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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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302
颗粒名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分类号: D622
页数: 9
页码: 181-189
摘要: 本文记述了改革开放后,福建省逐步完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主要类型包括综合类、地籍管理类、耕地管理类、建设用地类、土地税费征收类、土地监察类等。
关键词: 福建省 土地管理 法制建设 立法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78年,土地政策、法规主要是根据形势需要来制定。改革开放之后,尤其在1986年以后,土地立法摆上议事日程,系统、全面地展开立法工作。根据国家土地法律、经济发展需要与土地管理的实际情况,福建省制订一系列地方法规、规章,逐步完善福建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土地法规主要由福建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起草,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经修改后或呈福建省人民政府,或呈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颁布施行。这些土地管理法规、规章以及有关的政令性文件,按其性质或管理对象,主要有综合类、地籍管理类、耕地管理类、建设用地类、土地税费征收类、土地监察类等6个类型。
  (一)综合类
  1986年6月25日,全国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并决定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土地管理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1987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行《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国家土地管理的基本大法,《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是福建省土地管理最重要的地方性法规,简称为“两法”。“两法”是制定土地管理其他法规、规章的依据,也是福建省土地管理法制宣传的重点内容。
  1988年4月,全国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第十条进行修改,增加“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内容。嗣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也做了相应的修改。1989年9月15日,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也对《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进行修改,增加“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福建省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内容。同时,对其他有关条款也做相应的修改。
  1992年8月29日,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进行修改,下放土地审批权,其目的是以土地引进资金,搞活经济。修改后的国家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审批权限为:“(一)征用耕地(包括菜地、鱼塘,下同)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市(地)土地管理局备案;(二)征用耕地200亩以下,其他土地1000亩以下,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土地管理局备案: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市范围内,征用耕地300亩以下、其他土地1500亩以下,由所在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土地管理局备案。(三)征用耕地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2000亩以下,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四)厦门经济特区范围内,征用耕地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2000亩以下,由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土地管理局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各类土地总和,每宗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其他土地’的最高限额。”
  1993年,全省进行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发现一些地方违反法定程序,下放土地审批权,越权批地。因此,省土地管理局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修改《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中的第十四条有关国家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的内容。1994年9月16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此重新进行修改。修改的重点是地(市)人民政府的土地审批权,即将第十四条中的第二款改为:“征用耕地30亩以下,其他土地300亩以下,由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土地管理局备案”;删去“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市范围内,征用耕地300亩以下、其他土地1500亩以下,由所在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土地管理局备案”的内容。此外还规定,“本条规定的土地审批权限,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委托或授权其下级人民政府行使。”
  现行《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共6章44条,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任何单位和个入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同时,对土地管理的其他有关问题均做了详细规定。
  (二)地籍管理类
  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在1951年福建省土地改革还在进行时,中共福建省委为了推动土改工作深入开展,于4月2日发出《关于颁发土地证的指示》,要求各级人民政权在农民分得土地之后,查清田亩,确定产权,颁发土地证;同时强调指出,颁发土地证是土改工作的重要步骤,如果不查清土地数量、面积及确定产权,就无法颁发土地证,就谈不上土地改革工作的彻底完成。当时各级人民政权都较好地执行省委的这一指示,如期向分得土地的农民颁发了土地证。这一指示是福建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有关地籍管理最早的政令性文件。
  1985年4月30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部署,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农业区划委员会、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测绘局《关于开展我省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的报告》。同年10月19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又发出《关于开展我省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的补充通知》。要求搞清福建省土地资源与土地利用现状,取得准确的土地数据资料,为编制国民经济计划和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依据。1987年后,福建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土地调查、登记、统计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及规定。
  1987年6月19日,福建省农业区划委员会土地资源专业组向各地(市)、县土地管理局发出《关于《福建省土地利用现状详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这个方案规定了土地详查的任务、计划安排、方法步骤、成果,要求规范详查工作。
  1988年1月13日,按国务院统一部署,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快我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报告》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切实重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积极支持,主动配合,加快土地利用现状的调查工作,在1990年前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土地利用现状的调查任务。
  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一样,城镇土地申报登记也是城镇地政和地籍管理的基础工作,又是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前提。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国务院于1988年初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办法》,定于同年11月1日起施行,并规定由土地管理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为此,福建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土地管理局对全省开展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的布署,并于3月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快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的通知》。6月,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规程》要求,结合省内具体情况,省土地管理局制定了《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权属调查实施方案(试行)》,并印发各地(市)、县(区)土地管理局,规范土地申报工作,使之顺利开展。
  土地登记发证,是县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法律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确认。1989年12月2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福建省土地登记发证办法》。该办法规定,依法确认的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并对申请土地登记与发证的具体问题作了详细规定。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1990年3月10日,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发布《福建省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工作检查验收办法(暂行)》。该办法规定了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检查验收的依据和目的,建立三级检查验收制度,提交检查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以及检查验收的内容与要求。
  1996年5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新施行的《土地登记规则》,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对全省新形势下土地登记的有关事宜做了详细的规定。该条例生效时,原福建省人民政府于1989年12月28日发布的《福建省土地登记发证办法》废止。
  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福建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该办法适甩于处理当事人之间对未经政府确权发证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问题发生的纠纷,对处理依据、处理程序、法律责任等均作了具体规定。该办法施行后,及时、正确、妥善处理了土地权属争议,规范土地权属处理行为,保护了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三)农田管理类
  福建省人均耕地面积少,土地后备资源不足,违法占用耕地事件时有发生,自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以来,此类案件有增加的趋势。为全面安排、合理布局、科学利用土地资源,加强耕地资源的保护,稳定福建省农业基础,1990年6月2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土地管理局《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各地遵照执行。所谓基本农田,指为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本地区规划年内人口增长对耕地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各类耕地。该暂行规定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重点保护范围、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和审批以及有关的各项具体措施均作规定。
  菜地也属于基本农田,1991年5月2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福建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建制市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保持福建省菜地面积相对稳定,加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保证该项基金集中用于开发建设新菜地。
  1991年12月1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保护和稳定耕地的几点规定》。强调保护耕地资源,保证“八五期间耕地面积稳定在现有水平上要求各地在深入开展国土教育的基础上,坚持“开源”、“节流”两手抓,实行鼓励土地开发的优惠政策,并加强土地管理。
  1993年6月2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制定该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加强对开发耕地的管理,保障再造耕地总量与消耗耕地总量的平衡,以促使合理使用耕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稳定耕地面积,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发展,是福建省土地管理的重要任务。1994年9月16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并于次日公布施行,《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该条例的规定更全面、具体、明确。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根据本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对主要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或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条例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与管理、法律责任等均做了详细的规定,加大基本农田保护的力度。
  除了基本农田保护区之外,还有未列入保护区的耕地同样不能随意占用。为对此类耕地的管理,1995年1月1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外的耕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就是针对全省尚有328万亩未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而发布的。通知要求各地继续做好全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检查、核定工作,严格依法审批和使用土地,加强保护区以外耕地的管理。
  1997年8月2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若干问题的决定》(闽委[1997]15号文件)。该决定要求切实加强土地宏观管理,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强化耕地保护制度,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实行农地非农地用途管制,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地法制建设和土地执法力度;强化土地管理职能,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四)建设用地类
  非农业建设用地,是土地管理的重点。为制止违法用地行为,杜绝用地浪费现象,福建省制定许多有关建设用地管理的法规、规章以及政令性文件。
  1957年4月,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委员会为制止基本建设中的浪费用地现象,在全省范围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并发出《关于检查基本建设中浪费用地和限制基本建设用地的指示》。该指示责成各地委和专署及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南平五市市委和市人民委员,组织检查组,对本地各单位的建设用地进行检查和处理。
  1962年7月12日,福建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厅根据国务院批转内务部“关于北京、天津两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使用情况的报告”,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发出《关于催报基建征用土地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的函》,要求各专、市、县立即组织力量对基本建设征用土地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
  改革开放后,针对全省个人建房多且违法占地随之增多的现象,为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保护农业用地和适应农村建设需要,福建省人民政府于1982年3月颁布《关于农村建房用地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4年7月14日,福建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厦门经济特区土地使用管理规定》,规定特区企业用地,无论新征用土地,还是利用原有企业的场地,都必须缴纳土地使用费。该规定规范了厦门经济特区的土地管理。
  1984年8月,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实施办法》,鼓励城镇个人建造住宅,逐步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并防止个人建房中违法乱纪行为。
