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事年表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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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329
颗粒名称: 一、大事年表
分类号: F321.1
页数: 15
页码: 239-253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土地管理的大事年表情况,介绍了从公元907年一直到1997年所发生事件的内容。
关键词: 福建省 土地管理 大事年表

内容

五代(907~960年)
  王审知在福建建立闽国,福建共开垦土地14143顷。闽王王延钧在位时,丈量田地,把田地分为三等。
  宋太平兴国五年(980年)
  宋朝遣左补阙王永、大使寺丞高象先赴闽弓量土地,以土地肥力为标准,分为五等,定出产钱。
  宋元丰六年(1083年)
  全国土地清丈,查得福建田地为11091990亩。
  明洪武年间(1368~1398年)
  福建丈量土地,编造鱼鳞图册。至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共查实福建土地14626000亩。
  明弘治十五年(1502年)
  据统计,福建共有田地13516618亩,其中官田1129085亩,占8.35%;民田12387533亩,占91.65%。
  明万历五年(1577年)
  福建全省实行“一条鞭法”,即把田赋、徭役、杂税合并折成银两,部分摊派到田亩上。明万历年间(1573~1620年)
  福建开始实施“官民一则”起科的田赋改革,取消官、民田科则的差别,按统一标准征收租税。
  清顺治十八年(1661年)
  清朝在福建沿海实行“迁界”,致使大量土地抛荒,总共39418顷,占当时福建垦田数的1/3。至清朝统一台湾后才恢复开垦。
  清康熙三十四年(1695年)
  清朝全面清丈福建沿海田地,厘正内地“经界”,建立地籍制度。
  清雍正二年(1724年)
  福建全省实行“摊丁入地”,土地成为田赋征收的唯一依据。
  清乾隆十八年(1753年)
  全省丈量土地,查得福建田地为13620688亩。
  清光绪十三年(1887年)
  清朝全面丈量土地,查得福建田地为13452111亩,其中民田12601238亩,占用地总数的93.68%,其它用地为:屯田786513亩,学田9070亩,其他官田55290亩。
  民国4年(1915年)
  福建省政府在福建设立土地调查筹备处和省经界评判会,负责土地整理工作。
  民国7年(1918年)
  设省经界局,因军阀混战,未曾开展土地丈量工作。
  民国17年(1928年)
  9月中旬中共闽西特委在永定县溪南区组建苏维埃政府,成立没收和分配土地委员会,在福建第一次进行土地革命尝试,没收全部土地,按人口平均分配。
  是年福建省民政厅增设土地科,办理地政事宜。
  民国18年(1929年)
  5月漳厦海军警备司令部在厦门设立测量处,办理市区土地测量,并先后成立思明及禾山整理土地办事处。民国22年(1933年)3月,办事处撤销。
  7月20日召开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土地问题决议案》,确定土地分配方法,实行“抽多补少”,按人口平均分配。至8月底,闽西苏区完成上百万亩土地的分配任务,80万农民分得土地。
  民国19年(1930年)
  3月18~24日召开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土地法令,重新调整土地政策,在“抽多补少”的基础上,增加“抽肥补瘦”的土地分配原则。农民分得田地后连续使用5年,5年后重新分配。
  3月闽北苏区开始土地革命运动。5月,崇安县苏维埃政府颁布土地法,提出“彻底没收地主土地归苏维埃,分配给地少或地弱的农民耕种”的土地政纲,将土地划为上、中、下3个等级,而后平均分配。
  6月中旬中共红四军前委和中共闽西特委联席会议在长汀召开。会议针对土地革命中存在的问题,确立以乡为单位,依原耕地为基础,抽多补少,抽肥补瘦,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的办法;但是,放弃了“中立富农”的政策,错误地把富裕中农当作初期富农,不加区别地当作敌人予以反对。
  民国20年(1931年)
  2月底中共闽粤赣特委召开常委第一次扩大会议,提出“重新分配一切土地”,“加紧反对富农的斗争”等“左”的土地政策口号。
  4月20日闽西苏维埃政府发布《土地委员扩大会决议案》,规定“农民领得的田地即为自己所有,有权转租或变卖、抵押,苏维埃不禁止。”“保证贫农、中农在土地革命中所得的实际利益。”
  民国21年(1932年)
  3月初中共闽粤赣苏区第二次代表大会在长汀召开,因受王明“左”倾路线影响,会议提出,在闽西已经重新分配土地的区域,应该发动雇农、贫农、中农群众起来检查,把地主家属所冒领的土地,以及富农所保留的好田,都清查出来。分田的一般原则是:雇农、贫农、中农以人口为标准,富农分坏田。
  3月18日福建省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在长汀召开。会议通过《土地问题决议案》和《土地法》,强调深入开展土地检查,收回富农所得的好田,消灭豪绅地主残余。会上宣布成立福建省苏维埃政府,内设土地部,负责开展土地革命。
  10月福建省民政厅土地科撤销,地政由民政厅第三科兼管。
  11月国民党十九路军于龙岩县设立“闽西善后委员会”,后改善后处,由驻闽绥靖公署主任蔡廷锴兼任处长,在闽西各县实行“计口授田”。
  民国22年(1933年)
  8月省民政厅拟定《福建省土地整理规程》、《福建省土地申报暂行章程》,呈报福建省政府委员会议决通过并公布施行,至次年2月废止。
  10月省政府设立土地整理处,以福州为试办区,在鼓楼、南台两地设土地申报所。
  下半年闽西、闽北苏区开展查田运动,贯彻断绝地主生计、打击富农和中农等“左”的土地政策,重新分配土地。
  民国23年(1934年)
  4月省政府制定《省会土地申报给照规则》,并公布施行。
  12月省政府制定《福建省土地登记暂行规则》。
  民国24年(1935年)
  3月省财政厅、民政厅共同拟定《福建省土地陈报章程》,提交省政府委员会第39次会议议决通过,于同年4月由省政府公布。
  4月省政府公布《福建省土地登记暂行规则》。该规则分总则、登记程序、登记簿及登记图、登记期间及登记费、罚则、附则等6章。
  5月省民政厅内设地政科,筹办各县土地陈报和全省土地测量。
  7月3日省政府颁发《福建省省会土地登记处组织大纲》。
  7月省政府核准并施行《福建省政府民政厅地政科组织规则》。
  8月省第五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在漳浦县设土地清丈处,后因业务迂缓,改称漳浦县土地清丈处。
