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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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电力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834
颗粒名称: 第四篇 用电
分类号: F426.61
页数: 24
页码: 157-180
摘要: 本文描述了福建电力发展的历史,从清朝开始向社会供电,到新中国成立后用电量逐年增长,提高了用电结构和管理水平。
关键词: 福建 电力发展 用电量增长

内容

福建从清宣统元年(1909年)福州向社会供电起,电力主要用于城市生活照明。民国13年(1924年)以后,逐步发展工厂动力用电和电力灌溉。到民国25年,全省用电量达到1000万千瓦时左右。后来由于日本侵华战争和国民党发动全面内战,使全省供用电事业遭到严重摧残。1949年全省用电量仅有470万千瓦时,工业用电只占5%,年人均用电量0.4千瓦时。
  新中国成立后,全省用电量逐年增长,用电范围不断扩大。1990年,全省社会用电量达到123.78亿千瓦时,年人均用电量407.57千瓦时,其中福建电网用电量87.38亿千瓦时。用电结构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全省工业用电上升到74.03%。为了搞好用电管理,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实行计划用电、节约用电,通过行政、技术和经济等措施,使有限电量得到合理分配、保证重点和择优供应。为贯彻电力工业为生产服务、为用户服务的方针,供电部门不断整顿行业作风,改进营业管理,简化手续,方便用户,提高服务质量,并协助厂矿、农村提高电工素质和改进用电设备,使全省安全用电水平逐年提高。
  第一章 用电水平与结构
  新中国成立前,福建电力主要是用于照明。抗日战争前夕,年用电量达1000万千瓦时,为最高水平,后由于日本入侵和国民党发动全面内战,到1949年全省用电量下降至470万千瓦时。新中国成立后,福建电力工业迅速恢复,并逐步得到较大的发展,用电结构也发生了变化。1952年,全省用电量949万千瓦时,其中工业用电占49.53%。1965年,全省用电量上升到6.83亿千瓦时,其中工业用电占85.9%。1990年,全省用电量达123.78亿千瓦时,其中工业用电占74.3%,分别比1952年增长1303倍和1948倍。
  第一节 用电水平
  清宣统元年(1909年),福州最早开始向社会供电。以后厦门、泉州、漳州、莆田、南平、建瓯等市县及个别集镇也相继兴办电厂供电。到抗日战争前夕,全省年发电量超过2000万千瓦时,供电负荷在6000千瓦以上(其中福州3500千瓦,厦门2518千瓦),年用电量达1000万千瓦时左右(其中仅福州民国26年售电量就达到536.85万千瓦时)。其后由于日本侵华战争和国民党发动全面内战的影响,到1949年全省年用电量(不包括厂用电和线损)仅470万千瓦时,年人均用电量0.4千瓦时。用电主要分布在沿海几个城市,其中:福州年用电量304万千瓦时,占全省64.7%,最高负荷3500千瓦;漳州年用电量6.05万千瓦时,最高负荷144千瓦;泉州年用电量5.14万千瓦时。厦门由于发电设备被国民党军队撤退时炸毁,未统计用电量。
  1949年福建解放后,经济基础极其薄弱。1950年,全省工农业总产值仅9.5亿元,年用电量600万千瓦时,人均用电量0.5千瓦时。经过3年国民经济恢复,1952年,全省工农业总产值达到13.62亿元,年用电量949万千瓦时,用电仍集中在沿海几个城市。其中福州466万千瓦时,占全省用电量49.10%,最高负荷3900千瓦;厦门、漳州、泉州年用电量分别占全省6.62%、3.5%和5.13%,最高负荷分别为1110千瓦、522千瓦和590千瓦。1956年,古田水电站向福州送电,形成闽北电网,电网装机总容量为1.6万千瓦,最高负荷1.33万千瓦。1957年“一五”计划完成,全省工农业总产值达22.36亿元,年用电量上升到4928万千瓦时,人均用电量3.39千瓦时,用电主要集中在福州、厦门、南平3地区,特别是南平地区由于水泥、造纸工业的兴起,用电量增长较大。这3个地区的最高负荷分别为7100千瓦、1100千瓦和1400千瓦,年用电量分别占全省67.14%、8.55%和17.8%。漳州、泉州年用电量只占全省2.53%和3.98%,最高负荷分别为520千瓦和599千瓦。
  1958年以后,本省重点工业企业大多数在山区腹地建设,三明、南平、龙岩等地逐渐成为本省新兴工业基地。为了适应这种变化,闽北电网不断向北延伸,1958年送电到南平市,1960年又延伸送电到三明市,电网最高负荷达5.7万千瓦。1960年,全省发电量增至4.82亿千瓦时,年用电量4.25亿千瓦时,比1957年用电量增长7.63倍,年人均用电量27.05千瓦时。1961年后,由于国民经济比例失调,全省工业总产值连续2年下降,全省用电量1961、1962年也分别下降至4.12亿千瓦时、4.04亿千瓦时。1963年起,通过国民经济调整,全省经济发展逐步回升,用电量也逐年增长,至1965年全省用电量6.83亿千瓦时,年人均用电量38.79千瓦时。在此期间,随着全省工业布局的调整,电力工业逐步改变原来集中于沿海几个城市的状况,用电负荷向山区转移,形成了三明、福州、南平3个用电负荷中心。“文化大革命”期间虽受到干扰,但用电量仍继续增长。1977年,全省年用电量25.97亿千瓦时,年人均用电量107.71千瓦时。至1979年末,闽北电网发电量25.83亿千瓦时,最高负荷39.9万千瓦,供电23个市、县;闽西南电网发电量8.9亿千瓦时,最高负荷14.49万千瓦,供电18个市、县。
  1980年福建电网形成。当年,全省用电量42.70亿千瓦时,年人均用电量169.59千瓦时。其中福建电网用电量31.90亿千瓦时,最高负荷61.55万千瓦,三明、福州、南平3个供电区分别为9.13亿千瓦时、7.97亿千瓦时和5.93亿千瓦时,各占全网用电量的28.63%、24.98%和18.58%;最高供电负荷分别为10.38万千瓦、14万千瓦和6.9万千瓦。厦门、龙岩、漳州、泉州、莆田等供电区年用电量分别占全网7.39%、6.49%、5.15%、4.98%和3.27%;最高负荷分别为4.85万千瓦、4万千瓦、4.05万千瓦、3.96万千瓦和2.58万千瓦。
  80年代,福建成为改革开放的前沿,用电量迅速增长。1985年,全省年用电量达70.42亿千瓦时,年人均用电量259.56千瓦时。其中福建电网用电量51.31亿千瓦时,最高负荷达96.3万千瓦。在此期间,8个供电区中供电量增长较快的是莆田、泉州、三明,分别增长102%、97.7%和97%;其次是南平、厦门、福州,分别增长72%、55%和42%;漳州和龙岩也各增长31%和16%。
  “七五”期间,福建工农业总产值从1985年的236.22亿元增至1990年的500.15亿元,年均递增率16.2%。全省发电量由77.2亿千瓦时增至136.65亿千瓦时,发电负荷由127万千瓦增至227万千瓦,年均递增率各为12.1%和12.3%。其中,福建电网发电量和最高负荷分别由58.39亿千瓦时和96.3万千瓦增至117.49亿千瓦时和186.06万千瓦,年均递增率分别为15%和14.1%。1990年全省社会用电量123.78亿千瓦时,年人均用电量407.57千瓦时。当年,福建电网总用电量为87.38亿千瓦时,最高负荷166.4万千瓦。全省除原有福州、三明、南平3个用电中心外,泉州、厦门由于大量引进外资、侨资,三资企业迅速发展,用电量在省网内的比重明显提高。这5个供电区的用电量和占全网的比例分别为:福州19.15亿千瓦时、占21.92%,三明18.72亿千瓦时、占21.42%,南平12.73亿千瓦时、占14.57%,泉州8.95亿千瓦时、占10.24%,厦门8.55亿千瓦时、占9.78%;其最高负荷分别为:福州34.9万千瓦,三明29.56万千瓦,南平20.05万千瓦,泉州18万千瓦,厦门16.4万千瓦。其余漳州、莆田、龙岩3个供电区用电量分别为:5.81亿千瓦时、5.19亿千瓦时和5.15亿千瓦时;最高负荷分别为:12.75万千瓦、12.15万千瓦和9.64万千瓦。
  第二节 用电结构
  福建从有电起,相当长时间电力都是用于照明。民国13年(1924年)、15年福州、厦门相继开始供应动力用电。在此前后,为了开辟用电途径,福州电气公司主要股东陆续创办了冰厂、油厂及锯木、碾米、制糖等工厂。民国15年,该公司曾成立农村电化部,尝试推广农业用电。民国24年,福州至长乐县莲柄港33千伏输电线路架通,开始向莲柄港5万亩农田供灌溉用电。其他地方火电厂多数只供应照明用电,有少数火电厂和小水电站白天供碾米,夜晚供照明用电。当时,福建大部分工厂是手工作坊,用电量很少。其后又经过日寇侵略和国民党发动的内战的摧残,到1949年,全省用电量仅有470万千瓦时,其中工业用电只占5%,农业几乎没有用电。
