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用电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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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电力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842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用电管理
分类号: F426.61
页数: 6
页码: 165-170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电力管理历史:新中国成立前电力分散,供电不足,缺乏监察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加强用电管理,建立监察机构,推广节电新技术,提高用电水平,提高电力产值。
关键词: 福建 电力管理 节电新技术

内容

用电管理主要包括有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和用电监察等内容。新中国成立前,福建电力工业都是发供电合一的小电厂,各厂形成各自孤立的供电网络。由于电源不足,经常限制用电。由于没建立用电监察制度,偷窃电现象极为严重。新中国成立后,各发电厂加强了用电管理,调整用电负荷和陆续设置用电监察机构、配备专业监察人员,查处违章用电和偷窃电案件。70年代,相继成立“三电”办公室,开展计划用电、节约用电、群众办电(后改为安全用电)等工作,实行节电奖励办法。80年代,把闽北电网和闽西南电网联成为福建电网,提高用电水平,并大力推广种种节电新技术,使全省每千瓦时电力创造的产值,由1980年的2.42元上升至1990年的3.32元,提高37.19%。
  第一节 计划用电
  福建从清宣统元年(1909年)向社会供电起,到1956年11月古田水电站与福州电厂联网成为闽北电网前,全省各地均是发供合一的电厂,各厂均为各自孤立的供电网络,电源不足时,则限制用电区域和用电时间。当时全省最大的福州电厂装机容量只有5500千瓦(1945年后为5000千瓦),供电负荷仅3500千瓦,由于缺乏动力负荷,未能全日发电,口供电时间仅数小时,并实行分区轮流供电,直至1952年才过渡至全日供电。联网当年电网装机容量为1.60万千瓦,最高负荷为1.33万千瓦。联网后至1957年间,地区负荷尚未明显出现紧张状况。因此,这一时期的福州地调主要任务是调整负荷、合理安排各厂的厂休日,将单班或二班制生产的工厂在电网用电高峰时间避峰使用,非连续性生产的设备错开照明高峰时间使用。
  1958年,全省掀起大办工业的高潮,先后兴建了钢铁、化工、造纸、纺织、建材等工业企业,用电负荷剧增。这时,一周7天中星期天工厂休假,用电负荷下降,在一日之内7—21时用电多,21时至次日凌晨6时用电少、负荷率低,电力供应第一次出现紧张局面。
  为适应用电紧张需要,福州、厦门、泉州等地都在50年代末先后成立地区电力调配委员会,负责本地区负荷调配工作,执行调峰任务,审批、控制高峰负荷。各供电部门还通过调查分析,提出各时段调整负荷方案。主要措施是:调整周负荷,安排工厂错开公休日,使1周7天的负荷比较平衡;调整日负荷,对一、二班制的工厂调整上、下班时间,避开灯峰用电,对三班制的工厂推行5个中班、6个早班、7个夜班,提高夜间用电负荷,降低灯峰负荷。实施中,得到地方政府支持和用户的配合,取得较好的效果。此外,厦门供电所还在全市实行按周负荷平衡用电,把用电大户或电焊机、剪板机、电阻炉等设备的使用安排在午餐时间或深夜时间,使日负荷率由80%提高到90%;南平供电所与主要用户订立合同实行避峰;漳州供电所制订了电力管理使用暂行办法,规定一、二、三班制的用电时间,使变压器的利用率提高20%。通过调整平衡,电力紧张的局面暂时得到缓解。
  1963年至1971年间,闽北电网先后由于后继电源跟不上工业发展的需要和古田溪水库出现严重枯水,造成福州等地两度出现缺电状况。为此,除先后租用水利电力部的船舶电站和列车电站补充电源外,并采取限电、压电的措施,由省电力主管部门向各地区下达分配指标,各地区在限额内采取不同措施以保证实现。这时各地均大力压缩非生产用电,县以上机关办公照明及生活用电全部停止使用,这种情况到1972年4月才恢复正常。
