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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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321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机构
分类号: F301
页数: 8
页码: 223-230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土地管理机构的发展历程,包括民国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机构设置和演变。省级土地管理机构在1986年合并成立福建省土地管理局,下设多个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省的土地管理和开发利用。地(市)、县(市、区)及乡(镇)级也设立了相应的土地管理机构。
关键词: 福建省 机构 土地

内容

一、省级
  (一)民国时期
  民国4年(1915年),福建省政府在福州设立土地调查筹备处,并设立省经界评判会,不久并入省财政厅。民国7年(1918年),设省经界局,因军阀混战,未曾开展土地整理工作。
  国民党南京政府成立后,于民国17年(1928年)在省民政厅增设土地科,办理地政事宜。民国21年(1932年)6月,地政事宜归民政厅第三科兼管。次年10月,复设土地整理处,筹办全省地政事宜;并以福州为试办区,在鼓楼和南台两地分设第一、第二土地审报所。民国24年(1935年)5月,复设民政厅地政科,下设行政、.技术两组,主管各县土地陈报和筹划全省土地测量事宜;次年3月,撤销地政科,改设福建省土地局。7月,省土地局改称省地政局,直属省政府,王雍皞、张果为、林钦辰、赵钜恩等人先后任局长。地政局内设三科,第一科负责总务,第二科负责土地行政,第三科负责测量技术;同时,另设视察员室,巡视各机关业务。到抗日战争前夕,直属省地政局的有福州土地登记处、各县土地陈报处(下设土地陈报编查队、土地陈报调解委员会两个临时机构)、漳浦县土地清丈处。
  抗日战争爆发后,省会内迁,地政工作成效殊微。抗战胜利后,省地政局内设机构增加会计室、统计室和人事管理员室,原视察员室裁撤。福建解放后,省地政局由省军管会接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福建省人民政府成立后,土地管理分别由不同部门负责,或由有关部门各管一个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福建城乡地政由民政、财政、农业部门分管。1954年7月,省计划委员会成立,基本建设征地工作由计委管,民政部门不再兼管地政工作。1956年,省农业厅设土地利用局,1957年改为土地利用处,1958年改为农场管理处,不久即撤销。1958年,成立省基本建设委员会,计委仍保留基本建设计划处,负责建设用地审批。
  60年代起至70年代末,省计委与省建委数次分合,土地利用管理工作以计委为主,农村土地的调查、开发、利用、改造、规划、保护等工作,分别归农业、林业、水利水电、水产、农业区划、环保等部门负责。其间,“文化大革命”前期,建设用地审批由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负责,财政部门不再管理地政事宜。1979年,房地产工作由建委主管。
  1983年7月,成立福建省征地拆迁移民管理局,负责城镇土地征用及拆迁移民工作,由省计委代管;省建委恢复后归建委管。同年9月,省农业厅设土地管理局,管理全省农村土地勘察与统计、土地利用及土地权属。
  1986年5月22日,省人民政府决定,由省征地拆迁移民管理局与省农业厅土地管理局合并成立福建省土地管理局,为一级局建制,统一管理全省土地。省土地管理局下设“一室六处”,即办公室、人事教育处、计划财务处、国家建设用地管理处、乡村建设用地管理处、资源规划管理处、综合处。
  1988年1月,撤销资源规划管理处、综合处,增设政策法规处、地籍管理处、监督检察处;国家建设用地管理处与乡村建设用地管理处合并,成立建设用地管理处。调整后仍为“一室六处”,即办公室、人事教育处、计划财务处、建设用地管理处、政策法规处、地籍管理处、监督检察处。
  1991年4月,成立福建省土地利用规划院;1992年2月,成立福建省地产事务部;1993年6月,省纪检委在局内设纪检组,为派驻机构。同月,成立福建省地产评估中心。1994年,省土地管理局计有7个行政处(室)、3个直属事业单位、1个派驻机构。
  图8-21994年福建省土地管理局机构系统图
  1995年8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福建省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关于福建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福建省省级党政机构开展“三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确定福建省土地管理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提出福建省土地管理局的主要职能是:加强全省土地、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工作,从侧重土地资源管理转为资源和资产并重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充分发挥土地资产的效益,促其保值增值,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保证土地供需基本平衡,积极培育和完善土地市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为此,再次调整处室,撤销政策法规处、监督检察处,增设土地法规监察处,土地利用规划处、土地资产管理处。调整后,省土地管理局下设“一室七处”,即办公室、人事教育处、计划财务处、土地法规监察处、地籍管理处、土地利用规划处、建设用地管理处、土地资产管理处,另设派驻机构监察室。
