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土地开发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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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27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土地开发
分类号: F301.2
页数: 10
页码: 119-128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在历史上长期鼓励开荒,以满足人口增长和土地资源的开发需求。不同时期政府采取了不同的政策和措施,如汉代以后的移民开垦、宋代至民国时期的荒地开发和新中国成立后的农业改革等。这些措施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对福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关键词: 福建省 土地利用 土地开发

内容

一、开荒
  汉代以前,福建人烟稀少,土地尚未全面开发。东汉以后,特别是晋代至唐、五代年间,北方汉人大规模迁徙入闽,大片土地被开垦成耕田。宋代,福建人口剧增,开垦荒地成为缓解人口与土地矛盾的主要途径。当时福建的许多荒地被开垦为耕田,“虽硗确之地,耕耨殆尽。”闽北地区出现“田高下百叠”、“田敷百级阶”的景观,梯田遍布于高山峻岭;闽南地区也是“水无涓滴不为用,山到崔巍犹力耕”;闽西地区的梯田也随处可见,“望之如欹尾,如叠鳞,如层梯,累级而上者不一”。此后,历代统治者都采取鼓励垦荒的政策,清初允许百姓新垦田3年后起科,后延长到6年或10年后征科。
  民国时期,政府鼓励开荒。民国25年(1936年)颁布《中华民国国有荒地承垦条例》,规定承垦者只要交纳一定地价后,即拥有土地所有权。民国26年秋,由国民党经济建设运动委员会福建分会筹办垦务,选择荒地较多的崇安、泰宁、建宁3县为垦荒重点县,设立垦务所。不久,此项工作隶属于省政府建设厅,民国27年1月派员赴闽清、古田、闽侯、永泰、长乐等地招募垦民开荒。同年4月,垦务所改属福建省农业改进处管辖,增设德化、南平、宁洋、清流4个垦务所。翌年4月,撤除南平垦务所,成立建阳垦务所。民国28年,由于战乱,难民增多,遂将安置难民与垦荒结合起来,颁布《福建省垦民管理办法》。民国29年,在邵武设立试验垦区。民国30年7月,成立垦务总所,以加强垦务的领导。据统计,从民国27年到民国36年,仅全省农场开垦荒地的面积达41892亩。在抗日战争时期,大批华侨资本也投资农垦事业,投资额达6700735元,约占同期投资总额的四分之三。
  在苏区,1930年颁布的《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土地法令》“土地之开垦”条明确规定:“凡开垦荒田者,六年之内不收土地税,十年之内任其使用,政府不予收回。”翌年4月,闽西苏维埃政府发布《关于深入土地革命分配土地的原则及制度问题》,规定:“凡新垦荒田归农民所有,不收土地税,并得由苏维埃政府酌量情形予以物质上的帮助,但须向苏维埃政府登记。”1933年4月,《闽浙赣省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土地问题决议案》指出:“荒田山地,各地还有很多未开垦出来,应鼓励群众开垦荒田,荒田多的地方应实行部分的移民。……开垦出来的荒田,应宣布工农劳苦群众开出荒田山地免收土地税三年,富农垦出的山田荒地免缴一年土地税,实行达到全省苏区内不留一寸荒土。”由于实行优惠的开垦政策,闽西、闽北苏维埃政权区域内的许多荒地被开垦成耕地,促进革命根据地的经济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大力鼓励开荒。1951年土地改革时,实行“谁垦谁有,熟荒三年,生荒五年不负担农业税”的政策,调动农民开荒造田的积极性。福建耕地面积从1949年的2175.40万亩猛增到1956年的2231.90万亩,增加了56.5万亩,其中大半是通过开荒造田而取得的。1958年,大力发展国营农场,至1960年,福建省的国营农场数达133个,其中不少农场是通过开荒围垦的途径创建起来的。据统计,至1962年,全省农场开荒、围垦面积多达59.5万亩。
  1962年至1976年,在“农业学大寨”活动中,各地大搞农田基本建设,改造中低产田,坡地改梯田,又开发不少荒地。
  1979年4月,根据农业部、国家农垦总局、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农村人民公社开荒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省革命委员会下文,要求人民公社要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开荒(围海)造田,不要盲目开垦。规定:人民公社应当采取小片、就近、自办为主的方针;生产队、生产大队首先应开垦附近的小片荒地,充分利用土地资源;集中连片、面积较大的荒地和海涂,必须由县以上革命委员会统一规划,在区域总体规划指导下,根据社、队自愿原则,统一组织力量开垦,建立新队、新社或举办社队农场。开荒、围海造田规划(包括小片开荒),要报上一级革命委员会批准,未经批准,不能乱开乱占;条件不成熟,不能迅速发挥经济效益的地方,不要盲目开垦。1980年,福建省开发荒地并投入生产的有0.47万亩,1985年为0.71万亩。