  1972年后,福建针对闽北、闽西南两个电网的不同情况,除对化肥、煤炭、冶金、轻工等行业予以优先照顾外,主要是采取下达指标,分配包干的办法。先是下达负荷指标,继而改为按日下达负荷与负荷率指标,后又增加电量指标,从以负荷为重点,改为负荷与电量并重。三明地区为了实现负荷率不低于85%的要求,先后5次修订三明市区各厂矿企业的星期轮休日,适时安排用电大设备避峰生产。1976年,厦门地区因严重缺电,造成年拉闸1306次、停电2616小时。为了加强计划用电工作,他们按公用馈线分别成立供电线路管理委员会,由各该线路中的主要用电户派人组成,负责本线路的计划用电工作,检查、督促用电指标的执行情况。
  1977年开始,各地相继成立地(市)“三电办公室”(①“三电办公室”即为计划用电、节约用电、群众办电(后改为安全用电)办公室。)。1978年,根据国务院关于《燃料、电力凭证定量供应办法的通知>,全省各供电部门对42个县(市)用户进行“一査四定”(②“一查四定”即为査设备、定电力、定电量、定时间、定单耗。)工作,实行按季分月分配电力制度。各主要城市的主管工业机关,先后设立专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电力分配工作,切实贯彻凭证定量供应电量的办法。有的地市还采取发票的形式进行电力分配。为了及时掌握主要用户的用户情况,省水利电力局还制订主要用户用电情况的汇报制度,对省内用电量较大的24家主要用户,实行每5天填报《主要用户用电分析表》一次。
  1980年2月,福建电网形成。1981年,全网实行统一调度,并由省电网中心调度所按计划分配电量和负荷。同年,开始在全省分期分批安装电力定量器。第一阶段在不到两年时间内,全省共安装87台,可控制总负荷15%左右。1982年,省水利电力厅电业管理局制订《福建省电网按地市县实行计划用电包干的暂行管理办法》,由各地将省核定指标落实到趸售县和各主要用户,并通过电力定量器进行控制。同时,还实行用电指标日检查、旬考核、月结算、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等措施,并由各供电局每天上午10时用电话向电网中心调度所汇报供电区的趸售县和主要用户用电情况。1983年以后的几年时间里,虽然有的年份由于雨量少、煤炭供应不足,也出现过电力紧张状况,但通过强化计划用电工作,采取超计划用电加价收费(超用电1千瓦时,加收0.3—0.6元)的经济手段,收效明显。1984年,福州市制订《超计划用电罚款细则》以及工厂轮休日由原来的按系统安排改为按馈线安排的办法,从而减少了用户停电次数。
  为了调节电网日高峰负荷,省电网于1986年起对320千伏安以上的非三班制用户实行峰谷电价,规定高峰负荷时段电价上浮30%,低谷时段电价下降30%。实行后对电网削峰填谷起了积极作用,当年电网年最高负荷107万千瓦、最高日用电量2194万千瓦时,最大峰谷差由1985年的36.7万千瓦减到34.4万千瓦,电网日负荷率由1985年的75.6%提高到80.6%。1987年,省三电办公室成立。1988年开始,每年6—12月都实行提高负荷率和低谷负荷的奖励办法(日平均负荷率提高1%,按基本奖金200元乘以奖励系数,低谷负荷每提高1000千瓦奖励100元)以调动供电职工的积极性。实行后的1989年,8—10月各局负荷率均比省电力工业局下达的83%有较大的提高,有的供电局达到86.5%。由于负荷率的提高,在高峰时段,电网可少开1台5万千瓦的火电机组。在实行计划用电经济责任承包的同时,计划用电控制到户的技术手段也在加快。到1990年底,全省共安装电力定量器387台,可控负荷18.5万千瓦。与此同时,福州地区还推广应用无线电负荷控制装置,可控负荷达6.3万千瓦。
  第二节 节约用电
  福建从开始向社会供电起,长期没有开展节约用电工作。1952年以后,随着全省城乡用电的日益增多,用电单位中存在的电动机“大马拉小车”,力率低,长明电灯等浪费用电的现象逐步暴露出来,开始引起电业部门的重视。1955年,福州、厦门等电厂开始动员用户节约用电,提倡所有用电单位把原来大灯泡换小,一灯多用,随手关灯等。1958年,在大办工业中,各地发出节约用电的通知,要求各行各业支援工农业生产用电,并通过各种宣传工具进行节约用电宣传。福州、厦门等地供电部门除出动文艺宣传车到市区、郊区开展节约用电宣传外,同时还利用漫画、标语、节电简讯等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厦门电化厂为节约电能,将整流变压器的水银整流装置改为可控硅整流装置,取得了良好的节电效果。
  1963年,全省组织广大用电单位学习国家经委颁发的《单位产品电耗定额导则》,并于1965年起在福州、厦门、漳州、泉州等地贯彻执行,要求大工业用电户按月报送产品耗电报表,由供电部门对用户用电进行考核管理。漳州供电所在对漳州造纸厂等7个用电大户的单耗管理中,组织他们改进设备、改进生产工艺,使产品单耗有了降低。据其中5个单位统计,年节约用电81万千瓦时,龙海合成氨厂吨氨电耗由2050千瓦时下降到1400千瓦时。1972年,全省由于采取节电措施,全年节电3462万千瓦时。1973年,三明热电厂在抓电耗时组织三明印染厂建立了电耗定额管理,做到用电有人管、使用有计划、耗电有定额、考核有制度,取得较好效果:印染布电耗从1970年的482千瓦时/万米降到422千瓦时/万米;三明化工机械厂铸造车间开展节能竞赛,电耗从上年的1065千瓦时/吨降到947千瓦时/吨;三明水泥厂的水泥生产电耗也从106千瓦时/吨降至92千瓦时/吨。1974年,厦门供电所在协助大宗工业用户进行设备改造中,有20台低温加热炉采用远红外线新材料进行改造,年节约用电60万千瓦时。该市机械行业的盐浴炉电极由插入式改为埋入式,年可节电50万千瓦时。
