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用电水平与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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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电力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835
颗粒名称: 第一章 用电水平与结构
分类号: F426.61
页数: 9
页码: 157-165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电力发展历史:新中国成立前福建电力主要用于照明,抗日战争前夕年用电量达1000万千瓦时。新中国成立后福建电力工业迅速恢复,用电量逐年增长,工业用电占比提高。1952年全省用电量949万千瓦时,其中工业用电占49.53%。1965年全省用电量达6.83亿千瓦时,其中工业用电占85.9%。1990年全省用电量达123.78亿千瓦时,其中工业用电占74.3%。
关键词: 福建 电力发展 用电量增长

内容

新中国成立前,福建电力主要是用于照明。抗日战争前夕,年用电量达1000万千瓦时,为最高水平,后由于日本入侵和国民党发动全面内战,到1949年全省用电量下降至470万千瓦时。新中国成立后,福建电力工业迅速恢复,并逐步得到较大的发展,用电结构也发生了变化。1952年,全省用电量949万千瓦时,其中工业用电占49.53%。1965年,全省用电量上升到6.83亿千瓦时,其中工业用电占85.9%。1990年,全省用电量达123.78亿千瓦时,其中工业用电占74.3%,分别比1952年增长1303倍和1948倍。
  第一节 用电水平
  清宣统元年(1909年),福州最早开始向社会供电。以后厦门、泉州、漳州、莆田、南平、建瓯等市县及个别集镇也相继兴办电厂供电。到抗日战争前夕,全省年发电量超过2000万千瓦时,供电负荷在6000千瓦以上(其中福州3500千瓦,厦门2518千瓦),年用电量达1000万千瓦时左右(其中仅福州民国26年售电量就达到536.85万千瓦时)。其后由于日本侵华战争和国民党发动全面内战的影响,到1949年全省年用电量(不包括厂用电和线损)仅470万千瓦时,年人均用电量0.4千瓦时。用电主要分布在沿海几个城市,其中:福州年用电量304万千瓦时,占全省64.7%,最高负荷3500千瓦;漳州年用电量6.05万千瓦时,最高负荷144千瓦;泉州年用电量5.14万千瓦时。厦门由于发电设备被国民党军队撤退时炸毁,未统计用电量。
  1949年福建解放后,经济基础极其薄弱。1950年,全省工农业总产值仅9.5亿元,年用电量600万千瓦时,人均用电量0.5千瓦时。经过3年国民经济恢复,1952年,全省工农业总产值达到13.62亿元,年用电量949万千瓦时,用电仍集中在沿海几个城市。其中福州466万千瓦时,占全省用电量49.10%,最高负荷3900千瓦;厦门、漳州、泉州年用电量分别占全省6.62%、3.5%和5.13%,最高负荷分别为1110千瓦、522千瓦和590千瓦。1956年,古田水电站向福州送电,形成闽北电网,电网装机总容量为1.6万千瓦,最高负荷1.33万千瓦。1957年“一五”计划完成,全省工农业总产值达22.36亿元,年用电量上升到4928万千瓦时,人均用电量3.39千瓦时,用电主要集中在福州、厦门、南平3地区,特别是南平地区由于水泥、造纸工业的兴起,用电量增长较大。这3个地区的最高负荷分别为7100千瓦、1100千瓦和1400千瓦,年用电量分别占全省67.14%、8.55%和17.8%。漳州、泉州年用电量只占全省2.53%和3.98%,最高负荷分别为520千瓦和599千瓦。
  1958年以后,本省重点工业企业大多数在山区腹地建设,三明、南平、龙岩等地逐渐成为本省新兴工业基地。为了适应这种变化,闽北电网不断向北延伸,1958年送电到南平市,1960年又延伸送电到三明市,电网最高负荷达5.7万千瓦。1960年,全省发电量增至4.82亿千瓦时,年用电量4.25亿千瓦时,比1957年用电量增长7.63倍,年人均用电量27.05千瓦时。1961年后,由于国民经济比例失调,全省工业总产值连续2年下降,全省用电量1961、1962年也分别下降至4.12亿千瓦时、4.04亿千瓦时。1963年起,通过国民经济调整,全省经济发展逐步回升,用电量也逐年增长,至1965年全省用电量6.83亿千瓦时,年人均用电量38.79千瓦时。在此期间,随着全省工业布局的调整,电力工业逐步改变原来集中于沿海几个城市的状况,用电负荷向山区转移,形成了三明、福州、南平3个用电负荷中心。“文化大革命”期间虽受到干扰,但用电量仍继续增长。1977年,全省年用电量25.97亿千瓦时,年人均用电量107.71千瓦时。至1979年末,闽北电网发电量25.83亿千瓦时,最高负荷39.9万千瓦,供电23个市、县;闽西南电网发电量8.9亿千瓦时,最高负荷14.49万千瓦,供电18个市、县。
