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水土治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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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285
颗粒名称: 二、水土治理
分类号: F301.2
页数: 7
页码: 134-140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在水土治理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包括水土流失治理和绿化工程。在治理水土流失方面,福建省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包括设立机构、颁布法规、编制规划等,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绿化工程方面,福建省实施了“五江”两岸绿化一期工程,人工造林和迹地更新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关键词: 福建省 土地保护 水土治理

内容

(一)水土流失治理
  在漫长的古代社会,水土流失问题并未引起政府的重视。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开始注意水土流失对农业生产的严重影响,于民国29年(1940年)设立福建省研究院农业部土壤组,并于次年设立福建省研究院土壤保肥实验区和福建省研究院水土保持实验区,进行小规模水土流失治理的实验。
  1950年7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出通知,要求积极展开水土保持工作,并决定在长汀县建立河田水土保持实验区。翌年2月,针对山林被破坏严重,农田土质急剧恶化,在惠安县建立水土实验区。
  1957年,福建省人民委员会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暂行纲要》精神,成立省水土保持委员会等机构,负责治理水土流失工作。后因受“大跃进”等“左”倾错误的影响,片面追求耕地面积和粮食产量,乱砍乱伐森林、乱开乱种山地、乱挖矿、乱开山采石、各项基建场地乱堆乱倒等现象没有得到有效制止,造成福建省水土流失严重,1958年前水土流失面积675万亩,1963年增加到1195.5万亩,1984年接近2000万亩,几乎县县都有水土流失,水土流失比较严重的县达35个。水土流失发展趋势由闽东南向闽西北、由低丘向低山、由江河下游向上游源头发展。
  改革开放后,重视水土流失的治理工作。1984年4月,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为执行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水土保持工作条例》,结合福建实际,制定《福建省水土保持工作条例》,提出水土保持工作应贯彻“以防为主,防治并举,因地制宜,全面规划,综合治理,治管结合”的方针。从1978年至1984年,全省共治理水土流失面积达512万亩。
  1985年,全省动员和组织各专业科技人员1094名,配合广大干部群众,全面普查全省水土流失情况,编写《福建省水土流失普查报告》,绘制福建省水土流失现状图和福建省水土流失评价图。1986年,又编制《福建省水土流失分区图》、《福建省水土流失调查统计表》,为全省和各地(市)、县制定水土保持区划和全面规划,提供了科学的依据。
  进入90年代,通过发展林业,保护生态,防止水土流失。1993年4月,福建省林业厅、福建省土地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贯彻国务院对加强征、占用林地审核管理的通知》,规定:“凡征用、占用林地10亩以下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1000亩以下的由市(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福州、厦门、漳州、莆田市范围内1500亩以下由所在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2000亩以下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厦门经济特区范围内2000亩以下由厦门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后,按征地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于林地受到法律保护,大大促进福建林业的发展,1993年底,福建省森林覆盖率达52.4%,居全国首位,成为全国第一个无荒山的省份。
  由于对水土流失的危害性和严重性认识不足,出现制造新的水土流失的速度超过治理水土流失速度的现象。1994年8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指出:福建省水土流失面积达2130万亩,至1994年仍有60%的流失土地未得到根本治理。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从战略的高度认识水土保持和治理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法律监督,加大经济投入。提出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全面推进,争取到2000年初步治理好“五江”(闽江、晋江、九龙江、汀江、赛江)流域的水土流失。1995年1月,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确定水田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开发水土资源必须坚持先批准后开发,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谁承包治理谁得益的原则。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任期内的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按年度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上级政府报告水土保持工作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财政上予以支持。《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对水土保持规划,水土流失的预防、治理、监督和法律责任等都作了详尽的规定,把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二)绿化工程
  1.“五江”两岸绿化
  “五江”(闽江、晋江、九龙江、汀江、赛江)两岸绿化一期工程于1981年启动。1984年,全省完成人工造林、迹地更新506.71万亩,比1983年增加25.8%。1986年,“五江”绿化一期工程基本结束,5年中人工造林111.21万亩,占规划面积的96.7%,其中,闽江30.45万亩,晋江24.30万亩,九龙江33.10万亩,赛江13.53万亩,汀江9.83万亩。绿化江岸1127公里,占规划总长度的85.1%,绿化公路812公里,占规划总长度77%。四旁植树804万株,占规划总株数的135%。1986年9月,开始启动“五江”绿化二期工程,任务是把“五江”干流和主要支流临江两岸一面坡全部绿化,人工造林54.30万亩,封山育林96.15万亩,1991年基本完成绿化任务。
  2.营建沿海防护林工程
  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福建省营建沿海防护林工程取得显著成绩,东山、漳浦、平潭、长乐营造的沿海防护林,被群众誉为“生命林”、“保安林”。1987年,完成福建省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总体规划,提出到本世纪末完成总造林面积644.25万亩的任务。具体布局是:人工造林429.60万亩,其中,海岸边缘以防风固沙林、防浪护堤林为主,规划新造林37.80万亩;农田耕作地区以农田林网为主,规划新造林计7.35万亩;江河两岸及源头地带、水库周围、水土流失区以种植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为主,规划新造151.35万亩;中部丘陵台地,以薪炭林、经济林为主,规划新造林138.45万亩;内地低山地带以用材林为主,规划新造林58.35万亩;此外,还在适宜的地区营造特种用途林、竹林、护路林等36.3万亩。与此同时,进行封山育林143.25万亩。1988年至1992年,沿海防护林体系第一期工程基本完成,规划区内有林地增加到1921万亩,绿化程度达81%,沿海28个县、市、区3300公里海岸线基本林带已经基本连接起来,筑起一道绿色防堤,初步形成了海岸林成带、农田林成网、荒山荒滩林成片相结合,林种、树种结构合理的具有综合防御功能的防护林体系。1993年启动二期工程,规划面积72万亩,重点抓好沙荒风口海岸基干林带的治理,全面推进农田林网的建设,19%年完成。
  1995年9月,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确定防护林建设和保护实行统一规划、分工负责、综合治理、讲求实效的方针。要求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防护林规划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沿海各级人民政府与上一级人民政府签订的防护林建设、管理、保护领导任期目标责任状,应当列入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任期考核内容。该条例对防护林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等均作了规定。严格审批占用或征用防护林,对于确因建设需要占用或征用防护林的,除了要经沿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核发《使用林地许可证》外,还必须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实施后,使沿海护林建设和保护有了法律依据,推进了福建省沿海防护林建设。
  (三)农业内部结构调整
  80年代以后,人们开始认识到盲目开垦荒地是造成水土流失的重要原因,因此在有计划地开垦荒地的同时,进行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对水土流失严重的耕地采取退耕造林、退耕改果、退耕改牧、退耕改茶、退耕改渔措施,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土地。1985~1996年福建省农业内部结构调整情况。
  (四)基本农田环境保护
  1997年6月,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土地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做好农田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抓好基本农田环境的保护管理、监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方案的实施,防止建设项目对基本农田及其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农业部门要对已经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进行监测与评价,对造成或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的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各级农业部门应及时会同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推广生态农业建设,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和其它农用化学物质,推广无公害的农业技术措施。应注重基本农业保护区内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保护好害虫天敌资源和农作物物种资源。该文件还决定从省土地管理局每年拨出的基本农田开发基金中安排50%用于基本农田环境保护。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本书记述1997年以前,福建省土地管理的历史与现状。分为土地资源现状、地籍管理、建设用地管理和机构与队伍等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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