峰时段用电,电价上升25%,低谷时段用电下降30%。经一年试行后,范围又扩大到装接容量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并规定非三班制工业生产用户,峰谷电价升降幅度均为30%。在此期间,联网小水电上网电价,1985年调为5分/千瓦时。为合理解决集资新建的漳平电厂还本付息。1987年2月,开始实行“新电新价、老电老价”的办法,以用户1985年的实际用电量为基数,基数内用电量为老价,超出基数的电量除居民生活、农业排灌、认购电力建设债券应兑老价电等仍按老电价外,其余电量均按新电价计算。当年新建的漳平电厂电价每千瓦时核定为0.13元(按平价燃料核定)。同时将营业性照明电价恢复为0.23元/千瓦时。1988年1月,沙溪口、范厝水电厂投产,省物价委员会对两厂和漳平电厂的售电价综合核定为0.154元/千瓦时,直供大工业电价为0.1458/千瓦时,非普通工业为0.162/千瓦时,趸售用电为0.1458/千瓦时。
  1988年8月,华能福州电厂投产。经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省财政厅、省电力工业局3家签订协议决定,由省电网代销,电网代销手续费为5厘/千瓦时。经过多次调整,电价由0.154元/千瓦时改为0.25元/千瓦时。到1989年,又调为0.28元/千瓦时。后为保证华能电量市场又实行3种电价,即用户1985年基数内电量按老价,超基数电量,按省规定的比例分配华能电量和省电网新价电量(即漳平、沙溪口、范厝电厂电量)计算新价。1989年9月,为合理解决大电厂燃料和运输加价问题,省物价委员会核定了有关各类老价电,均另行加价。直供用户每千瓦时加1.05分;趸售单位按实际转售电量每千瓦时加收0.85分;凡使用新电价电(即漳平、沙溪口、范厝3个电厂所发电量)除化肥农药、三明化工厂商品电石和电气化铁路用电外,均须加价;直供非普通工业每千瓦时加收1.64分,大工业及趸售用户每千瓦时加收1.48分。1990年3月起,各类电价因燃料运输加价,在原加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再加0.2分。1990年12月又进行调整,直供用户由每千瓦时1.05分调到2.3分,趸售用户调到1.6分(但由于各种原因,以上标准推迟到1991年1月起执行)。经过15年来的各类电价变动,1990年全省平均电价为151.75元/千千瓦时,比1975年的75.22/千千瓦时,上升101.74%。实行新、老电价的权宜措施,不利于电力工业自我发展,老电价客观上是起着保护落后企业的作用,也是向世界银行、亚洲银行贷款的一个障碍,亟待在深化改革中加以解决。
  二、电费
  福建从清末(1909年)开始供电起,初期各地电厂都采用包灯制,按电灯盏数结算电费,每月派员上门收费1次。
  民国7年(1918年)以后,各电厂相继改用电表计量收费。当时,福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电费管理比较健全,设稽核股、收费股负责电费抄、核、收工作,配有工作人员30多人,同时还建立一套较完整的管理制度。其他电力企业配备电费管理人员不多,管理比较简单,大都采用上门抄表、走收和坐收相结合。对在限期内还未缴纳者予以停电或拆表。但在电费回收过程中,均存在用户欠交电费的现象,后来由于军警、特务以及日籍台湾浪人染指,用户拖欠电费更加严重,各电力企业因此蒙受严重损失。
  1949年至1965年间,省电力工业主管部门相继制订并逐步完善电费管理制度,各供电单位建立了抄、收岗位责任制和有关制度。福州制订了“抄表统一计算法”,以统一内部各部门计算标准;抄表人员执行报告单制度,每日反映经抄的用户在电表走度上或设备安装上等问题,使电厂能及时了解和解决用电中存在的矛盾与缺陷,以防止抄表卡片的失落与立户的疏漏,把抄表、核算和收费的各个环节紧密联系起来。在抄、核、收制度上,各电厂基本上是抄、收分开,以上门收费为主,辅以设点坐收。福州、厦门、漳州、泉州等电厂还对机关、部队、工商企业采取委托银行以同城托收无承付方式进行结算。在此期间,为了合理计算线损率和及时收回电费,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和省水利电力厅联合颁发《关于电费结算方式的暂行规定》,对大用电户实行月终24时抄表的制度,凡50千瓦(千伏安)的用户建立每班耗电纪录,指定专人按时抄记,月初由供电部门按用户报数进行复核,同时还实行每月分3—6次交纳电费的结算方式。对一般用户开始实行逾期缴费罚款的办法(每日按电费金额5%计收)。这些措施的实施,对各供电部门的电费回收工作有了促进。如南平电厂的差错率由5%降至1%,电费回收率达98%以上。