  福建解放初期,据1950年统计,全省工业总产值只占工农业总产值25.8%,其中拥有动力的工业企业产值仅占工业总产值的四分之一左右。当年,全省用电量中,城市生活照明占79%,工业、农业用电量仅分别占18.6%和2.4%。经过3年国民经济恢复。1952年,工业用电量比重上升至49.52%,城市生活照明和农业用电比重虽然分别下降至49%和1.48%,但其用电量却明显上升。
  “一五”计划期间,全省工农业用电量增长较快。1957年,全省用电量比1952年增长4.19倍。当年,工业总产值已占工农业总产值38.6%,工业用电所占比重也上升到62.46%;农业用电比重也有所上升,占4.15%;城市生活照明用电比重继续下降至33.3%。
  1958年以后,福建经济建设蓬勃发展,虽然其间经过一段比例失调和调整,仍取得较快的进展。1965年,全省工农业总产值达到31.63亿元,比1957年增长38.7%;其中工业总产值(17.7亿元)的比重达到54.1%。在此期间,各行业用电量都大幅度增长,全省社会用电量达到6.83亿千瓦时,其中工业用电量增长最猛,达到5.86亿千瓦时,占全省总用电量85.9%;城乡生活照明和农业用电量分别占6.67%和1.45%,交通邮电用电占0.26%,其他用电占5.72%。
  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福建经济建设在折腾中仍有发展。10年期间,工业、农业总产值分别年平均递增9.2%和2.1%;全省用电量由于生产曲折,1967年和1968年连续2年负增长。1976年全省用电量达到21.98亿千瓦时,城乡生活用电比重继续下降至3.96%,工业用电比例降到74.4%、农业和交通用电比例均有所上升,分别达到2.78%和0.46%。
  1977年后,特别是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本省国民经济建设发生历史性的转折,全省用电量也随着高速增长,用电结构出现新的特点,第三产业及生活用电呈逐渐上升趋势。1990年,全省社会用电量达到123.78亿瓦时,工业用电量仍居首位,占总用电量74.03%;农业、城乡生活和交通邮电用电所占比例均有上升,分别占6.17%、12.18%和1.86%,其中生活用电增幅较大。
  一、工业用电
  1950年,全省工业总产值仅有2.45亿元。1952年,工业总产值增至4.2亿元,工业年用电量47O万千瓦时,其中电力供应业用电345万千瓦时,占73.4%居首位;其次是食品工业用电44万千瓦时,占9.36%,主要用于恢复并发展哂盐、制糖、酿酒等行业;第三位是造纸工业,当时只有福州纸厂和一些小纸厂,年用电量18万千瓦时,占3.83%;第四位是机械工业,主要有清末创办的马尾造船厂和解放后新建的福建机器厂和厦门机器厂及一些零星机械加工,年用电量11万千瓦时,占2.34%;其他还有纺织、化学工业,都是一些手工小作坊,年用电量分别为7万千瓦时、3万千瓦时,各占1.49%和0.64%。
  1953年起,特别是1958年以后新建了一批骨干工业企业,为福建工业发展打下了一定的基础。到1965年,化工、冶金、建材、造纸、机械等用电主要行业基本形成。1965年,全省工业总产值达到17.74亿元,工业用电量5.86亿千瓦时,其中,化学工业用电居首位,主要由于从50年代末相继建成一批大中型化工企业,用电量由1960年的7311万千瓦时上升到1965年的2.73亿千瓦时,占工业用电46.5%。其次是造纸工业用电,1958年后相继建成南平造纸厂等一批大中型造纸企业,1965年用电量达9900万千瓦时,占工业用电16.88%;第三位是电力供应业用电,年用电量7404万千瓦时,占工业用电12.62%;第四位是机械工业用电,1958年后相继投产一批大中型机械工业企业,年用电量3516万千瓦时,占工业用电6%;第五位是食品工业用电,年用电量2827万千瓦时,占工业用电4.82%;第六位是建筑材料工业用电,相继建成南平水泥厂、永安水泥厂(即福建水泥厂)、厦门综合玻璃厂、漳州建筑瓷厂等一批中小型企业,年用电量2717万千瓦时,占工业用电4.63%;其余纺织工业、冶金工业和煤炭工业年用电量分别为1378万千瓦时、818万千瓦时和550万千瓦时,各占工业总用电量的2.35%、1.39%和0.94%。
  从1966年起,经过曲折的发展,至1976年全省工业年用电量达到16.36亿千瓦时。工业用电结构中,食品工业有所下降。各行业用电比重依次是:化学工业占34.50%,造纸工业占15.40%,冶金工业占14.22%,电业及其他占8.70%,机械工业占8.30%,建筑材料工业占7.03%,其余纺织、食品、煤炭工业分别占6.26%、3.24%、2.35%。
  1977年以后,福建工业用电在改革开放中迅速增长。全省“七五”期末工业用电量91.64亿千瓦时,比“六五”期末57.22亿千瓦时年平均递增9.88%,基本适应工业用电的需要。其中各行业年用电量和所占比重分别为:化工27.13亿千瓦时,占29.6%;电业13亿千瓦时,占14.19%;冶金11.02亿千瓦时,占12.02%;建材7.44亿千瓦时,占8.12%;造纸6.6亿千瓦时,占7.20%;机械5.9亿千瓦时,占6.44%。其余食品工业、纺织工业和煤炭工业用电,分别只占4.17%、3.6%和1.86%。
  二、农业用电
  福建农业用电(含林、牧、渔、水利业用电),最早是民国24年(1935年)由福州电气公司向长乐县莲柄港5万亩农田供电力灌溉用电。民国30年,福州被日本军队侵占,福州至莲柄港输电线路遭到破坏,供灌溉用电中断。1952年,35千伏福州至莲柄港输电线重新架通,又恢复灌溉供电。当年,全省农业用电14万千瓦时,均是排灌用电。50年代末开始,随着农村小水电建设的发展,农业用电逐年增加。1965年,全省农业用电达到989万千瓦时,比1952年增加69.6倍。1975年增至5473万千瓦时,又比1965年增长4.53倍,占全社会用电量2.7%。其中排灌用电量4566万千瓦时,农副业和加工业用电量907万千瓦时。
  1977年以后,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省有11个县列为全国第一批农村电气化试点县,农业用电水平明显提高。1985年,农业用电量为3.51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4.98%。1990年,农业用电比重又上升到6.17%,用电量达到7.64亿千瓦时,年均递增16.82%。其中,排灌用电2.05亿千瓦时,农副业和加工业用电2.42亿千瓦时。全省农业用电量“七五”期末比“六五”期末增长1.17倍。各业用电比重是:农业为52.09%,林业为2.66%,畜牧业5.07%,渔业11.27%,水利为11.39%,其他为17.52%。
  三、交通邮电用电
  福建交通运输和邮电通信落后,直至1957年,年用电量仅2万千瓦时。1958年以后在这方面的投资仍然不多。1975年用电量也才有890万千瓦时,仅占全社会用电量0.44%。
  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七五”计划期间,全省交通邮电事业开始突飞猛进。1990年,交通邮电用电量猛增至2.30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1.86%。5年平均年递增35.15%。在交通运输方面,1988年,永漳铁路电气化建成投产,当年增加用电量1799万千瓦时,1989年达4391万千瓦时。1990年上升到8476万千瓦时,占当年整个交通运输用电量1.85亿千瓦时的45.91%。在邮电通信方面,建成了微波通信网、电缆、光缆、数字微波等传输电路,开辟了许多新业务,福州、厦门两市还从日本引进全套程控时分交换系统设备,使1990年邮电通信用电量达4498万千瓦时。
  四、城乡生活照明用电
  福建省用电结构中,生活照明用电占有重要位置。1949年,工业用电仅占5%,其余都是生活照明用电。1952年,生活照明用电465万千瓦时(均为城市生活照明用电),仍占全社会用电量49%,居首位。1953年以后,生活照明用电继续增长,但比重逐年下降。1957年,市政生活用电仅占社会用电量33.3%。乡村居民生活照明用电到1958年仅1万千瓦时。1965年,城乡生活照明用电上升到4552万千瓦时(其中城市4325万千瓦时、乡村227万千瓦时),比1952年增加8.8倍,但比重却下降到6.67%。“文化大革命”期间,城乡生活照明用电仅增长68%,1975年达到7649万千瓦时(其中城市6875万千瓦时,乡村774万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3.79%。