  1977年开始,全省各地市相继成立“三电办公室”。各地三电办公室普遍编写节约用电宣传材料,开展宣传。在节约用电中,生产单位着重抓产品单耗的核定;非生产单位主要是取消事业单位的包灯包电费制度。福州市三电办公室,制订了《单位产品电耗管理办法》,重新修订用户产品电耗定额,指定专人进行电耗定额管理,采取月考核、季结算,节奖超罚。厦门市根据《福建省单位产品综合电耗定额考核试行办法》,对40家企业的63种产品的综合电耗定额进行审核。
  1979年至1985年间,在贯彻国务院《节能指令第二号》过程中,福建主要抓住一些应用性强、见效快、投资少、效益好的项目进行推广。福州三电办公室在推广新技术时采用抓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全局的办法,在推广硅酸铝纤维改造中温电加热设备时,选择省公路局机械修造厂等4个单位作试点,取得经验后,召开现场会,再全面推广带动169个单位应用,共改造313台设备,容量达16700千瓦,改造后年节约电量达1169万千瓦时。在推广远红外线加热时,共改造低温电加热设备225台,容量10820千瓦,年节约电量865万千瓦时。厦门市三电办公室对全市交流接触器进行普查,先后改造1000多台交流接触器无声运行,减少直流运行损耗,年可节约用电30万千瓦时。由于大力推广节电新技术,全省乡以上工业产值耗电量由1980年的4137千瓦时/万元,下降至1985年的3372千瓦时/万元。在此期间,还根据择优供电的原则,对全省43个小合成氨厂的电耗分成3个等级供电。对电耗超过1700千瓦时/吨氨的8个合成氨厂,采取停产整顿的措施,短期内即获得较好的节能效果。
  1986年,福建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制订《福建省贯彻条例的实施细则》,并于1987年下发执行。从而使各单位明确执行监督单位和个人的职责,建立和健全能源供应和定额管理。1987年,省三电办公室成立后,制订了《福建省贯彻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除了对严格管理生产用电定额、控制非生产用电等作了详细规定外,还规定了省内主要工业产品电耗最高限额,以及对电耗超过最高限额的企业,采取限供和停供等措施。同年,省三电办公室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精神,对企业开展了电力平衡测试工作及企业定级升级工作,并对全省55种主要工业产品的电耗实行定额申报和检查考核工作。由于加强了对企业用电单耗定额的管理、推广节电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使全省主要工业产品用电单耗明显降低(几种用电较大的产品单耗比较,见附表)。1990年,全省乡以上工业产值耗电量由1985年3372千瓦时/万元,下降至3015千瓦时/万元。全省每千瓦时电力创造的产值由1980年的232元上升至1985年的2.96元,1990年达3.32元。
  第三节 用电监察
  福建供电业从民国初年创建后,有30多年的时间各地电厂均未设用电监察机构和配备用电监察人员。20年代后期,偷窃电现象时有发生。到30年代初期,偷窃电以及强行用电逐步蔓延。尤其福州、厦门两地由于军警、特务、日籍台湾浪人等参与窃电,情况更加严重。福州电气公司从民国19年(1930年)4月至民国20年3月,因窃电等损失占总发电量的42%。厦门电灯公司民国23年每月发电80万千瓦时,抄表回收电费不足20万千瓦时。同年11月,全国民营电气联合会第六届大会在福州召开,为台湾浪人在厦门窃电事向台湾总督府提出抗议,并制订了“电气事业处理窃电规则”。从此福建各地厂陆续配备专兼职的用电稽査人员,开展反窃电工作,一方面对旅社、酒楼、舞厅等用户的电表加装铁皮盒,接户线外加铁管,一般用户使用铅包线作接户线等防窃电措施,一方面较大规模地开展用电普査活动,发现用户私增的灯泡和设备即予没收。民国31年1月,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建设委员会、军政部、国务部联合发布《取缔军政警机关部队及所属人员强用电流规则》,各电厂广为印发和张贴于供电营业处,并结合进行用电普查。这一时期强用电现象一度在社会上稍有收敛。但不久,仍滋长蔓延,且愈演愈烈。民国38年,福州解放前夕,福州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月发电量有三分之二是属于窃电和线路损失,南平电厂和泉州电灯公司电量损失也达59.24%和33%。