  1980年福建电网形成。当年,全省用电量42.70亿千瓦时,年人均用电量169.59千瓦时。其中福建电网用电量31.90亿千瓦时,最高负荷61.55万千瓦,三明、福州、南平3个供电区分别为9.13亿千瓦时、7.97亿千瓦时和5.93亿千瓦时,各占全网用电量的28.63%、24.98%和18.58%;最高供电负荷分别为10.38万千瓦、14万千瓦和6.9万千瓦。厦门、龙岩、漳州、泉州、莆田等供电区年用电量分别占全网7.39%、6.49%、5.15%、4.98%和3.27%;最高负荷分别为4.85万千瓦、4万千瓦、4.05万千瓦、3.96万千瓦和2.58万千瓦。
  80年代,福建成为改革开放的前沿,用电量迅速增长。1985年,全省年用电量达70.42亿千瓦时,年人均用电量259.56千瓦时。其中福建电网用电量51.31亿千瓦时,最高负荷达96.3万千瓦。在此期间,8个供电区中供电量增长较快的是莆田、泉州、三明,分别增长102%、97.7%和97%;其次是南平、厦门、福州,分别增长72%、55%和42%;漳州和龙岩也各增长31%和16%。
  “七五”期间,福建工农业总产值从1985年的236.22亿元增至1990年的500.15亿元,年均递增率16.2%。全省发电量由77.2亿千瓦时增至136.65亿千瓦时,发电负荷由127万千瓦增至227万千瓦,年均递增率各为12.1%和12.3%。其中,福建电网发电量和最高负荷分别由58.39亿千瓦时和96.3万千瓦增至117.49亿千瓦时和186.06万千瓦,年均递增率分别为15%和14.1%。1990年全省社会用电量123.78亿千瓦时,年人均用电量407.57千瓦时。当年,福建电网总用电量为87.38亿千瓦时,最高负荷166.4万千瓦。全省除原有福州、三明、南平3个用电中心外,泉州、厦门由于大量引进外资、侨资,三资企业迅速发展,用电量在省网内的比重明显提高。这5个供电区的用电量和占全网的比例分别为:福州19.15亿千瓦时、占21.92%,三明18.72亿千瓦时、占21.42%,南平12.73亿千瓦时、占14.57%,泉州8.95亿千瓦时、占10.24%,厦门8.55亿千瓦时、占9.78%;其最高负荷分别为:福州34.9万千瓦,三明29.56万千瓦,南平20.05万千瓦,泉州18万千瓦,厦门16.4万千瓦。其余漳州、莆田、龙岩3个供电区用电量分别为:5.81亿千瓦时、5.19亿千瓦时和5.15亿千瓦时;最高负荷分别为:12.75万千瓦、12.15万千瓦和9.64万千瓦。
  第二节 用电结构
  福建从有电起,相当长时间电力都是用于照明。民国13年(1924年)、15年福州、厦门相继开始供应动力用电。在此前后,为了开辟用电途径,福州电气公司主要股东陆续创办了冰厂、油厂及锯木、碾米、制糖等工厂。民国15年,该公司曾成立农村电化部,尝试推广农业用电。民国24年,福州至长乐县莲柄港33千伏输电线路架通,开始向莲柄港5万亩农田供灌溉用电。其他地方火电厂多数只供应照明用电,有少数火电厂和小水电站白天供碾米,夜晚供照明用电。当时,福建大部分工厂是手工作坊,用电量很少。其后又经过日寇侵略和国民党发动的内战的摧残,到1949年,全省用电量仅有470万千瓦时,其中工业用电只占5%,农业几乎没有用电。
  福建解放初期,据1950年统计,全省工业总产值只占工农业总产值25.8%,其中拥有动力的工业企业产值仅占工业总产值的四分之一左右。当年,全省用电量中,城市生活照明占79%,工业、农业用电量仅分别占18.6%和2.4%。经过3年国民经济恢复。1952年,工业用电量比重上升至49.52%,城市生活照明和农业用电比重虽然分别下降至49%和1.48%,但其用电量却明显上升。
  “一五”计划期间,全省工农业用电量增长较快。1957年,全省用电量比1952年增长4.19倍。当年,工业总产值已占工农业总产值38.6%,工业用电所占比重也上升到62.46%;农业用电比重也有所上升,占4.15%;城市生活照明用电比重继续下降至33.3%。