  1966年至1976年间,初时各地供电单位一度学习外省“抄收合一”的现场工作法。此办法由于抄表开单、收费由1人在现场完成,虽然效率高、方便用户,但因减少了计费的稽核环节,容易发生帐单和收费差错等弊病。不久又改为走收和坐收相结合的办法,设立收费点。抄表后由收费员到用户处走收1次,未交者由用户到指定收费处缴交。此段期间由于受到“文化大革命”的影响,抄、核、收的管理削弱,各个电厂的欠费数字逐年上升。漳州供电所1974年的欠费竟达203万元,创该单位欠费最高记录。
  1977年,按照水利电力部制订的供用电规则》,恢复对逾期不缴付电费的用户加收滞纳金。各地供电部门在恢复整顿电费管理中加强了制度的建设。泉州修订了电费回收工作的几项规定,对电费回收采取分片包干、建立收费欠费日报表制度,做到应收电费日清月结、帐目清楚。厦门制订电费管理制度,订立抄、核、收入员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经济责任制考核。南平制订营业及电费管理制度等。从而使各地电费管理工作得到加强,特别在电费回收工作中,把电费回收率作为一项生产指标下达到班组进行考核。泉州、厦门等地还相继开展回收率指标竞赛。1979年8月,泉州针对200多家欠费112万元的严重问题,由18人组成催收小组,勤査快跑耐心做欠费户工作,在短短的20多天中收回欠费89万元,使当年的电费回收率由80.7%上升到98.6%。在此期间,各地供电部门还根据业务发展情况扩大银行结算面,对趸售县采取通过信汇、分期交费。1988年起,福州供电局实行银行代收电费制度,抄表后用户持单直接到银行储蓄所交费。各供电局还先后开始应用微机进行电费管理,建立用户档案,计算电费,打印电费发票凭证,以及开发大宗工业电费结算项目,使电费回收管理逐步现代化。
  第三节 电能计量
  一、表计与校验
  福建各电厂在开办初期均实行包灯制,民国7年(1918年)福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开始采用电度表计量,配有美国造的单相校验台2台,三相校验台1台及0.5级单相标准表2只,德国造的0.5级三相标准表1只。继而,厦门电灯公司于民国16年开始实行电度表计量之后,漳州、泉州、南平等地电厂也陆续采用电度表计量。多数电厂校验条件均较简陋。民国时期全省各地供电电压不一,有110伏、220伏和380伏3种,所装用的电度表主要是瑞士、德国、美国、日本和英国等产品。至1949年,全省解放前夕,福州、厦门、南平3个电厂合计仅有单相准表4只,全省电度表数量尚极有限,除福州有1万多只外,厦门、泉州均各有1000多只。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经过一段时间恢复和整顿,电能计量工作,逐步引起重视。1952年前后,在各地供电电压陆续统一的同时,电能计量也初步规范。福州在电度表修试方面开始有改进,使校验后的电度表质量有了提高。厦门到1953年全面取消包灯制后,全市电度表数量增达6000多只,为适应校验电表需要又购置1只瑞士制的单相回转表作为标准表,对单相及三相电度表进行校验。泉州电厂于1954年配备3名专职校表工、建立简易验表室、安装1台单相电度表校验桌和小型配电屏,开始对电度表进行3种不同负荷校验。福州还将长达20年之久未作校对的标准表于1957年第一次送上海电管局表计科校准,并开始有计划地对全市大用户定期上门校验。由于全省各地用电户不断增加,各电厂均陆续购进国产单相电度表供用户安装。到1957年全省电度表有了明显增加。