  80年代中,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城乡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特别是由于家用电器的品种和数量的迅速增加,城乡生活照明用电量也急剧增长。到1990年达到15.08亿千瓦时(其中城市乡村各7.54亿千瓦时),占社会总用电量的12.18%,比1975年增长18.71倍。
  第二章 用电管理
  用电管理主要包括有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和用电监察等内容。新中国成立前,福建电力工业都是发供电合一的小电厂,各厂形成各自孤立的供电网络。由于电源不足,经常限制用电。由于没建立用电监察制度,偷窃电现象极为严重。新中国成立后,各发电厂加强了用电管理,调整用电负荷和陆续设置用电监察机构、配备专业监察人员,查处违章用电和偷窃电案件。70年代,相继成立“三电”办公室,开展计划用电、节约用电、群众办电(后改为安全用电)等工作,实行节电奖励办法。80年代,把闽北电网和闽西南电网联成为福建电网,提高用电水平,并大力推广种种节电新技术,使全省每千瓦时电力创造的产值,由1980年的2.42元上升至1990年的3.32元,提高37.19%。
  第一节 计划用电
  福建从清宣统元年(1909年)向社会供电起,到1956年11月古田水电站与福州电厂联网成为闽北电网前,全省各地均是发供合一的电厂,各厂均为各自孤立的供电网络,电源不足时,则限制用电区域和用电时间。当时全省最大的福州电厂装机容量只有5500千瓦(1945年后为5000千瓦),供电负荷仅3500千瓦,由于缺乏动力负荷,未能全日发电,口供电时间仅数小时,并实行分区轮流供电,直至1952年才过渡至全日供电。联网当年电网装机容量为1.60万千瓦,最高负荷为1.33万千瓦。联网后至1957年间,地区负荷尚未明显出现紧张状况。因此,这一时期的福州地调主要任务是调整负荷、合理安排各厂的厂休日,将单班或二班制生产的工厂在电网用电高峰时间避峰使用,非连续性生产的设备错开照明高峰时间使用。
  1958年,全省掀起大办工业的高潮,先后兴建了钢铁、化工、造纸、纺织、建材等工业企业,用电负荷剧增。这时,一周7天中星期天工厂休假,用电负荷下降,在一日之内7—21时用电多,21时至次日凌晨6时用电少、负荷率低,电力供应第一次出现紧张局面。
  为适应用电紧张需要,福州、厦门、泉州等地都在50年代末先后成立地区电力调配委员会,负责本地区负荷调配工作,执行调峰任务,审批、控制高峰负荷。各供电部门还通过调查分析,提出各时段调整负荷方案。主要措施是:调整周负荷,安排工厂错开公休日,使1周7天的负荷比较平衡;调整日负荷,对一、二班制的工厂调整上、下班时间,避开灯峰用电,对三班制的工厂推行5个中班、6个早班、7个夜班,提高夜间用电负荷,降低灯峰负荷。实施中,得到地方政府支持和用户的配合,取得较好的效果。此外,厦门供电所还在全市实行按周负荷平衡用电,把用电大户或电焊机、剪板机、电阻炉等设备的使用安排在午餐时间或深夜时间,使日负荷率由80%提高到90%;南平供电所与主要用户订立合同实行避峰;漳州供电所制订了电力管理使用暂行办法,规定一、二、三班制的用电时间,使变压器的利用率提高20%。通过调整平衡,电力紧张的局面暂时得到缓解。
  1963年至1971年间,闽北电网先后由于后继电源跟不上工业发展的需要和古田溪水库出现严重枯水,造成福州等地两度出现缺电状况。为此,除先后租用水利电力部的船舶电站和列车电站补充电源外,并采取限电、压电的措施,由省电力主管部门向各地区下达分配指标,各地区在限额内采取不同措施以保证实现。这时各地均大力压缩非生产用电,县以上机关办公照明及生活用电全部停止使用,这种情况到1972年4月才恢复正常。
  1972年后,福建针对闽北、闽西南两个电网的不同情况,除对化肥、煤炭、冶金、轻工等行业予以优先照顾外,主要是采取下达指标,分配包干的办法。先是下达负荷指标,继而改为按日下达负荷与负荷率指标,后又增加电量指标,从以负荷为重点,改为负荷与电量并重。三明地区为了实现负荷率不低于85%的要求,先后5次修订三明市区各厂矿企业的星期轮休日,适时安排用电大设备避峰生产。1976年,厦门地区因严重缺电,造成年拉闸1306次、停电2616小时。为了加强计划用电工作,他们按公用馈线分别成立供电线路管理委员会,由各该线路中的主要用电户派人组成,负责本线路的计划用电工作,检查、督促用电指标的执行情况。
  1977年开始,各地相继成立地(市)“三电办公室”(①“三电办公室”即为计划用电、节约用电、群众办电(后改为安全用电)办公室。)。1978年,根据国务院关于《燃料、电力凭证定量供应办法的通知>,全省各供电部门对42个县(市)用户进行“一査四定”(②“一查四定”即为査设备、定电力、定电量、定时间、定单耗。)工作,实行按季分月分配电力制度。各主要城市的主管工业机关,先后设立专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电力分配工作,切实贯彻凭证定量供应电量的办法。有的地市还采取发票的形式进行电力分配。为了及时掌握主要用户的用户情况,省水利电力局还制订主要用户用电情况的汇报制度,对省内用电量较大的24家主要用户,实行每5天填报《主要用户用电分析表》一次。
  1980年2月,福建电网形成。1981年,全网实行统一调度,并由省电网中心调度所按计划分配电量和负荷。同年,开始在全省分期分批安装电力定量器。第一阶段在不到两年时间内,全省共安装87台,可控制总负荷15%左右。1982年,省水利电力厅电业管理局制订《福建省电网按地市县实行计划用电包干的暂行管理办法》,由各地将省核定指标落实到趸售县和各主要用户,并通过电力定量器进行控制。同时,还实行用电指标日检查、旬考核、月结算、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等措施,并由各供电局每天上午10时用电话向电网中心调度所汇报供电区的趸售县和主要用户用电情况。1983年以后的几年时间里,虽然有的年份由于雨量少、煤炭供应不足,也出现过电力紧张状况,但通过强化计划用电工作,采取超计划用电加价收费(超用电1千瓦时,加收0.3—0.6元)的经济手段,收效明显。1984年,福州市制订《超计划用电罚款细则》以及工厂轮休日由原来的按系统安排改为按馈线安排的办法,从而减少了用户停电次数。
  为了调节电网日高峰负荷,省电网于1986年起对320千伏安以上的非三班制用户实行峰谷电价,规定高峰负荷时段电价上浮30%,低谷时段电价下降30%。实行后对电网削峰填谷起了积极作用,当年电网年最高负荷107万千瓦、最高日用电量2194万千瓦时,最大峰谷差由1985年的36.7万千瓦减到34.4万千瓦,电网日负荷率由1985年的75.6%提高到80.6%。1987年,省三电办公室成立。1988年开始,每年6—12月都实行提高负荷率和低谷负荷的奖励办法(日平均负荷率提高1%,按基本奖金200元乘以奖励系数,低谷负荷每提高1000千瓦奖励100元)以调动供电职工的积极性。实行后的1989年,8—10月各局负荷率均比省电力工业局下达的83%有较大的提高,有的供电局达到86.5%。由于负荷率的提高,在高峰时段,电网可少开1台5万千瓦的火电机组。在实行计划用电经济责任承包的同时,计划用电控制到户的技术手段也在加快。到1990年底,全省共安装电力定量器387台,可控负荷18.5万千瓦。与此同时,福州地区还推广应用无线电负荷控制装置,可控负荷达6.3万千瓦。
  第二节 节约用电
  福建从开始向社会供电起,长期没有开展节约用电工作。1952年以后,随着全省城乡用电的日益增多,用电单位中存在的电动机“大马拉小车”,力率低,长明电灯等浪费用电的现象逐步暴露出来,开始引起电业部门的重视。1955年,福州、厦门等电厂开始动员用户节约用电,提倡所有用电单位把原来大灯泡换小,一灯多用,随手关灯等。1958年,在大办工业中,各地发出节约用电的通知,要求各行各业支援工农业生产用电,并通过各种宣传工具进行节约用电宣传。福州、厦门等地供电部门除出动文艺宣传车到市区、郊区开展节约用电宣传外,同时还利用漫画、标语、节电简讯等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厦门电化厂为节约电能,将整流变压器的水银整流装置改为可控硅整流装置,取得了良好的节电效果。