  福建土地管理局成立后,开荒继续沿着有计划、有组织、法制化轨道发展。1993年,《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开发荒坡、荒地、荒滩的审批程序:开发国有荒坡、荒地、荒滩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开发者),应向当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再造耕地申请表,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论证文件。开发属集体所有的荒坡、荒地、荒滩,应先征得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同意,并签订再造耕地协议书;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再造耕地申请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论证文件后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再造耕地条件的,按有关审批权限的规定报批;不符合再造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再造耕地项目经批准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与开发者签订委托再造耕地合同;合同条款应包括再造耕地的地点(四至)、面积、质量标准、工期、补助款额(或投资金额)、付款方式、验收办法及奖惩办法等内容。再造耕地工程竣工后,由开发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按以下验收标准组织验收:水田应具备水利条件、排灌系统及机耕道路,有田埂,能种植水稻等粮食作物,土层深度达35厘米以上;旱地应具备耕作条件,台面等高水平土层深度为35厘米以上,有道路和排水设施,能种植粮食作物或其他经济作物。
  1992年后,由于政策得当,管理有力,福建省开荒取得较好的效益。1992年开荒造田32252亩,1993年58215亩,1994年31200亩,1995年26025亩,1996年36855亩,1997年29895亩。
  二、围垦
  福建沿海滩涂面积广大,围海造田自古代就有。在福建沿海,常见以浦、挦、埭、洲、屿、港、步、洋等命名的村庄,其中不少是填海造田后形成的。道光《重纂福建通志》卷56称:“凡诸港、浦、埭、塘,皆古人填海而成之。”唐代,福建的兴化、泉州、福州三地区就有大规模的围海造田活动。见于文献记载的、最早的大规模围海造田活动,发生在唐代建中年间(780~783年)的莆田。当时,地方官吏组织大批民众在城北7里处筑堤,御海造田。据统计,唐代,泉州和兴化两地共围海造田2412顷。宋代,福建围海造田扩大到宁德和漳州等整个东南沿海地区,围垦技术提高,规模也大大超出前代。时人有“万工填巨海,千古作食田”的诗句,生动描绘沿海地区围海造田的壮观场面。福州地区截至南宋淳熙年间(1174~1189年),围造海田1230多顷、沙洲田271多顷。莆田县仅涵江一地,宋代围海造田近千顷。宋代泉州和漳州地区的围海造田面积也都在千顷以上。
  明洪武二十九年(1396年),朝廷下诏鼓励开垦;新垦土地,不论多寡,俱不起科。福建沿海的围垦有较大发展,特别是闽南地区围垦面积较大,动辄几千亩,甚至上万亩。嘉靖年间(1522~1566年),倭寇频繁侵扰福建沿海地区,百姓逃亡,围垦基本停止。倭患消除后,由于沿海的水利设施遭严重破坏,围垦从此衰落。清代初年,实行“迁界”,沿海人民背井离乡者数十万家,“民田废弃二万余顷”,其中包括大片历代围垦的田地。清康熙二十年(1681年)复界后,百姓才陆续返回故里,直到乾隆、嘉庆年间(1736~1820年),沿海围垦有所恢复,其中平潭岛垦辟海田面积达177500多亩。民国时期,虽有一些围垦活动,但规模不大,成效也不显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围垦事业又得到发展。据统计,1949~1964年,全省围垦面积20万亩。1964年制定的《福建省围垦海滩十年规划》,确定以小型为主,大、中、小相结合;以社队为主,国营、集体并举;社队集体围垦,以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等围垦方针。规划10年投资5421.4万元,围垦40万亩,其中国营围垦13.48万亩,投资4843.4万元,社队围垦26.95万亩,补助投资1078万元。1965年,省人民委员会拨出专款200万元,补助社队集体围垦项目98处,共围垦12.4万亩。1966年后,受“文化大革命”的冲击,《福建省围垦海滩十年规划》未能全部实现。
  1978年后,省人民政府确定“谁投入,谁围垦,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围海造田,促进福建省围垦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在“八五”期间,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围垦25万亩,补偿各项建设工程占用的耕地。1990年,省计委批准复建、新建莆田后海、福清过桥山、惠安南埔3个大中型围垦工程。莆田后海围垦总面积3.03万亩,工程于1980年停建,复建工程概算为2974万元,1991年12月合龙成功,1992年11月通过验收。福清过桥山围垦总面积2.0万亩,工程总投资2852万元,1995年合龙。惠安南埔围垦总面积7300亩,工程于1981年停建,复建总投资927万元。1990年,还安排中小型围垦补助经费500万元,在建工程共9处,建成6处,总面积1.56万亩,完成垦区建设1万亩。
  1991年,围垦造地面积10.93万亩。1992年,全省共安排围垦基建投资580万元,小型围垦事业费500万元。同年,罗源县松山围垦复建工程上马,垦区总面积3.46万亩(1975年该工程列入省基建项目,1978年全面动工,投资800万元。1983年停建,1992年复建),投资5600万元。连同上年的3个大工程,4个工程同时上马,加上12个小型围垦,全省浅海围垦开工面积达12.35万亩,其中莆田后海、惠安南埔于年内竣工;包括3处小型围垦,1992年合龙面积共4.02万亩。1993年,全省共安排围垦资金1050万元,其中基建工程550万元。在建的大型围垦工程有福清过桥山和罗源松山2处,中小工程14处,面积9.08万亩。全省堵口合龙的围垦面积3.99万亩。1994年,拨出围垦专项资金1050万元,完成围垦工程16处,合龙面积3.03万亩。1995年,投资1000万元,合龙面积2万亩。