  1984年9月,福建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福建省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办法》。
  1988年12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加强在职干部个人建房管理的规定》,强调各级政府加强干部个人建房的管理,以纠正在职干部个人建房中的违法乱纪现象。
  改革土地使用制度,是新时期建设用地管理的最突出特点。198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做明确规定,即“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福建省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招商引资的需要,制定并颁布一系列有关建设用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与政令性文件,为福建省实施沿海经济发展战略,加快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提供了用地的法律依据。
  1989年12月1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该办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获得所需土地使用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应当履行的责任义务和应享有的权利等,均做了具体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所需土地,可以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办法取得;也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申请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按申请用地方式取得的使用权不得转让或抵押,从事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等经营性项目所需的土地,限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取得”;强调“外商投资企业对获准使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申请用地程序办理变更用地手续”。
  鼓励外商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符合国家利用外资的产业政策,是90年代福建省利用外资的重要形式,也是促进福建省对外开放和吸收外资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的重要步骤。1991年5月1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鼓励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要求各地抓住机遇,认真制定土地开发的规划,加强领导,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引导外商开发经营成片土地。这个法规规定了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优惠条件,外商应履行的责任义务,以及外商应办理的手续项目与程序。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从事土地成片开发,均参照此执行。
  1991年11月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干部个人建住房管理规定(试行)》,加强干部个人建住房管理,防止违法违纪建住房行为,以促进廉政建设。本规定分总则、建房条件、建房管理、出租与出售、罚则、附则等6章。该法规公布后,原《关于加强在职干部个人建房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1991年12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福建省台湾同胞探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办法》,鼓励台湾同胞来闽投资,促进闽台经济合作与技术交流,保障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包括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独资企业)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该办法规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对使用的国有土地,只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地下资源、埋藏物均属国家所有。同时,还规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申请用地的程序以及应履行的手续等等。
  1992年3月1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省土地管理局《关于改革省重点建设项目征地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旨在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该通知对适用范围,重点建设用地实行土地预约征用制度的办理程序,土地补偿费的支付等问题,均做详细规定。
  1992年8月2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结合福建实际,颁发《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所谓划拨土地使用权,指土地使用者以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在福建政区内使用划拨土地或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本办法。各级政府应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建立土地管理正常秩序,依法保障和促进土地使用权合理流动,积累城镇建设和土地开发资金,促进经济发展。
  1992年12月15日,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土地管理局联合颁发《福建省土地开发公路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旨在改变福建省公路滞后状况,多渠道筹建资金。规定:凡征(占)用公路干线沿线两侧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土地开发公路建设配套费,专项用于省内公路建设。该办法规定了征免范围、征收标准、征缴办法等。
  1993年1月1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市场管理试行办法》,共5章40条,其中的第十、十一、十二条都与土地有关,即用于商业性房地产经营的土地,必须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使用方式取得;有偿有期使用的土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从政府的土地使用权一级出让市场受让取得,也可以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依法接受他人转让取得;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都必须按照土地出让、转让合同中有关土地用途、规划要求、环境保护的规定使用土地。
  1993年1月1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加强城镇土地管理的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城镇土地的管理和开发,促进城镇土地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进一步繁荣和规范社会主义土地市场,并就加强城镇土地管理,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管理、统一出让”,提出指导性意见。同日,福建省人民政府还颁发《福建省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市场管理试行办法》。该办法旨在加强福建省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市场管理,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保持房地产市场的有序与繁荣,确保政府的土地收益不致流失。该办法共分总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与经营、房地产市场的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部分。
  根据福州市的实际情况,1993年3月7日,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福州市保护城市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若干规定》。该规定对规划设置标准,严格控制拆迁或占用中学、小学、幼儿园校舍与场地,禁止将中学、小学、幼儿园规划预留建设用地改作他用等问题,做了具体规定。通过法律形式,合理规划和保护城市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1993年6月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施行《福建省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试行)》、《福建省工业成片土地开发基准地价(试行)》。在《福建省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试行)》中,附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城镇土地等级一览表以及使用说明,作为制定城镇建成区、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价格的依据,并可作为确定土地增值和征收土地使用税、费的依据。在《福建省工业成片土地开发基准地价(试行)》中,附有工业成片开发基准地价表及使用说明。对福建省四至六级土地等级内占用水田的工业成片土地开发用地进行评估,其它级别土地的基准地价按照《福建省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试行)》执行。这两个文件对加强福建省土地价格的宏观管理,规范地产市场,提高土地价格的透明度,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维护国家利益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起了重要作用。
  1993年6月1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结合福建实际情况,颁发《福建省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办法规定成片土地开发项目的开发面积;项目建议书审批程序;成片土地开发规划的技术规定与项目建设期限。还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向开发企业出让土地使用权,应明确地块范围、用途、年限、出让金及其支付方式,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明确期限和土地使用、转让条件;开发企业交纳有关税费、基金等问题。同时,还规定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以及国内企业,在福建省内从事成片土地开发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该办法施行后,吸引大批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使成片土地开发项目符合福建省国土规划和生产力布局,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993年9月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并结合福建实际,为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国有土地,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颁发《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该办法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使用权终止、罚则等作明确规定。强调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本办法,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1995年10月2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福建省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补充规定》,向外商投资成片开发企业,提供各种优惠条件,以促进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项目更加健康有效地发展。
  (五)土地税费征收类
  1985年5月2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颁发(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提取和使用征地管理费的暂行规定》,规定了征地管理费提取标准,留用和上交比例,以及征地管理费的使用。
  1986年10月14日,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的补充规定》。其中,强调重新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的标准,对已建项目或已签合同中,收费低于国务院公布的《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的,按原合同执行;高于国务院规定的,改按规定执行。
  开征耕地占用税,是国家运用经济手段制止滥占耕地、保护耕地资源、筹集资金、增强农业发展后劲的重要措施。1987年3月1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与税额,以及分配办法,即按规定上缴中央50%,留省17%,留地(市)10%,留县23%,这项资金由省、地(市)、县分别设立“农业发展基金”。(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试行)》实施后,原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福建省非农业建设使用耕地缴纳垦复基金的暂行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1988年11月2日,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精神,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土地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土地、地籍管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各项收费标准,并附表下达。
  1989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泉州等七个地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批准执行泉州、南平、龙岩、三明、莆田、漳州、宁德等7个城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税标准。
  1993年3月8日,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土地管理局为贯彻国税发[1992]153号文件《关于土地管理部门代扣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精神,联合转发(《关于土地管理部门代扣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根据《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996年1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福建省开发耕地专用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所称开发耕地专用资金,指按有关规定向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专门用于开发耕地的资金;并对专用资金的使用范围、征收与管理作了详细规定。该办法对开发耕地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耕地开发,稳定福建省耕地面积,起了重要作用。
  (六)土地监察类
  1986年5月13日,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的意见》,要求按照中央《通知》精神,认真检查清理非农业建设用地,坚决把乱占滥用耕地的歪风刹下去,使土地管理工作走上正轨;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全省的土地管理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计划,严格控制各项建设用地;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法规;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用地的管理。根据文件精神,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并随之建立土地监察机构。中央《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和省里的文件,成为1987~1989年全省第一次非农业建设用地大清查的政策依据。
  1988年8月2日,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制定《福建省土地监督检察工作制度》,规定了土地监察机构的主要任务,土地监察机构人员的职权和基本工作条件、基本要求,提出强化监督检查、严防违法占地的措施,坚决依法查处违反土地法律案件。
  《福建省土地监督检察工作制度》经一年实践检验,1989年8月21日,福建省土地管理局下发《福建省土地监督检察工作制度若干补充通知》,对情况报告交流制度、案件统计制度、案件查处监督制度与文书档案制度,作了补充规定,促进福建省土地监察工作。
  1995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福建省土地监察条例》,旨在保障土地法律、法规的执行,正确及时地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维护和监督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该条例对土地监察职责与权限、土地违法案件的管辖、土地违法案件的立案与查处、法律责任等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1996年12月,福建省土地管理局与福建省监察厅共同制定《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以保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预防和查处国家工作人员的土地违法行为,切实保护耕地,规范地产市场。
  1997年2月,福建省土地管理局根据土地监察工作新情况,重新制定《福建省土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制度(试行)》,原《福建省土地监督检察工作制度》及补充规定废止,按新制度执行,以规范全省各级土地执法监察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1997年9月,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土地管理局联合制定《土地违法犯罪案件移送查处的暂行规定》,要求加大土地执法力度,保证法律正确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历代政府曾经发布实施有关土地方面的政令,以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民国年间颁布的《中华民国土地征收法》、《中华民国土地法》,是初具现代意义的土地立法。当时,福建省政府曾发布一些土地法令,主要内容是地籍地政。
