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用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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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296
颗粒名称: 四、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用地
分类号: F301
页数: 4
页码: 166-169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用地的历史和现状。
关键词: 福建省 建设用地 外商投资

内容

福建地处东南沿海,自古以来海外贸易发达。宋元时期,泉州一度成为世界最大国际贸易港口,各国商人云集,有所谓“涨海声中万国商”之称。泉州成为“民夷杂居”之城,其中阿拉伯商人最多,他们在建造教堂、蕃学、住宅、商店、墓地时,需要的土地多是向当地百姓购买或租用,政府一般不加以干预。
  鸦片战争后,福州和厦门被开辟为“通商口岸”,外国传教士、资本家蜂涌而入,除了修建一些教堂、医院、学校外,也投资商业、铁路、矿山、银行等。他们经常强行租借土地,激起福建人民反对,由此引发多起教案和占地纠纷。清末,福建华侨也开始投资商业、银行、铁路。据统计,在辛亥革命前,福建华侨来闽投资兴办企业共12家,其中工业企业5家,交通业1家,商业5家,房地产1家。
  辛亥革命胜利后,侨资一度涌入福建,兴办一批民族工业,政府制定优惠政策予以鼓励。民国2年(1913年)至民国26年(1937年),华侨来闽投资总数达2826家。抗日战争爆发后,日本侵占福州、厦门等大中城市,华侨投资急剧减少,8年间来闽投资的华侨企业仅296家。抗战胜利后,华侨回国的投资热情再次高涨,民国34~38年,来闽投资的华侨企业达921家。华侨主要投资在工商业、金融业、交通、农矿业、服务业、房地产业等。
  1950年12月,福建省严格执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制定关于外国人教会和外国人在华房地产处理原则,不承认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有土地所有权,不准他们买卖或继承土地;外国人教会拥有的房地产,多由教会捐献转归中国教会所有;外侨房产许其自用、继承和转让,但不得出租,这些房产转让时应在契约或法律文件上注明“土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激发华侨的爱国热情,他们纷纷回福建投资办企业。1952年7月20日,正式成立福建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公私合营性质,主要业务是引导华侨、侨眷和港澳同胞投资工业和其他生产建设事业,既使华侨投资企业纳入国家建设经济计划,又满足华侨、港澳同胞在家乡兴办工业繁荣家乡的愿望。从1952年福建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1957年改为福建省华侨投资公司)至1965年6月,共收股金5700.55万元,兴办了许多糖厂、造纸厂、罐头厂、榨油厂、食品厂、煤矿、农场等。福建省人民政府在华侨投资企业建设用地时,都给予优惠的条件,积极鼓励他们来闽投资。“文化大革命”期间,福建华侨投资基本停止。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工作重点开始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来。1979年7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广东、福建两省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中共福建省委经过专门研究,强调积极吸引侨资和外资,发展对外贸易,确定对侨.商、外商投资从税收、审批手续等方面实行更加特殊、更加灵活、更加优惠的政策。在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审批方面,贯彻1980年7月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予以优惠政策。1981年底,由福建省投资企业公司、福建省电子进出口公司与日本株式会社日立制作所、日立家电贩卖株式会社以及株式会社东荣商行等合资建成福建日立电视有限公司,这是福建省电子行业第一家中外合资公司,占地15.33亩,有关部门按规定很快予以办理。1982年1月,福建省批准开办的第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印华地砖厂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也很快被批准。此后,外商来福建投资十分活跃,投资额迅猛增加,对外开放不断向广度和深度发展。1988年,国家作出实施沿海经济发展战略,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决策,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制定了提前到位,前期介入,现场办公,热情服务,依法审批的用地原则,及时为外商投资用地排忧解难。各级建设用地管理部门先期介入外商投资用地的头轮谈判及选址定点、可行性研究论证、审查等前期工作,对重点外资项目实行专人负责、专项报批的审批责任制,同时采取现场办公解决实际问题。
  1989年8月9日,省人民政府召开第五十二次专题会议,研究福建省外向型建设用地问题。会议要求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外向型经济,及时依法提供所需的建设用地。同时要切实防止贱卖价、圈地、炒地皮。同年9月4日,福建省土地管理局专门发出《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研究我省外向型建设用地会议纪要>的通知》,提出6条贯彻意见。要求各地土地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外向型经济建设,做到先期介入,提前到位,优质服务,尽可能简化外向型经济建设用地的报批手续。凡符合国家和福建省的产业政策,并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外向型建设项目,应及时提供所需的建设用地;同时也要依法办事,严格按规定审批。当年,在审批用地的工作中,改过去坐等审批为上门服务,先期介入,现场办公,审批外向型经济项目28项,提供用地3282亩,其中耕地2017.5亩。
  1989年12月1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对来闽投资的外资企业取得土地方式、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土地使用费、预约用地等项具体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同时还确定“项目牵头、统一规划、分期实施、按项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用地政策。
  《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用地一律采取有偿、有限期的办法提供土地,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用地使用年限最长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用地必须是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提供外商使用。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可采取申请划拨或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申请划拨土地的报批程序是:由投资者持有关文件、资料向建设项目所在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书面申请(即填写并提交《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申请表》);建设用地申请经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由投资者与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合同(草案);上报审批。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按照《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征用土地审批权限,将建设用地申请及国有土地使用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缴纳规费。建设用地申请及合同经批准后,投资者应按合同规定的数额、期限及缴款方式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支付有关费用;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在进行实地勘丈定界后划拨土地;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投资者必须在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方可使用土地;建设项目完成(即工程竣工)后,投资者在竣工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核查建设用地,经核查符合用地要求后办理登记手续,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
