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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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287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管理制度
分类号: F301
页数: 6
页码: 141-146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在建设用地管理方面,采取了计划管理和定额管理两种方法。计划管理主要是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发出的《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编制和执行。定额管理主要是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作为评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建设用地规模的重要依据。
关键词: 福建省 建设用地 管理制度

内容

一、计划管理
  1986年以前,每年建设用地的多少由申请项目和数量的多寡而定,缺乏宏观上的管理。1987年10月,福建省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发出《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开始实行计划管理,把各项建设用地纳入国家宏观控制。建设用地计划分为国家建设用地、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等三项,统称“三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的编制分为年度计划和五年计划。编制计划从县级开始,由县土地管理局会同计划委员会,根据下一年度国家建设投资安排、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个人建房的安排进行编制,地(布)土地管理局汇总平衡后上报省局,再由省局与省计划委员会汇总平衡后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计划确定并正式下达后,省土地管理局和省计划委员会,根据国家计划进行分解,正式下达到各县、市执行。
  福建省土地管理局重视建设用地的计划管理,曾多次下文要求各地土地管理部门严格把关,注意合理、节约使用每寸土地,并要求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提早介入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期工作,防止发生重点建设项目大量浪费土地特别是乱占耕地的现象,严格审理报省、地、县各级政府和国务院批准项目的用地。不论是国家建设、集体建设还是农村个人建房,无建设用地指标的都不得占地进行建设。同时,实行专人负责,一支笔批地,避免政出多门。
  1988年,福建省土地管理局把非农业建设用地纳入计划管理。建设占用耕地实行指令性管理,占用非耕地实行指导计划。1989年,省土地管理局将开发利用土地也纳入计划管理,作为指导性计划实施。至此,形成建设用地比较完整的计划管理体系。
  实行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取得很好成效,至1995年,国家下达福建三项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共98.47万亩,其中耕地57.63万亩;而实际用地为69.97万亩,其中耕地36.15万亩,共节约28.5万亩土地,其中耕地21.48万亩。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1997年4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精神,1997年8月,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严格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经科学论证而制定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经有权部门批准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当年有效,不得结转。
  二、定额管理
  (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1986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建立伊始,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和有关文件的指示精神,与有关部门通力合作,着手编制约20个行业的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用地标准)。至1995年,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下,经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建设部批准,先后正式颁布施行机械、纺织等13个行业的用地指标(用地标准)。福建省土地管理局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作为评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建设用地规模的重要依据,严格把关,节约用地。
  1992年6月,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施行的纺织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该指标分棉纺织、毛纺织、印染、涤纶纤维、丙纶纤维等类别。
  1992年12月,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施行的机械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该指标分汽车类、电机电器类、石油化工机械类、动力机械类、工程机械类、机床类、轴承类、仪器仪表类、工艺专业化厂等类别。
  1993年1月,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施行的钢铁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该指标分厂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和分区(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两大部分。厂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有钢铁厂、特殊钢厂、铁合金厂等类别;分区(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有烧结及球团车间、焦化车间、活性石灰车间、炼铁车间、转炉炼钢车间、轧钢车间、综合原料场(车间)、氧气站(车间)等类别。
  1993年3月,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施行的兵器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该指标包括火炮行业、弹药行业、炸药行业等类别。
  1993年7月,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施行的林产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该指标分人造板工程建设用地指标、木材加工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林产化学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等三大部分。