  20年代末至30年代前半期,福建省闽西、闽北地区革命根据地的苏维埃政权,为配合土地革命斗争,发布一系列法令,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无地与少地的贫苦农民。这些法令的实施,改变延续2000多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这是具有历史意义的土地革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58年,福建省的土地立法主要解决所有制方面的问题。分前后两个阶段:前阶段在50年代初期,福建省进行土地改革,农村土地所有制形式主要是农民个体所有;后阶段在50年代中期以后,农村土地农民个体所有逐渐变为集体所有。
  1958年后至1997年,福建省土地法令主要解决土地使用制度问题。以1986年6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界限,分前后两个阶段:前阶段以颁发政策与政令为主,对土地使用进行管理,其特点是无偿无限期使用土地。同时,由于部门分工不明确,管理政出多门,因此,用地不科学、不合理,乱批滥用土地的现象相当普遍,土地资源浪费严重。在后阶段,以制定地方法规与规章为主,辅以政令,完善土地立法体系,改革土地使用制度,改变过去无偿无限期使用土地的状况,实行有偿有限期流动使用土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将土地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轨道。
  在逐步完善土地立法体系的基础上,福建省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福建土地监察机构建立于第一次全省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清查中,在此后的实际工作中,不断健全土地监察制度,总结经验,制定“严格监督、严格查处、预防为主”的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方针。全省在严格监督用地、严格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同时,开展创建“四无乡(镇)”和土地执法模范县活动,让广大的群众、干部及地方政府,共同预防并遏止土地违法案件的产生,调动群众与地方的积极性,开创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新局面。
  同时,全省利用新闻媒介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普法教育、全民国土教育和全国“土地日”活动,广泛宣传土地法律、法规以及土地国情、省情,使依法用地、珍惜土地的观念深入人心。
  第一节 立法
  在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封建社会,赋税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其依据是土地明确的权属与数量的多寡。福建历代政权制定法令,通过确定耕地权属、清查田亩、编制田册等手段管理土地。早在五代,王氏治闽,“弓量田土,第为三等”,对田亩进行全面清查,惩罚隐瞒田亩者。宋时,为限制土地兼并,均平税收,也都曾采取过清丈土地的措施。北宋称“方田”,南宋称“经界”,都是在清丈的基础上进行土地登记。元代,也实行过清查土地的经理法。明代初年,进行大规模的土地清查,并编制土地总登记簿——“鱼鳞图册”(简称“鱼鳞册”),即在丈量田亩之后,记载田之区段、四至、亩数以及权属等等,然后汇编而成,以作为征收田赋的依据。明万历年间(1573~1619年),又进行大规模的土地清丈,绘制新‘鱼鳞图册”,为推行“一条鞭法”创造了条件。福建在万历五年(1577年)推行“一条鞭去”,即把田赋、徭役、杂税合并折成银两,部分摊派到田亩上。清代实行“摊丁入亩”,即按田赋额加征丁银,福建从清雍正二年(1724年)起施行。“摊丁入亩”使土地管理在赋税征收中处于更重要的地位,因此,从清乾隆十八年(1753年)到清光绪十三年(1887年)的135年间,先后5次清丈土地,以加强对土地权属和数量的管理。
  一、民国时期
  (一)国民党统治区
  民国11年(1922年),北京政府司法部颁发不动产登记条例,实际是土地登记法规。民国19年6月,国民政府制定并公布第一部土地法;民国35年4月,修订和公布新的土地法;民国35年4月,又修订和公布新的土地法。同时,还先后制订了《土地法施行法》、《地价调查估计规则》、《土地重划办法》等土地法规。这些法令主要是土地测量、土地登记、土地使用调查和土地统计的内容。福建由于军阀割据,吏胥舞弊,田赋征收日绌。民国初期,福建的田赋年收入不过200万元。如果以每亩平均纳赋5角计,纳赋的土田仅相当于清嘉庆年间(1796~1820年)纳赋土田面积的三分之一,仅占福建省土田面积的六十分之一,说明土地藏匿现象普遍。从民国2年起福建省政府曾多次设立土地清理机构,但旋设旋撤,无所作为。民国22年10月,设土地整理处,筹办福建省地政事宜,陆续制定了一些有关法令。
  民国22年(1933年)8月,为着手办理福建省土地整理事宜,福建省民政厅拟定《福建省土地整理规程》、《福建省土地申报暂行章程》、《福建省土地整理处组织规程》,呈报福建省政府委员会议决通过并公布施行,至民国23年2月,因土地整理处裁撤而废止。同年4月,筹设地政筹备股,省民政厅呈准援用上述法规,制定《省会土地申报给照规则》和《地政筹备股组织规程》,并公布施行。
  民国23年(1934年)12月,遵照当时中央政府的《各省市举办地政程序大纲》,制定《福建省土地登记暂行规则》,并经当时中央政治会议第四十五次会议议决,准于备案。次年4月,福建省政府公布《福建省土地登记暂行规则》。该规则分总则、登记程序、登记簿及登记图、登记期间及登记费、罚则、附则等共6章。
  土地测量与登记工作开展后,各地做法各异,土地陈报多不尽详实。为改变这一状况,规范土地陈报程序,民国24年(1935年)3月,福建省财政厅、民政厅共同拟定《福建省土地陈报章程》,并提交省政府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议决通过。同年4月,福建省政府公布《福建省土地陈报章程》。该章程规定陈报程序分甲、乙、丙3种,各县办理陈报采用的程序,由县参酌地方情形,呈主管机关核准后施行。
  民国24年(1935年)5月,地政筹备股改组为地政科,将《地政筹备股组织规程》改订为《福建省政府民政厅地政科组织规则》,于同年7月修订签准省政府备案。该规则规定分设的行政、技术两个组负责办理全省土地行政事宜;同时具体规定两个组的构成、职掌以及人员编制等。
  民国24年(1935年)7月3日,福建省政府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并随之颁发《福建省省会土地登记处组织大纲》。该大纲共9条,规定了省会土地登记处分设2组或3组,受民政厅指挥监督,掌理省会土地登记事宜。
  民国24年(1935年)10月,由省民政厅、建设厅共同提出(福建省会房地估价委员会组织规程》,经省政府委员会第五十九次会议议决通过并同时公布。该规程规定,委员由民政、财政、建设3厅及省会公安局工务处、地方法院、商会各派代表1名,另有专员2人会同组成。
  除上述法规之外,省政府为保证全省土地陈报工作的顺利开展,还先后下发《福建省土地陈报树立标椿办法》、《福建省土地陈报复丈规则》、《福建省土地陈报人民告密办法》、《福建省土地陈报逾期未报土地处理办法》等文件。详细规定土地陈报的一些具体做法,由于政局动荡,民间抵制,收效甚微。
  (二)苏维埃政权区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福建省闽西、闽北革命根据地苏维埃政权自1929年起,先后8次颁布有关土地问题的法令,以强制手段没收封建地主和反动军阀势力的土地,分配给农民,在福建省革命根据地内首次实现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
  1929年7月,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土地问题决议案》,首先提出分田给农民。其主要原则是:没收一切土地分配给农民使用;分配土地时,以原耕为基础,抽多补少,按人口平均分配;对大、小地主区别对待,并给予生活出路;对富农只没收其自食以外的多余部分;保护工商业。
  1930年3月,发布《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土地法令》。这个法令强调:没收所有土地归苏维埃政府处理,分配与农民使用;分田方法为抽多补少,抽肥补瘦,按人口平均分配;并且规定土地禁止买卖,农民分得田地只能使用5年,届时重新分配。其主要内容为:土地之没收、土地之分配、土地之收回、土地之使用、土地之开垦、土地之登记等。
  1931年4月,闽西苏维埃政府颁布《闽西苏维埃政府报告——关于深入土地革命分配土地的原则及制度问题》。该布告重新确定分配土地的原则,即无条件没收一切军阀豪绅地主阶级、反革命派以及祠堂、庙宇的土地和财产,把没收的土地按人口平均分配给贫农、雇农、中农,并且确认土地为农民所有。
  1931年6月,闽西苏维埃政府执行“左”倾错误路线,发布《闽西苏维埃政府公告——重新分配土地条例》。该条例认为,过去单纯按人口平均分配,富农人口多,占了便宜,豪绅地主与农民一样分田,没有实现彻底消灭封建势力的目的,因此必须重新分配土地。决定彻底清查没收豪绅、地主及其家属的土地;没收祠堂、庙宇的土地;富农的土地也同样没收,能劳动者分给坏田。分田时以劳动力与人口相结合分配,并规定了具体的分配土地标准。
  1931年7月15日,闽西苏维埃政府针对过去存在的收钱不收谷、富农与贫农一样收税、价格不统一、收税迟缓等问题,发布《闽西苏维埃政府公告——关于征收土地税问题》,专门规定征收土地税的具体办法。1931年后,由于“左”倾思想影响日益严重,1932年7月,福建省苏维埃政府发布《福建省苏维埃政府检查土地条例》,部署开展“查田运动”。条例规定:重新检查土地,将检查出来的土地重新分配。强调一切地主无论大小,家里所分到的土地,及他们的房屋、财产、用具,一概没收;富农多分的土地没收,反革命富农全家的土地、财产、房屋、家私,一概没收。
  1932年,苏区政府发布《闽西苏维埃政府通告——关于租田问题》,布告规定:那些虽然分得土地,但因老、幼、病、残和没有耕牛、农具等原因或参加了红军而家中无人耕种土地的农民及家属,经乡政府批准,可以出租田地,并规定了出租的期限和缴纳土地税办法等。
  1933年4月,闽浙赣省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土地问题决议案》,是为闽北苏区开展土地革命的重要法规。该议案规定老苏区与新苏区土地没收和分配的办法,其要点为:豪绅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宣布农民所分的土地不再重分,而且生的不补,死的不退,普遍发给土地使用证。
  闽西、闽北苏区的这些土地问题法令,后来虽因红军的撤离及国民党军队的反扑而实行不长久,而且一些规定的内容也存在“左”倾错误,但它开了福建土地革命的先声,影响深远。这些法令执行后,许多无地或少地农民分得土地,有相当多户还保留到1949年之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78年,土地政策、法规主要是根据形势需要来制定。改革开放之后,尤其在1986年以后,土地立法摆上议事日程,系统、全面地展开立法工作。根据国家土地法律、经济发展需要与土地管理的实际情况,福建省制订一系列地方法规、规章,逐步完善福建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土地法规主要由福建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起草,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经修改后或呈福建省人民政府,或呈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颁布施行。这些土地管理法规、规章以及有关的政令性文件,按其性质或管理对象,主要有综合类、地籍管理类、耕地管理类、建设用地类、土地税费征收类、土地监察类等6个类型。
  (一)综合类
  1986年6月25日,全国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并决定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土地管理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1987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行《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国家土地管理的基本大法,《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是福建省土地管理最重要的地方性法规,简称为“两法”。“两法”是制定土地管理其他法规、规章的依据,也是福建省土地管理法制宣传的重点内容。
  1988年4月,全国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第十条进行修改,增加“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内容。嗣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也做了相应的修改。1989年9月15日,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也对《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进行修改,增加“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福建省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内容。同时,对其他有关条款也做相应的修改。
  1992年8月29日,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进行修改,下放土地审批权,其目的是以土地引进资金,搞活经济。修改后的国家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审批权限为:“(一)征用耕地(包括菜地、鱼塘,下同)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市(地)土地管理局备案;(二)征用耕地200亩以下,其他土地1000亩以下,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土地管理局备案: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市范围内,征用耕地300亩以下、其他土地1500亩以下,由所在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土地管理局备案。(三)征用耕地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2000亩以下,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四)厦门经济特区范围内,征用耕地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2000亩以下,由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土地管理局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各类土地总和,每宗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其他土地’的最高限额。”
  1993年,全省进行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发现一些地方违反法定程序,下放土地审批权,越权批地。因此,省土地管理局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修改《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中的第十四条有关国家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的内容。1994年9月16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此重新进行修改。修改的重点是地(市)人民政府的土地审批权,即将第十四条中的第二款改为:“征用耕地30亩以下,其他土地300亩以下,由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土地管理局备案”;删去“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市范围内,征用耕地300亩以下、其他土地1500亩以下,由所在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土地管理局备案”的内容。此外还规定,“本条规定的土地审批权限,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委托或授权其下级人民政府行使。”
  现行《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共6章44条,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任何单位和个入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同时,对土地管理的其他有关问题均做了详细规定。
  (二)地籍管理类
  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在1951年福建省土地改革还在进行时,中共福建省委为了推动土改工作深入开展,于4月2日发出《关于颁发土地证的指示》,要求各级人民政权在农民分得土地之后,查清田亩,确定产权,颁发土地证;同时强调指出,颁发土地证是土改工作的重要步骤,如果不查清土地数量、面积及确定产权,就无法颁发土地证,就谈不上土地改革工作的彻底完成。当时各级人民政权都较好地执行省委的这一指示,如期向分得土地的农民颁发了土地证。这一指示是福建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有关地籍管理最早的政令性文件。
  1985年4月30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部署,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农业区划委员会、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测绘局《关于开展我省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的报告》。同年10月19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又发出《关于开展我省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的补充通知》。要求搞清福建省土地资源与土地利用现状,取得准确的土地数据资料,为编制国民经济计划和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依据。1987年后,福建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土地调查、登记、统计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及规定。
  1987年6月19日,福建省农业区划委员会土地资源专业组向各地(市)、县土地管理局发出《关于《福建省土地利用现状详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这个方案规定了土地详查的任务、计划安排、方法步骤、成果,要求规范详查工作。
  1988年1月13日,按国务院统一部署,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快我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报告》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切实重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积极支持,主动配合,加快土地利用现状的调查工作,在1990年前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土地利用现状的调查任务。
  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一样,城镇土地申报登记也是城镇地政和地籍管理的基础工作,又是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前提。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国务院于1988年初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办法》,定于同年11月1日起施行,并规定由土地管理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为此,福建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土地管理局对全省开展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的布署,并于3月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快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的通知》。6月,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规程》要求,结合省内具体情况,省土地管理局制定了《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权属调查实施方案(试行)》,并印发各地(市)、县(区)土地管理局,规范土地申报工作,使之顺利开展。
