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图书馆
福建省图书馆
机构用户
福建省图书馆(机构用户)
登录
注销
首页
知识图谱
颗粒列表
全部
基础数据
精细化标引
析出资源
图表颗粒
知识抽取
人物
New
机构
事件
地理名称
专题
作品
实物
知识片段
资源阅读
近现代图书
其他
资源统计
加工标准
相关文档
首页
知识信息
一、开荒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278
颗粒名称:
一、开荒
分类号:
F301.2
页数:
3
页码:
119-121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福建地区开荒的历史背景、不同历史时期的开荒政策和开荒成果。从东汉到民国时期,再到新中国成立后,政府都采取了鼓励开荒的政策,使得福建的耕地面积不断扩大。
关键词:
福建省
土地开发
开荒
内容
汉代以前,福建人烟稀少,土地尚未全面开发。东汉以后,特别是晋代至唐、五代年间,北方汉人大规模迁徙入闽,大片土地被开垦成耕田。宋代,福建人口剧增,开垦荒地成为缓解人口与土地矛盾的主要途径。当时福建的许多荒地被开垦为耕田,“虽硗确之地,耕耨殆尽。”闽北地区出现“田高下百叠”、“田敷百级阶”的景观,梯田遍布于高山峻岭;闽南地区也是“水无涓滴不为用,山到崔巍犹力耕”;闽西地区的梯田也随处可见,“望之如欹尾,如叠鳞,如层梯,累级而上者不一”。此后,历代统治者都采取鼓励垦荒的政策,清初允许百姓新垦田3年后起科,后延长到6年或10年后征科。
民国时期,政府鼓励开荒。民国25年(1936年)颁布《中华民国国有荒地承垦条例》,规定承垦者只要交纳一定地价后,即拥有土地所有权。民国26年秋,由国民党经济建设运动委员会福建分会筹办垦务,选择荒地较多的崇安、泰宁、建宁3县为垦荒重点县,设立垦务所。不久,此项工作隶属于省政府建设厅,民国27年1月派员赴闽清、古田、闽侯、永泰、长乐等地招募垦民开荒。同年4月,垦务所改属福建省农业改进处管辖,增设德化、南平、宁洋、清流4个垦务所。翌年4月,撤除南平垦务所,成立建阳垦务所。民国28年,由于战乱,难民增多,遂将安置难民与垦荒结合起来,颁布《福建省垦民管理办法》。民国29年,在邵武设立试验垦区。民国30年7月,成立垦务总所,以加强垦务的领导。据统计,从民国27年到民国36年,仅全省农场开垦荒地的面积达41892亩。在抗日战争时期,大批华侨资本也投资农垦事业,投资额达6700735元,约占同期投资总额的四分之三。
在苏区,1930年颁布的《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土地法令》“土地之开垦”条明确规定:“凡开垦荒田者,六年之内不收土地税,十年之内任其使用,政府不予收回。”翌年4月,闽西苏维埃政府发布《关于深入土地革命分配土地的原则及制度问题》,规定:“凡新垦荒田归农民所有,不收土地税,并得由苏维埃政府酌量情形予以物质上的帮助,但须向苏维埃政府登记。”1933年4月,《闽浙赣省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土地问题决议案》指出:“荒田山地,各地还有很多未开垦出来,应鼓励群众开垦荒田,荒田多的地方应实行部分的移民。……开垦出来的荒田,应宣布工农劳苦群众开出荒田山地免收土地税三年,富农垦出的山田荒地免缴一年土地税,实行达到全省苏区内不留一寸荒土。”由于实行优惠的开垦政策,闽西、闽北苏维埃政权区域内的许多荒地被开垦成耕地,促进革命根据地的经济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大力鼓励开荒。1951年土地改革时,实行“谁垦谁有,熟荒三年,生荒五年不负担农业税”的政策,调动农民开荒造田的积极性。福建耕地面积从1949年的2175.40万亩猛增到1956年的2231.90万亩,增加了56.5万亩,其中大半是通过开荒造田而取得的。1958年,大力发展国营农场,至1960年,福建省的国营农场数达133个,其中不少农场是通过开荒围垦的途径创建起来的。据统计,至1962年,全省农场开荒、围垦面积多达59.5万亩。
1962年至1976年,在“农业学大寨”活动中,各地大搞农田基本建设,改造中低产田,坡地改梯田,又开发不少荒地。
1979年4月,根据农业部、国家农垦总局、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农村人民公社开荒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省革命委员会下文,要求人民公社要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开荒(围海)造田,不要盲目开垦。规定:人民公社应当采取小片、就近、自办为主的方针;生产队、生产大队首先应开垦附近的小片荒地,充分利用土地资源;集中连片、面积较大的荒地和海涂,必须由县以上革命委员会统一规划,在区域总体规划指导下,根据社、队自愿原则,统一组织力量开垦,建立新队、新社或举办社队农场。开荒、围海造田规划(包括小片开荒),要报上一级革命委员会批准,未经批准,不能乱开乱占;条件不成熟,不能迅速发挥经济效益的地方,不要盲目开垦。1980年,福建省开发荒地并投入生产的有0.47万亩,1985年为0.71万亩。
福建土地管理局成立后,开荒继续沿着有计划、有组织、法制化轨道发展。1993年,《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开发荒坡、荒地、荒滩的审批程序:开发国有荒坡、荒地、荒滩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开发者),应向当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再造耕地申请表,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论证文件。开发属集体所有的荒坡、荒地、荒滩,应先征得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同意,并签订再造耕地协议书;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再造耕地申请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论证文件后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再造耕地条件的,按有关审批权限的规定报批;不符合再造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再造耕地项目经批准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与开发者签订委托再造耕地合同;合同条款应包括再造耕地的地点(四至)、面积、质量标准、工期、补助款额(或投资金额)、付款方式、验收办法及奖惩办法等内容。再造耕地工程竣工后,由开发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按以下验收标准组织验收:水田应具备水利条件、排灌系统及机耕道路,有田埂,能种植水稻等粮食作物,土层深度达35厘米以上;旱地应具备耕作条件,台面等高水平土层深度为35厘米以上,有道路和排水设施,能种植粮食作物或其他经济作物。
1992年后,由于政策得当,管理有力,福建省开荒取得较好的效益。1992年开荒造田32252亩,1993年58215亩,1994年31200亩,1995年26025亩,1996年36855亩,1997年29895亩。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本书记述1997年以前,福建省土地管理的历史与现状。分为土地资源现状、地籍管理、建设用地管理和机构与队伍等8章。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