  1958年后,由省电力中心试验所(下简称省中试所)承担闽北电网关口表的巡回校验工作。各地表计校验工作也逐步加强。当年,福州地区开始对用户电度表进行巡回更换,每年平均在1000只以上。南平电厂成立校验工场,配有单相、三相标准表各1只,单相校验台1台。1965年,厦门增添三相校验台2台、龙岩电厂购进英国生产的标准表1台,并由实负荷校验改为用虚负荷大电流校验。“文化大革命”初期,计量工作受到冲击,一些单位电度表校修工作停止,因而造成表计慢转、停转、误差大等问题严重,使电量损失不少。1973年,省中试所计量专业组成立后,承担全省电能计量的监督任务,陆续安排单相和三相标准表的校验。但初期所用校验装置是自制的三相台,技术指标差,校验精确度难以提高。至1975年开始筹建标准互感器试验室,并从这一年开始至1978年间不断充实设备,先后购进HL46型0.01级标准电流互感器1台,HJF型0.005%型双级感应分压器1台和0.002级电流比较仪1台以及HEG2型互感器检验仪1台等,从而具备开展0.05级及以下等级标准电流电压互感器的检定能力。
  1980年后,随着国产电度表量增多,各地除大量采用上海电表厂生产的DS8型、DT8型三相电度表外,并购进一批瑞士华嘉公司FL246×HNY型最大需量表供工业用户使用。在校验设备方面各供电局均陆续配备新型国产或进口的标准表和电度表校验装置,以及电流互感器的校验装置,使电能计量的准确度和专业工作的深度和广度都有了很大提高。1982年,省电力试验研究所(下简称省电试所)自行研制了XDB-F2型电子式三相电度表校验装置,替换了原有的三相校验台,以后又购置了德国西门子公司生产的Nb0-19型0.05级三相标准表1只,使检验水平又提高一步。这段时间,全省各地还陆续购进一批上海电表厂生产的DS21型0.5级三相三线电度表,安装在关口计量和重要的大用户。1983年,福建首次在工业用户中试用漳州龙溪仪表厂生产的DF系列复费率分时计费电度表,并经省电力工业局鉴定推广。同年,全省8个供电局计量电度表运行总数达8.45万只,校验设备共有单相、三相标准表70只(其中单相的多为上海电表厂的DB2S型0.5级标准表,少量为英国产FS型单相标准表;三相的多为瑞士华嘉公司CFMF2EI型的标准表,部份为上海电表厂的DB5和DB4型的标准表),单相、三相电度表校验装置30台,与70年代前相比,设备状况好得多。此后,从部颁《电能计量装置管理规程》(试行)实施之日起,至1989年间,全省电能计量专业设备更新步伐明显加快。省电试所又购置了4001型和0.001级电流比例标准,FG型LX10??感应分压器以及H7-12-20型0.01级10千伏标准电压互感器各1套,并更新了HEG2互感器检验仪,正式开展10千伏电压互感器检验。在此期间,全省8个供电局也先后购置了美国奇异公司生产的IB-10型0.2级单相标准表8只,美国SC公司生产的SC-10V型0.2级单相电子式标准表37只,加拿大SANGAMO公司生产的K6型0.1级单相标准表12只,以及瑞士LANDIS公司生产的TVE102型0.1级电子式单相标准表21只。校验设备在购置国产DB?型0.1级单相标准表后,逐步淘汰0.5级DB?型机械式标准表。至1988年全省关口表及大用户计量表全部换上了0.5级或1.0级的电度表。同年,省电试所的电流互感器标准装置,通过了华东电业管理局计量办考核合格,具备了检定0.01级电流、电压互感器的资格、电流、电压2套装置还同时获得计量装置考核合格证书。
  1990年,全省在运行中的电度表总数达到15.71万只,比1983年增加7.26万只。标准表总数达170只,其中62%为电子式标准表。各供电局共有电度表校验装置51台,电流互感器校验装置12套,并具备了检验0.5级以下等级单相、三相电度表和0.2级及以下等级电流互感器的能力。其装置的性能、技术指标及自动化程度也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同时各供电局均建立了符合要求的恒温、防潮、防尘、防震、防干扰的电度表检验室及符合要求的互感器试验室,保证了量值传递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计量管理