  土地登记发证,是县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法律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确认。1989年12月2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福建省土地登记发证办法》。该办法规定,依法确认的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并对申请土地登记与发证的具体问题作了详细规定。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1990年3月10日,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发布《福建省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工作检查验收办法(暂行)》。该办法规定了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检查验收的依据和目的,建立三级检查验收制度,提交检查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以及检查验收的内容与要求。
  1996年5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新施行的《土地登记规则》,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对全省新形势下土地登记的有关事宜做了详细的规定。该条例生效时,原福建省人民政府于1989年12月28日发布的《福建省土地登记发证办法》废止。
  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福建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该办法适甩于处理当事人之间对未经政府确权发证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问题发生的纠纷,对处理依据、处理程序、法律责任等均作了具体规定。该办法施行后,及时、正确、妥善处理了土地权属争议,规范土地权属处理行为,保护了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三)农田管理类
  福建省人均耕地面积少,土地后备资源不足,违法占用耕地事件时有发生,自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以来,此类案件有增加的趋势。为全面安排、合理布局、科学利用土地资源,加强耕地资源的保护,稳定福建省农业基础,1990年6月2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土地管理局《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各地遵照执行。所谓基本农田,指为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本地区规划年内人口增长对耕地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各类耕地。该暂行规定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重点保护范围、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和审批以及有关的各项具体措施均作规定。
  菜地也属于基本农田,1991年5月2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福建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建制市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保持福建省菜地面积相对稳定,加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保证该项基金集中用于开发建设新菜地。
  1991年12月1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保护和稳定耕地的几点规定》。强调保护耕地资源,保证“八五期间耕地面积稳定在现有水平上要求各地在深入开展国土教育的基础上,坚持“开源”、“节流”两手抓,实行鼓励土地开发的优惠政策,并加强土地管理。
  1993年6月2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制定该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加强对开发耕地的管理,保障再造耕地总量与消耗耕地总量的平衡,以促使合理使用耕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稳定耕地面积,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发展,是福建省土地管理的重要任务。1994年9月16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并于次日公布施行,《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该条例的规定更全面、具体、明确。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根据本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对主要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或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条例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与管理、法律责任等均做了详细的规定,加大基本农田保护的力度。
  除了基本农田保护区之外,还有未列入保护区的耕地同样不能随意占用。为对此类耕地的管理,1995年1月1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外的耕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就是针对全省尚有328万亩未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而发布的。通知要求各地继续做好全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检查、核定工作,严格依法审批和使用土地,加强保护区以外耕地的管理。
  1997年8月2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若干问题的决定》(闽委[1997]15号文件)。该决定要求切实加强土地宏观管理,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强化耕地保护制度,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实行农地非农地用途管制,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地法制建设和土地执法力度;强化土地管理职能,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四)建设用地类
  非农业建设用地,是土地管理的重点。为制止违法用地行为,杜绝用地浪费现象,福建省制定许多有关建设用地管理的法规、规章以及政令性文件。
  1957年4月,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委员会为制止基本建设中的浪费用地现象,在全省范围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并发出《关于检查基本建设中浪费用地和限制基本建设用地的指示》。该指示责成各地委和专署及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南平五市市委和市人民委员,组织检查组,对本地各单位的建设用地进行检查和处理。
  1962年7月12日,福建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厅根据国务院批转内务部“关于北京、天津两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使用情况的报告”,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发出《关于催报基建征用土地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的函》,要求各专、市、县立即组织力量对基本建设征用土地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
  改革开放后,针对全省个人建房多且违法占地随之增多的现象,为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保护农业用地和适应农村建设需要,福建省人民政府于1982年3月颁布《关于农村建房用地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4年7月14日,福建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厦门经济特区土地使用管理规定》,规定特区企业用地,无论新征用土地,还是利用原有企业的场地,都必须缴纳土地使用费。该规定规范了厦门经济特区的土地管理。
  1984年8月,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实施办法》,鼓励城镇个人建造住宅,逐步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并防止个人建房中违法乱纪行为。
  1984年9月,福建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福建省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办法》。
  1988年12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加强在职干部个人建房管理的规定》,强调各级政府加强干部个人建房的管理,以纠正在职干部个人建房中的违法乱纪现象。
  改革土地使用制度,是新时期建设用地管理的最突出特点。198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做明确规定,即“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福建省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招商引资的需要,制定并颁布一系列有关建设用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与政令性文件,为福建省实施沿海经济发展战略,加快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提供了用地的法律依据。
  1989年12月1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该办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获得所需土地使用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应当履行的责任义务和应享有的权利等,均做了具体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所需土地,可以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办法取得;也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申请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按申请用地方式取得的使用权不得转让或抵押,从事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等经营性项目所需的土地,限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取得”;强调“外商投资企业对获准使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申请用地程序办理变更用地手续”。
  鼓励外商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符合国家利用外资的产业政策,是90年代福建省利用外资的重要形式,也是促进福建省对外开放和吸收外资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的重要步骤。1991年5月1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鼓励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要求各地抓住机遇,认真制定土地开发的规划,加强领导,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引导外商开发经营成片土地。这个法规规定了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优惠条件,外商应履行的责任义务,以及外商应办理的手续项目与程序。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从事土地成片开发,均参照此执行。
  1991年11月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干部个人建住房管理规定(试行)》,加强干部个人建住房管理,防止违法违纪建住房行为,以促进廉政建设。本规定分总则、建房条件、建房管理、出租与出售、罚则、附则等6章。该法规公布后,原《关于加强在职干部个人建房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1991年12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福建省台湾同胞探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办法》,鼓励台湾同胞来闽投资,促进闽台经济合作与技术交流,保障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包括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独资企业)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该办法规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对使用的国有土地,只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地下资源、埋藏物均属国家所有。同时,还规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申请用地的程序以及应履行的手续等等。
  1992年3月1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省土地管理局《关于改革省重点建设项目征地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旨在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该通知对适用范围,重点建设用地实行土地预约征用制度的办理程序,土地补偿费的支付等问题,均做详细规定。
  1992年8月2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结合福建实际,颁发《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所谓划拨土地使用权,指土地使用者以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在福建政区内使用划拨土地或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本办法。各级政府应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建立土地管理正常秩序,依法保障和促进土地使用权合理流动,积累城镇建设和土地开发资金,促进经济发展。
  1992年12月15日,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土地管理局联合颁发《福建省土地开发公路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旨在改变福建省公路滞后状况,多渠道筹建资金。规定:凡征(占)用公路干线沿线两侧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土地开发公路建设配套费,专项用于省内公路建设。该办法规定了征免范围、征收标准、征缴办法等。
  1993年1月1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市场管理试行办法》,共5章40条,其中的第十、十一、十二条都与土地有关,即用于商业性房地产经营的土地,必须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使用方式取得;有偿有期使用的土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从政府的土地使用权一级出让市场受让取得,也可以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依法接受他人转让取得;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都必须按照土地出让、转让合同中有关土地用途、规划要求、环境保护的规定使用土地。
  1993年1月1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加强城镇土地管理的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城镇土地的管理和开发,促进城镇土地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进一步繁荣和规范社会主义土地市场,并就加强城镇土地管理,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管理、统一出让”,提出指导性意见。同日,福建省人民政府还颁发《福建省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市场管理试行办法》。该办法旨在加强福建省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市场管理,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保持房地产市场的有序与繁荣,确保政府的土地收益不致流失。该办法共分总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与经营、房地产市场的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部分。
  根据福州市的实际情况,1993年3月7日,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福州市保护城市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若干规定》。该规定对规划设置标准,严格控制拆迁或占用中学、小学、幼儿园校舍与场地,禁止将中学、小学、幼儿园规划预留建设用地改作他用等问题,做了具体规定。通过法律形式,合理规划和保护城市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1993年6月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施行《福建省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试行)》、《福建省工业成片土地开发基准地价(试行)》。在《福建省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试行)》中,附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城镇土地等级一览表以及使用说明,作为制定城镇建成区、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价格的依据,并可作为确定土地增值和征收土地使用税、费的依据。在《福建省工业成片土地开发基准地价(试行)》中,附有工业成片开发基准地价表及使用说明。对福建省四至六级土地等级内占用水田的工业成片土地开发用地进行评估,其它级别土地的基准地价按照《福建省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试行)》执行。这两个文件对加强福建省土地价格的宏观管理,规范地产市场,提高土地价格的透明度,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维护国家利益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起了重要作用。