  8月福州鼓楼、南台两个土地申报所合并,改组为省会土地登记处。
  10月省民政厅、建设厅联合制定的《福建省会房地估价委员会组织规程》公布施行。
  民国25年(1936年)
  7月省地政局成立,在各县设立土地陈报处。
  是年福建省水警总队对福建沿海岛屿进行调查,内容包括土地面积、高度以及社会、人口状况。
  民国26年(1937年)
  秋国民党经济建设委员会福建分会筹办垦务,选择荒地较多的崇安、泰宁、建宁3县为垦荒重点县,设立垦务所,从闽清、古田、闽侯、永泰、长乐等地招募垦民垦荒。后将垦荒县扩大到德化、南平、宁洋、清流、建阳、邵武等县。
  是年省地政部门开展土地编查,至民国31年(1942年),完成5期土地编查工作,共调查44个县、区。
  民国27年(1938年)
  全省开展土地评等工作,确定土地等级标准,田地分5等,农地分3等,果地分2等,荡分2等,林地分2等,房地基分4等。
  民国28年(1939年)
  3月省地政局召开第一次土地编查会议,对编查工作进行总结,议定改进方案。
  是年颁布《福建省垦民管理办法》,将安置难民与垦荒结合起来。
  民国31年(1942年)
  12月福建省实施规定标准地价(基准地价),成立标准地价评议委员会,并规定组织规程和议事规则。
  是年全省开始城镇地籍整理工作,至民国33年(1944年)底,分3期在33个县和城区进行;绘成地籍图158493幅。
  民国32年(1943年)
  国民政府先后成立龙岩县土地经济调查队、县地权调整办事处和县扶植自耕农协进会,在龙岩县试行“扶植自耕农”政策,试图变相收回土地革命战争时期苏区农民分到的土地,但遭到抵制。
  民国35年(1946年)
  5月福建省执行国民政府关于“公有土地划分原则”,将全省公有土地划分为3类,即公(国)有土地,省(市)有土地,县(市)有土地。
  民国37年(1948年)
  福建省政府通令各地拟定累进起点地价。
  民国38年(1949年)
  根据全省土地编查工作统计,全省耕地21754500亩。
  1951年
  1月5日中共福建省委发出《中国共产党福建省委员会关于加强土改准备工作的指示》,提出分期分批开展土地改革的意见。
  1月省人民政府颁布《福建省各县(市)公有房地产暂行办法》。
  2月1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各专市县立即实行土地改革令》。福建省土地改革运动正式开展。
  4月2日中共福建省委发出《关于颁发土地证的指示》,要求在农民分得土地之后,查清田亩,确定产权,颁发土地证。至1952年底,全部完成土改土地发证工作。
  8月全省各地各种类型互助组发展到6万多个,参加互助组的农民占全省总农户的20%。互助组时期,土地仍然属于农民所有。
  1952年
  春全省完成土地改革,农民分得土地,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全省共没收地主土地930多万亩。
  7月8日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州市使用私有土地暂行办法草案》,对征用土地开始实行补偿地价。
  1953年
  初级社试办范围扩大到县(市)一级,全省62个县(市)共办社160个。参加初级社的农民以土地入股分红,实行统一经营。1954年
  2月中共福建省委召开农业互助合作会议,决定把初级社试办范围扩大到区一级。到春耕前,全省已办初级社1994个,每个初级社平均有农户16.3个,占全省总农户的1.2%。到秋收后,初级社增至1.9万个,入社农户占全省总户数的11%。
  年初省内出现4个按自愿原则成立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下简称高级社),其特点是:取消土地分红,实行按劳分配。4月,试办的高级社增加到100多个。
  1955年
  9月8日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部下发(关于农业生产合作化的几个主要政策的处理意见》,主要解决入社土地的报酬以及社员的自留地等问题,原则规定土地归农民所有,但限制土地买卖和典当。
  1956年
  2月至4月全省农村掀起第二次农业合作化运动,经过转社、并社、扩社以及新办,共建成6400多个高级社,入社农户占总农户的62%。农村大多数土地为合作社所有。
  是年全省耕地面积2231.9万亩,为历史上耕地面积最多的年份。
  1957年
  4月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在基本建设中节约用地的指示》,同年7月29日,再次发布《关于迅速检查与严格控制基本建设用地的意见》,除重申节约用地外,特别强调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春全省基本实现高级农业合作化,标志着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入社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
  1958年
  1月6日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对全省征用土地的补偿地价作出规定,由省计委和省民政厅负责这项工作。
  是年全省农村掀起“公社化”高潮,农业合作社并为政社合一的农村人民公社。土地属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公社社员可经营少量自留地。
  1962年
  7月12日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厅发出《关于催报基建征用土地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的函》,要求各专、市、县立即组织力量,对基本建设征用土地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
  1963年
  4月12日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计委、省民政厅《关于严格审查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联合报告》。同年11月19日,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征用土地批准权限规定的通知》,规定土地征用须经省人委批准。
  1964年
  5月福建省组织省、专、县计委和有关部门干部600多名,先后在建阳、龙海、宁化、武平、连江、霞浦、同安、晋江、长汀、福州郊区等地,开展农业土地利用长期规划的试点工作,至8月中旬,完成各试点的初步规划。