  1958年以后,福建经济建设蓬勃发展,虽然其间经过一段比例失调和调整,仍取得较快的进展。1965年,全省工农业总产值达到31.63亿元,比1957年增长38.7%;其中工业总产值(17.7亿元)的比重达到54.1%。在此期间,各行业用电量都大幅度增长,全省社会用电量达到6.83亿千瓦时,其中工业用电量增长最猛,达到5.86亿千瓦时,占全省总用电量85.9%;城乡生活照明和农业用电量分别占6.67%和1.45%,交通邮电用电占0.26%,其他用电占5.72%。
  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福建经济建设在折腾中仍有发展。10年期间,工业、农业总产值分别年平均递增9.2%和2.1%;全省用电量由于生产曲折,1967年和1968年连续2年负增长。1976年全省用电量达到21.98亿千瓦时,城乡生活用电比重继续下降至3.96%,工业用电比例降到74.4%、农业和交通用电比例均有所上升,分别达到2.78%和0.46%。
  1977年后,特别是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本省国民经济建设发生历史性的转折,全省用电量也随着高速增长,用电结构出现新的特点,第三产业及生活用电呈逐渐上升趋势。1990年,全省社会用电量达到123.78亿瓦时,工业用电量仍居首位,占总用电量74.03%;农业、城乡生活和交通邮电用电所占比例均有上升,分别占6.17%、12.18%和1.86%,其中生活用电增幅较大。
  一、工业用电
  1950年,全省工业总产值仅有2.45亿元。1952年,工业总产值增至4.2亿元,工业年用电量47O万千瓦时,其中电力供应业用电345万千瓦时,占73.4%居首位;其次是食品工业用电44万千瓦时,占9.36%,主要用于恢复并发展哂盐、制糖、酿酒等行业;第三位是造纸工业,当时只有福州纸厂和一些小纸厂,年用电量18万千瓦时,占3.83%;第四位是机械工业,主要有清末创办的马尾造船厂和解放后新建的福建机器厂和厦门机器厂及一些零星机械加工,年用电量11万千瓦时,占2.34%;其他还有纺织、化学工业,都是一些手工小作坊,年用电量分别为7万千瓦时、3万千瓦时,各占1.49%和0.64%。
  1953年起,特别是1958年以后新建了一批骨干工业企业,为福建工业发展打下了一定的基础。到1965年,化工、冶金、建材、造纸、机械等用电主要行业基本形成。1965年,全省工业总产值达到17.74亿元,工业用电量5.86亿千瓦时,其中,化学工业用电居首位,主要由于从50年代末相继建成一批大中型化工企业,用电量由1960年的7311万千瓦时上升到1965年的2.73亿千瓦时,占工业用电46.5%。其次是造纸工业用电,1958年后相继建成南平造纸厂等一批大中型造纸企业,1965年用电量达9900万千瓦时,占工业用电16.88%;第三位是电力供应业用电,年用电量7404万千瓦时,占工业用电12.62%;第四位是机械工业用电,1958年后相继投产一批大中型机械工业企业,年用电量3516万千瓦时,占工业用电6%;第五位是食品工业用电,年用电量2827万千瓦时,占工业用电4.82%;第六位是建筑材料工业用电,相继建成南平水泥厂、永安水泥厂(即福建水泥厂)、厦门综合玻璃厂、漳州建筑瓷厂等一批中小型企业,年用电量2717万千瓦时,占工业用电4.63%;其余纺织工业、冶金工业和煤炭工业年用电量分别为1378万千瓦时、818万千瓦时和550万千瓦时,各占工业总用电量的2.35%、1.39%和0.94%。
  从1966年起,经过曲折的发展,至1976年全省工业年用电量达到16.36亿千瓦时。工业用电结构中,食品工业有所下降。各行业用电比重依次是:化学工业占34.50%,造纸工业占15.40%,冶金工业占14.22%,电业及其他占8.70%,机械工业占8.30%,建筑材料工业占7.03%,其余纺织、食品、煤炭工业分别占6.26%、3.24%、2.35%。
  1977年以后,福建工业用电在改革开放中迅速增长。全省“七五”期末工业用电量91.64亿千瓦时,比“六五”期末57.22亿千瓦时年平均递增9.88%,基本适应工业用电的需要。其中各行业年用电量和所占比重分别为:化工27.13亿千瓦时,占29.6%;电业13亿千瓦时,占14.19%;冶金11.02亿千瓦时,占12.02%;建材7.44亿千瓦时,占8.12%;造纸6.6亿千瓦时,占7.20%;机械5.9亿千瓦时,占6.44%。其余食品工业、纺织工业和煤炭工业用电,分别只占4.17%、3.6%和1.86%。
  二、农业用电
