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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一、执法监察体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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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308
颗粒名称:
一、执法监察体系
分类号:
D916.4
页数:
3
页码:
196-198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土地管理局针对乱占耕地、滥用土地的情况,大力进行非农业用地清查,并设立土地监察机构,建立五级土地执法监察网络,分级管理。同时,加强培训,提高监察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通过建立法院派驻土地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联络机构和土地公安机制,减轻执法难度。
关键词:
福建省
土地管理
法制建设
执法监察体系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福建无专门的土地监察机构。其时,虽有些类似土地监察的行政行为,但内容侧重于土地权属的管理、田亩的丈量核实等,主要为征收土地赋税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30多年间,土地监察工作,或由征地部门附带承担,或由有关单位各负其责,或由政府视需要而临时统一组织检查组进行,其内容大多是调查处理土地纠纷,检查建设用地征而不用造成的土地荒芜浪费,查处占地建房等等。
1984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福建省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福建省建设委员会所属省征地拆迁移民管理局和福建省农业厅土地管理局为福建省土地管理机构。省征地拆迁移民管理局主要负责管理福建省范围内国家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检查监督《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福建省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福建省农业厅土地管理局主要负责福建省土地资源的规划使用和管理乡镇企业、集体和个体建房用地,检查监督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有关农村建房用地等规定的贯彻落实(1987年1月1日,《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后同时废止)。此时,这两个机构担负起较为具体的土地监察责任。但是,它们分属不同的主管部门,在土地管理与监督工作中也多有交叉之处,因此在处理有关事宜时,常有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
1986年5月,新成立的福建省土地管理局针对当时乱占耕地、滥用土地的严重情况,根据中央7号文件和闽委9号文件精神,按照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的部署,在福建省范围大力进行非农业用地清查。在福建省土地管理局设立乡村建设用地管理处,主要负责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和乡村建设用地管理业务。1988年改为监督检察处,负责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并在短时间内规范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程序和文书格式,迅速开展经常性的土地执法监察活动,形成较为完整的土地监察体系。
同时,部分县、市还设有事业性土地监察中队(队),负责本地区日常的巡逻检查、案件调查取证等工作。作为福建省土地监察试点单位的晋江县土地管理局、福州市土地管理局,设有直属土地监察队。晋江县土地监察队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于1986年6月成立。福州市土地监察大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于1987年4月成立,事业编制30人。监察队成立后,即履行土地监察业务,并在公、检、法机关的配合下,处理了大量违法占地和土地纠纷案件。福州市土地管理局还被推荐为国家联合开展土地监察试点单位。到1988年,各地(市)、县(区)土地管理局也先后设立土地监察科(股),负责各地(市)、县(区)的土地执法监察。
1989年,福建省已基本形成省、地(市)、县(区)、乡(镇)、村的五级土地执法监察网络,分级管理,尤其是建立与完善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乡(镇)土地管理执法网络。乡(镇)建立土地管理所,作为县(市)土地管理局派出机构。一般每个乡(镇)土地所有3~5人,大的乡(镇)配7~8人,均确定专职监察人员1~2人。有的乡(镇)由村干部组成一支平时分散执法、集中执行任务的监察队。行政村由村主干1~2人兼土地管理员,大部分行政村成立了土地管理小组。为了提高土地执法监察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省、地(市)、县各级土地管理局先后举办200多期土地执法监察业务培训班。1989年至1993年,仅省土地管理局就举办4期,直接培训土地监察业务骨干近400人,取得良好效果。
1993年,福建省大力创建法院派驻土地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联络机构和土地公安机制,以减轻执法难度。据统计,当年福建省设立土地执法联络室、执行室、巡回审判庭、土地审判庭的市、县近30个,建立土地公安机制的市、县有12个。组建这些机构后,原先办一个案件需要1~2个月甚至半年以上,后来一般1个月内就可办妥。
1995年4月,福建省土地管理局与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制定《福建省土地行政执法和土地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保障依法、准确、及时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正确执行土地违法处罚决定,加强和改善土地行政执法工作。
1995年8月,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福建省土地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政策法规处与监督检察处合并为土地法规监察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拟定福建省地方性政策法规,监察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福建省范围内的执行情况。
1996年9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土地管理局成立土地行政执法联络组,具体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和福建省土地管理局法规监察处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土地法规监察处。与此同时,要求各地(市)、县(市、区)人民法院、土地管理局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建立完善土地行政执法联络组和工作制度,保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
1996年12月,成立福建省土地行政执法联络室,具体由省土地管理局土地法规监察处和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有关人员组成。福建省土地行政执法联络室设在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土地法规监察处,每星期二为联络室成员固定联合办公时间。
1997年3月,福建省土地监察直属大队挂牌办公,负责案件调查、取证及处理等工作。该大队为事业机构,系福建省土地管理局直属土地执法机构,土地法规监察处给予业务指导。
1997年9月,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土地管理局联合发布《土地违法犯罪案件移送查处的暂行规定》,加大土地执法力度。
1997年10月,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聘请萧文熙等15位省直机关和各地(市)、各民主党派政协委员与离退休老干部,为首批福建省特邀土地监察员,以加强社会监督。
福建省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加强与法院、纪检、公安等执法执纪部门联系,建立土地执法联络机构,提高土地管理部门的执法权威,减轻土地执法的难度。福建省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与法院、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现已成立62个联合执法机构,执法联络人员达296人。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本书记述1997年以前,福建省土地管理的历史与现状。分为土地资源现状、地籍管理、建设用地管理和机构与队伍等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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