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荒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278
颗粒名称: 一、开荒
分类号: F301.2
页数: 3
页码: 119-121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福建地区开荒的历史背景、不同历史时期的开荒政策和开荒成果。从东汉到民国时期,再到新中国成立后,政府都采取了鼓励开荒的政策,使得福建的耕地面积不断扩大。
关键词: 福建省 土地开发 开荒

内容

汉代以前,福建人烟稀少,土地尚未全面开发。东汉以后,特别是晋代至唐、五代年间,北方汉人大规模迁徙入闽,大片土地被开垦成耕田。宋代,福建人口剧增,开垦荒地成为缓解人口与土地矛盾的主要途径。当时福建的许多荒地被开垦为耕田,“虽硗确之地,耕耨殆尽。”闽北地区出现“田高下百叠”、“田敷百级阶”的景观,梯田遍布于高山峻岭;闽南地区也是“水无涓滴不为用,山到崔巍犹力耕”;闽西地区的梯田也随处可见,“望之如欹尾,如叠鳞,如层梯,累级而上者不一”。此后,历代统治者都采取鼓励垦荒的政策,清初允许百姓新垦田3年后起科,后延长到6年或10年后征科。
  民国时期,政府鼓励开荒。民国25年(1936年)颁布《中华民国国有荒地承垦条例》,规定承垦者只要交纳一定地价后,即拥有土地所有权。民国26年秋,由国民党经济建设运动委员会福建分会筹办垦务,选择荒地较多的崇安、泰宁、建宁3县为垦荒重点县,设立垦务所。不久,此项工作隶属于省政府建设厅,民国27年1月派员赴闽清、古田、闽侯、永泰、长乐等地招募垦民开荒。同年4月,垦务所改属福建省农业改进处管辖,增设德化、南平、宁洋、清流4个垦务所。翌年4月,撤除南平垦务所,成立建阳垦务所。民国28年,由于战乱,难民增多,遂将安置难民与垦荒结合起来,颁布《福建省垦民管理办法》。民国29年,在邵武设立试验垦区。民国30年7月,成立垦务总所,以加强垦务的领导。据统计,从民国27年到民国36年,仅全省农场开垦荒地的面积达41892亩。在抗日战争时期,大批华侨资本也投资农垦事业,投资额达6700735元,约占同期投资总额的四分之三。
  在苏区,1930年颁布的《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土地法令》“土地之开垦”条明确规定:“凡开垦荒田者,六年之内不收土地税,十年之内任其使用,政府不予收回。”翌年4月,闽西苏维埃政府发布《关于深入土地革命分配土地的原则及制度问题》,规定:“凡新垦荒田归农民所有,不收土地税,并得由苏维埃政府酌量情形予以物质上的帮助,但须向苏维埃政府登记。”1933年4月,《闽浙赣省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土地问题决议案》指出:“荒田山地,各地还有很多未开垦出来,应鼓励群众开垦荒田,荒田多的地方应实行部分的移民。……开垦出来的荒田,应宣布工农劳苦群众开出荒田山地免收土地税三年,富农垦出的山田荒地免缴一年土地税,实行达到全省苏区内不留一寸荒土。”由于实行优惠的开垦政策,闽西、闽北苏维埃政权区域内的许多荒地被开垦成耕地,促进革命根据地的经济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大力鼓励开荒。1951年土地改革时,实行“谁垦谁有,熟荒三年,生荒五年不负担农业税”的政策,调动农民开荒造田的积极性。福建耕地面积从1949年的2175.40万亩猛增到1956年的2231.90万亩,增加了56.5万亩,其中大半是通过开荒造田而取得的。1958年,大力发展国营农场,至1960年,福建省的国营农场数达133个,其中不少农场是通过开荒围垦的途径创建起来的。据统计,至1962年,全省农场开荒、围垦面积多达59.5万亩。
  1962年至1976年,在“农业学大寨”活动中,各地大搞农田基本建设,改造中低产田,坡地改梯田,又开发不少荒地。
  1979年4月,根据农业部、国家农垦总局、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农村人民公社开荒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省革命委员会下文,要求人民公社要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开荒(围海)造田,不要盲目开垦。规定:人民公社应当采取小片、就近、自办为主的方针;生产队、生产大队首先应开垦附近的小片荒地,充分利用土地资源;集中连片、面积较大的荒地和海涂,必须由县以上革命委员会统一规划,在区域总体规划指导下,根据社、队自愿原则,统一组织力量开垦,建立新队、新社或举办社队农场。开荒、围海造田规划(包括小片开荒),要报上一级革命委员会批准,未经批准,不能乱开乱占;条件不成熟,不能迅速发挥经济效益的地方,不要盲目开垦。1980年,福建省开发荒地并投入生产的有0.47万亩,1985年为0.71万亩。
  福建土地管理局成立后,开荒继续沿着有计划、有组织、法制化轨道发展。1993年,《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开发荒坡、荒地、荒滩的审批程序:开发国有荒坡、荒地、荒滩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开发者),应向当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再造耕地申请表,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论证文件。开发属集体所有的荒坡、荒地、荒滩,应先征得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同意,并签订再造耕地协议书;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再造耕地申请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论证文件后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再造耕地条件的,按有关审批权限的规定报批;不符合再造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再造耕地项目经批准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与开发者签订委托再造耕地合同;合同条款应包括再造耕地的地点(四至)、面积、质量标准、工期、补助款额(或投资金额)、付款方式、验收办法及奖惩办法等内容。再造耕地工程竣工后,由开发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按以下验收标准组织验收:水田应具备水利条件、排灌系统及机耕道路,有田埂,能种植水稻等粮食作物,土层深度达35厘米以上;旱地应具备耕作条件,台面等高水平土层深度为35厘米以上,有道路和排水设施,能种植粮食作物或其他经济作物。
  1992年后,由于政策得当,管理有力,福建省开荒取得较好的效益。1992年开荒造田32252亩,1993年58215亩,1994年31200亩,1995年26025亩,1996年36855亩,1997年29895亩。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本书记述1997年以前,福建省土地管理的历史与现状。分为土地资源现状、地籍管理、建设用地管理和机构与队伍等8章。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