  是年省人民委员会制定《福建省围垦海滩十年规划》,确定以小型为主,大、中、小相结合;以社队为主,国营、集体并举;社队集体围垦,以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等围垦方针。至次年,共围垦12.4万亩。
  1965年
  3月30日省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严格控制征用土地的几项暂行规定》,适当下放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权限。
  1967年
  7月8日省军事管制委员会生产指挥部下发《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规定凡国家建设用地征用须统一报省军管会审查批准。
  1969年
  1月27日省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严格控制征用土地的通知》,停止征用非生产建设用地,征用50亩以上土地须报省革委会批准。
  1979年
  全省开展第二次土壤普查,1985年结束。对水田、旱地、山林的土壤生产力进行综合测定,各分为3个等级。
  1981年
  全省开展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至1984年底,全省99%以上的山地和林地都明确了权属,颁发山林权证书。
  1982年
  3月省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农村建房用地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3年
  7月成立福建省征地拆迁移民管理局,由省计委代管。
  9月福建省农业厅设立土地管理局,管理农村土地。
  1984年
  7月14日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厦门经济特区土地使用管理规定》。
  8月13日省人民政府颁布《福建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实施办法》,与《关于农村建房用地管理的暂行规定》配套,控制城乡居民建房用地的过快增长。
  9月29日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福建省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办法》。
  是年全省对滩涂、浅海的养殖开始实行确权使用制度,至1985年底,确权任务基本结束。确权后,向有关单位和用户颁发滩涂、浅海使用证。
  1985年
  4月30日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业区划委员会、农业厅、林业厅、测绘局《关于开展我省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的报告》,提出分别在1985年底、1990年,完成全省土地利用现状概查和土地利用现状详查任务;在省农业区划委员会下设土地资源专业组,具体领导这项工作。
  5月2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建设用地提取和使用征地管理费的暂行规定》,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管理费,由当地政府征地机关按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助费的总额,向用地单位提取,由各级政府征地机关掌握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是年全省土地概查汇总工作完成,查得全省土地面积计18428.59万亩。
  1986年
  5月13日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的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土地管理,迅速制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的现象。
  5月2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福建省征地拆迁移民管理局与省农业厅土地管理局合并,成立福建省土地管理局,为一级局建制,下设办公室、人教处、计财处、国家建设用地管理处、乡村建设用地管理处、资源规划处、综合处。
  5月23日省人民政府发出通知,加强水口水电站库区工作,成立省人民政府水口水电站库区工作办公室,人员由省土地管理局、电力工业局、建委、交通厅、林业厅、农业厅等单位抽调组成,挂靠省土地管理局。
  8月12日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福建省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政策、法规,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1987年
  2月19日福建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后又经过1989年9月15日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1992年8月29日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1994年9月16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先后3次修改。
  3月9日至7月16日福建省土地管理局与福建建筑工程学校联合举办首期土地管理干部岗位培训班,来自省内51个地(市)、县(市、区)土地管理局的58名学员全部通过结业考试。
  3月14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试行)》。从当年4月1日起执行。同时,停止执行《福建省非农业建设使用耕地缴纳垦复基金的暂行规定》。
  6月19日省农业区划委员会土地资源专业组下达《福建省土地利用现状详查工作方案》。
  7月24日省土地管理局、农业厅联合转发国家农牧渔业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在农业结构调整中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的联合通知》,要求各地制定实施办法时,对调整粮食面积从严掌握,把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1987年省下达计划的2900万亩。