  1963年,全省组织广大用电单位学习国家经委颁发的《单位产品电耗定额导则》,并于1965年起在福州、厦门、漳州、泉州等地贯彻执行,要求大工业用电户按月报送产品耗电报表,由供电部门对用户用电进行考核管理。漳州供电所在对漳州造纸厂等7个用电大户的单耗管理中,组织他们改进设备、改进生产工艺,使产品单耗有了降低。据其中5个单位统计,年节约用电81万千瓦时,龙海合成氨厂吨氨电耗由2050千瓦时下降到1400千瓦时。1972年,全省由于采取节电措施,全年节电3462万千瓦时。1973年,三明热电厂在抓电耗时组织三明印染厂建立了电耗定额管理,做到用电有人管、使用有计划、耗电有定额、考核有制度,取得较好效果:印染布电耗从1970年的482千瓦时/万米降到422千瓦时/万米;三明化工机械厂铸造车间开展节能竞赛,电耗从上年的1065千瓦时/吨降到947千瓦时/吨;三明水泥厂的水泥生产电耗也从106千瓦时/吨降至92千瓦时/吨。1974年,厦门供电所在协助大宗工业用户进行设备改造中,有20台低温加热炉采用远红外线新材料进行改造,年节约用电60万千瓦时。该市机械行业的盐浴炉电极由插入式改为埋入式,年可节电50万千瓦时。
  1977年开始,全省各地市相继成立“三电办公室”。各地三电办公室普遍编写节约用电宣传材料,开展宣传。在节约用电中,生产单位着重抓产品单耗的核定;非生产单位主要是取消事业单位的包灯包电费制度。福州市三电办公室,制订了《单位产品电耗管理办法》,重新修订用户产品电耗定额,指定专人进行电耗定额管理,采取月考核、季结算,节奖超罚。厦门市根据《福建省单位产品综合电耗定额考核试行办法》,对40家企业的63种产品的综合电耗定额进行审核。
  1979年至1985年间,在贯彻国务院《节能指令第二号》过程中,福建主要抓住一些应用性强、见效快、投资少、效益好的项目进行推广。福州三电办公室在推广新技术时采用抓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全局的办法,在推广硅酸铝纤维改造中温电加热设备时,选择省公路局机械修造厂等4个单位作试点,取得经验后,召开现场会,再全面推广带动169个单位应用,共改造313台设备,容量达16700千瓦,改造后年节约电量达1169万千瓦时。在推广远红外线加热时,共改造低温电加热设备225台,容量10820千瓦,年节约电量865万千瓦时。厦门市三电办公室对全市交流接触器进行普查,先后改造1000多台交流接触器无声运行,减少直流运行损耗,年可节约用电30万千瓦时。由于大力推广节电新技术,全省乡以上工业产值耗电量由1980年的4137千瓦时/万元,下降至1985年的3372千瓦时/万元。在此期间,还根据择优供电的原则,对全省43个小合成氨厂的电耗分成3个等级供电。对电耗超过1700千瓦时/吨氨的8个合成氨厂,采取停产整顿的措施,短期内即获得较好的节能效果。
  1986年,福建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制订《福建省贯彻条例的实施细则》,并于1987年下发执行。从而使各单位明确执行监督单位和个人的职责,建立和健全能源供应和定额管理。1987年,省三电办公室成立后,制订了《福建省贯彻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除了对严格管理生产用电定额、控制非生产用电等作了详细规定外,还规定了省内主要工业产品电耗最高限额,以及对电耗超过最高限额的企业,采取限供和停供等措施。同年,省三电办公室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精神,对企业开展了电力平衡测试工作及企业定级升级工作,并对全省55种主要工业产品的电耗实行定额申报和检查考核工作。由于加强了对企业用电单耗定额的管理、推广节电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使全省主要工业产品用电单耗明显降低(几种用电较大的产品单耗比较,见附表)。1990年,全省乡以上工业产值耗电量由1985年3372千瓦时/万元,下降至3015千瓦时/万元。全省每千瓦时电力创造的产值由1980年的232元上升至1985年的2.96元,1990年达3.32元。
  第三节 用电监察
  福建供电业从民国初年创建后,有30多年的时间各地电厂均未设用电监察机构和配备用电监察人员。20年代后期,偷窃电现象时有发生。到30年代初期,偷窃电以及强行用电逐步蔓延。尤其福州、厦门两地由于军警、特务、日籍台湾浪人等参与窃电,情况更加严重。福州电气公司从民国19年(1930年)4月至民国20年3月,因窃电等损失占总发电量的42%。厦门电灯公司民国23年每月发电80万千瓦时,抄表回收电费不足20万千瓦时。同年11月,全国民营电气联合会第六届大会在福州召开,为台湾浪人在厦门窃电事向台湾总督府提出抗议,并制订了“电气事业处理窃电规则”。从此福建各地厂陆续配备专兼职的用电稽査人员,开展反窃电工作,一方面对旅社、酒楼、舞厅等用户的电表加装铁皮盒,接户线外加铁管,一般用户使用铅包线作接户线等防窃电措施,一方面较大规模地开展用电普査活动,发现用户私增的灯泡和设备即予没收。民国31年1月,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建设委员会、军政部、国务部联合发布《取缔军政警机关部队及所属人员强用电流规则》,各电厂广为印发和张贴于供电营业处,并结合进行用电普查。这一时期强用电现象一度在社会上稍有收敛。但不久,仍滋长蔓延,且愈演愈烈。民国38年,福州解放前夕,福州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月发电量有三分之二是属于窃电和线路损失,南平电厂和泉州电灯公司电量损失也达59.24%和33%。
  新中国成立后,各个电厂加强用电管理,针对建国前存在的违章窃电多的情况,根据人民政府有关法令,制订有关处理窃电的暂行规则和查获窃电案件的奖励办法。在福州、厦门、泉州等城市开展规模较大的反窃电斗争,取得明显效果。1953年,福州、南平和泉州的线路损失率分别下降到11.5%、18.61%和13.5%。通过这次全面清查后,与各类用户重新签订用电契约,并建立了有关的管理制度。为保证安全供用电,提高用电负荷率,从1952年至1955年,各地电厂陆续设置用电监察机构和配备专业的用电监察人员,建立用电监察制度。1963年,省水利电力厅电业局组织各省属电力企业贯彻执行国家经委颁发的用电监察条例,开始对社会电工进行管理,并由各省属供电单位用电监察机构与当地主管工农业机关联合举办工厂企业和农村电工培训班,由用电监察部门编写通俗易懂的教材,讲授电气系统常识和一般电气设备故障处理办法,对经过考试及格的电工发给结业证书,进行登记。1964年,在《全国供用电规则》公布后,福建各供电单位用电监察部门采取不同形式,举办大型的安全用电图片等展览、放映幻灯片,设置宣传栏,并不定期出版《安全用电》、《供用电通讯》等刊物。每年还根据不同季节组织以防雷害,防人身触电,防小动物碰触电气设备,防误操作和继电保护误动作,防主设备绝缘损坏,防过热、过负荷,防倒杆断线等为主要内容的季节性安全用电检查。并深入高压用户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助处理。
  1966年后,受“文化大革命”的干扰,有的供电单位用电监察机构被撤掉,人员被分散,大部份用电监察工作被取消。直至1970年后,用电监察机构才开始逐步恢复。但此时的用电监察工作只剩下安全用电监察,且力量十分薄弱。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省各供电单位用电监察机构普遍充实加强。在提高为用户服务质量的同时,组织专业人员开展用电普查,对违章用电、窃电案件严肃处理并给予罚款,对査获窃电者给予奖励,取得很好效果。泉州供电局成立用电普査小组,分片对市区工业和农村用电进行普查,处理410家动力户和7000个照明户的不安全问题,追补差错漏计电量162万千瓦时,补收电费12.73万元。厦门供电局在普査中对1个工厂因违反用电规定追补电费65万元。此外,各供电局还对用电单位的耗电定额、安全用电、计划用电以及电费回收等工作进行检查,使用电监察工作逐步深入。
  1983年1月,省电力工业局在组织贯彻水利电力部重新修订颁发的全国供用电规则与用电监察条例中,制订了《福建省贯彻〈全国供用电规则〉的实施细则》,并针对原来闽北和闽西南2个电网用电监察的差异,举办用电监察学习班,统一全省用电监察职责,提高用电监察人员的素质。随着农村用电的不断增长和联网趸售用户的增多,用电监察不仅对工业生产用电周期检查,督促用户计划用电、安全用电,协助用户采取无功补偿措施,提高用电力率,提高负荷率,指导用户开展季节性安全检查和定期年检,以及做好用户高低压电工的培训管理工作,而且对趸售用户和农村用户担负着行业管理和农电管理的职责。