  1993年6月1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结合福建实际情况,颁发《福建省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办法规定成片土地开发项目的开发面积;项目建议书审批程序;成片土地开发规划的技术规定与项目建设期限。还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向开发企业出让土地使用权,应明确地块范围、用途、年限、出让金及其支付方式,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明确期限和土地使用、转让条件;开发企业交纳有关税费、基金等问题。同时,还规定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以及国内企业,在福建省内从事成片土地开发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该办法施行后,吸引大批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使成片土地开发项目符合福建省国土规划和生产力布局,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993年9月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并结合福建实际,为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国有土地,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颁发《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该办法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使用权终止、罚则等作明确规定。强调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本办法,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1995年10月2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福建省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补充规定》,向外商投资成片开发企业,提供各种优惠条件,以促进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项目更加健康有效地发展。
  (五)土地税费征收类
  1985年5月2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颁发(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提取和使用征地管理费的暂行规定》,规定了征地管理费提取标准,留用和上交比例,以及征地管理费的使用。
  1986年10月14日,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的补充规定》。其中,强调重新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的标准,对已建项目或已签合同中,收费低于国务院公布的《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的,按原合同执行;高于国务院规定的,改按规定执行。
  开征耕地占用税,是国家运用经济手段制止滥占耕地、保护耕地资源、筹集资金、增强农业发展后劲的重要措施。1987年3月1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与税额,以及分配办法,即按规定上缴中央50%,留省17%,留地(市)10%,留县23%,这项资金由省、地(市)、县分别设立“农业发展基金”。(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试行)》实施后,原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福建省非农业建设使用耕地缴纳垦复基金的暂行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1988年11月2日,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精神,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土地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土地、地籍管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各项收费标准,并附表下达。
  1989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泉州等七个地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批准执行泉州、南平、龙岩、三明、莆田、漳州、宁德等7个城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税标准。
  1993年3月8日,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土地管理局为贯彻国税发[1992]153号文件《关于土地管理部门代扣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精神,联合转发(《关于土地管理部门代扣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根据《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996年1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福建省开发耕地专用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所称开发耕地专用资金,指按有关规定向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专门用于开发耕地的资金;并对专用资金的使用范围、征收与管理作了详细规定。该办法对开发耕地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耕地开发,稳定福建省耕地面积,起了重要作用。
  (六)土地监察类
  1986年5月13日,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的意见》,要求按照中央《通知》精神,认真检查清理非农业建设用地,坚决把乱占滥用耕地的歪风刹下去,使土地管理工作走上正轨;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全省的土地管理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计划,严格控制各项建设用地;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法规;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用地的管理。根据文件精神,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并随之建立土地监察机构。中央《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和省里的文件,成为1987~1989年全省第一次非农业建设用地大清查的政策依据。
  1988年8月2日,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制定《福建省土地监督检察工作制度》,规定了土地监察机构的主要任务,土地监察机构人员的职权和基本工作条件、基本要求,提出强化监督检查、严防违法占地的措施,坚决依法查处违反土地法律案件。
  《福建省土地监督检察工作制度》经一年实践检验,1989年8月21日,福建省土地管理局下发《福建省土地监督检察工作制度若干补充通知》,对情况报告交流制度、案件统计制度、案件查处监督制度与文书档案制度,作了补充规定,促进福建省土地监察工作。
  1995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福建省土地监察条例》,旨在保障土地法律、法规的执行,正确及时地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维护和监督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该条例对土地监察职责与权限、土地违法案件的管辖、土地违法案件的立案与查处、法律责任等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1996年12月,福建省土地管理局与福建省监察厅共同制定《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以保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预防和查处国家工作人员的土地违法行为,切实保护耕地,规范地产市场。
  1997年2月,福建省土地管理局根据土地监察工作新情况,重新制定《福建省土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制度(试行)》,原《福建省土地监督检察工作制度》及补充规定废止,按新制度执行,以规范全省各级土地执法监察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1997年9月,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土地管理局联合制定《土地违法犯罪案件移送查处的暂行规定》,要求加大土地执法力度,保证法律正确实施。
  第二节 宣传
  一、普法宣传
  普及宣传土地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是依法管理土地的基础。从1986年开始,土地管理普法宣传纳入各个时期的普法工作。
  (—)“一五”普法
  1986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下半年,代表政府依法统一管理城乡土地和地政的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相继成立。1987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这时正是“一五”普法时期,全省土地管理系统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两法”)。
  1986年至1987年元旦、春节前后,福建省宣传的重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省共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单行本和布告1278071册(张);在省广播电台播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辅导讲座10讲,在《福建日报》等新闻媒体发表了2100篇有关文章。同时,组织宣讲队伍深入各乡(镇)、村,向干部群众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省各级参加宣讲的干部人数达54191人。
  1987年2月,《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颁布。随后,全省土地管理部门运用电影、幻灯、广播、宣传车、墙报、录像和地方报纸,以及报告会、回答咨询等方式进行宣传。4~5月,全省共出墙报、专栏25876期(次);张贴布告、标语457940张;放映电影、幻灯22156场次;出动宣传车4707辆次;组织宣讲报告会10050场次;设咨询站424个。三明市的《三明日报》、莆田市的《莆田法制报》、福州市的《福州土地》等报刊,都出了宣传“两法”的专栏或专刊。8~9月份,各地(市)、县在进一步宣传“两法”的同时,特别注重在城乡宣传清查违法用地的自检与互检活动,并且还深入偏僻的小乡村或小岛,做到“两法”家喻户晓。另外,各地在宣传贯彻“两法”过程中,还根据实地情况,制定了乡规民约,相互制约,珍惜土地。
  全省大规模的“两法”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干部群众懂得基本法律常识,增强了法制观念,提高珍惜土地的自觉性。全省的教育面达80%以上,其直接结果是80%以上的成年人都知道土地管理有了法,使用土地要依法,违法占地要受罚。1987年,违法占地案件比过去5年案件的平均数下降了97.83%,节约用地1万多亩。此后,“两法”宣传纳入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的经常性工作之中。
  (二)“二五”普法
  “二五”普法是“一五”普法的继续与深化,从1991年开始,到1995年总结验收。“二五”普法期间,省土地管理局成立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各处(室)领导担任小组成员,法规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同时,制定全省土地管理“二五”普法规划和工作方案。
  福建省土地管理系统实施“二五”普法,先确定福州市、永安市、连江县、晋江县为试点单位,在取得经验后全面铺开。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也都成立“二五”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建立起稳定的工作班子,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二五”普法规划。同时,还取得各级党政领导的支持,与各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如与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联合下发开展普法宣传教育通知等。
  福建省土地管理系统“二五”普法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处于工作第一线的乡、镇干部,土地系统职工和中小学生。主要内容是宣传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土地使用制度从无偿、无限期、无市场,变为有偿、有限期、有市场的改革;城乡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从土地资源的单一管理转变为土地资源和资产并重的管理职能;严格依法用地、管地的原则等。重点解决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带有共性的重要问题,如土地利用总体规范布局和耕地保护的问题;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中土地市场清理整顿和土地资产有效管理的问题;土地审批权下放后依法审批土地和强化监督管理机制的问题;土地执法监察中一般权属纠纷处理和重点违法案件的查处问题等等。宣传过程中要求抓住重点时期,即利用每年6月25日全国“土地日”的黄金时期,结合“土地日”宣传主题,向全社会进行普法宣传,以扩大社会影响,提高普法教育的效果。福建省土地管理系统以各级党校、各类干部训练班和中小学校,作为“二五”普法宣传教育阵地。同时,充分利用标语牌、宣传栏、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介,以及组织普法知识竞赛、大型文艺演出、征文、记者采访等活动,进行宣传。在“二五”普法宣传期间,全省土地管理系统组织发行《土地管理系统“二五”普法教材》5000多册,组织编写、发行(福建省土地管理问题解答》15000册,《土地管理文件汇编》2万多册,《土地管理执法人员学习资料汇编》、《福建省外商投资用地指南》等普法学习材料1万多册。还组织拍摄土地法制宣传教育电视专题片两部。
  1996年3月,省土地管理局普法宣传成绩优异,被评为全省“二五”普法先进单位。
  (三)“三五”普法
  “三五”普法宣传的时间自1996年至2000年,是“二五”普法宣传的延伸。为了保证做好这项工作,福建省土地管理局专门成立领导小组和负责日常事务的办事机构,同时制定全省土地管理系统“三五”法制宣传规划,组织征订并下发6000多本“三五”法制宣传教材。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和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布后,省土地管理局把中央文件精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增设的土地犯罪条款,做为全省土地管理系统“三五”法制宣传的重要内容。
  在“三五”法制宣传工作中,厦门、尤溪、闽清等市(县)被确定为省级试点单位。厦门市结合精神文明建设,把土地法制宣传教育开展到党校、干校和大中小学校。尤溪县组织人员下乡进村入户,宣传土地国策、国法。闽清县则立足于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宣传教育。省土地管理局举办全省土地管理系统法制宣传骨干培训班,进一步明确开展“三五”法制宣传教育的目的和意义,交流试点单位的好经验。三明市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层层订立目标责任制。三明市土地管理局主动与当地党校、干校、中小学校联系,制定教学计划,编写教学大纲,开设土地法制课。永安市土地管理局在全市党政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法律培训班中,系统讲授土地法律法规和中央治本之策。
  二、全民国土宣传教育
  全民国土宣传教育,是在全省范围内对全民普遍地进行国情教育、国策教育、国法教育和国土整治教育。人口多,土地少,后备耕地资源不足,这是国情,也是福建的基本省情。福建省是全国人均耕地面积最少的省份,必须使全省人民充分了解土地问题的严重性,特别是认清福建省人均土地资源严重贫乏的潜在危机,从而认真执行土地的基本国策:“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严格遵守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用地、节约用地的自觉性。全民国土宣传教育,把土地问题严重性告诉人民,把经过努力能够解决问题的道理讲清楚,使人民群众充满信心。
  从1988年开始的全民国土宣传教育,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乡(镇)、村领导干部,然后带动广大群众;主要内容是国土教育和土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重点地区是沿海城市、交通要道、公路沿线和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福建省要求各地(市)、县(区)从领导做起,把国土教育列入干部必读、学生必教、公民必学的内容,做到家喻户晓,整体覆盖率不低于90%。
  为了做好全民国土宣传教育工作,全省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由主要领导或分管局长亲自抓,地方政府的分管领导也参与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同时,成立专门的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专职人员,逐级培训一批土地管理宣传骨干。在司法、宣传、文教、新闻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开展全民国土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领导重视全民国土宣传教育,带头发表讲话或署名文章,进行宣讲。在《中华人艮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三周年时,省人大常委会农经委、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和省土地管理局联合召开纪念座谈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温秀山、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施性谋发表讲话。各级党政领导和土地管理局的负责人也发表广播电视讲话或在报刊上发表署名文章,强调福建省土地问题的严重性,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号召全民树立珍惜土地、合理用地的良好风尚。全省各地的机关、团体、学校举办了专题报告会、宣讲会1000多场,掀起以国情、国策、国法和国土整治为中心内容的普及全民国土宣传教育热潮。
  各地土地管理部门利用节日,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民间传统文娱活动,突出国土教育的主题,寓教于乐。1990年元旦至春节期间,全省各地都举办不同规模的以国土教育为内容的踩街、花灯会、讲演、文艺表演、宣传一条街、书画展等活动。龙岩市土地管理局在春节期间组织一台以国土教育为内容的小品、山歌剧、相声、表演唱等文艺节目,深入全市15个乡镇巡回演出。龙海县在元宵节期间组织国土教育千人踩街活动,在24辆土地监察宣传车引导下,以县土地管理局、县直机关、各乡镇和中小学生组成的标语、彩车、彩圈、车鼓、花束、舞狮、大鼓凉伞、棚仔艺等16个序列的方队,声势浩大。
  同时,利用电视台覆盖面广、直观形象的宣传效果,各地拍摄并播放国土教育电视片。福州市土地管理局与省电视台联合摄制了保护耕地、合理用地的专题片《但存方寸地》,分别在省、福州市和各县电视台播放。南平地区土地管理局与省电视台联合拍摄反映土地开发利用的两集电视剧《根基》。该片作为省电视台向国庆献礼,被选送中央电视台并在中央二台播出。南平地区土地管理局还与邵武市电视制作中心联合拍摄反映闽北土地管理的电视片《春回武夷大地》。泉州市鲤城区土地管理局与区委电教室联合摄制《唤起民众,珍惜土地》电视片。福建省其他地区土地管理局也都有拍摄制作类似的国土教育电视片。据统计,1990年,全省各级土地管理局和电视台,在城乡巡回或定点播放的以国土教育为内容的电视片达11200场(次)。
  各地还利用文学艺术形式进行国土教育,提高宣传的文化层次。宁德地区土地管理局与地区作协联合举办以珍惜土地为内容的“珍土杯”有奖征文,参加者有工人、农民、军人、教师、学生、干部,征集到报告文学、小说、散文、诗歌等作品200余件。龙岩地区土地管理局也与地区文联联合举办“闽西红土地文学”系列的以国土教育为内容的“国土杯”征文活动,参加者甚众,征集的稿件都表达了“但存方寸地,留与子孙耕”的强烈感情。南平地区、三明市土地管理局多次组织土地管理干部、中小学生举办“土地——母亲”演讲比赛,声情并茂,感人至深。永安市、长汀县等地的土地管理局举办以国土教育为内容的书法比赛;大田县土地管理局与该县岩春诗社联合举办“爱我土地”诗歌联赛。
