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预审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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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292
颗粒名称: 四、预审制度
分类号: F301
页数: 1
页码: 146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建立了建设用地预审制度,要求建设项目报批时需附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的预审意见,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预审包括资料审核和初步意见提出,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执行。该制度取得一定成效。
关键词: 福建省 管理制度 预审制度

内容

预审制度是指所有建设项目报批时,应按建设用地审批权限附具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的预审意见,审批开工报告应附具用地批文,未经批准用地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1997年11月,福建省土地管理局下发《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并建立“用地预审意见书”制度,对用地预审的报件资料、报批程序、预审权限、预审内容和预审格式等作了具体规定。要求建设用地单位应在项目立项前,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申请者应提供用地预审申请报告、拟报批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红线图及总平面布置图等文件资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可对用地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用地选址、用地方式、有关征地拆迁安置和地价方面的基本要求、对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用地报批工作的要求等提出初步意见。建设用地预审权限为:耕地3亩、总用地10亩以下,由县(市)土地管理局出具用地预审意见书;耕地30亩、总用地300亩以下的,由地(市)土地管理局出具用地预审意见书;耕地30亩、总用地300亩以上的,由省土地管理局出具用地预审意见书;属省立项的外资项目,由省土地管理局出具用地预审意见书。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接到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后,属本级土地管理局用地预审权限的,经预审同意后填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发给申请单位,抄送立项审批机关;属上级土地管理局用地预审权限的,由当地土地管理局提出意见转报上级土地管理局,经上级土地管理局预审同意后填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发给申请单位,抄送立项审批机关和当地土地管理局。预审制度执行当年,就有14个项目在报批立项时前办理用地预审意见,取得一定效果。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本书记述1997年以前,福建省土地管理的历史与现状。分为土地资源现状、地籍管理、建设用地管理和机构与队伍等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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