  民国7年(1918年),福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实行电表计量时,即成立校验室,这是全省最早的校验设备与条件较好的电度表试验机构。校检室配备技士1人,技工3人。随着用电业务扩大,电表校修工人也不断增加,到1949年福州解放时,已发展到10人。其他各地电厂在解放后才逐步加强这项工作。厦门电灯公司于1953年开始在修试所中配备专职修表人员4人,负责电度表校修工作。漳州电厂到1955年设立监察校验组,配备工人5人,负责电度表装拆修理和现场校验业务。泉州电厂开始先配备校表工,经过学习筹备,1957年成立简易试表室。在此期间,福州供电所已建立有电度表记录卡制度,每1只电度表都设1张记录卡,记载电度表的规格、历次校验记录、安装处所。为加强对电度表及其配套设备电流、电压互感器的管理,该所1962年开始建立了电度表、电流、电压互感器分类明细帐,每天登记进出结存,月终盘点,使帐卡物相符。
  1978年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电力企业逐渐从生产型向生产经营型转变,电能计量更显得重要。1979年全省召开第一次电能计量工作会议后,各地供电部门普遍加强了电能计量管理工作。1982年,执行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能计量装置管理规程》(试行),统一了电能计量职责、计量人员设置及工作场所、周期检定、电度表以及互感器等各项技术要求。同年,省电力工业局根据《规程》精神修订了《福建省电能计量监督工作条例》,并在福州召开了全省电能计量工作会议,研究电能计量工作的整顿和加强这项工作的具体措施。此后,各供电单位普遍制订了整顿计划,加强基础工作,抓紧缺陷整改,并以“五率”(电度表轮换率、检验率、调前合格率、故障差错率和电量差错率)作为竞赛评比的主要内容。1983年开始,全省每年开展1次电能计量技术监督工作局际评比活动。评比细则除上述“五率”指标外,还包括关口表及大用户电表抽测质量;计量点技术资料、档案及图纸等的管理;专业人员技术培训工作、计量人员、装置管理情况;设备维修及保养工作;技术革新和改造工作,以及电压互感器二次压降测试、改造工作等。根据情况变化,细则每年修订一次,由每年选出的评比会主席单位协同省电力工业局及省电力试验研究所等单位进行年中、年终表计的抽测以及工作的互查活动,最后再进行总结评比,逐步提高计量技术监督水平。
  1985年,在开展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压降试点测试工作中,发现因压降超规定造成大量电度损失,对此引起各单位普遍重视。各供电局电能计量专业人员有计划地对主要大用户的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压降进行普查。凡压降不符合规定的回路进行力所能及的改造,对一时改造有困难的,按照测试结果向用户追补电费。经过5年对这项工作的改进,成效显著。1990年,用电在5万千瓦时以上的用户二次回路压降测试率达98.4%,不合格的加装了补偿器,全年共追补电量1686.3万千瓦时,折合人民币200万元。
  1990年,全省电能计量专业的资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基础工作已具备一定的规模。各供电局设置了电能计量专职人员,严格按规定要求开展“五率”工作,建立起标准装置、设备台帐,定期对比标准电度表,且按期送检标准器具。对用电在5万千瓦时以上的用户建立了运行卡和资料袋,做到帐、卡、袋、物一致。建立的资料有计量点一、二次图、历次轮换校验记录、事故缺陷记录、电压、电流互感器校验记录、现场试验端子图、电压互感器二次压降测试及改造记录等。省电力试验研究所已全面承担全省标准电度表、互感器的标准传递与新型设备、表计验收把关工作以及关口表、大用户电表抽测与年终互查组织工作,此外还编发技术监督简报,举办各类学习班,不断提高全省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电力工业志

《福建省志·电力工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书记述福建省电力工业的历史和现状,由述、志、记、图、表、录等组成。时限上自1900年,下迄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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