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用电监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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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电力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84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用电监察
分类号: F426.61
页数: 2
页码: 169-170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供电业的历史与发展。中华民国时期存在偷窃电问题,后设立用电监察机构进行反窃电工作。新中国成立后加强用电管理,建立用电监察制度。历经文化大革命干扰,后恢复并加强用电监察,提高安全用电水平。
关键词: 福建 供电业 用电监察

内容

福建供电业从民国初年创建后,有30多年的时间各地电厂均未设用电监察机构和配备用电监察人员。20年代后期,偷窃电现象时有发生。到30年代初期,偷窃电以及强行用电逐步蔓延。尤其福州、厦门两地由于军警、特务、日籍台湾浪人等参与窃电,情况更加严重。福州电气公司从民国19年(1930年)4月至民国20年3月,因窃电等损失占总发电量的42%。厦门电灯公司民国23年每月发电80万千瓦时,抄表回收电费不足20万千瓦时。同年11月,全国民营电气联合会第六届大会在福州召开,为台湾浪人在厦门窃电事向台湾总督府提出抗议,并制订了“电气事业处理窃电规则”。从此福建各地厂陆续配备专兼职的用电稽査人员,开展反窃电工作,一方面对旅社、酒楼、舞厅等用户的电表加装铁皮盒,接户线外加铁管,一般用户使用铅包线作接户线等防窃电措施,一方面较大规模地开展用电普査活动,发现用户私增的灯泡和设备即予没收。民国31年1月,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建设委员会、军政部、国务部联合发布《取缔军政警机关部队及所属人员强用电流规则》,各电厂广为印发和张贴于供电营业处,并结合进行用电普查。这一时期强用电现象一度在社会上稍有收敛。但不久,仍滋长蔓延,且愈演愈烈。民国38年,福州解放前夕,福州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月发电量有三分之二是属于窃电和线路损失,南平电厂和泉州电灯公司电量损失也达59.24%和33%。
  新中国成立后,各个电厂加强用电管理,针对建国前存在的违章窃电多的情况,根据人民政府有关法令,制订有关处理窃电的暂行规则和查获窃电案件的奖励办法。在福州、厦门、泉州等城市开展规模较大的反窃电斗争,取得明显效果。1953年,福州、南平和泉州的线路损失率分别下降到11.5%、18.61%和13.5%。通过这次全面清查后,与各类用户重新签订用电契约,并建立了有关的管理制度。为保证安全供用电,提高用电负荷率,从1952年至1955年,各地电厂陆续设置用电监察机构和配备专业的用电监察人员,建立用电监察制度。1963年,省水利电力厅电业局组织各省属电力企业贯彻执行国家经委颁发的用电监察条例,开始对社会电工进行管理,并由各省属供电单位用电监察机构与当地主管工农业机关联合举办工厂企业和农村电工培训班,由用电监察部门编写通俗易懂的教材,讲授电气系统常识和一般电气设备故障处理办法,对经过考试及格的电工发给结业证书,进行登记。1964年,在《全国供用电规则》公布后,福建各供电单位用电监察部门采取不同形式,举办大型的安全用电图片等展览、放映幻灯片,设置宣传栏,并不定期出版《安全用电》、《供用电通讯》等刊物。每年还根据不同季节组织以防雷害,防人身触电,防小动物碰触电气设备,防误操作和继电保护误动作,防主设备绝缘损坏,防过热、过负荷,防倒杆断线等为主要内容的季节性安全用电检查。并深入高压用户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助处理。
  1966年后,受“文化大革命”的干扰,有的供电单位用电监察机构被撤掉,人员被分散,大部份用电监察工作被取消。直至1970年后,用电监察机构才开始逐步恢复。但此时的用电监察工作只剩下安全用电监察,且力量十分薄弱。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省各供电单位用电监察机构普遍充实加强。在提高为用户服务质量的同时,组织专业人员开展用电普查,对违章用电、窃电案件严肃处理并给予罚款,对査获窃电者给予奖励,取得很好效果。泉州供电局成立用电普査小组,分片对市区工业和农村用电进行普查,处理410家动力户和7000个照明户的不安全问题,追补差错漏计电量162万千瓦时,补收电费12.73万元。厦门供电局在普査中对1个工厂因违反用电规定追补电费65万元。此外,各供电局还对用电单位的耗电定额、安全用电、计划用电以及电费回收等工作进行检查,使用电监察工作逐步深入。
  1983年1月,省电力工业局在组织贯彻水利电力部重新修订颁发的全国供用电规则与用电监察条例中,制订了《福建省贯彻〈全国供用电规则〉的实施细则》,并针对原来闽北和闽西南2个电网用电监察的差异,举办用电监察学习班,统一全省用电监察职责,提高用电监察人员的素质。随着农村用电的不断增长和联网趸售用户的增多,用电监察不仅对工业生产用电周期检查,督促用户计划用电、安全用电,协助用户采取无功补偿措施,提高用电力率,提高负荷率,指导用户开展季节性安全检查和定期年检,以及做好用户高低压电工的培训管理工作,而且对趸售用户和农村用户担负着行业管理和农电管理的职责。
  1988年,为了有计划地对受送电装置作业的电工进行培训考核,省电力工业局成立了福建省电工考核办公室。各供电局也相应成立电工考核办公室,挂靠在用电监察部门,并统一按国家标准局颁发的《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分别对受送电装置作业的电工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给《电工安全技术合格证书》。用户的电工必须持证上岗,到期参加复审学习,从而明显提高了安全用电水平。三明市由于加强了对电工的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了电工的安全技术水平,使1989年用电伤亡率从1985年的0.22人/亿千瓦时下降至0.1人/亿千瓦时,死亡人数下降33.3%。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电力工业志

《福建省志·电力工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书记述福建省电力工业的历史和现状,由述、志、记、图、表、录等组成。时限上自1900年,下迄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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