  7月28日省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管理干部普及基本知识教育的通知》,执行国家土地局关于在1990年前完成土地管理干部普遍接受一次教育的任务。
  8月5日省土地管理局发出《关于清查非农业建设用地中国家和集体单位违法占用的处理意见》,对违法占用问题,按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及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福建省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办法》进行处理。
  8月19日省土地管理局在龙岩市召开建立健全机构网络和干部培训工作会议,要求健全全省土地管理机构五级网络,完善机构设置、编制和人员结构;确定省、地(市)、县(市、区)培训的对象和计划。9月14日至12月29日省土地管理局举办第二期土地管理干部岗位培训班,以国家土地管理局编写的《土地管理基本知识》为教材;来自41个地、县土地管理局的48名学员全部通过学习考试。
  是年全省开始实行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各地总结推广建房不占耕地和建房“用一补一”、“用一补二”的经验和做法,促进全省土地开发利用工作的开展。从1988年开始,福建省将土地开发计划纳入国民经济计划,特别是耕地开发计划作为指令性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
  是年省土地管理局在龙海县进行土地登记发证试点;次年,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在全省铺开。
  是年省土地管理局组织力量对福州、厦门等沿海地区的房地产状况展开调查,并派人到上海、深圳等地考察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情况,吸取经验,制定全省土地制度改革政策和方案。
  1988年
  1月调整省土地管理事局职能处室,设办公室、人教处、计财处、建设用地管理处、政策法规处、地籍管理处、监督检察处。
  2月6日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农业承包管理规定》,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发包、承包、权属、转让、更变、纠纷调解等作出规定。
  2月11日福州市首次公开招标拍卖国有土地,拍卖五四路一幅3090平方米的土地。参加这次竞投的30多家内资和中外合资的房地产公司,经过20多次竞价,最后以458万元的价格由华升公司竞得,其价格每平方米为1480多元。
  5月18日至19日召开福建省土地学会会员代表大会,会上通过《福建省土地学会章程》,选举产生第一届理事会。
  7月4日至8月17日举办福建省土地管理基本知识辅导员培训班,为地、市土地管理局培训辅导骨干,46名学员都领到土地管理基本知识教育合格证书。
  8月2日颁布《福建省土地监督检察工作制度》。
  11月24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从11月1日起施行。
  11月省土地管理局发出《关于建立建设用地季报表制度的通则》,以便及时掌握全省建设用地情况。
  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在职干部个人建房管理的规定》。
  年底《福建土地研究》(季刊)创刊。
  是年组织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南平、三明、永安、石狮、宁德、泰宁、沙县等60个市、县开展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工作。自1988年开始至1996年,完成闽东南城镇体系规划、全省城市(含县城)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是年福州市被定为全国城市土地定级试点市。次年,全省各城镇逐步开展土地分等定级工作,至1997年底基本完成。
  是年全省开展城镇土地申报登记工作,同时开始进行城镇土地权属调查工作,该项工作至1997年底全部完成。1989年
  1月7日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并审议省土地管理局局长叶文鉴代表福建省人民政府作的《关于福建土地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作出《关于切实加强土地管理的决议》。
  2月2日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发出通知,决定自1989年4月1日起在全省实行建设项目挂牌用地制度,以方便群众和执法部门监督。
  2月2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推出总面积14397平方米的5幅国有土地的转让使用权,公开竞投。
  3月7日省长王兆国在省土地管理局就三明、龙岩等地土地开发实行“用一开一”或“用一还二”措施情况的汇报信中批示:“我很赞成三明市、龙岩等地占地还田的办法(报纸也登了、电视也广播了),可积极总结、推广这方面的经验。”
  5月5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意见》,要求成立各级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并组织相应的工作班子,落实经费,开展试点工作。
  6月7日省土地管理局颁布《福建省居民建房用地审批公开制度》,决定从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实行建房用地审批“七公开”。
  6月7~10日全省土地管理工作会议在福州召开,总结交流经验,部署工作。
  7月22日省土地管理局、计委、财政厅、农业厅联合发出《关于落实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的通知》,决定从1989年起,将土地开发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7月31日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发出《关于在我省土地管理人员中开展“五查”工作的通知》。
