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国时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301
颗粒名称: 一、民国时期
分类号: K258
页数: 3
页码: 179-181
摘要: 本文记述了在民国时期,国民党统治区的土地法规主要涉及土地测量、登记和使用调查等方面。然而,由于政局动荡和民间抵制,土地陈报工作成效甚微。而在苏维埃政权区,革命根据地内首次实现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
关键词: 福建省 土地管理 法制建设 立法

内容

(一)国民党统治区
  民国11年(1922年),北京政府司法部颁发不动产登记条例,实际是土地登记法规。民国19年6月,国民政府制定并公布第一部土地法;民国35年4月,修订和公布新的土地法;民国35年4月,又修订和公布新的土地法。同时,还先后制订了《土地法施行法》、《地价调查估计规则》、《土地重划办法》等土地法规。这些法令主要是土地测量、土地登记、土地使用调查和土地统计的内容。福建由于军阀割据,吏胥舞弊,田赋征收日绌。民国初期,福建的田赋年收入不过200万元。如果以每亩平均纳赋5角计,纳赋的土田仅相当于清嘉庆年间(1796~1820年)纳赋土田面积的三分之一,仅占福建省土田面积的六十分之一,说明土地藏匿现象普遍。从民国2年起福建省政府曾多次设立土地清理机构,但旋设旋撤,无所作为。民国22年10月,设土地整理处,筹办福建省地政事宜,陆续制定了一些有关法令。
  民国22年(1933年)8月,为着手办理福建省土地整理事宜,福建省民政厅拟定《福建省土地整理规程》、《福建省土地申报暂行章程》、《福建省土地整理处组织规程》,呈报福建省政府委员会议决通过并公布施行,至民国23年2月,因土地整理处裁撤而废止。同年4月,筹设地政筹备股,省民政厅呈准援用上述法规,制定《省会土地申报给照规则》和《地政筹备股组织规程》,并公布施行。
  民国23年(1934年)12月,遵照当时中央政府的《各省市举办地政程序大纲》,制定《福建省土地登记暂行规则》,并经当时中央政治会议第四十五次会议议决,准于备案。次年4月,福建省政府公布《福建省土地登记暂行规则》。该规则分总则、登记程序、登记簿及登记图、登记期间及登记费、罚则、附则等共6章。
  土地测量与登记工作开展后,各地做法各异,土地陈报多不尽详实。为改变这一状况,规范土地陈报程序,民国24年(1935年)3月,福建省财政厅、民政厅共同拟定《福建省土地陈报章程》,并提交省政府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议决通过。同年4月,福建省政府公布《福建省土地陈报章程》。该章程规定陈报程序分甲、乙、丙3种,各县办理陈报采用的程序,由县参酌地方情形,呈主管机关核准后施行。
  民国24年(1935年)5月,地政筹备股改组为地政科,将《地政筹备股组织规程》改订为《福建省政府民政厅地政科组织规则》,于同年7月修订签准省政府备案。该规则规定分设的行政、技术两个组负责办理全省土地行政事宜;同时具体规定两个组的构成、职掌以及人员编制等。
  民国24年(1935年)7月3日,福建省政府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并随之颁发《福建省省会土地登记处组织大纲》。该大纲共9条,规定了省会土地登记处分设2组或3组,受民政厅指挥监督,掌理省会土地登记事宜。
  民国24年(1935年)10月,由省民政厅、建设厅共同提出(福建省会房地估价委员会组织规程》,经省政府委员会第五十九次会议议决通过并同时公布。该规程规定,委员由民政、财政、建设3厅及省会公安局工务处、地方法院、商会各派代表1名,另有专员2人会同组成。
  除上述法规之外,省政府为保证全省土地陈报工作的顺利开展,还先后下发《福建省土地陈报树立标椿办法》、《福建省土地陈报复丈规则》、《福建省土地陈报人民告密办法》、《福建省土地陈报逾期未报土地处理办法》等文件。详细规定土地陈报的一些具体做法,由于政局动荡,民间抵制,收效甚微。
  (二)苏维埃政权区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福建省闽西、闽北革命根据地苏维埃政权自1929年起,先后8次颁布有关土地问题的法令,以强制手段没收封建地主和反动军阀势力的土地,分配给农民,在福建省革命根据地内首次实现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
  1929年7月,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土地问题决议案》,首先提出分田给农民。其主要原则是:没收一切土地分配给农民使用;分配土地时,以原耕为基础,抽多补少,按人口平均分配;对大、小地主区别对待,并给予生活出路;对富农只没收其自食以外的多余部分;保护工商业。
  1930年3月,发布《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土地法令》。这个法令强调:没收所有土地归苏维埃政府处理,分配与农民使用;分田方法为抽多补少,抽肥补瘦,按人口平均分配;并且规定土地禁止买卖,农民分得田地只能使用5年,届时重新分配。其主要内容为:土地之没收、土地之分配、土地之收回、土地之使用、土地之开垦、土地之登记等。
  1931年4月,闽西苏维埃政府颁布《闽西苏维埃政府报告——关于深入土地革命分配土地的原则及制度问题》。该布告重新确定分配土地的原则,即无条件没收一切军阀豪绅地主阶级、反革命派以及祠堂、庙宇的土地和财产,把没收的土地按人口平均分配给贫农、雇农、中农,并且确认土地为农民所有。
  1931年6月,闽西苏维埃政府执行“左”倾错误路线,发布《闽西苏维埃政府公告——重新分配土地条例》。该条例认为,过去单纯按人口平均分配,富农人口多,占了便宜,豪绅地主与农民一样分田,没有实现彻底消灭封建势力的目的,因此必须重新分配土地。决定彻底清查没收豪绅、地主及其家属的土地;没收祠堂、庙宇的土地;富农的土地也同样没收,能劳动者分给坏田。分田时以劳动力与人口相结合分配,并规定了具体的分配土地标准。
  1931年7月15日,闽西苏维埃政府针对过去存在的收钱不收谷、富农与贫农一样收税、价格不统一、收税迟缓等问题,发布《闽西苏维埃政府公告——关于征收土地税问题》,专门规定征收土地税的具体办法。1931年后,由于“左”倾思想影响日益严重,1932年7月,福建省苏维埃政府发布《福建省苏维埃政府检查土地条例》,部署开展“查田运动”。条例规定:重新检查土地,将检查出来的土地重新分配。强调一切地主无论大小,家里所分到的土地,及他们的房屋、财产、用具,一概没收;富农多分的土地没收,反革命富农全家的土地、财产、房屋、家私,一概没收。
  1932年,苏区政府发布《闽西苏维埃政府通告——关于租田问题》,布告规定:那些虽然分得土地,但因老、幼、病、残和没有耕牛、农具等原因或参加了红军而家中无人耕种土地的农民及家属,经乡政府批准,可以出租田地,并规定了出租的期限和缴纳土地税办法等。
  1933年4月,闽浙赣省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土地问题决议案》,是为闽北苏区开展土地革命的重要法规。该议案规定老苏区与新苏区土地没收和分配的办法,其要点为:豪绅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宣布农民所分的土地不再重分,而且生的不补,死的不退,普遍发给土地使用证。
  闽西、闽北苏区的这些土地问题法令,后来虽因红军的撤离及国民党军队的反扑而实行不长久,而且一些规定的内容也存在“左”倾错误,但它开了福建土地革命的先声,影响深远。这些法令执行后,许多无地或少地农民分得土地,有相当多户还保留到1949年之后。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本书记述1997年以前,福建省土地管理的历史与现状。分为土地资源现状、地籍管理、建设用地管理和机构与队伍等8章。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