  据统计,从1950年至1994年底,全省共建成大小围垦工程930多处,总面积达121.67万亩,形成可耕地面积103.8万亩,水面16.87万亩。其中万亩以上的围垦工程26处,面积47.26万亩,形成已开发利用面积95万亩,港道水面利用面积12.5万亩。
  1996年1月28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以法律形式确立滩涂围垦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以及其他形式从事滩涂围垦,保护依法从事滩涂围垦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关于滩涂围垦的审批程序,《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规定:“投资滩涂围垦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等审查同意,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分级管理权限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围垦工程项目,按国家规定办理。”为鼓励投资滩涂围垦,《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给予投资者许多权益,主要有:按照投资情况获得垦区面积70%~80%的所有权;在垦区内开辟耕地的,依照《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给予再造耕地补助费;进行农业开发的,5年内免交农林特产税。种植粮食作物的,5年内免交农业税和不负担粮食定购任务;经批准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免交土地出让金和50年内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期限按照用途确定;农业、居住用地7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在使用期限内土地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出租、抵押;使用期满后,可以申请延期使用。
  三、耕地开发
  福建地少人多,自清朝康熙以后,人均占有耕地逐渐减少。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福建人均占有耕地多达8.03亩;到1985年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只有0.70亩,300年间人均耕地面积减少7.33亩。同时,福建省的耕地总面积从1956年以后也呈逐年减少趋势,1956年全省耕地面积2231.90万亩,1985年耕地面积减少为1891.80万亩,30年间减少耕地面积340.1万亩,平均每年减少11.37万亩。随着大规模建设的开展,用地需求与日俱增,建设占用耕地问题越来越严重。历届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都十分重视耕地逐年减少问题,反复强调节约建设用地、切实保护耕地、鼓励开发耕地,为此发出一系列文件,但建设用地面积一直大于耕地再造面积,仍无法改变耕地面积逐年减少的状况。
  福建省土地管理局成立后,将耕地开发作为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组织力量调查土地资源利用现状,全面查清沿海滩涂、荒草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的数量,并对其分布特点、适宜性及开发利用潜力作出评价。在此基础上,编制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的近、中、远期规划。1987年,福建省土地管理部门陆续制定并兑现各项优惠政策,实行“谁开发,谁受益”,允许土地使用权继承和转让,一般5年内免征农业税和粮食订购任务,在资金上加以扶持,以调动各方面开发耕地积极性,促进耕地开发的持续发展。各地总结推广建房不占耕地和建房“用一补一”、“用一补二”的经验,促进全省土地开发利用工作的开展。政府采取补助开发经费的优惠政策保证耕地开发资金。1987年《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就明确规定:“耕地占用税专用于垦复耕地、改造低产耕地工程和农田水利保护工程,不得挪作他用。”
  从1988年始,福建省将土地开发计划纳入国民经济计划,把耕地开发计划作为指令性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在计划分解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大多年初有部署安排,半年有检查督促,年终有验收总结,并层层签订土地开发工作责任状,作为领导政绩的考核内容。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省人大常委会的主要领导多次指示,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发农业土地后备资源,稳定耕地面积。当年,有些地方结束了30年来耕地锐减的局面,耕地面积数量第一次出现回升,有的超过解放初期耕地面积。三明市全年开发土地面积4000亩,用地面积1000亩,净增土地面积3000亩。龙岩地区新开耕地面积2350亩,用地面积711亩,净增耕地面积1639亩。1988年,国家下达福建省用地指标为8万亩,其中耕地面积5.6万亩,实际使用4.6万亩;开发土地面积6万亩,其中耕地面积2万亩。