  此外,全省各地还注意通过发行、订阅报刊,解答咨询等方式进行国土宣传教育。开展全民国土宣传教育,提高了福建省干部群众的国土观念和土地法制意识。三、“土地日”宣传活动
  1991年6月25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五周年纪念日。5月24日,国务院第八十三次常务会议决定,每年的6月25日为全国“土地日”。福建省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每年在“土地日”期间,根据不同的主题,开展声势浩大的国情、国策以及土地管理法制宣传活动。每年的“土地日”前,省土地管理局事先向各地(市)、县(市)土地管理局下发“土地日的宣传方案”,提出宣传活动的具体措施与要求。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向各地(市)、县(市、区)委宣传部,各地(市)、县(市、区)司法局,土地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的通知,并且印发省土地管理局编写的《“土地日”宣传提纲》,要求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省土地管理局编辑《“土地日”活动专刊》,及时报道各地、市、县的宣传情况。
  1991年6月25日是全国第一个“土地日”,主题为“土地与国情”。
  “土地日”前夕,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省直30多个厅(局)领导参加庆祝“土地日”诞生座谈会。座谈会上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温秀山讲话。“土地日”期间,省政府副秘书长舒风代表省人民政府发表电视讲话,省土地管理局局长叶文鉴在省电台发表广播讲话。据统计,全省召开了数百场座谈会、报告会,数十场演讲会。发言者围绕“土地与国情”这一主题,阐述“人口多、人均土地少,耕地资源不足”是基本国情,也是基本省情,“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基本国策,收到很好的宣传效果。
  第一个“土地日”的宣传活动丰富多彩。福州市及所属市、县、区组织大规模的踩街宣传。台江区土地管理局、司法局及10个街道办事处的300多个干部,在闹市区进行“宣传一条街”活动。通过播放录像、讲评话、办图片展览、演奏民乐、踩高跷、跳大头娃娃舞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土地的国情、国策、国法和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省土地管理局组织了土地管理宣传演讲、播放电视片、展出图片、举办书法绘画和土地法律知识竞赛5项宣传活动。
  “土地日”前后,全省制作固定土地宣传标语16200多条,墙报专栏2600多期,赠发宣传标语、宣传材料200多万份。永安市土地管理局与邮政部门联合发“土地日”首日封,全省共设立咨询服务站(点)500多个,接待群众8万多人,解答他们提出的问题。
  在第一个“土地日”期间,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还结合公开查处违法案件,利用反面典型,进行宣传教育。晋江县各乡(镇)出动宣传车250辆次,公开处理违法占地案件11起。龙岩市、永定县土地管理局出动汽车60辆次,与法院、公路分局等部门配合,拆除公路两侧违法占地建筑30余处,收回被侵占土地1925平方米。泉州市各县(区)公开查处重点违法占地案件98件,解决历史遗留问题24件。
  1992年6月25日是全国第二个“土地日”,主题为“土地与改革”。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纪念“土地日”座谈会,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程序、副主任温秀山、张明俊和有关厅(局)领导30多人参加。“土地日”期间,副省长施性谋发表电视讲话。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主要领导也都围绕“土地与改革”的主题,发表广播讲话、电视讲话或发表署名文章,要求以“土地日”的宣传活动,来推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管理体制改革。
  第二个“土地日”期间,省土地管理局在各新闻单位的配合下,组织了“土地与改革”记者团千里行采访活动,深入沿海开放城市,就土地改革与经济建设的关系等问题,采访市长、县长、土地管理局局长,以及用地单位和外商。省电视台播出48条新闻报道,省广播电台播发13篇广播稿。新华社福建分社记者发表28篇新华社通讯稿。《经济日报》、《农民日报》、《法制报》等相继发表10多篇文章。《福建日报》连续发表40多篇报道文章,并在6月25日当天发表“土地日”大联版。各地、市主要报刊也辟出专版,刊登“土地日”宣传文章。
  在第二个“土地日”里,全省重新制作、刷新土地宣传标语17000余条,宣传墙报2800多期,发送宣传材料200万份。漳平市土地管理局与邮电部门联合发行“土地日”纪念封。宁德市土地管理局邀请全国数十名谜语专家,编成土地谜语专集,举办“珍土杯”灯谜竞猜活动,场面热烈,影响很大。
  在第二个“土地日”,厦门市、泉州市结合土地法律法规的宣传,依法公开查处一批违法占地的案件。
  1993年6月25日是全国第三个“土地日”,主题是“土地与经济”。
  5月初,福建省土地管理局邀请《人民日报》、《中国日报》、《经济日报》、新华社、中新社、《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福建日报》、福建广播电台、福建电视台等记者,围绕“土地与经济”的主题,深入沿海地区和内地进行采访,拉开第三个“土地日”宣传活动的序幕。记者们在各大报刊上发表的专稿共150多篇,其中《中国日报》1篇,《人民日报》6篇,美国、菲律宾、台湾、香港、澳门等国家和地区报刊登载30多篇。省电视台就福建省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保护耕地、培育规范地产市场,作了“土地与经济”的电视系列专题报道。
  “土地日”前后,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明俊主持召开纪念“土地日”座谈会。福建省人民政府结合《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福建省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两个重要行政法规出台,举行大型新闻发布会。副省长刘明康在《福建日报》发表署名文章,在省电视台发表电视讲话。福建省各级党委、人大常委、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的领导,以“土地与经济”为主题,在福建省主要报刊上发表署名文章105篇,发表广播电视讲话233人次。全省共散发宣传材料、宣传品334305份。700多个土地法律法规咨询站(点)遍布全省城乡。
  “土地日”期间,各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纪念活动。泉州市土地管理局特邀俄罗斯音乐歌舞团,举办一场具有异国风格、别开生面的“土地日”文艺晚会。闽侯县土地管理局组织了有12支代表队参加的“土地杯”龙舟竞赛。
  在第三个“土地日”中,泉州市土地监察大队依法查处违法占地10起,收回被侵占土地5670平方米。龙岩市查处违法占地案件22起,并将违法占地户在电视上“曝光”。
  1994年6月25日是全国第四个“土地日”,主题是“土地与市场”。
  其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循例召开纪念“土地日”座谈会,福建省人民政府领导发表电视讲话或署名文章,围绕主题并结合耕地保护的内容进行宣传。福建省土地管理局组织“土地与市场”、“耕地保护”专题采访活动。中央和省内的电台、电视台共播发新闻58条。(人民日报》、《新华每日电讯》、《福建日报》等国内报刊登载专稿150多篇。港、澳、台的《大公报》、(文汇报》、《明报》、《商报》、《澳门日报》、《星岛日报》、《中国时报》等登载文章40余篇。
  1995年6月25日是全国第五个“土地日”,主题是“土地与法制”。
  “土地日”前后,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联合召开纪念“土地日”座谈会。省长陈明义、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袁启彤发表讲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苏昌培、刘永业、张明俊、宋峻参加会议。其间,常务副省长王建双在《福建日报》发表署名文章。福建省县以上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的领导,就“土地与法制”这个主题,在各类报刊上发表署名文章110多篇,发表广播电视讲话183人次。同时,组织记者专题采访,发表许多宣传土地法制的专稿。各地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土地法制宣传。福建省土地管理局与《福建日报》联合举办“土地与法制”征文活动,征集到各种文体的文章100多篇。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厦门警备区、厦门电视台联合举办专场文艺晚会。
  第五个“土地日”期间,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依法查处长乐市金峰镇领导违法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案件,并在《人民日报》、《福建日报》、福建人民广播电台、福建电视台公开曝光,对违法批地、违法用地起了震慑作用,树立土地执法的权威。
  1996年6月25日是全国第六个“土地日”,主题为“土地与发展——保护我们的生命线”。
  这个“土地日”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10周年纪念日。为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10周年及全省土地管理部门组建10周年,福建省土地管理局组织摄制反映10年土地管理成果的电视专题片《情系大地》,编辑《十年辉煌》图片专辑。福建省土地管理局、福州市土地管理局还与福建电视台联合举办“阳光•土地•生命”大型土地管理知识竞赛,并在6月24日晚向全省展播。
  “土地日”期间,各级报刊发表有关土地的新闻报道900多篇,电台、电视台播发新闻800余条。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福建省人民政府联合召开纪念“土地日”座谈会。省长陈明义就“土地与发展——保护我们的生命线”这一主题,结合保护耕地问题接受了省电台、电视台记者的采访。中共福建省委书记贾庆林、福建省省长陈明义、福建省政协主席游德馨、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袁启彤、苏昌培等领导人,分别为土地管理工作题词。副省长黄小晶发表广播电视讲话。全省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发表广播电视讲话150多人(次),发表署名文章140多篇,召开座谈会980多场(次)。
  第六个“土地日”期间,全省进行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福建省土地管理局组织记者专题采访,发表许多专稿。各地共出动宣传车9000多辆(次),刷写宣传标语8万多条,发送宣传材料400多万份,放映电影、录像、幻灯3000多场(次),举办文艺晚会、踩街、咨询等活动1200多场(次)。参加宣传活动的社会各阶层人士达60多万人。漳州市、三明市、宁德地区在土地管理系统还组织“土地杯”篮球、乒乓球赛。
  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召开的座谈会,福州市土地管理局的书画笔会,闽清县中、小学生现场绘制,被国家土地管理局评为“土地日”宣传好项目。
  “土地日”期间,全省还公开查处一批土地违法案件,以案说法,广泛宣传。福州市土地管理局与市法院、公安、城管部门配合,依法强制拆除市郊4处违法占耕地建筑。南平市土地管理局通过清查,收回土地欠款、税费和罚没款800多万元。龙岩市土地管理局依法查处曹溪镇、适中镇领导和村干部违法乱占耕地案件。
  1997年6月25日是全国第七个“土地日”,主题为“土地与国家——爱护我们的家园”。
  福建省在这个“土地日”的宣传纪念活动中,赋予新的内容,即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惩治土地犯罪的规定,作为重要内容;结合冻结、清地、修编规划,以及“土地与国家——爱护我们的家园”的主题和香港回归,全面展开“三五”法制宣传。“土地日”期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联合召开座谈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峻、副省长黄小晶到会讲话。省长贺国强发表电视讲话,各级党政领导也都发表广播电视讲话,或者发表署名文章。同时,组织了记者专题采访。各地还召开座谈会、报告会1200多场(次)。
  在第七个“土地日”期间,全省设立土地法规咨询点(站)500多个,散发、张贴宣传材料1000万多份。各地都以放映电视、录像、幻灯,举办文艺晚会、踩街等有效的方式进行宣传。全省参加宣传活动的社会各阶层人士达百万人之多。
  第三节执法监察
  福建省土地执法监察经历了乱与治的过程。1986年以前,由于土地管理政出多门,土地执法监察很难有效进行,因此乱占耕地、滥用土地的现象相当严重。1986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以下简称中央7号文件)与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的意见》(以下简称闽委9号文件)精神,在全省范围开展大规模的非农业用地清查工作。同年,成立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对全省土地进行归口管理,在清查工作行将结束之前,即着手进行土地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及制度的建设,把土地执法监察纳入有序有效管理的轨道,全省土地违法案件锐减。1992年8月,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下放土地审批权。但是,在1993年全省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清查中发现,越权批地、滥用土地及其他土地违法现象增加,有些地区则相当严重。为此,省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9月决定收回原先下放的土地审批权。与此同时,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力度,土地违法案件总量又逐渐减少。
  一、执法监察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福建无专门的土地监察机构。其时,虽有些类似土地监察的行政行为,但内容侧重于土地权属的管理、田亩的丈量核实等,主要为征收土地赋税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30多年间,土地监察工作,或由征地部门附带承担,或由有关单位各负其责,或由政府视需要而临时统一组织检查组进行,其内容大多是调查处理土地纠纷,检查建设用地征而不用造成的土地荒芜浪费,查处占地建房等等。
  1984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福建省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福建省建设委员会所属省征地拆迁移民管理局和福建省农业厅土地管理局为福建省土地管理机构。省征地拆迁移民管理局主要负责管理福建省范围内国家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检查监督《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福建省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福建省农业厅土地管理局主要负责福建省土地资源的规划使用和管理乡镇企业、集体和个体建房用地,检查监督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有关农村建房用地等规定的贯彻落实(1987年1月1日,《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后同时废止)。此时,这两个机构担负起较为具体的土地监察责任。但是,它们分属不同的主管部门,在土地管理与监督工作中也多有交叉之处,因此在处理有关事宜时,常有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
  1986年5月,新成立的福建省土地管理局针对当时乱占耕地、滥用土地的严重情况,根据中央7号文件和闽委9号文件精神,按照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的部署,在福建省范围大力进行非农业用地清查。在福建省土地管理局设立乡村建设用地管理处,主要负责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和乡村建设用地管理业务。1988年改为监督检察处,负责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并在短时间内规范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程序和文书格式,迅速开展经常性的土地执法监察活动,形成较为完整的土地监察体系。
  同时,部分县、市还设有事业性土地监察中队(队),负责本地区日常的巡逻检查、案件调查取证等工作。作为福建省土地监察试点单位的晋江县土地管理局、福州市土地管理局,设有直属土地监察队。晋江县土地监察队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于1986年6月成立。福州市土地监察大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于1987年4月成立,事业编制30人。监察队成立后,即履行土地监察业务,并在公、检、法机关的配合下,处理了大量违法占地和土地纠纷案件。福州市土地管理局还被推荐为国家联合开展土地监察试点单位。到1988年,各地(市)、县(区)土地管理局也先后设立土地监察科(股),负责各地(市)、县(区)的土地执法监察。
  1989年,福建省已基本形成省、地(市)、县(区)、乡(镇)、村的五级土地执法监察网络,分级管理,尤其是建立与完善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乡(镇)土地管理执法网络。乡(镇)建立土地管理所,作为县(市)土地管理局派出机构。一般每个乡(镇)土地所有3~5人,大的乡(镇)配7~8人,均确定专职监察人员1~2人。有的乡(镇)由村干部组成一支平时分散执法、集中执行任务的监察队。行政村由村主干1~2人兼土地管理员,大部分行政村成立了土地管理小组。为了提高土地执法监察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省、地(市)、县各级土地管理局先后举办200多期土地执法监察业务培训班。1989年至1993年,仅省土地管理局就举办4期,直接培训土地监察业务骨干近400人,取得良好效果。
  1993年,福建省大力创建法院派驻土地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联络机构和土地公安机制,以减轻执法难度。据统计,当年福建省设立土地执法联络室、执行室、巡回审判庭、土地审判庭的市、县近30个,建立土地公安机制的市、县有12个。组建这些机构后,原先办一个案件需要1~2个月甚至半年以上,后来一般1个月内就可办妥。
  1995年4月,福建省土地管理局与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制定《福建省土地行政执法和土地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保障依法、准确、及时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正确执行土地违法处罚决定,加强和改善土地行政执法工作。
  1995年8月,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福建省土地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政策法规处与监督检察处合并为土地法规监察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拟定福建省地方性政策法规,监察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福建省范围内的执行情况。
  1996年9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土地管理局成立土地行政执法联络组,具体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和福建省土地管理局法规监察处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土地法规监察处。与此同时,要求各地(市)、县(市、区)人民法院、土地管理局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建立完善土地行政执法联络组和工作制度,保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
  1996年12月,成立福建省土地行政执法联络室,具体由省土地管理局土地法规监察处和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有关人员组成。福建省土地行政执法联络室设在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土地法规监察处,每星期二为联络室成员固定联合办公时间。