  7月至1991年12月省土地管理局与省乡镇企业管理局联合组织人员对8个地(市)的乡(镇)企业现状进行调查,并进行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编制工作。至1991年底,共调查27个行业、430多家乡镇企业,取得2万多个数据,共同制定(福建省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定额指标》,1995年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为乡(镇)企业建设用地管理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提供依据。
  8月9日省人民政府召开第五十二次专题会议,研究福建省外向型建设用地问题。省长王兆国和副省长施性谋参加会议并讲话。
  9月4日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发出《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研究我省外向型建设用地会议纪要>的通知》,提出6条贯彻意见。
  12月14日省人民政府颁布《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获得所需土地使用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应当履行的责任、义务和享有的权利等,均做了具体规定。
  是年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制定“开源与节流”、“用地与造地”并举的方针,提出实行“用一造一”,有条件地区“用一造二”,实现用、造耕地基本平衡。当年,新开土地56165亩,为30多年来福建首次出现造地多于用地的年份。
  是年全省开展创建土地管理“四无乡(镇)”活动,“四无”即无擅自占地、无少批多占、无越权审批、无未批先用。1990年
  2月李鹏总理视察厦门海沧投资区。
  3月10日省土地管理局下达《福建省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工作检查验收办法(暂行)》。该办法指明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检查验收的目的和依据,规定建立三级检查验收制度,提交检查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以及检查验收的内容与要求。
  3月30日省土地管理局发出《关于在土地管理系统大力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通知》。
  6月2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旨在全面安排、合理布局、科学利用土地资源,加强耕地资源的保护,以稳定福建省农业基础。
  10月1日开始在全省试行乡级土地管理人员守则,共6条。
  年底全省基本完成国家土地管理局下达的第一轮基本知识教育任务,有2750人获得土地管理基本知识教育合格证书,占全系统应受教育人数的90%以上。
  是年省土地管理局先后编制《福建省外商投资用地报批程序》、《外商投资预约用地程序》、《预约用地申请书》、《预约用地协议书》、《沿海地区协议批租参考地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合同书》等规范性文件,将外商企业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1991年
  2月1日中共福建省委书记陈光毅在全省农村工作会议上讲话,提出要加强土地开发,包括耕地开发、山地开发和海域开发。
  3月25日全省土地管理系统廉政建设汇报会在福州召开,全省共有282个单位、665名个人由于廉政建设成绩突出而得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
  3月省土地管理局发出通知,决定用3年时间整顿乡(镇)土地管理所。
  4月11日福厦路沿线土地管理部门“共建福厦文明路”第三次联席会议在惠安县召开,交流总结清查福厦路两侧非农业建设用地、创建文明路的经验,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4月18日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召开1990年度“军民共建福厦文明路”表彰大会,福建省土地管理局获“发挥部门职能、取得显著成效”单项奖励。
  4月福建省土地利用规划院成立。
  5月17日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鼓励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暂行规定》,明确外商投资开发成片土地的审批权限、办理程序和优惠政策。
  5月20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举办的首期乡镇土地管理人员岗位教育电视培训班结业,全省有518名学员获岗位教育合格证书。
  5月2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福建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5月福建省成立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正式开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6月25日全省开展第一个“土地日”宣传活动,主题为“土地与国情”。
  7月1日省人民政府颁布《关于下放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
  9月13日省土地管理局发出》关于在全省乡镇土地管理所开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工作的通知》,将整顿乡(镇)土地管理所工作纳入社教轨道;至次年3月,第一期社教结束。10月1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11月6日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干部个人建住房管理规定(试行)》。
  11月省土地管理局制定《福建省土地监督检察工作公开和监督暂行规定》。
  12月1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保护和稳定耕地的几点规定》。