  1988年,为了有计划地对受送电装置作业的电工进行培训考核,省电力工业局成立了福建省电工考核办公室。各供电局也相应成立电工考核办公室,挂靠在用电监察部门,并统一按国家标准局颁发的《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分别对受送电装置作业的电工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给《电工安全技术合格证书》。用户的电工必须持证上岗,到期参加复审学习,从而明显提高了安全用电水平。三明市由于加强了对电工的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了电工的安全技术水平,使1989年用电伤亡率从1985年的0.22人/亿千瓦时下降至0.1人/亿千瓦时,死亡人数下降33.3%。
  第三章 营业管理
  营业管理主要有报装接电、确定电价、收取电费以及电能的计量、电表的校验等工作。新中国成立前,用电报装均由用户向电厂申请,电价先是实行包灯制,后按千瓦时计费。电表虽配有校验人员,但校验条件均较简陋。新中国成立后,在用电报装方面:各电厂都加强了管理,简化了手续,把为用户服务作为改善行业作风的重点。在电价、电费方面:50年代至60年代初期,实行按地区分类计价。1965年1月起,省管电价实行统一调整。1976年8月起,闽北电网和闽西南电网实行水电部颁发的新电价。1985年起,实行分时计价。30多年来,还进行过多次降价。在电能计量方面,经过恢复和整顿,1952年做到电能计量初步规范,1958年成立省电力中心试验所,1975年开始筹建标准互感试验室,1980年后选购一批瑞士、美国、加拿大以及上海的三相电度表和单相电子式标准表等,确保电能准确计量。
  第一节 报装接电
  民国初期,福建各地电厂用电报装均先由用户向电厂提出申请,经审査认可,按要求交纳保证金、接装费后,方予接装供电。随着用电业务的发展,民国7年(1918年)福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先开始实行计量制,并增收电表接装费、试验费和表租。以后,各电厂陆续制订简单的营业章程,规定用户须填写“用电申请单”,经审査许可后通知用户到电厂订立契约,觅找铺保,缴交保证金、安装费、杆线补贴费等,由电厂营业部门派人检査,凡户内装用电器合格,且符合契约各条款时,方予派工装表接电。用户用电变动时,都要提出申请并办理规定的手续。由于手续繁琐,一般都要经过几个星期方能完成送电。民国24年,福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制订《福州电气营业章程》,这是全省最早的一部比较全面的电气营业章程。章程共分有6章48款,对用户新装设备的申报、电表装置的检査、安装费用的收取、供电的方式、电费及用电保证金的管理、用户用电异动、窃电、违章处理等都作了具体规定。民国25年,厦门电灯电力公司制订了“屋内电灯线装置规则”和“电力装置规则”,对用电保证金收取标准以及检验、迁移、过户复电等费用也都作了规定。民国33年,福建省企业特种股份有限公司对所属的建瓯、永安、沙县、龙岩、南平、漳州等电厂制订了统一的营业章程,其中包括供电方式、立杆放线、电表的内线装置与检验、收费、移表、换户及停电等方面的规定,各电厂的营业章程制度一直沿用到福建各地解放前夕。
  1949年福建各地解放后,各电厂在恢复整顿中,对民国时期各项章程制度的不合理部分陆续更改。1952年,针对保证金管理上存在混乱的现象,对公私合营的电厂进行保证金全面清理,统一电表产权归属,全面建立用户用电档案。为了加强用电管理,从1952年起取消包灯制,全面实行电度表计量。
  1958年后,各供电单位着力于加强用电报装管理,简化用电业务手续,努力为用户服务。福州、厦门、泉州等供电部门开展营业普查、整顿营业工作,改进服务作风,受到用户好评。在推行合表用电中,各厂还栺定专人负责处理合表用电中出现的问题。1963年,开始执行国家计委颁发的《协作配套工程投资划分规定》,除一般零星的居民用电不收线路和变压器贴费外,其余用户不论有否杆线工程每千伏安均收线路工程贴费20元,变压器贴费30元,专线供电和列入基建的用电工程,全部由用户投资。此外,还执行水利电力部关于取消保证金的决定,将收取的全部退还。1965年,在贯彻执行水利电力部提出的进一步树立为用户服务思想,改进供用电工作,保证安全、经济供用电的要求,各供电单位按照简化用电业务手续,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结合学习外省供电部门改革用电报装管理、解决业务报装关卡多、手续繁琐的经验,采取走访用户,召开用户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用户意见,研究解决停电次数多和线路末端用电电压低的问题。同时,在内部完善用电管理机构,简化营业报装手续,制订业务报装流程并规定各部门的运转时限,设立流程责任签收登记簿,以便互相督促检查。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为用户服务工作大大削弱,用电申请答复时间相对长了,资料管理出现大量流失。1972年,开始执行水利电力部制订的《全国供用电规则(试行)》,对供用电电压、频率、变压器容量、负荷性质、用电力率、无功补偿、高压设备一次接线方式、过电压保护和计量方式等都按规定办理。1975年,福建结合实际,实施对贴费的收取,规定业务工程的贴费6—10千伏的高压用户,新增或增装时不论先后有无工程,一律由用户按需要的容量,交纳线路工程贴费每千伏安20元,所需电力变压器由用户另行投资。380伏及以下电压供电的用户,新装或增容时,不论先后有无工程,一律由用户按需要的容量,交纳工程贴费每千伏安20元和变压器贴费每千伏安30元,容量不足1千瓦者,不收贴费。
  1977年,各供电企业把为用户服务作为改善行业作风的重点,对职工进行“人民电业为人民”的教育。1980年在执行电力工业部颁发的《供电部门职工服务守则》的同时,各供电企业在职工中开展“假如我是一个用户”的思想教育活动和企业“创双优”(优质服务、优质供电)活动,建立了用户座谈会、走访用户和实行“局长接待日”等制度,并向用户发送《致用户的公开信》,在街道设立意见箱,广泛接受群众的监督。1983年,《全国供用电规则》正式颁布执行。在执行中,省电力工业局还制订了《〈全国供用电规则〉福建省实施细则》和《关于营业各项收费暂行规定》以及贯彻《水利电力部关于110千伏以下供电工程收取贴费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各地供电部门针对本地区实际情况,结合企业整顿,重新制订供用电业务一个窗口对外,业务扩充工程的流程管理和负荷审批等制度,统一实施“用电营业流程”和流程签收登记簿,实行业务报装“三单一函”(勘测时间预约单、缴纳费用通知单、装表接电联系单、供电方案确定后的复函)、“五包”(包勘测设计、包材料供应、包施工质量、包送电工期、包电气设备安装试验)、“营配合一”与“一条龙”服务等一系列新的措施。从而,使各类报装接电业务申请及时得到解决,答复率达到100%,业务报装中乱收费和不正之风也得到制止。
  1988年至1990年间,省电力工业局所属各供电单位均按照“两公开一监督”(即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接受群众监督)的要求,办理供电业务,普遍在营业大厅公布“供电职工服务守则”、“业务报装手续和流程图”、电价与营业收费标准等规定,以接受群众监督,并在用户中聘请供电监督员,每年召开监督员会议若干次,对用户意见及来信来访做到件件有着落。在此期间,各供电单位还根据本地区实际尽力提高服务质量。厦门供电局对“三资”企业实行“一个窗口接洽、一条龙服务、一张支票结算”办法,使整个报装接电的营业流程缩短近三分之一时间。泉州、莆田等供电局也都为“三资”企业提供特别服务,为外商、台商投资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受到称赞。1990年,福州、南平、三明供电局均获得能源部授予“全国供电系统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的称号。
  第二节 电价与电费
  一、电价
  从清宣统三年(1911年)福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全省各电厂均采用包灯制。福州包灯16瓦特的每盏月收费银圆1元,相当大米9公斤。泉州电气公司(以下简称泉州)成立时,25瓦特的每盏月收费2元相当大米10公斤。由于地方军警及一些用户偷电甚多,各电厂无法管理,陆续改用电表计量。