  福建农业用电(含林、牧、渔、水利业用电),最早是民国24年(1935年)由福州电气公司向长乐县莲柄港5万亩农田供电力灌溉用电。民国30年,福州被日本军队侵占,福州至莲柄港输电线路遭到破坏,供灌溉用电中断。1952年,35千伏福州至莲柄港输电线重新架通,又恢复灌溉供电。当年,全省农业用电14万千瓦时,均是排灌用电。50年代末开始,随着农村小水电建设的发展,农业用电逐年增加。1965年,全省农业用电达到989万千瓦时,比1952年增加69.6倍。1975年增至5473万千瓦时,又比1965年增长4.53倍,占全社会用电量2.7%。其中排灌用电量4566万千瓦时,农副业和加工业用电量907万千瓦时。
  1977年以后,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省有11个县列为全国第一批农村电气化试点县,农业用电水平明显提高。1985年,农业用电量为3.51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4.98%。1990年,农业用电比重又上升到6.17%,用电量达到7.64亿千瓦时,年均递增16.82%。其中,排灌用电2.05亿千瓦时,农副业和加工业用电2.42亿千瓦时。全省农业用电量“七五”期末比“六五”期末增长1.17倍。各业用电比重是:农业为52.09%,林业为2.66%,畜牧业5.07%,渔业11.27%,水利为11.39%,其他为17.52%。
  三、交通邮电用电
  福建交通运输和邮电通信落后,直至1957年,年用电量仅2万千瓦时。1958年以后在这方面的投资仍然不多。1975年用电量也才有890万千瓦时,仅占全社会用电量0.44%。
  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七五”计划期间,全省交通邮电事业开始突飞猛进。1990年,交通邮电用电量猛增至2.30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1.86%。5年平均年递增35.15%。在交通运输方面,1988年,永漳铁路电气化建成投产,当年增加用电量1799万千瓦时,1989年达4391万千瓦时。1990年上升到8476万千瓦时,占当年整个交通运输用电量1.85亿千瓦时的45.91%。在邮电通信方面,建成了微波通信网、电缆、光缆、数字微波等传输电路,开辟了许多新业务,福州、厦门两市还从日本引进全套程控时分交换系统设备,使1990年邮电通信用电量达4498万千瓦时。
  四、城乡生活照明用电
  福建省用电结构中,生活照明用电占有重要位置。1949年,工业用电仅占5%,其余都是生活照明用电。1952年,生活照明用电465万千瓦时(均为城市生活照明用电),仍占全社会用电量49%,居首位。1953年以后,生活照明用电继续增长,但比重逐年下降。1957年,市政生活用电仅占社会用电量33.3%。乡村居民生活照明用电到1958年仅1万千瓦时。1965年,城乡生活照明用电上升到4552万千瓦时(其中城市4325万千瓦时、乡村227万千瓦时),比1952年增加8.8倍,但比重却下降到6.67%。“文化大革命”期间,城乡生活照明用电仅增长68%,1975年达到7649万千瓦时(其中城市6875万千瓦时,乡村774万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3.79%。
  80年代中,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城乡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特别是由于家用电器的品种和数量的迅速增加,城乡生活照明用电量也急剧增长。到1990年达到15.08亿千瓦时(其中城市乡村各7.54亿千瓦时),占社会总用电量的12.18%,比1975年增长18.71倍。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电力工业志

《福建省志·电力工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书记述福建省电力工业的历史和现状,由述、志、记、图、表、录等组成。时限上自1900年,下迄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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