  12月3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办法》,规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对使用的国有土地,只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地下资源、埋藏物均属国家所有。同时,规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申请用地的程序以及应履行的手续等。
  是年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部署,将马尾区、永安市、永定县和龙海县列为开展编制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试点。翌年,试点工作结束。
  1992年
  2月15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房地产经营中存在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提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的措施。
  2月福建省地产事务部成立。
  3月2日省土地管理局发出《关于第二期乡镇土地管理所、站开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工作的通知》,决定从3月到9月在全省一半以上的乡(镇)土地管理所(站)开展社教。
  3月13日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土地管理局《关于改革省重点建设项目征地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3月全省对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用地开始推行土地预约制度。
  4月福建省土地管理局与省农业厅、林业厅、水产厅、建委等有关部门联合开会,研究部署编写全省土地利用规划工作,确定了指导思想,规定编写进度和分工。
  6月25日全省开展第二个“土地日”宣传活动,主题为“土地与改革”。
  6月成立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土地行政复议领导小组。
  7月3日省土地管理局发出《关于1992年全省土地管理系统“纠风”工作重点治理项目的通知》,指出重点是继续抓好《关于实行居民建房用地审批公开制度》的落实,继续执行《福建省土地监督检察工作公开与监督暂行规定》,抓好端正行业作风工作。
  8月2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规范土地交易市场,堵塞土地流失漏洞。
  8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中有关国家建设用地审批权限条款,下放土地审批权限。
  8月省土地管理局印发《福建省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试行)》,作为各级土地管理局评估各种用地基准地价的参考。
  是年开始编制全省国土规划,于1994年完成《福建国土开发整治总体规划(1994~2020)》编制工作。
  1993年
  1月1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福建省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市场管理试行办法》。
  1月13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加强城镇土地管理的意见》,要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城镇土地的管理和开发,促进城镇土地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进一步繁荣和规范社会主义土地市场。
  2月5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开发区和城镇建设占用耕地撂荒通知>的意见》。
  2月23日省土地管理局下发《福建省土地管理第二轮岗位培训实施意见》,提出在“八五”期间完成对土地管理系统“两类七岗”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3月7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批准《福州市保护城市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若干规定》。
  3月13日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严格土地管理,不得层层下放土地审批权限,开始纠正由于放宽土地审批权限造成的土地管理失控局面。
  3月30日召开福建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领导小组组长、副省长刘明康主持会议,局长叶文鉴、副局长倪希锴汇报了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开展情况、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工作方案与技术方案;会议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提出具体要求。
  3月省人民政府成立福建省土地估价委员会,局长叶文鉴任主任委员。
  5月福州市创办全国首家规范化地产市场。
  6月8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施行《福建省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试行)》、《福建省工业成片土地开发基准地价(试行)》。
  6月16日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成片土地开发项目开发面积应不小于20公顷;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向开发企业出让土地使用权,应明确地块范围、用途、年限、出让金及其支付方式、土地使用与转让的条件等;对开发企业申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许可证的条件,以及交纳有关税费、基金等问题亦作明确规定。
  6月24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耕地开发承包经营者享有的权益及审批程序。
  6月25日全省开展第三个“土地日”宣传活动,主题为“土地与经济”。