  1989年,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制定“开源与节流”、“用地与造地”并举的方针,要求“用一造一”,有条件的地区“用一造二”,实现用造耕地基本平衡。各地领导重视土地开发,列入议事日程。龙岩、南平、三明、福州、莆田成立市、县土地开发机构,有的地方还指派分管的专员、市长、县长专门负责土地开发的组织和指挥工作。各地、市、县相继发出鼓励农民开垦土地的通知,龙岩地区行署发布《关于制止抛荒和鼓励开发耕地的暂行规定》、南平地区行署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工作的通知》、宁德地区行署发出《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大抓土地开发工作的通知》和《关于鼓励开发耕地、扩大耕地面积的试行意见》、漳州市人民政府提出《关于鼓励耕地开发的工作意见》、泉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关于鼓励土地开发的暂行规定》、莆田市土地管理局发出《关于认真搞好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瓯等县、市建立开发造地的申请、审批、检查、验收工作程序,特别注意把好可行性论证关。各地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的开发土地,如国家、集体、个人联合开发,招标开发,承包开发(包括个人,承包和联户承包),建设用地开发,部门开发等。由于措施得力,福建省土地开发由零星转向成片集中,从以村为主的小规模开发转向以地、县为主的连片开发和零星分散开发相结合的多种形式,初步形成集资开发、合资开发、个人开发、集体和个人联合集资开发等形式的开发土地局面,出现多年未见的好势头。1989年3月,省土地管理局召开龙岩土地开发现场会,交流各地土地开发情况,推广龙岩、三明耕地开发经验,部署全省土地开发任务。1989年6月,全省土地管理工作会议提出:力争在19卯年实现全省土地用造平衡。1989年7月,福建省土地管理局、福建省计划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联合发出《关于落实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的通知》,要求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发耕地,不断补充耕地资源,稳定耕地面积,并将国家下达给福建省的8万亩土地(其中5万亩耕地)的开发指标,下达各地、市,要求将指标逐级分解落实。1989年,全年新开土地面积641404亩,其中耕地面积38157亩,扣除当年各类建设占用耕地数量,福建省30多年来第一次造地多于用地,耕地面积略有回升。
  1990年,各地土地管理部门把土地后备资源,按地类、分布情况制订出中、近期开发利用的规划,有组织、有计划、科学合理地开发土地。还制定了土地开发程序:开发单位(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开发地点、地类、水利条件、面积、开发投资预计效益;组织勘察和论证,根据勘察结果,进行科学性论证,写出报告,上报有权批准机关审批;审批是否立项;按审批要求组织开发;开发完工,进行验收、丈量、评估,写出验收报告,绘图取得准确数据;建立档案,核发使用证等。增强计划性和科学性。各地人民政府还成立土地开发利用机构,层层签订土地开发责任书,多渠道筹集开发资金,制订优惠政策,及时兑现奖励金,调动国家、集体和个人开发土地资源的积极性。1990年,土地开发成绩显著,全年开发土地面积12.64万亩,是国家下达计划指标的4.2倍,其中耕地面积4.23万亩。开发耕地大于建设占用耕地。
  1991年2月1日,中共福建省委书记陈光毅在全省农村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加强土地开发,包括耕地开发、山地开发和海域开发。各地土地管理部门贯彻这一指示精神,加大土地开发力度。土地开发由单一开发转向综合开发,由农业开发为主转向与非农业建设用地开发并举,由零星开发转向成片开发。这一年共投入资金3457万元,新开土地面积36.37万亩,其中耕地面积5.76万亩,提供建设用地面积2335亩,超额完成年度开发土地计划4.15万亩,其中耕地3万亩。扣除三项建设用地,实增耕地4.01万亩,仍保持造地大于用地的势头。1992年,全省多数县、市设立土地开发管理机构,地区设土地开发科,县(市)设土地开发股,乡镇设土地开发站,形成地区、县(市)、乡(镇)的土地开发管理网络。全省新开发土地10.56万亩,其中耕地41825亩。连续4年实现全省建设占用耕地和开发耕地的总量平衡。
  1993年,由于建设用地权限下放,一度出现越权批地和乱占耕地的混乱局面,全省建设占用耕地达11.52万亩,而新开发耕地只有3.02万亩,当年净减耕地面积8.52万亩。
  1993年6月,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耕地开发承包经营者享有以下权益:承包经营期限为15年,在承包经营期内允许继承转包;不纳入原承包土地的基数和调整范围;自有收益年份起免征农业税5年;承包经营满期后,原承包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包。该办法还规定耕地开发的审批权限:150亩以下,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地(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150亩以上,1500亩以下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地(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1500亩以上,15000亩以下由省人民政府批准;15000亩以上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批。
