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颁发土地使用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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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265
颗粒名称: 三、颁发土地使用证
分类号: P273
页数: 2
页码: 92-93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在1987年开始试点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随后在全省陆续开展。到1994年底,全省城镇已发放土地使用证达61.14万本,农村共发放土地证353万本。颁发土地使用证的具体做法是:先由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经过县级土地管理部门调查、审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给予登记,发放证书。
关键词: 福建省 土地登记 土地使用证

内容

1987年,省土地管理局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的通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龙海县进行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试点。《国有土地使用证》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发给依法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土地使用证的具体做法是:先由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经过县级土地管理部门调查、审核,确是达到权属合法、界地清楚、面积准确的条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给予登记,发放证书。颁证工作与地籍调查工作同时进行,经地籍调查核实后进行登记发证。
  龙海县的试点工作于1987年12月19日开始,经过半年地籍调查,对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3条标准的使用土地申请者,给予登记发证。1988年6月29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龙海县召开全省首批3个乡镇3个行政村的633本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发证大会。随后,省土地管理局在龙海县召开全省地籍工作交流会,总结经验,要求各地土地管理部门紧紧围绕土地权属开展土地申报确权工作,为发证工作奠定基础。
  1988年6月,省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扩大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和开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的通知》,随后批准在福州市马尾区、宁德地区、厦门市杏林区开展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工作。此后,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在全省陆续开展。土地登记后,属国有土地的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属集体土地的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到1988年底,福州市马尾区与房管部门联合发放土地使用证100本,福建省军区发放土地使用证2本,全省共发放土地使用证735本。
  1989年4月,省土地管理局发出《关于做好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规定在地籍调查工作完成后,方可登记发证。各地(市)的第一个发证试点必须报省土地管理局审批,由省、地(市)土地管理局联合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其符合条件的方可发证。其他市、县的验收工作由各地(市)土地管理局负责。并规定登记发证的程序为:发布征询公告;收集公告后反映;审核权源、面积,填写审批表;统计各类面积,填写证书、卡;收取土地登记费、证书工本费、勘丈费;发放证书。同年9月21日,省土地管理局又发出《关于加快我省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12月28日,省人民政府颁布《福建省土地登记发证办法》,作为全省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法规依据。到1989年底,全省开展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县、市、区68个,占应开展数的83%。发放土地证书11353本,其中,国有土地使用证5424本,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5929本。1990年2月,省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要求各地按文件规定执行,对原土地登记使用的表、册、卡等,应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要求增补或修改。3月,省土地管理局又发出《关于新批准建设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对新批准的建设用地采取逐项跟踪登记发证。到1990年底,发放土地使用证111631本,占申报数65.7万宗的16.99%。1991年,省土地管理局发出《关于对基本完成城镇土地登记发证的单位实行检查验收的通知》。随后,又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城镇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抓好城镇地籍调查、初始土地登记工作并抓紧做好变更土地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土地登记制度。到1992年底,全省城镇发放土地证书58万本。已基本完成城镇土地登记发证任务的县、市有40个,发证数达80%以上。农村发放土地证210万本,占农村总户数的38%,其中发证数超过农村总户数60%以上的县、市有39个。福州市、三明市、龙岩地区、南平市以及36个县级单位被评为省登记发证先进单位。
  1993年6月,省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指出:“初始土地登记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分割、合并、终止,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变更,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除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应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随后,省土地管理局下达《关于抓好变更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对完成初始土地登记单位实行检查验收的通知》,要求各地土地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继续做好土地登记发证的同时,做好变更土地登记工作。到1994年底,全省城镇已发放土地使用证达61.14万本。福州、三明、南平、龙岩等地(市)及60个县(区)完成城镇初始土地登记并转入日常土地登记阶段。全省农村共发放土地证353万本,占农村总户数的63%,其中福州、三明、南平3市和41个县、市(区)完成农村初始土地登记工作,各地还建立了变更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1995年12月2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出《关于重新印发《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颁布施行新的《土地登记规则》。1996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同时废止1989年12月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福建省土地登记发证办法》,进一步完善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制度。到1997年底,全省城镇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75.25万本,占城镇应发证数的91%;农村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451.62万本,占农村总户数的81%。全省绝大多数县(市)城镇和农村的初始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基本完成,并全面展开变更土地登记工作。土地登记已由单纯的一项业务工作向地籍管理的核心和主线转变,土地登记管理体制也从无序向有序转变。一些县(市)开展建立土地登记“窗口”活动,要求土地登记“窗口”要做到“四有”,即有登记柜台、有专人值班、有一套制度、有现代化的管理手段。有20多个县(市)建立了土地登记“窗口”,其中长乐等13个县(市)在“窗口”建设中成绩突出,1997年初受到省土地管理局的表彰。长乐、武夷山、泉州、福州、漳平、武平等6个市、县的土地登记“窗口”,被推荐到国家土地管理局参加全国地籍文明服务“窗口”先进单位评选。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本书记述1997年以前,福建省土地管理的历史与现状。分为土地资源现状、地籍管理、建设用地管理和机构与队伍等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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