  1997年3月,福建省土地监察直属大队挂牌办公,负责案件调查、取证及处理等工作。该大队为事业机构,系福建省土地管理局直属土地执法机构,土地法规监察处给予业务指导。
  1997年9月,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土地管理局联合发布《土地违法犯罪案件移送查处的暂行规定》,加大土地执法力度。
  1997年10月,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聘请萧文熙等15位省直机关和各地(市)、各民主党派政协委员与离退休老干部,为首批福建省特邀土地监察员,以加强社会监督。
  福建省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加强与法院、纪检、公安等执法执纪部门联系,建立土地执法联络机构,提高土地管理部门的执法权威,减轻土地执法的难度。福建省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与法院、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现已成立62个联合执法机构,执法联络人员达296人。
  二、执法监察活动
  福建省的土地执法监察活动,是在1986年清查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基础上开展起来的。福建省在土地执法监察活动中,贯彻“严格监督,严肃查处,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平时严格检查监督土地法律、法规的执行,对已经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严肃依法查处,同时把主要精力放在预防上,以预防为主,力争不发生或少发生土地违法案件。在这一方针指导下,实行多种形式的土地宣传教育,有领导、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无擅自占地案件、无少批多占案件、无越权审批案件、无未批先用案件的“四无乡(镇)”活动和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活动。把预防土地违法的工作交给群众,交给基层政府,充分调动群众和地方干部的积极性,使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由被动转为主动,跨上新台阶。福建省土地执法具体工作最基本的有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经常性监督检查和执法创优等3项。
  (一)非农业建设用地专项清查
  1986年后,大规模的非农业用地专项清查有3次,分别在1986~1987年;1993年;1997年。
  1.1986~1987年清查
  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发出后,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派出8个调查组,深入10个市、县,对乱占、滥用耕地的情况进行调查。随后,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发出闽委9号文件,部署福建省非农业用地清查工作。这次福建省非农业用地清查工作,自1986年5月开始,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全省组织动员公安、司法、城建等部门78304人参加,历时一年余,至1987年底结束。省派工作组重点查处漳浦、南安、大田、崇安(今为武夷山)等4县(市)的土地违法案件。
  1986~1987年的清查范围是,自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施行以来的非农业用地情况,同时处理违法占地事件,健全土地管理机构。清查工作提高了广大干部群众依法管理土地、依法用地的法制观念。
  这次福建省非农业用地清查工作,清查1982年后的个人建房812692户(个),清查面积180089.14亩(其中耕地76689.40亩)。查出违法占地514587户,占清查总户数的63.32%;违法占地94179.2亩(其中耕地48187.84亩)。至1988年3月,已处理499489户,占违法户数的97.07%;收回土地补偿费5833.43万元,处以罚款1545.25万元,退出占而未建的土地3086.62亩,拆除建筑物退地1077.01亩。
  福建省有28个县对1982年以前的个人建房占地也同时进行清查。据其中9个县的统计,共清查219785户,占地面积48041.32亩(其中耕地20541.67亩)。查出违反当时有关规定的违章建房户76920户,占清查总户数的34.99%;违章占地13230.43亩(其中耕地7256.39亩)。至1988年3月,已处理48423户,占违章建房户数的62.95%;退出土地863.25亩;收回土地补偿费180.8万元,处以罚款137.23万元。
  清查了国家单位(包括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10971个,所查1982年后非农业建设用地133325.08亩(其中耕地58471.01亩);违法占地的有4497个单位,占清查单位数的40.99%;违法占地26294.55亩(其中耕地11666.32亩)。至1988年3月,已处理2819个单位,占违法占地单位数的62.69%;退地639.91亩,补交土地补偿费294.74万元,罚款88.46万元。
  清查农村集体单位8181个,所查1982年后非农业建设用地27248.56亩(其中耕地12152.61亩)中,违法占地单位有5532个,占清查单位数的67.62%;违法占地17534.07亩(其中耕地7973.48亩)。至1988年3月,已处理3623个单位,占违法单位数的65.49%;退地67亩,拆除建筑物退地12.84亩,补交土地补偿费119.26万元,罚款41.97万元。
  这次福建省非农业用地清查工作,基本达到国家土地管理局规定的查清情况、处理违法占地案件、刹住占地歪风等3条要求。在搞好清查的同时,结合处理土地纠纷案件3453起,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2.1993年清查
  1993年4月,国务院以国发[1993]33号文件发出《关于严格审批和认真清理开发区的通知》,强调保护耕地,对开发区和各项建设用地要依法审批,违法违规的必须坚决纠正。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为此作出决定,要求福建省各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权限,履行土地审批手续。对未经法定程序下放审批权的,一律依法收回。8月,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和省监察厅发出《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93]33号文件、清理各类开发区的联合通知》。针对省内一些地方不按照国务院文件的要求进行检查清理,继续滥占大片农田建镇、建村、建市场;不少地方对下放的土地审批权没有收回,继续越权批地,甚至愈演愈烈;有些地方地价仍然偏低,国土收益严重流失等违法现象,要求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协助当地党委和政府,对土地使用情况主动进行自查,强化土地执法监督手段,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开展这项检查工作。根据中央指示和省里部署,各地由人大、土地管理、建委、农委、监察、纪委、法院、财政、审计、工商等部门参加的土地执法检查组,在全省范围开展执法大检查,集中清查各类开发区越权非法批地问题,制止违法用地行为。据统计,查出非法审批土地达1391件、面积21339亩,其中耕地14200.5亩。据10个市、县统计,查出未批先用土地2143.5亩,超批多占土地2755.5亩。在检查中,直接制止违法现象1200多处,保护耕地489亩,处理违法案件870件,面积2347.5亩,其中耕地1227亩。
  这次土地清查,福建省共查处土地违法案件1800件,面积1080亩,其中耕地495亩,与上年相比,违法案件下降36.3%;已处理1689件,面积990亩,其中耕地465亩,收回土地面积135亩,罚款1153万元。福建省各地加强检查监督,促使非法下放土地审批权问题基本得到纠正。1994年,省人大常委会修正《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重新调整地、市审批权,为加强对土地审批的管理提供法律保障。
  3.1997年清查
  1997年5月,为贯彻中发(1997)1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召开以部署福建省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为主题的省土地管理工作会议,下发《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决定》和《福建省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实施意见》,成立以副省长黄小晶为组长的福建省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领导小组。各地、市、县、区都相应成立清地领导小组,厦门、福州、莆田、三明、龙岩等市,由党政主要领导亲任组长。福建省组成3.4万人的清地队伍,又一次全面开展大规模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工作。
  这次清查的对象是:1991年1月1日后至1997年4月14日前,经批准使用及未经批准占用的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的范围是:各类开发区、工商业小区、各项建设、城镇郊区、铁路沿线、主要公路两侧及沿海村镇建设和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含高尔夫球场、渡假村等)用地。清查的重点是:成片土地开发项目和乡镇工业区用地;沿海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和福建省的高尔夫球场用地;城镇郊区及国道、省道两侧用地;1997年4月1日至4月14日非法批准占用耕地的突击批地行为。
  经过9个多月的艰苦努力,查清1991年以来福建省非农业建设用地情况。
  据清查统计,1991年至1996年,福建省各类非农业建设实际用地89.7万宗,总面积115.87万亩,其中耕地51.47万亩。经批准用地70.7万宗,面积97.16万亩,其中耕地41.91万亩;未经批准用地18.93万宗,面积18.67万亩,其中耕地9.53万亩;非法批地682宗,面积310亩,其中耕地173亩。
  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开发区123片,规划用地37.19万亩,批准用地11.92万亩,实际用地13.04万亩,闲置土地2.57万亩。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实际用地2874宗,面积7.77万亩,其中耕地2.97万亩;批准用地2728宗,面积7.38万亩,其中耕地2.76万亩;闲置土地197宗,面积0.57万亩。
  福建省闲置土地共6775宗,面积6.30万亩,其中各类开发区闲置的土地3.21万亩(未含开发区中已完成基础设施可供招商的熟地2万多亩),占总闲置土地面积的51%。福建省可供利用的闲置土地(含开发区中熟地)有8万多亩。经省清地领导小组研究,在省级以上123个开发区中,撤销30个建设项目,对资金不到位的开发区进行立项,调整、完善,促进39片开发区开发,重点扶持54片开发区。
  省级以下政府批准的各类工商业小区300个,也进行了清查。福州市突出对房地产闲置用地的专项清理,通过对市区1043幅房地产开发用地的逐一清查,对已竣工和在建项目以外的171幅用地依不同情况作出处理,撤销4幅用地的批文,收回26幅闲置用地,向63幅用地征收闲罝费.限定72幅用地的动工时限。
  龙岩市土地管理局配合市中级法院,对永定县恒辉养殖公司在土地冻结期间顶风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严肃处理,拆除该公司违法兴建的鳗池、管理房等建筑物5686.7平方米,并责令限期复耕。在省土地管理局的督促下,莆田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东峤机砖厂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建筑物。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拆除思明区黄厝村村支部书记违法占地2100平方米、建设面积2900平方米的厂房。诸如此类典型案件,福建省新闻媒体上曝光100多例。省土地管理局直属监察大队在清查期间,还直接查处60余起土地违法案件。
  根据清查结果,对各类违法用地按政策进行严肃处理。据统计,此类清查福建省拆除违法建筑物20.7万平方米,收回土地使用权2769.3亩,罚款5425.8万元;行政处分11人。同时,追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6614.2万元,收取土地闲置费318.1万元;调整土地使用权3457.9亩,复耕38156.1亩。(二)常规执法监察
  1.日常执法监察
  日常执法监察活动是保证土地法律、法规得以正确实施、稳定土地执法形势的重要措施。
  1986年全省性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结束以后,为巩固清查成果,开拓土地执法新局面,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土地执法队伍,强化内部执法建设,同时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土地法制和保护耕地、珍惜土地的宣传教育活动,并在创建“四无乡(镇)”和土地执法模范县活动中深化,即通过订立乡规民约等形式,强化群众的土地法律意识,提高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减少土地执法的阻力和难度。
  福建省、地(市)、县(市)三级土地管理局以及乡镇土地管理所从建制之初起,就把土地执法工作主要放在经常性监督检查上,无论有否发生违法占地案件,土地管理人员都坚持到所辖区域实地检查,发现苗头及时制止,蠃得稳定土地执法大局的主动权。省土地管理局除督促地(市)、县两级土地管理局经常开展执法检查外,每年还多次检查重点地、市土地管理执法情况。地、县土地管理局定时分批检查县(市)区的土地管理情况。县土地管理局和乡镇土地管理所基本上实行按片巡逻检查制度。随着各地(市)、县土地监察大队、中队的普遍建立健全,形成较为完善的土地监察网络,发现问题较快,并能及时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在全省第一次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之后,个人违法占地建房的问题退居其次,各类大宗建设用地违法现象上升为土地管理的主要矛盾。针对这一新情况,省土地管理局及时就长乐、莆田等地未经审批非法占用大量农田的事件进行调查,并做出严肃处理。其占用土地,重新依法审批。90年代初,莆田市土地管理局局长亲自配合省土地管理局人员,每年检查制止单位违法占地均在二三百亩以上。漳浦县土地监察中队把全县土地分南北两片,把人员分南北两个巡逻组。每过几天,两组均在各自辖区的乡镇和重点村庄、重点地段巡逻检查,发现违法占地苗头,即予制止。这样,刹住占土地歪风,取得很好的效果。
  福建省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日常执法监察中采取严格的防范措施,土地违法案件总体上处于减少和抑制状态。但有的地区在某些时候还会出现违法占地案件增多的现象,由于日常执法监察工作已建立起较好的基础,加强监督力度,违法占地案件被有效遏制。福建省土地管理局支持配合各地(市)土地管理局,查处许多重大土地违法案件。1995年,省土地管理局建立办案机制,直接介入日常执法检查,发现并查处了许多案件。其中,查处非法擅自占用长乐市金峰镇凤山村与南安市官桥镇曾厝村耕地的案件,在全省产生很大影响。
  1995年1月,福建省东海油脂工业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长乐市金峰镇凤山村耕地8.56亩。其中,5.16亩为凤山村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此事经凤山村反对及土地管理部门的干预,才得以制止。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在调查取证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条文,对此作出处理: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毁坏的5.16亩基本农田和3.40亩非基本农田的耕地,分别处以每平方米12元和8元的罚款,合计58933元;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负责修复被破坏的水利设施,垦复毁灭的5.16亩基本农田,退回凤山村耕种;已占用的3.40亩非基本农田的耕地以及其他土地,限两个月内依法申报有权机关审批,补办用地手续后使用。1996年,福建省第二电力建设公司下属临时机构——福建省500千伏输变电工程筹建处,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自1996年10月31日起,擅自占用南安市官桥镇曾厝村耕地155.8亩,其中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133.7亩。经福建省土地管理局调查确认,福建省500千伏输变电工程筹建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予以处罚,责令福建省第二电力建设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55.8亩,并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共计519390元。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非法占地单位主管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至1997年底,由省土地管理局法规监察处直接查处土地违法案件54起,共罚没款679.8562万元。从1991年至1997年全省共查处土地违法案件23463件,占违法案件的92.51%,涉及土地面积14519.85亩。其中,收回土地为2442.2亩;拆除违法占地建筑物面积1871393平方米;以其他方式处理的面积9321.9亩;罚款金额24377.08万元;复耕处理面积1781.88亩。
  1997年3月,福建省土地管理局直属的土地执法机构——福建省土地监察直属大队正式挂牌办公,负责案件调查、取证及处理等工作。该大队自成立以来,负责调查、取证和处理17件土地违法案件,共罚款93.8万元,其中1997年处理7件,罚没款26.8万元。
  2.年度执法检查
  自1988年后,福建省土地管理局每年都针对福建省各地执法情况,以地、市为单位,有目的、有重点地开展全省性的土地执法大检查。
  1988年、1989年年度土地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主要是:有否以权代法,违法批准占用土地;有否借发展经济之名,不依照法定程序,违法乱占乱批土地;乡(镇)、村办企业特别是机砖厂、砖瓦厂,是否有违法占地;各级领导干部是否违法占地建私房。
  1990年、1991年、1992年年度执法检查的内容主要是结合创建“四无乡(镇)”活动进行验收,检查是否有擅自占地、少批多占、越权审批、未批先用;有否未经批准进行土地买卖或非法转让,以及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与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
  1993年的年度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是:乡(镇)村企业用地和村镇建设用地是否合法;如实揭露和查处重点土地违法案件,尤其是越权批地等案件;清理土地隐形市场取得哪些实质性进展和成效。这一年检查的重点地区在沿海县(市)和内地用地量较多的县(市)。
  1994年,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政协在全省开展《农业法》执法检查,省土地管理局既是被检查者,又是参与者。这一次执法检查也成为年度检查。其主要内容是:检查开发区用地的基本情况,尤其是土地审批及耕地占用、撂荒情况;检查乡镇、村工业小区情况,查清1993年、1994年占用土地的面积,已占用的土地中经合法审批及未经合法审批的面积,以及已使用与占而未用的土地面积;检查违法批地情况,查清土地审批权下放期间违法批地的数量,已采取哪些纠正措施,查清越权批地的形式及造成的后果,查清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的情况;检查耕地保护情况,查清耕地被圈占后撂荒与毁坏耕地情况,查清基本农田保护区近一年被挤占情况,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进展及开展耕地开发情况;检查各地清理划拨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工作开展情况及取得主要成效;检查征地补偿、安置情况。