  1995年12月和1996年8月,相继成立福建省土地管理教育培训中心和福建省土地监察直属大队等2个省土地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1997年底,省土地管理局下属8个职能处(室)、5个直属事业单位、2个派驻机构。
  二、地(市)、县(市、区)及乡(镇)级
  福建省地、县有土地机构始于本世纪20年代末。
  民国18年(1929年)5月,漳厦海军警备司令部在厦门设立测量处,办理市区土地测量,并于同年10月和次年5月,先后成立思明、禾山整理土地办事处。民国22年3月,办事处撤销,业务先后移交思明租赋整理处、厦门市政筹备处、厦门特种公安局及厦门市政府、禾山特种区署接收兼办。
  民国21年(1932年)11月,国民党十九路军入闽“围剿”苏区,于龙岩县设立闽西善后委员会,后改闽西善后处,由驻闽绥靖公署主任蔡廷锴兼任处长,并在闽西各县设立善后分处,在闽西各被占领苏区县内实行“计口授田”。次年“闽变”失败,善后处无形解散,计口授田工作亦未克全始终。
  民国22年(1933年)10月,福建省政府设立土地整理处,以福州为试办区,在鼓楼、南台两地设土地申报所,负责办理土地申报事宜。民国24年5月,省民政厅地政科成立,主管各县土地陈报和全省土地测量。当年8月,将福州两个土地申报所合并,改组为省会土地登记处。同时,第五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在漳浦县设区土地清丈处,后因进展缓慢,仅在漳浦开展清丈业务,改为漳浦县土地清丈处。
  民国25年7月,省地政局成立后,在各县设立土地陈报办事处,并附设各县土地陈报编查队和土地陈报调解委员会。抗日战争前夕,先后在仙游、同安、永春、德化、莆田、建瓯、永安、南安等已完成土地陈报编查的县设地政科。在陈报工作较优的闽侯、古田、沙县、建阳、宁德、长乐、惠安、永泰、武平、闽清等10个县的政府第二科设专办地籍科员。
  抗日战争时期,福建省政府在龙岩县试行“扶植自耕农”政策。民国31年(1942年)春,任命省地政局秘书林诗旦任龙岩县县长,次年6月,在龙岩县专门组建土地经济调查队。9月,成立县地权调整办事处,由林兼任处长,并设置扶植自耕农协进会,于各乡设建农协进会及地价评估委员会,分5期在20个乡实施“扶植自耕农”方案,并准备推广到南平、永安、宁化、清流各县。因该政策与方案试图改变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分地结果,遭到农民坚决反对,最后不了了之。
  抗日战争胜利后,于各县政府成立地政科或地政股、地籍股,主要开展地籍管理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86年前,各地、市、县未有专门的地政管理机构,民政、财政、计划、基建、农业、林业、水利水电、房地产、水产等部门都先后分管地政或负责某一方面的土地工作。
  1986年后,各地根据中央及省人民政府有关实行土地统一集中管理的指示精神,相继成立土地管理机构,到1987年底,基本建成从省到村的5级土地管理网络。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有97%成立土地管理局,80%的乡(镇)建立土地管理所(站),没有建立所(站)的,也配备了土地管理员,行政村基本配备了兼职土地管理员。
  1994年8月,国务院指示,深化土地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土地管理机构垂直和双重领导体制。1995年至1996年,福州、龙岩、漳州、厦门、莆田、南平、三明、泉州、宁德等9个地、市政府先后下文,决定县土地管理局对乡(镇)土地所实行垂直管理,省辖市土地管理局对规划区内的土地管理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土地管理体制改革后,乡(镇)土地管理所改为县(市)土地管理局派出机构,市辖区土地管理局改为市土地管理局派出机构。到1997年底,75个县(市、区)基本建立对乡(镇)的垂直土地管理体制,占全省的91.5%。全省地(市)及地级以下各类土地管理行政和事业机构共990个,其中行政单位436个,事业单位554个。
  地(市)土地管理局行政科(室)设置,漳州、三明、泉州、莆田、龙岩、南平、宁德等土地管理局一般为5~9个,主要是办公室、计划财务、地籍管理、建设用地管理、土地法规监察、土地资产管理、土地规划保护、人事教育、纪检监察等科(室)。福州市土地管理局、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下设处,其中福州市局增设人事、科技宣传等处,厦门市局统管土地、房产,下设15个处(室),即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宣传教育处、计划财务处、法规监察处、建设用地管理处、土地批租管理处、房地产权籍管理处、房屋管理处、房屋修缮管理处、综合管理处、测绘管理处、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处、纪检会。各县(市、区)土地管理局下设3~5个科(股、室),主要是秘书(办公室或综合科、股)、用地、地籍、监察、计财等科(股、室)。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本书记述1997年以前,福建省土地管理的历史与现状。分为土地资源现状、地籍管理、建设用地管理和机构与队伍等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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