  6月28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6月中共福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在省土地管理局设纪检组,为派驻机构。
  6月福建省地产评估中心成立。
  7月8日省土地管理局发出《关于进一步搞好专项治理,把土地管理部门纠风工作引向深入的通知》,规定当年纠风工作主要是建立规范土地批租制度和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涉及农民负担的三项收费。
  9月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该办法共分总则、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使用权终止、罚则、附则等8章。
  10月7日至9日全省土地管理系统反腐纠风工作会议在浦城县召开,讨论通过《关于全省土地管理部门开展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12月4日省土地管理局发布《省土地局处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是年省人民政府组织由省土地管理局、建委、计委、经贸委、监察厅、法院、开放办等单位参加的开发区联合检查组,先后3次到开发区调查研究,对成片开发出让合同进行全面清理。
  是年全省土地详查工作全部结束。全省共投入4000多人、资金4800万元,查得全省土地总面积123653.04平方公里(含金门、马祖等岛屿),折18547.9万亩。
  1994年
  2月1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重申严格审批制度;2月15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存在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2月24日省土地管理局发出通知,实行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持证上岗制度,从7月1日起执行。
  5月23日省土地管理局下发《关于全省土地管理系统开展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当年,先后开展了清理乱收费、清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清理占用企业财物等不正之风。
  6月14~15日召开福建省土地学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福建省土地学会第二届理事会。
  6月25日全省开展第四个“土地日”宣传活动,主题为“土地与市场”。
  6月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在视察福建惠安县走马埭基本农田保护区时指出:“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
  7月25日福建电子计算机公司宣告破产。省土地管理局派人参加清算组,按国务院国有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有关规定,对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问题进行处理;开始参与企业改制工作。
  9月16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同时,重新修订《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建设用地征用方面的条款,再次严格审批权限。
  10月10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制止侵占、滥用国有良种场耕地报告》。
  10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试点工作报告》,要求各地认真组织实施。
  是年省土地管理局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下达的任务,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工作。至年底,全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94101片,面积1504.65万亩。
  是年据统计,从1950年至1994年底,全省共建成大小围垦工程930多处,总面积121.67万亩,形成可耕地面积103.8万亩、水面16.87万亩。
  1995年
  1月19日省人民政府发出通知,要求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外的耕地管理工作。
  1月省土地管理局开始施行基本农田使用许可证制度,得到国务院肯定,认为是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的一项创举,值得推广。
  年初省土地管理局会同省农办、省农业厅,并邀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督查处、省人大农经委、省政协经科委等单位组成联合抽查组,重点抽查9个地(市)、35个县(市)、71个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情况,重划、补划了23983亩基本农田。
  2月22~24日全国土地管理厅、局长会议在福州举行。国家土地管理局局长邹玉川,中共福建省委常委、福州市委书记习近平等领导与会,会议贯彻全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提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意见。
  2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浦城、漳平、华安、宁化、闽清、尤溪6县(市)列为第一批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省级试点单位。至1996年4月,浦城、漳平、尤溪、闽清4县(市)通过省级达标验收。
  6月25日全省开展第五个“土地日”宣传活动,主题为“土地与法制”。
  8月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省土地管理局调整处室结构,内设办公室、人教处、计财处、土地法规监察处、地籍管理处、土地利用规划处、建设用地管理处、土地资产管理处;另设监察室和纪检组两个派驻机构。