  民国7年(1918年),福州首先开始安装电表,接着各地也相继安装电表,按千瓦时计费。到民国24年,各地照明电价:福州为0.24元/千瓦时,相当大米2.14公斤,厦门电灯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和鼓浪屿中华电气公司(以下简称鼓浪屿)分别是0.26元/千瓦时和0.25元/千瓦时。泉州为0.32元/千瓦时,相当大米2.5公斤。福州为鼓励用户多用电还实行逐级递减制的分级电价,规定月用电在1一500千瓦时的,每千瓦时银圆1.5角、月用电在501—1000千瓦时的、每千瓦时1.2角,月用电在1000千瓦时以上的、每千瓦时1角。各电厂在实行电表计量时,还实行“底度制”。福州规定照明用电按安装的电度表容量,每月计收底度,即3安培为3千瓦时,5安培的为10千瓦时,10安培的每安培最低度为30千瓦时;动力用电按用户安装的电动机马力数,每马力按50千瓦时计收最低度。泉州规定安装3或5安培电度表每月最低度分别为3或5千瓦时。福州在实行上述底度的基础上,对动力用电还实行特殊电价:每马力底度50千瓦时,用电在500千瓦时以上的每千瓦时为0.12元,1000千瓦时以上的每千瓦时0.10元;每马力底度60千瓦时,用电在500千瓦时以上的每千瓦时0.10元;每马力底度80千瓦时,用电在500千瓦以上的每千瓦时0.09元;每马力底度100千瓦时,用电在1000千瓦时以上的,每千瓦时0.075元;每马力底度150千瓦时,用电在1000千瓦时以上的每千瓦时0.07元。这些电价的实行,促进了各电厂业务的发展,并取得较好的效益。民国24年,各电厂结算均有盈余,福州盈余64654.98元(占收人的6.26%)、厦门盈余95664.59元(占收入的21.42%)、泉州盈余11378.28元(占收入19.68%)。
  民国26年(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发电燃料不但价格日高,而且供应紧缺。民国28年10月起,福州、泉州等地的电价均相继上升,照明电价福州每千瓦时调整为法币为0.39元,泉州每千瓦时为法币0.42元。次年,福州改为每千瓦时法币1元,泉州改为每千瓦时法币1.2元。此后,福州于民国31年至民国34年间,照明电价又经3次调整,每千瓦时由法币1.5元、5元调至74元。民国34年泉州照明电价亦调整到每千瓦时法币65元。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发动全面内战,物价飞涨,货币贬值,到民国35年福州照明电价每千瓦时已跃至法币640元,次年又上升至法币1万元。在此期间,由于物价涨幅过快过大,民国37年经全国民营电气联合会交涉,改变以往电价变动须经国民政府经济部批准的办法,授权地方政府全权处理。此时,福州每千瓦时照明电价已由法币3万元上升到20万元。泉州由1.8万元上升到25万元,至当年7月竟达78万元。8月国民政府发行金圆券后,福州每千瓦时照明电价为金圆券0.25元。但为时不久,民国38年1月至4月间,福州的照明电价每千瓦时由金圆券14元、470元上升到5700元;泉州的照明电价每千瓦时高达1.5万元。各地电价随物价变动涨幅猛升,电价出现朝更夕改之势,以致不少电厂的电价改以银圆或大米计算。
  1949年福建解放后,各电厂的电价均按银圆与人民币的比值折成人民币。福州照明电价每千瓦时折合人民币1500元(旧币,下同),泉州照明电价每千瓦时折合人民币8400元。人民政府为了保护、扶植工商业发展,电价核定实行随物价变动相应调整。1950年,每千瓦时照明电价福州调到8400元,泉州经过7次调整调到8800元,厦门岛内调到2.16万元,鼓浪屿调到1.5万元。随着物价逐步稳定,1952年电价开始下降,每千瓦时照明电价:福州为人民币4000元,厦门为9000元,泉州为6950元,漳州为5620元。1956年3月,古田水电站开始向福州送电,这一年电价又进行一次调整。每千瓦时电价:福州照明降至0.37元(新人民币,下同)动力为0.09元;泉州照明降至0.5565元,动力为0.35元;厦门照明降至0.5元,动力为0.20元;漳州照明为0.62元,动力为0.20元。到1957年,全省各电厂电价又有所降低。每千瓦时电价福州照明为0.22元,动力为0.09元,平均电价为0.1351元;厦门照明为0.46元,动力为0.20元,平均电价为0.2762元;泉州照明为0.50元,动力为0.35元;漳州照明为0.50元,动力为0.38元,平均电价为0.421元;南平照明为0.26元,动力为0.19元,平均电价为0.17元。这一年全省省属电厂的平均电价为0.1936元,利润总额为319.07万元,利润率为40.89%。
  为了应缩最大需量,提高负荷率,福建从1959年起首先在福州地区推行2部制电价,对装接容量在5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工业用户,收取每千伏安每月6元的基本电费的同时,并按用电量收取电度电费。其电度电价为:不满1千伏的每千瓦时0.077元,1一10千伏的每千瓦时0.076元,35千伏以上的每千瓦时0.074元。经试点后先在闽北电网推行,继而从1960年开始在厦杏、泉州、漳州3个地区逐步实行。并对实施办法作了统一调整,基本电价的收取:闽北电网按装见设备容量计收4.5元/千瓦?月,按变压器装见容量计收5元/千伏安.月。厦杏、泉州、漳州3地区的计费标准为6元/千瓦?月,按变压器装见容量7元/千伏安.月。电度电价每千瓦时仍分3个档次:不足1千伏的:闽北电网为元、厦杏为0.25元、泉州为0.14元、漳州为0.09元;1—10千伏的:闽北电网为0.06元、厦杏0.065元、漳州0.085元,泉州0.13元;35千伏及以上的:闽北电网为0.055元、厦杏0.06元、漳州0.08元、泉州0.12元。此外,对耗电大的电解铝、电石、矽铁用电实行优待电价,每千瓦时分别为3.5分、5分、5分。从1962年2月起,分别在福、厦重点大厂(福州第二化工厂、厦门电化厂)试行力率调整电费的办法。这一年全省平均电价为115.14元/千千瓦时,与1957年相比下降41%。其中,福州为112.41元/千千瓦时,厦门为159.61元/千千瓦时,泉州为174.82元/千千瓦时,漳州为192.19元/千千瓦时。
  1965年1月起,对省管电价实行统一调整:电价仍按供电电压分为不满1千伏、1一10千伏、35千伏3个档次,照明每千瓦时电价:闽北电网分别由0.27元、0.22元下降为0.20元、0.195元,厦门、长乐、莆田由0.3元降为0.26元。普通工业及非工业每千瓦时电价:闽北电网由0.12元、0.15元下降为0.085元、0.083元、0.08元;厦门由0.12元降为0.1元、0.098元、0.095元。大工业用户(装见容量为50千伏安及以上)基本电费按变压器装见容量计算的4元/每千伏安?月,按用电设备装见容量计算的3.5元/千瓦?月,电度电价分别为0.063元、0.058元、0.055元;农业每千瓦时电价一律由原来每千瓦时0.06元改按电压等级计算,不满1千伏的0.06元、1一10千伏的0.058元、35千伏及以上的0.055元;优待工业每千瓦时电价由原来0.05元改为按不同类别的优待对象分为一类0.035元、0.038元,二类0.045元、0.048元;同年福州开始对符合条件的大工业用户全部试行力率调整电费,同时调整力率考核值,统一规定为一般工业用户为0.85元,电解铝、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电炉钙镁磷肥用电为0.9元。从这一年起,全省路灯用电每千瓦时统一规定为0.14元。实行这种电价后到1966年全省平均电价为75.91元/千千瓦时,比1962年下降34%。以后至1975年9年内平均电价上下变动不大。1975年全省平均电价为75.22元/千千瓦时,与1966年相比,每千千瓦时仅差0.69元。
  1976年8月起,闽北电网与闽西南电网统一实行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新电价。实行新电价后,取消路灯电价,一律改按照明电价计收;对大工业用户的划分起点由50千伏安改为320千伏安;在文化教育用电中,对专门对外营业的影剧院、电影放映队等实行优待电价,按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收费。1982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照明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5元。继而执行水利电力部先后调整的关于工业优待电价(电石、电解铝、电解烧碱、电炉黄磷、铁合金、合成氨等6种产品)、农业生产优待电价以及对享受优待电价的产品实行按核定耗电额予以优待的办法等。1984年,对各类力率考核值作了调整: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和装有带负荷调压装置的高压供电户以及320千伏安以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的电力排灌的力率考核值为0.9;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非工业用户和电力排灌为0.85;100千伏安以上的农业用户和趸售户为0.8。同时,还规定了对用户倒送的无功电力和实用无功电量相加后计算用户力率。