  1993年,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问题的决议》、(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用于耕地开发资金的来源有4条:各级耕地占用税留成的60%,耕地开发专项基金,土地撂荒费、闲置费,其它来自土地的收益。除此之外,各地土地管理部门经过多年探索和实践,总结推广“六个一点”的多元化投资模式,即:国家补助一点、地方财政拨一点、集体筹一点、群众集资一点、侨胞捐赠一点、部门支持一点。据统计,1987年至1995年,全省共开发耕地33.73万亩,投入资金9.8亿元,其中国家投入不到3亿元,大部分资金由集体和个人筹集而来。
  1994年以后,全省土地管理部门加大开发耕地的力度。1994年,全省新开发耕地4.34万亩;1995年,全省新开发耕地4.8万亩,1996年,全省新开发耕地4.79万亩,1997年,全省开发耕地5.03万亩,连续四年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耕地开发任务。
  据统计,1987~1997年,福建省共开发土地近108万亩,其中耕地43.55万亩,而同时期建设占用耕地54.93万亩。1987~1997年福建省土地开发及建设占用耕地对比情况:
  四、复垦与整理
  (一)复垦
  复垦在50年代末、60年代初称之为“复田”,主要指将采矿、取土等废弃的土地垦复为可以种植粮食的耕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30多年间,中国土地复垦工作处于自发状态,没有专门机构管理复垦工作,也没有相应的法规。
  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把复垦纳入土地管理范畴,明确规定:“采矿、取土后能够复垦的土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复垦,恢复利用。”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有关规定,在1987年2月通过的《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中作了相应规定:“严禁荒芜耕地,对具备种植条件而被人为抛荒的耕地,由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收取抛荒费,并限期垦复,连续抛荒两年的由土地所有权单位收回使用权。”“耕地占用税专用于垦复耕地、改造低产耕地工程和农田水利保持工程,不得挪作他用。”福建省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开始通过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综合措施全面推进土地复垦工作。
  1988年,龙岩地区复垦耕地1535.49亩。1989年1月,龙岩地区行署颁布《关于制止抛荒和鼓励开发耕地的暂行规定》,要求1981年以后抛荒的耕地,原承包经营者必须在1989年底以前复垦还耕,否则每亩处以2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要加重处罚。严禁在承包的耕地上擅自改变农业产业结构,严禁在耕地中烧制砖瓦。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复垦荒地和开发新耕地,垦复或开发1亩水田奖励200元,旱地奖励100元。谁开垦(开发)、谁承包、谁受益,允许使用权的继承和转让,还可以免征5~10年的农业税和粮食定购任务。1989年,全省清理各类砖厂窑700多家,清退复垦耕地3000亩。
  1992年,漳州市华安县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占用耕地1亩(非农业建设),应交造地费3000元的规定,作出土地闲置费和荒芜费每亩收取3000元决定,当年收取8.75万元,作为耕地开发资金。南平地区拨出专款,复垦被水毁的耕地34368亩。1992年10月,全国土地开发复垦工作座谈会在江苏省徐州市召开,福建省永定、光泽、将乐、漳浦、福清、福安、厦门市集美等7个为全国土地开发复垦的先进县(市、区),龙岩地区、南平地区、三明市土地管理局为全国土地开发复垦先进地(市)。1992年,全省复垦废弃地8780亩。
  1993年后,福建省复垦工作的重点放在闲置土地和灾毁土地的复垦上。1993~1997年,全省查出闲置土地798宗,面积31692亩,其中耕地20912亩。已经复耕的和继续在耕种的10291亩,占闲置土地总面积的32.47%。已经收回和调整使用的4794亩,占闲置土地总面积的.15.13%。追缴地价款近2亿元。1994年,全省复垦还耕14565亩;1995年,全省复垦还耕17244亩;1996年,龙岩市遭受特大洪灾,15万多亩耕地不同程度被毁,损失巨大。省土地管理局先后两次派员勘查闽西受水灾较严重的长汀、永定、上杭等5个县、18个乡镇、33个村庄的洪水毁坏耕地及复垦情况,分别拨出47万元和26万元给龙岩地区和宁德地区用于耕地复垦,取得较好的效果。当年,龙岩地区复垦灾毁农田105915亩,其中基本农田84294亩。1997年,又垦复4.13万亩灾毁耕地,均超额完成龙岩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垦复任务。
  (二)整理
