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农业综合开发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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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282
颗粒名称: 五、农业综合开发
分类号: F301.2
页数: 2
页码: 126-127
摘要: 农业综合开发是指运用现代农业生产技术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促进创汇农业的发展。1991年10月,福建省政府颁布了《关于鼓励外商投资农业综合开发的暂行规定》,以鼓励外商进行农业综合开发。
关键词: 福建省 土地开发 综合开发

内容

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是指在维护生态环境,保护水利、森林、土壤、水产等农业资源的前提下,运用现代农业生产技术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在较大规模上进行开发性农业建设或改造传统农业,集科研、示范、推广于一体,实行生产、加工、出口一条龙,集约经营,深度加工,提高综合农业生产率,促进创汇农业的发展。
  1991年10月,福建省人民政府为促进对外农业经济技术交流,鼓励外商在福建沿海突出部、岛屿、荒山、荒坡、荒滩、荒水和指定的国营与集体农、林、牧、副、养殖场从事农业综合开发经营,颁布《关于鼓励外商投资农业综合开发的暂行规定》,对外投资农业综合开发的审批权限、优惠条件等作了详细规定。关于审批权限,规定:外商投资农业综合开发区域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属厦门市的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审批)。农业综合开发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开发国有荒山、荒坡、荒滩、荒水的项目用地,一次性开发5000亩以下的,由各地区行署、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5000亩以上至10000亩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10000亩以上的经省人民政府转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外商独资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项目用地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厦门市由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关于优惠政策最主要的有:外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划进行开发,形成农业生产用地条件后,可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由投资者投资建设的农业基础设施及相配套的农用建筑物和种植的农作物,也可同时转让或出租;从事农业综合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2年免、3年减半的优惠。经批准,后10年的企业所得税可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在减免税期满后,经有关部门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还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待遇;外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使用年限为30年至50年,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开发区域内,凡由外商投资建设的农业生产设施和与农业直接相关的配套设施,允许外商自定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自主经营;从事农业综合开发的外商开发企业,在合同规定的开发期限内免交土地使用费;对在荒山、荒坡、荒滩、荒水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企业,可免缴土地使用费30年(含建设期)。
  1988~1991年,全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吸引外资7亿多元,共引进30多个国家和地区优良动、植物种苗1100多个。1991年,引进外资进行农业综合开发成为继工业开发之后的又一热点。1992年,泉州马甲农业综合开发区以农业为主,引进先进技术,搞综合开发。1993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有3片。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本书记述1997年以前,福建省土地管理的历史与现状。分为土地资源现状、地籍管理、建设用地管理和机构与队伍等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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