  9月29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福建省土地监察条例》。
  10月11日省人民政府同意授权省土地管理局审批减免属于《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所列的国家兴办的水利、交通、能源、公共福利事业项目的基本农田开发基金。
  10月2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福建省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补充规定》。
  12月福建省土地管理教育培训中心成立。
  是年省土地管理局对福建省所属海岛进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统计,全省沿海23个县级行政单位计有1072个岛屿,总面积1108944.4亩。
  是年全省开征土地增值税。
  1996年
  1月28日省人民政府颁布《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确定滩涂围垦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以及其他形式从事滩涂围垦,保护依法从事围垦的单位和个人。
  1月台湾土地访问团来闽进行学术交流。
  1月3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福建省开发耕地专用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乔石视察龙海角美开发区。
  5月15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该条例对全省土地登记的有关事宜做了详细规定。
  6月25日全省开展第六个“土地日”宣传活动,主题为“土地与发展——保护我们的生命线”。中共福建省委书记陈明义为“土地日”活动题词:“贯彻好土地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8月福建省土地监察直属大队成立。
  8月编制完成《福建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议后,报送国务院审批。
  9月省土地管理局与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成立土地行政执法联络组;12月,与省监察厅联合成立土地行政执法联络室。办公地点均设在省土地管理局法规监察处。
  9月至10月省土地管理局局长叶文鉴赴瑞典、瑞士、土耳其等国家参观考察土地管理工作。
  11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年底各地(市)政府执行国务院指示,实行县土地管理局对乡(镇)土地管理所的垂直领导和省辖市对规划区内土地的垂直管理。
  1997年
  1月福建土地学会代表团赴台湾参观访问和学术交流。
  2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安、武平、古田3县(区)为第二批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省级试点单位。
  4月10日省土地管理局发出《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要求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政策,加强农村土地收费管理。
  5月23~24日全省土地管理工作会议在福州召开,主要研究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的措施。中共福建省委书记陈明义、省长贺国强,国家土地管理局局长邹玉川到会并作重要讲话。省土地管理局局长林方磊作开展非农业建设用地大清查工作的部署讲话,副省长潘心城作会议总结。
  5月30日省土地管理局下发《1997年全省土地管理系统纠风工作要点》。
  5月省土地管理局举办全省土地管理系统聘用干部训练班,617名学员考试及格,转为正式干部。
  6月25日全省开展第七个“土地日”宣传活动,主题为“土地与国家——爱护我们的家园”。
  6月省土地管理局主持修订《福建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8月2日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若干问题的决定》。
  9月省人民政府颁布《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审批程序规定》,简化审批程序。
  10月7日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省特邀土地监察员制度,首批聘请萧文熙等15人为省特邀土地监察员,期限两年。
  10月25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福建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11月省土地管理局发出《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决定建立“用地预审意见书”制度。
  11月省土地管理局局长林方磊赴德国考察土地管理工作。
  年底全省基本完成国家土地管理局下达的第二轮岗位培训任务,全省2652名乡(镇)土地管理人员获省土地管理局颁发的上岗证。
  是年全省土地管理部门建立用地审批报备制度。
  是年全省土地管理系统开展职业道德建设活动。
  是年省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领导小组组织全省3.4万多人的清地队伍,对1991年1月至1997年4月间的非农业建设用地进行大规模清查,清查的重点是:成片土地开发项目和乡镇工业区用地;沿海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全省高尔夫球场用地;城镇郊区及国道、省道两侧用地。根据清查结果,处理违法用地案件。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本书记述1997年以前,福建省土地管理的历史与现状。分为土地资源现状、地籍管理、建设用地管理和机构与队伍等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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