  通过申请划拨用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逐年交纳土地使用费。未经批准和补交出让金,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协议出让用地报批程序是:申请选址定点;办理预约用地手续;申请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企业批准证书;领取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申请;签订出让土地使用权协议。为了鼓励外商企业来闽投资,《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还规定,在立项审批之后、企业批准成立之前,投资者可与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对其拟将投资项目所需使用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其它用地要求等达成使用意向,提出预约用地申请。预约用地按以下程序报批:拟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机关批准后,由中国合营者或外国投资者持项目建议书和投资各方的合法证明,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预约用地的书面申请;预约用地申请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由申请者与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签订预约土地协议书,填写预约用地申请表。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将预约用地申请表、协议书、预约用地地形图等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预约用地申请表即为预约用地的有效凭证。预约期限为1年;预约用地申请经批准后,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发给申请者预约用地通知书。申请者应按通知规定的期限缴纳预约金。预约金每亩不少于3000元,逾期未交清的,预约用地自动取消。
  预约用地有限期限为1年。期满前10天可申请延长预约期,延长预约期不超过半年。在预约有效期内正式办理用地手续的,预约金可冲抵应支付的款额;确因设立企业项目未能获得审批机构批准而辞去预约的,可退回预约金,除上述情况之外而违约的,或因逾期不办理申请延长手续,视为自动放弃预约的,已付预约金不予退还。
  1989年12月,《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向所在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临时用地数量、用途、期限的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书,除交付补偿费用外,还应缴纳每亩不少于1万元的押金后,核发《临时用地许可证》。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临时用地期满及时恢复地貌后退回押金。
  1990年,福建省土地管理局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编制《福建省外商投资用地报批程序》、《外商投资预约用地程序》、《预约用地申请书》、《预约用地协议书》、《沿海地区协议批租参考地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合同书》等规范性文件,将外商企业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并将有关规定广为散发,加强宣传,扩大影响。仅1991年,省土地管理局就向外商、台商及港、澳、侨投资者提供12种、15000多本有关土地管理的法规、规章、申请用地的程序文件及批租、成片土地开发等宣传资料。
  从改革开放后至1991年,福建省充分运用中央赋予的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吸引外资,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先后设立厦门经济特区、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33个沿海市、县、区的经济开放区。1990年,设立厦门海沧、杏林等台商投资区,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对外开放格局。据统计,1979~1990年,全省共批准外商投资企业3731家,已开工投产的外商企业1988家,其中不少是侨资企业。1990年后,华侨及港澳台商来闽投资的热情有增无减。至1991年上半年,外商投资金额25.82亿美元,其中台资企业661家,投资金额9.6亿美元。已开业投产的外商投资企业1800多家,投资8.8亿美元,其中台资企业300多家,投资3亿美元。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使福建省建设用地的数量猛增,据统计,批准征用土地的外资企业330家,用地面积为11000亩,其中耕地6000亩。
  福建是台湾商人投资的首选地区之一。改革开放以来,台商来闽投资的热情有增无减,投资金额越来越大,投资项目也越来越多,妥善解决台商投资企业建设用地问题愈显重要。台商来闽投资享受与外国商人来闽投资同样优惠的政策,1991年12月3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了《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办法》,除了对台胞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取得方式、申请用地的程序、预约用地的申请、土地使用费等作了详尽规定外,还规定台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优惠条件:“举办产品出口型、技术先进型企业及国家鼓励发展的农业、林业、畜牧业、养殖业,经营年限10年以上的台胞投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举办国家鼓励发展的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和社会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台胞投资企业,可提出减免土地使用费申请,经原建设用地批准机关核准,予以减免。台胞投资企业投资成片土地开发,利用荒山、荒地、荒滩的,除一次性收取土地出让金外,免缴20年(含建设期)土地使用费。”“台胞投资企业因不可抗力,遇特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经济上严重损失,确实无法缴纳土地使用费的,可提出申请,经原建设用地批准机关批准后,可缓缴或减免土地使用费。”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本书记述1997年以前,福建省土地管理的历史与现状。分为土地资源现状、地籍管理、建设用地管理和机构与队伍等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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