  1993年10月,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施行的建材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水泥、玻璃部分)。该指标分新型干法生产工艺水泥工厂、浮法生产工艺玻璃工厂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1993年10月,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施行的工矿企业生活区建设用地指标。
  1993年12月,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施行的电子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该指标包括电真空器件厂、微电子器件厂、电子整机厂、电子原件厂、化学电源厂、电线电缆厂、研究所等类别。
  1994年1月,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开始执行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施行的地面防空雷达站建设用地指标。
  1995年9月,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施行的通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该指标包括线路专用站(房)、邮件处理中心、邮政局、邮件转运站、单项邮政业务局(场)、长途电信局、市内电话局、微波通讯站、卫星通讯地球站、移动通讯局、短波通信收发信电台、通信专用码头等类别。
  1995年11月,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施行的化学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该指标包括以天然气为原料年产30万吨合成氨、52万吨尿素工厂厂区,以轻油为原料年产30万吨合成氨、52万吨尿素工厂厂区,以重油为原料年产30万吨合成氨、52万吨尿素工厂厂区,以煤为原料年产30万吨合成氨、54万吨硝酸、90万吨硝酸磷肥工厂厂区,以磷矿为原料、硫酸萃取磷酸、年产12万吨磷铵单项装置生产区等类别。
  (二)乡镇企业建设用地指标
  针对乡镇企业用地管理比较薄弱,解决乡镇企业用地一无立项、二无设计、三无用地指标、四无用地审批的滥占乱用、未批先用等问题,福建省土地管理局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农业部《关于编制乡镇企业用地定额指标的意见》的精神,结合福建省的实际,自1989年7月至1991年12月,与省乡镇企业局联合组织对8个地(市)的乡镇企业现状进行调查及用地定编制工作,共调查27个行业、430多家乡镇企业,取得2万多个数据,共同制定《福建省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并于1995年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为乡镇企业建设用地管理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提供依据。
  三、许可证制度
  1989年2月2日,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决定自1989年4月1日起在全省实行建设项目挂牌用地制度,以方便群众和执法部门监督。三项建设用地经各级人民政府按《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由当地土地管理局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作为批准建设用地的原始证件,悬挂于用地现场,供土地执法部门和群众随时检查监督。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含个人)应及时向当地土地管理局申请检查验收,办理登记手续,交回《建设用地许可证》,换发《土地使用证》。凡未获批准和未悬挂《建设用地许可证》或超越《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定的用途、范围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违法或违章用地处理。
  1989年3月15日,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又发出《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挂牌用地制度的补充通知》,进一步加以完善。规定凡1989年4月1日前批准在建的各项建设用地或1989年4月1日后新批准用地的,建设用地者均须向当地土地管理局办理领取《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有效期:个人建房和乡(镇)村集体企事业建设不超过1年,国家建设、“三资”企业建设用地一般不超过2年,大、中型企业建设,按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期限,确定其有效日期。该通知还对建设用地挂牌制度的宣传、《建设用地许可证》的格式、各地土地管理部门检查反馈等作了规定。
  四、预审制度
  预审制度是指所有建设项目报批时,应按建设用地审批权限附具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的预审意见,审批开工报告应附具用地批文,未经批准用地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1997年11月,福建省土地管理局下发《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并建立“用地预审意见书”制度,对用地预审的报件资料、报批程序、预审权限、预审内容和预审格式等作了具体规定。要求建设用地单位应在项目立项前,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申请者应提供用地预审申请报告、拟报批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红线图及总平面布置图等文件资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可对用地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用地选址、用地方式、有关征地拆迁安置和地价方面的基本要求、对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用地报批工作的要求等提出初步意见。建设用地预审权限为:耕地3亩、总用地10亩以下,由县(市)土地管理局出具用地预审意见书;耕地30亩、总用地300亩以下的,由地(市)土地管理局出具用地预审意见书;耕地30亩、总用地300亩以上的,由省土地管理局出具用地预审意见书;属省立项的外资项目,由省土地管理局出具用地预审意见书。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接到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后,属本级土地管理局用地预审权限的,经预审同意后填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发给申请单位,抄送立项审批机关;属上级土地管理局用地预审权限的,由当地土地管理局提出意见转报上级土地管理局,经上级土地管理局预审同意后填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发给申请单位,抄送立项审批机关和当地土地管理局。预审制度执行当年,就有14个项目在报批立项时前办理用地预审意见,取得一定效果。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本书记述1997年以前,福建省土地管理的历史与现状。分为土地资源现状、地籍管理、建设用地管理和机构与队伍等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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