  新中国成立后,各个电厂加强用电管理,针对建国前存在的违章窃电多的情况,根据人民政府有关法令,制订有关处理窃电的暂行规则和查获窃电案件的奖励办法。在福州、厦门、泉州等城市开展规模较大的反窃电斗争,取得明显效果。1953年,福州、南平和泉州的线路损失率分别下降到11.5%、18.61%和13.5%。通过这次全面清查后,与各类用户重新签订用电契约,并建立了有关的管理制度。为保证安全供用电,提高用电负荷率,从1952年至1955年,各地电厂陆续设置用电监察机构和配备专业的用电监察人员,建立用电监察制度。1963年,省水利电力厅电业局组织各省属电力企业贯彻执行国家经委颁发的用电监察条例,开始对社会电工进行管理,并由各省属供电单位用电监察机构与当地主管工农业机关联合举办工厂企业和农村电工培训班,由用电监察部门编写通俗易懂的教材,讲授电气系统常识和一般电气设备故障处理办法,对经过考试及格的电工发给结业证书,进行登记。1964年,在《全国供用电规则》公布后,福建各供电单位用电监察部门采取不同形式,举办大型的安全用电图片等展览、放映幻灯片,设置宣传栏,并不定期出版《安全用电》、《供用电通讯》等刊物。每年还根据不同季节组织以防雷害,防人身触电,防小动物碰触电气设备,防误操作和继电保护误动作,防主设备绝缘损坏,防过热、过负荷,防倒杆断线等为主要内容的季节性安全用电检查。并深入高压用户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助处理。
  1966年后,受“文化大革命”的干扰,有的供电单位用电监察机构被撤掉,人员被分散,大部份用电监察工作被取消。直至1970年后,用电监察机构才开始逐步恢复。但此时的用电监察工作只剩下安全用电监察,且力量十分薄弱。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省各供电单位用电监察机构普遍充实加强。在提高为用户服务质量的同时,组织专业人员开展用电普查,对违章用电、窃电案件严肃处理并给予罚款,对査获窃电者给予奖励,取得很好效果。泉州供电局成立用电普査小组,分片对市区工业和农村用电进行普查,处理410家动力户和7000个照明户的不安全问题,追补差错漏计电量162万千瓦时,补收电费12.73万元。厦门供电局在普査中对1个工厂因违反用电规定追补电费65万元。此外,各供电局还对用电单位的耗电定额、安全用电、计划用电以及电费回收等工作进行检查,使用电监察工作逐步深入。
  1983年1月,省电力工业局在组织贯彻水利电力部重新修订颁发的全国供用电规则与用电监察条例中,制订了《福建省贯彻〈全国供用电规则〉的实施细则》,并针对原来闽北和闽西南2个电网用电监察的差异,举办用电监察学习班,统一全省用电监察职责,提高用电监察人员的素质。随着农村用电的不断增长和联网趸售用户的增多,用电监察不仅对工业生产用电周期检查,督促用户计划用电、安全用电,协助用户采取无功补偿措施,提高用电力率,提高负荷率,指导用户开展季节性安全检查和定期年检,以及做好用户高低压电工的培训管理工作,而且对趸售用户和农村用户担负着行业管理和农电管理的职责。
  1988年,为了有计划地对受送电装置作业的电工进行培训考核,省电力工业局成立了福建省电工考核办公室。各供电局也相应成立电工考核办公室,挂靠在用电监察部门,并统一按国家标准局颁发的《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分别对受送电装置作业的电工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给《电工安全技术合格证书》。用户的电工必须持证上岗,到期参加复审学习,从而明显提高了安全用电水平。三明市由于加强了对电工的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了电工的安全技术水平,使1989年用电伤亡率从1985年的0.22人/亿千瓦时下降至0.1人/亿千瓦时,死亡人数下降33.3%。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电力工业志

《福建省志·电力工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书记述福建省电力工业的历史和现状,由述、志、记、图、表、录等组成。时限上自1900年,下迄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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