  1985年,开始实行分时电价,即:对直供的装接容量在320千伏安及以上、月用电量在1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单班制工业生产用户和联网趸售单位以及小水电试行峰谷电价办法,用户在高峰时段用电,电价上升25%,低谷时段用电下降30%。经一年试行后,范围又扩大到装接容量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并规定非三班制工业生产用户,峰谷电价升降幅度均为30%。在此期间,联网小水电上网电价,1985年调为5分/千瓦时。为合理解决集资新建的漳平电厂还本付息。1987年2月,开始实行“新电新价、老电老价”的办法,以用户1985年的实际用电量为基数,基数内用电量为老价,超出基数的电量除居民生活、农业排灌、认购电力建设债券应兑老价电等仍按老电价外,其余电量均按新电价计算。当年新建的漳平电厂电价每千瓦时核定为0.13元(按平价燃料核定)。同时将营业性照明电价恢复为0.23元/千瓦时。1988年1月,沙溪口、范厝水电厂投产,省物价委员会对两厂和漳平电厂的售电价综合核定为0.154元/千瓦时,直供大工业电价为0.1458/千瓦时,非普通工业为0.162/千瓦时,趸售用电为0.1458/千瓦时。
  1988年8月,华能福州电厂投产。经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省财政厅、省电力工业局3家签订协议决定,由省电网代销,电网代销手续费为5厘/千瓦时。经过多次调整,电价由0.154元/千瓦时改为0.25元/千瓦时。到1989年,又调为0.28元/千瓦时。后为保证华能电量市场又实行3种电价,即用户1985年基数内电量按老价,超基数电量,按省规定的比例分配华能电量和省电网新价电量(即漳平、沙溪口、范厝电厂电量)计算新价。1989年9月,为合理解决大电厂燃料和运输加价问题,省物价委员会核定了有关各类老价电,均另行加价。直供用户每千瓦时加1.05分;趸售单位按实际转售电量每千瓦时加收0.85分;凡使用新电价电(即漳平、沙溪口、范厝3个电厂所发电量)除化肥农药、三明化工厂商品电石和电气化铁路用电外,均须加价;直供非普通工业每千瓦时加收1.64分,大工业及趸售用户每千瓦时加收1.48分。1990年3月起,各类电价因燃料运输加价,在原加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再加0.2分。1990年12月又进行调整,直供用户由每千瓦时1.05分调到2.3分,趸售用户调到1.6分(但由于各种原因,以上标准推迟到1991年1月起执行)。经过15年来的各类电价变动,1990年全省平均电价为151.75元/千千瓦时,比1975年的75.22/千千瓦时,上升101.74%。实行新、老电价的权宜措施,不利于电力工业自我发展,老电价客观上是起着保护落后企业的作用,也是向世界银行、亚洲银行贷款的一个障碍,亟待在深化改革中加以解决。
  二、电费
  福建从清末(1909年)开始供电起,初期各地电厂都采用包灯制,按电灯盏数结算电费,每月派员上门收费1次。
  民国7年(1918年)以后,各电厂相继改用电表计量收费。当时,福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电费管理比较健全,设稽核股、收费股负责电费抄、核、收工作,配有工作人员30多人,同时还建立一套较完整的管理制度。其他电力企业配备电费管理人员不多,管理比较简单,大都采用上门抄表、走收和坐收相结合。对在限期内还未缴纳者予以停电或拆表。但在电费回收过程中,均存在用户欠交电费的现象,后来由于军警、特务以及日籍台湾浪人染指,用户拖欠电费更加严重,各电力企业因此蒙受严重损失。
  1949年至1965年间,省电力工业主管部门相继制订并逐步完善电费管理制度,各供电单位建立了抄、收岗位责任制和有关制度。福州制订了“抄表统一计算法”,以统一内部各部门计算标准;抄表人员执行报告单制度,每日反映经抄的用户在电表走度上或设备安装上等问题,使电厂能及时了解和解决用电中存在的矛盾与缺陷,以防止抄表卡片的失落与立户的疏漏,把抄表、核算和收费的各个环节紧密联系起来。在抄、核、收制度上,各电厂基本上是抄、收分开,以上门收费为主,辅以设点坐收。福州、厦门、漳州、泉州等电厂还对机关、部队、工商企业采取委托银行以同城托收无承付方式进行结算。在此期间,为了合理计算线损率和及时收回电费,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和省水利电力厅联合颁发《关于电费结算方式的暂行规定》,对大用电户实行月终24时抄表的制度,凡50千瓦(千伏安)的用户建立每班耗电纪录,指定专人按时抄记,月初由供电部门按用户报数进行复核,同时还实行每月分3—6次交纳电费的结算方式。对一般用户开始实行逾期缴费罚款的办法(每日按电费金额5%计收)。这些措施的实施,对各供电部门的电费回收工作有了促进。如南平电厂的差错率由5%降至1%,电费回收率达98%以上。
  1966年至1976年间,初时各地供电单位一度学习外省“抄收合一”的现场工作法。此办法由于抄表开单、收费由1人在现场完成,虽然效率高、方便用户,但因减少了计费的稽核环节,容易发生帐单和收费差错等弊病。不久又改为走收和坐收相结合的办法,设立收费点。抄表后由收费员到用户处走收1次,未交者由用户到指定收费处缴交。此段期间由于受到“文化大革命”的影响,抄、核、收的管理削弱,各个电厂的欠费数字逐年上升。漳州供电所1974年的欠费竟达203万元,创该单位欠费最高记录。
  1977年,按照水利电力部制订的供用电规则》,恢复对逾期不缴付电费的用户加收滞纳金。各地供电部门在恢复整顿电费管理中加强了制度的建设。泉州修订了电费回收工作的几项规定,对电费回收采取分片包干、建立收费欠费日报表制度,做到应收电费日清月结、帐目清楚。厦门制订电费管理制度,订立抄、核、收入员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经济责任制考核。南平制订营业及电费管理制度等。从而使各地电费管理工作得到加强,特别在电费回收工作中,把电费回收率作为一项生产指标下达到班组进行考核。泉州、厦门等地还相继开展回收率指标竞赛。1979年8月,泉州针对200多家欠费112万元的严重问题,由18人组成催收小组,勤査快跑耐心做欠费户工作,在短短的20多天中收回欠费89万元,使当年的电费回收率由80.7%上升到98.6%。在此期间,各地供电部门还根据业务发展情况扩大银行结算面,对趸售县采取通过信汇、分期交费。1988年起,福州供电局实行银行代收电费制度,抄表后用户持单直接到银行储蓄所交费。各供电局还先后开始应用微机进行电费管理,建立用户档案,计算电费,打印电费发票凭证,以及开发大宗工业电费结算项目,使电费回收管理逐步现代化。
  第三节 电能计量
  一、表计与校验
  福建各电厂在开办初期均实行包灯制,民国7年(1918年)福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开始采用电度表计量,配有美国造的单相校验台2台,三相校验台1台及0.5级单相标准表2只,德国造的0.5级三相标准表1只。继而,厦门电灯公司于民国16年开始实行电度表计量之后,漳州、泉州、南平等地电厂也陆续采用电度表计量。多数电厂校验条件均较简陋。民国时期全省各地供电电压不一,有110伏、220伏和380伏3种,所装用的电度表主要是瑞士、德国、美国、日本和英国等产品。至1949年,全省解放前夕,福州、厦门、南平3个电厂合计仅有单相准表4只,全省电度表数量尚极有限,除福州有1万多只外,厦门、泉州均各有1000多只。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经过一段时间恢复和整顿,电能计量工作,逐步引起重视。1952年前后,在各地供电电压陆续统一的同时,电能计量也初步规范。福州在电度表修试方面开始有改进,使校验后的电度表质量有了提高。厦门到1953年全面取消包灯制后,全市电度表数量增达6000多只,为适应校验电表需要又购置1只瑞士制的单相回转表作为标准表,对单相及三相电度表进行校验。泉州电厂于1954年配备3名专职校表工、建立简易验表室、安装1台单相电度表校验桌和小型配电屏,开始对电度表进行3种不同负荷校验。福州还将长达20年之久未作校对的标准表于1957年第一次送上海电管局表计科校准,并开始有计划地对全市大用户定期上门校验。由于全省各地用电户不断增加,各电厂均陆续购进国产单相电度表供用户安装。到1957年全省电度表有了明显增加。