  土地整理是指对土地资源进行深入加工、改造、调整和整治,促进土地利用的有序化、合理化、科学化,增加耕地面积。本世纪60~70年代,人民公社组织社员对土地进行大规模整治,增加大量耕地。80年代后,根据福建省土地后备资源匮乏的现实,通过改造旧房、平房改楼房和旧村改造,向宅基地要地,成为福建土地整理的重要途径。1994年,长泰县改造旧房832宗,节约用地150亩;莆田市江口镇对17个行政村进行旧房改造,腾出空地1900多亩。1995年,漳州市在旧城改造中节约土地833.6亩。龙岩地区规定旧宅基地退地还耕的,每亩补助800元。1997年,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精神,探索适合当地实际的土地整理模式,涌现一批土地整理的先进典型,如尤溪县的“改旧建新,改旧换新,拆旧还耕”,长汀县的“退宅还耕、退窑还耕、退坟还耕、退园还耕、围堰造田”,福安市的“拆旧建新、移村上山、并村集中、重建家园”等土地整理模式,在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福安市通过退宅还耕,开发整理耕地1042亩,节约耕地500亩;尤溪县仅拆除旧房还耕,就开发耕地811亩。1997年11月底,省土地管理局在福安市召开全省土地整理工作现场会,总结推广试点单位经验,全面推开土地整理工作。
  五、农业综合开发
  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是指在维护生态环境,保护水利、森林、土壤、水产等农业资源的前提下,运用现代农业生产技术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在较大规模上进行开发性农业建设或改造传统农业,集科研、示范、推广于一体,实行生产、加工、出口一条龙,集约经营,深度加工,提高综合农业生产率,促进创汇农业的发展。
  1991年10月,福建省人民政府为促进对外农业经济技术交流,鼓励外商在福建沿海突出部、岛屿、荒山、荒坡、荒滩、荒水和指定的国营与集体农、林、牧、副、养殖场从事农业综合开发经营,颁布《关于鼓励外商投资农业综合开发的暂行规定》,对外投资农业综合开发的审批权限、优惠条件等作了详细规定。关于审批权限,规定:外商投资农业综合开发区域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属厦门市的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审批)。农业综合开发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开发国有荒山、荒坡、荒滩、荒水的项目用地,一次性开发5000亩以下的,由各地区行署、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5000亩以上至10000亩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10000亩以上的经省人民政府转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外商独资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项目用地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厦门市由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关于优惠政策最主要的有:外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划进行开发,形成农业生产用地条件后,可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由投资者投资建设的农业基础设施及相配套的农用建筑物和种植的农作物,也可同时转让或出租;从事农业综合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2年免、3年减半的优惠。经批准,后10年的企业所得税可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在减免税期满后,经有关部门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还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待遇;外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使用年限为30年至50年,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开发区域内,凡由外商投资建设的农业生产设施和与农业直接相关的配套设施,允许外商自定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自主经营;从事农业综合开发的外商开发企业,在合同规定的开发期限内免交土地使用费;对在荒山、荒坡、荒滩、荒水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企业,可免缴土地使用费30年(含建设期)。
  1988~1991年,全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吸引外资7亿多元,共引进30多个国家和地区优良动、植物种苗1100多个。1991年,引进外资进行农业综合开发成为继工业开发之后的又一热点。1992年,泉州马甲农业综合开发区以农业为主,引进先进技术,搞综合开发。1993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有3片。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本书记述1997年以前,福建省土地管理的历史与现状。分为土地资源现状、地籍管理、建设用地管理和机构与队伍等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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