  1995年、1996年年度土地执法检查的重点是《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执行情况。具体为:对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是否都由县(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明确保护范围,其资料是否保存齐全,其后续管理采取哪些有效措施;逐片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以来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况,是否按规定办理基本农田使用许可证和用地审批手续;检查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的处理情况;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耕地是否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检查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是否按规定足额征收有关税费。此外,还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土地监察条例》的执行情况。
  1997年5月,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与《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决定》,全省进行大规模的非农业用地清查。原计划以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情况作为该年度土地执法检查内容,结合清查工作进行,不另做检查。
  对在年度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者,经核实后进行处理,或收回违法占用的土地,或拆除违法建筑,或罚款与没收非法所得款项,或责令复耕,对情节严重的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刑事处分。第一年度检查后由各地市土地管理局将有关情况与数据上报省土地管理局,然后再由福建省土地管理局汇总呈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同时并将检查结果向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报告。
  三、执法创优活动
  土地执法监察活动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进行普法教育,树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的典型,防范土地违法于未然,把违法现象消除在萌芽状态。从80年代末起,福建省开展创建土地管理“四无乡(镇)”和土地执法模范县活动。
  (一)创建“四无乡(镇)”
  福建省开展创建土地管理“四无乡(镇)”活动,是作为一项强化土地执法的重大措施来抓的。这项工作经历了培养扶植、总结提高、巩固发展和开拓创新的过程。
  1988年,福建省土地管理局总结三明市尤溪、宁化等县的一些乡(镇)自发开展创建土地管理的“六无”活动(无占田盖房、无越权审批、无违法用地、无少批多占、无纠纷积案、无荒废耕地)的经验,认为这是一种值得总结推广的好形式。经过调查研究,在原有的基础上,于1989年提出了开展创建土地管理的“四无”活动,即无擅自占地案件、无少批多占案件、无越权审批案件、无未批先用案件”。“四无”的标准是:
  无擅自占地,即在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集体建设用地和个人建房符合规划要求,没有突破用地计划指标,无乱占滥用土地的违法案件。
  无少批多占,即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建设用地,使用时严格遵守审批的土地类别、四至、用途和面积,没有批东建西、批少占多、批非耕地占用耕地和任意改变用途等违法案件。
  无越权审批,即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乡(镇)政府审批个人建房,没有超越土地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乡(镇)无越权审批国家、集体单位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无越权审批使用耕地。
  无未批先用,即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在未经批准、未领取用地许可证前,无先占用土地,擅自破土动工的案件。
  福建省土地管理局按照“四无”标准,负责部署、检查、验收。各地结合本地土地执法实际,制定“四无乡(镇)”达标规划,上、下级政府之间,土地部门之间分别签订目标责任状。福建省绝大部分乡(镇)除了与村签订责任状外,还实行驻村和包片干部责任包干、奖惩挂钩,以保证达标规划的实现。在创建土地管理“四无乡”、“四无村”活动过程中,各地政府都很重视,广泛进行宣传发动,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土地法制观念;同时严格用地管理,特别注意把住申请审批关、定点放样关、检查验收关,并为此制定各种具体措施。省土地管理局及时总结各地在创建土地管理“四无乡”、“四无村”活动中的好经验,帮助各地提高创建的质量。
  南平地区在开展宣传教育、健全土地机构、配齐人员的同时,实行建设用地申请条件公开、个人建房用地面积限额公开、收取税费标准公开、用地计划指标公开、申请审批程序公开、违法用地查处结果公开的制度。并且规定每年的12月份,以行政村、乡(镇)为单位,对本年度的土地审批和用地情况分门别类统计复核,全面自查,报请上级领导机关验收。行政村由乡(镇)政府、乡(镇)由县(市)政府负责组织验收。地区土地管理局负责检查督促、抽查、汇总工作。
  龙岩、南平等地所辖县、市土地管理局根据各乡、镇土地执法状况,进行分类指导。浦城县土地管理局将全县19个乡、镇分为四类,创建初期重点扶持土地执法比较好的一、二类乡、镇,从而带动后进乡、镇。该县的莲塘乡原来土地管理基础较差,被列为三类乡。通过查处土地违法“钉子户”,教育一大片,使土地管理工作很快步入正轨,跃居一类乡,经福建省土地管理局验收,评上“四无乡”。建瓯县于1989年将全县14个乡、镇分为三个类别,确定“三、四、五”达标时间,即一、二、三类乡镇的行政村分别在三年、四年、五年内全部达到“四无”标准,要求从1989年到1992年,“四无乡(镇)”的达标率要分别占全市乡镇总数的20%、60%、70%和90%,力争1993年全县达标。
  创建土地管理“四无乡(镇)”活动,有效抑制了土地违法案件的发生。据统计,开展“四无”活动前的1988年,福建省土地违法案件为5701件,违法占地面积1780亩,开展此项活动后的第一年,即1989年,就降至3570件,违法占地面积1091.25亩。“四无乡(镇)”达标数呈上升势头。1989年达标100个,到1994年已达487个,其中1993年至1994年,连续两年保持“四无乡(镇)”的有361个,占福建省乡镇总数的38%。
  为使创建土地管理“四无乡(镇)”活动不断完善发展、扎实有效,省、地(市)土地管理局每年都结合工作进展情况,到“四无乡(镇)”总结经验,到非“四无乡(镇)”了解在创建活动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省土地管理局还选择一些创建“四无乡(镇)”活动开展得较好的乡(镇),作为联系点,建瓯市徐墩镇就是其中的一个。省土地管理局每年组织人员数次到该镇了解开展“四无”活动的情况,发现创新点,.及时总结推广,做到以点带面。上杭、永定等县土地管理局为推进创建“四无乡(镇)”活动,派出人员进驻乡(镇),指导土地管理业务,帮助解决活动中出现的问题,使创建“四无乡(镇)”活动上一个新台阶。
  创建土地管理“四无乡(镇)”活动开展,提高了广大群众保护耕地、珍惜土地的热情,全省有1200多个乡村的群众自发订立土地管理的乡规民约,要求村民自觉遵守。福建省创建土地管理“四无乡(镇)”活动,还得到国家土地管理局的高度评价。国家土地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创建“三无”(无违法用地、无违法批地、无违法管地)模范县活动,就是在这基础上开展起来的。
  (二)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
  土地管理牵涉到各行各业,需要在地方党委领导下,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县(市)人民政府在保护耕地、用地审批、地产交易、土地登记、查处案件等土地执法活动中,处于前沿位置。因此,为了深化土地管理“四无乡(镇)”活动,福建省又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工作。
  1994年10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试点工作报告》,确定在福建省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试点工作,使一部分土地管理工作较为先进的县(市),争取在一、二年内建成土地执法模范县。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的主体是县(市)人民政府;县(市)土地管理局是这项工作的办事机构;公安、法院等有关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继续认真开展土地管理“四无乡(镇)”活动。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要广泛宣传普及土地法律、法规,增强各级领导的土地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审批土地,强化土地执法监督检查,切实保护耕地资源,规范土地市场行为,基本消除土地违法案件,建立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土地管理机制,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要做到县(市)领导班子支持、重视,并模范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范地产交易行为,依法管好土地市场;土地执法形势稳定,成绩显著;有一支强有力的土地执法队伍,土地监督网络健全。各个标准之下还有具体细则,可操作性强。
  1995年,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制定《土地执法模范县检查验收评分标准》,按千分制设评分条款和计分方法,通过验收评分达到900分者,可评为土地执法模范县。
  1995年2月,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浦城、漳平、华安、宁化、闽清、尤溪6县(市),为第一批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省级试点单位。这些试点县(市)立即把创建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成立以县(市)主要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市)领导小组,并且根据省人民政府指示精神,结合本县(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市)的实施方案。与此同时,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加强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市)的宣传力度,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人,抓紧清理遗留的土地违法问题。经过一年多的努力,6个试点县(市)创建工作成效显著。1996年4月,浦城、漳平、尤溪、闽清4县(市)通过省级达标验收,6月被省人民政府授予福建省土地执法模范县(市)称号。
  1997年2月,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华安、武平、古田3县为第二批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省级试点单位。福建省率先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市)试点活动,得到了国家土地管理局的充分肯定,并在全国推广。
  四、信访工作
  1986年,各级土地管理机构成立,随后建立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制度,开始土地管理的信访工作。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信访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宣传、贯彻、执行土地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重要渠道,是党和人民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是反映土地执法情况与土地管理动态的窗口,也是社会监督的重要形式。
  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情况较为复杂,涉及面广,且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其中,既有反映违法占地,非法买卖、出租或变相买卖、出租土地,以及强行征地、以地谋私的情况;也有涉及征地安置补偿费不落实、乱收费、耕地抛荒以及历史遗留的各种问题。80年代后期,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主要是违法占用耕地建私房,其次是权属争议与历史遗留问题。据1989年统计,福建省群众反映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来信有700件,占信访总件数的50.9%;其中反映各级干部利用职权违法占用耕地盖私房的就有181件,占信访总件数的13%,涉及353名干部;反映非法买卖、出租土地的信件有135件,占信访总件数的9.8%;其他诸如拆迁征地安置与历史问题等占39.3%。90年代后,群众来信来访的主要问题集中在违法占地与非法买卖土地上。
  福建省各级土地管理部门领导重视信访工作。在省、地(市)、县(区)的土地管理局,均有一名局长或副局长分管信访工作;有的(市)、县(区)还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据统计,1988年至1991年的3年间,福建省土地信访工作部门共办理人民来信4415件,接待群众来访343批875人次。办理了全国人大和省人大代表议案、省政协委员提案19件;办理领导批办的重要信件225件,已结案210件,结案率为93.3%。1992年,福建省已形成省、地(市)、县(区)土地管理信访网络,共有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216人,其中省、地(市)土地管理局有22人,县(区)土地管理局有194人,加上乡(镇)的土地管理信访工作人员1291人,福建省共有1507人在做这项工作。
  与此同时,各地逐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福建省从省、地(市)、县(区)土地管理局,到乡(镇)土地管理所,都设立了“三簿、三函、三表”。“三簿”即办理人民来信登记簿,接待群众来访登记簿,反馈情况登记簿;“三函”即信访转办函,办理上级机关、领导批办件函,办理信访情况答复函;“三表”即办理人民来信统计表,办理群众来信来访情况统计表,查办反馈情况统计表。有的地(市)、县(区)土地管理局领导还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尤溪县、古田县土地管理局规定每月15日为接待群众来访办公日;泉州市鲤城区实行土地管理局领导下基层与群众对话、约谈的回访制度。
  福建省土地管理局1995年办理来信890件,接待群众来访125批422人次;1996年办理来信855件,接待群众来访91批297人次;1997年办理来信1044件,接待群众来访174批459人次。反映问题比较多的是福州、泉州、莆田3个市。1997年,省土地管理局共处理人民群众来信913件,接待群众来访113批284人次。其中,反映的问题涉及违法占地的有380件,占总数的37%;非法买卖土地的有225件,占总数的22%;其他涉及强行征地、乱收费、征地补偿费不落实、耕地抛荒、以地谋私等等,占总数的41%。这些信访件均按规定办理。
  五、行政复议
  土地管理行政复议,指不服土地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土地管理相对人,依法向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处理,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
  福建省土地管理局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于1992年6月成立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土地行政复议领导小组,下设福建省土地管理局行政复议办公室,与省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合署办公。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行政复议条例》的宣传和实施工作;根据福建省土地管理的实际情况,建立与《行政复议条例》相配套的制度;承办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土地复议案件的具体事务;指导、协调下级土地管理部门行政复议机构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总结行政复议工作经验,开展土地行政复议工作理论、学术研究,培训行政复议应诉人员;承办国家土地管理局和省人民政府复议办交办的其他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土地复议是一项业务新、专业强、程序严的工作,要求复议人员不仅要有较丰富的土地管理专业知识,而且还要有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因此,福建省土地管理局行政复议领导小组多次举办土地行政复议人员培训班,规范办案程序,为基层土地部门负责法规、复议工作的人员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有关人员的专业素质与业务水平。通过培训和日常业务指导,全省土地行政复议人员明确了土地复议的条件:申请人应是认为土地管理部门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申请的内容应属于复议范围。对土地管理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以及对土地权属争议的仲裁、调解或处理不服的,不能申请复议;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得再申请复议;被申请人应属于受理机关管辖。对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或规章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不能向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福建省土地管理局根据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的程序性规定,统一印制一套26种《土地行政复议文书格式》,分发各地使用,并及时开展复议工作。福建省土地管理系统成立较晚,而且土地执法难度大,在土地行政复议机构成立初期,确定了处理土地行政复议案件以点带面的工作方法,先由福建省土地管理局与试点地(市)受理一些典型案件,待取得经验并规范制度后,再向全省推广。1992年,厦门一位退休干部不服厦门市土地管理局对其违法建私房的处理,向福建省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复议。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在查明事实、剖析案情的基础上,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厦门市土地管理局的不当行政行为,退还申请人原被决定折价归公的房屋,该行政复议案的处理,在全省产生较大的影响,取得监督、纠正下级土地管理部门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维护合法用地者权益的双重效果。1992年后至1997年,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办理土地行政复议案件20件。在福建省土地管理局直接办理复议案件的同时,还确定土地管理基础较好的三明市为土地行政复议工作的试点。
  福建省土地管理局行政复议领导小组还做好与复议相关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维护和监督下级土地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用地主体的合法权益。福建省土地管理局每年开展一次福建省土地执法大检查,不但检查各地市(县)的三项建设用地、耕地保护、地籍地政管理、征地费用使用、违法案件查处等情况,而且也重点检查了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土地执法程序和文书格式的合法性、规范性情况,制止、纠正或责令自行纠正一批下级土地管理部门错误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在1995年的福建省土地执法大检查中,发现福安市土地管理局在处理一起公司非法用地案件中,存在运用法律不正确行为和莆田市土地管理局在一宅基地土地确权发证中的过错行为,福建省土地管理局行政复议领导小组及时发出责令自行纠正通知书,限期重新做出合法、适当的行政处理。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本书记述1997年以前,福建省土地管理的历史与现状。分为土地资源现状、地籍管理、建设用地管理和机构与队伍等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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