  1958年后,由省电力中心试验所(下简称省中试所)承担闽北电网关口表的巡回校验工作。各地表计校验工作也逐步加强。当年,福州地区开始对用户电度表进行巡回更换,每年平均在1000只以上。南平电厂成立校验工场,配有单相、三相标准表各1只,单相校验台1台。1965年,厦门增添三相校验台2台、龙岩电厂购进英国生产的标准表1台,并由实负荷校验改为用虚负荷大电流校验。“文化大革命”初期,计量工作受到冲击,一些单位电度表校修工作停止,因而造成表计慢转、停转、误差大等问题严重,使电量损失不少。1973年,省中试所计量专业组成立后,承担全省电能计量的监督任务,陆续安排单相和三相标准表的校验。但初期所用校验装置是自制的三相台,技术指标差,校验精确度难以提高。至1975年开始筹建标准互感器试验室,并从这一年开始至1978年间不断充实设备,先后购进HL46型0.01级标准电流互感器1台,HJF型0.005%型双级感应分压器1台和0.002级电流比较仪1台以及HEG2型互感器检验仪1台等,从而具备开展0.05级及以下等级标准电流电压互感器的检定能力。
  1980年后,随着国产电度表量增多,各地除大量采用上海电表厂生产的DS8型、DT8型三相电度表外,并购进一批瑞士华嘉公司FL246×HNY型最大需量表供工业用户使用。在校验设备方面各供电局均陆续配备新型国产或进口的标准表和电度表校验装置,以及电流互感器的校验装置,使电能计量的准确度和专业工作的深度和广度都有了很大提高。1982年,省电力试验研究所(下简称省电试所)自行研制了XDB-F2型电子式三相电度表校验装置,替换了原有的三相校验台,以后又购置了德国西门子公司生产的Nb0-19型0.05级三相标准表1只,使检验水平又提高一步。这段时间,全省各地还陆续购进一批上海电表厂生产的DS21型0.5级三相三线电度表,安装在关口计量和重要的大用户。1983年,福建首次在工业用户中试用漳州龙溪仪表厂生产的DF系列复费率分时计费电度表,并经省电力工业局鉴定推广。同年,全省8个供电局计量电度表运行总数达8.45万只,校验设备共有单相、三相标准表70只(其中单相的多为上海电表厂的DB2S型0.5级标准表,少量为英国产FS型单相标准表;三相的多为瑞士华嘉公司CFMF2EI型的标准表,部份为上海电表厂的DB5和DB4型的标准表),单相、三相电度表校验装置30台,与70年代前相比,设备状况好得多。此后,从部颁《电能计量装置管理规程》(试行)实施之日起,至1989年间,全省电能计量专业设备更新步伐明显加快。省电试所又购置了4001型和0.001级电流比例标准,FG型LX10??感应分压器以及H7-12-20型0.01级10千伏标准电压互感器各1套,并更新了HEG2互感器检验仪,正式开展10千伏电压互感器检验。在此期间,全省8个供电局也先后购置了美国奇异公司生产的IB-10型0.2级单相标准表8只,美国SC公司生产的SC-10V型0.2级单相电子式标准表37只,加拿大SANGAMO公司生产的K6型0.1级单相标准表12只,以及瑞士LANDIS公司生产的TVE102型0.1级电子式单相标准表21只。校验设备在购置国产DB?型0.1级单相标准表后,逐步淘汰0.5级DB?型机械式标准表。至1988年全省关口表及大用户计量表全部换上了0.5级或1.0级的电度表。同年,省电试所的电流互感器标准装置,通过了华东电业管理局计量办考核合格,具备了检定0.01级电流、电压互感器的资格、电流、电压2套装置还同时获得计量装置考核合格证书。
  1990年,全省在运行中的电度表总数达到15.71万只,比1983年增加7.26万只。标准表总数达170只,其中62%为电子式标准表。各供电局共有电度表校验装置51台,电流互感器校验装置12套,并具备了检验0.5级以下等级单相、三相电度表和0.2级及以下等级电流互感器的能力。其装置的性能、技术指标及自动化程度也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同时各供电局均建立了符合要求的恒温、防潮、防尘、防震、防干扰的电度表检验室及符合要求的互感器试验室,保证了量值传递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计量管理
  民国7年(1918年),福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实行电表计量时,即成立校验室,这是全省最早的校验设备与条件较好的电度表试验机构。校检室配备技士1人,技工3人。随着用电业务扩大,电表校修工人也不断增加,到1949年福州解放时,已发展到10人。其他各地电厂在解放后才逐步加强这项工作。厦门电灯公司于1953年开始在修试所中配备专职修表人员4人,负责电度表校修工作。漳州电厂到1955年设立监察校验组,配备工人5人,负责电度表装拆修理和现场校验业务。泉州电厂开始先配备校表工,经过学习筹备,1957年成立简易试表室。在此期间,福州供电所已建立有电度表记录卡制度,每1只电度表都设1张记录卡,记载电度表的规格、历次校验记录、安装处所。为加强对电度表及其配套设备电流、电压互感器的管理,该所1962年开始建立了电度表、电流、电压互感器分类明细帐,每天登记进出结存,月终盘点,使帐卡物相符。
  1978年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电力企业逐渐从生产型向生产经营型转变,电能计量更显得重要。1979年全省召开第一次电能计量工作会议后,各地供电部门普遍加强了电能计量管理工作。1982年,执行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能计量装置管理规程》(试行),统一了电能计量职责、计量人员设置及工作场所、周期检定、电度表以及互感器等各项技术要求。同年,省电力工业局根据《规程》精神修订了《福建省电能计量监督工作条例》,并在福州召开了全省电能计量工作会议,研究电能计量工作的整顿和加强这项工作的具体措施。此后,各供电单位普遍制订了整顿计划,加强基础工作,抓紧缺陷整改,并以“五率”(电度表轮换率、检验率、调前合格率、故障差错率和电量差错率)作为竞赛评比的主要内容。1983年开始,全省每年开展1次电能计量技术监督工作局际评比活动。评比细则除上述“五率”指标外,还包括关口表及大用户电表抽测质量;计量点技术资料、档案及图纸等的管理;专业人员技术培训工作、计量人员、装置管理情况;设备维修及保养工作;技术革新和改造工作,以及电压互感器二次压降测试、改造工作等。根据情况变化,细则每年修订一次,由每年选出的评比会主席单位协同省电力工业局及省电力试验研究所等单位进行年中、年终表计的抽测以及工作的互查活动,最后再进行总结评比,逐步提高计量技术监督水平。
  1985年,在开展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压降试点测试工作中,发现因压降超规定造成大量电度损失,对此引起各单位普遍重视。各供电局电能计量专业人员有计划地对主要大用户的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压降进行普查。凡压降不符合规定的回路进行力所能及的改造,对一时改造有困难的,按照测试结果向用户追补电费。经过5年对这项工作的改进,成效显著。1990年,用电在5万千瓦时以上的用户二次回路压降测试率达98.4%,不合格的加装了补偿器,全年共追补电量1686.3万千瓦时,折合人民币200万元。
  1990年,全省电能计量专业的资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基础工作已具备一定的规模。各供电局设置了电能计量专职人员,严格按规定要求开展“五率”工作,建立起标准装置、设备台帐,定期对比标准电度表,且按期送检标准器具。对用电在5万千瓦时以上的用户建立了运行卡和资料袋,做到帐、卡、袋、物一致。建立的资料有计量点一、二次图、历次轮换校验记录、事故缺陷记录、电压、电流互感器校验记录、现场试验端子图、电压互感器二次压降测试及改造记录等。省电力试验研究所已全面承担全省标准电度表、互感器的标准传递与新型设备、表计验收把关工作以及关口表、大用户电表抽测与年终互查组织工作,此外还编发技术监督简报,举办各类学习班,不断提高全省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电力工业志

《福建省志·电力工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书记述福建省电力工业的历史和现状,由述、志、记、图、表、录等组成。时限上自1900年,下迄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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