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镇土地登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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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264
颗粒名称: 二、城镇土地登记
分类号: P273
页数: 4
页码: 89-92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在不同时期进行的城镇土地登记工作。在民国时期,各地陆续开展土地登记工作,并制定了相关法规和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财政部门接管了地政资料,并开展了第一次房地产权总登记。1980年以后,全省各地陆续恢复房地产登记工作,并开始建立地籍档案。
关键词: 福建省 土地登记 城镇土地

内容

(一)民国时期
  民国19年(1930年),民国政府颁布《土地法》,对土地登记工作作了详细规定。随后各地陆续开展土地登记。民国24年8月,福州成立省会土地登记处。福建省根据国家法令和地方特点制订《福建省土地登记暂行规则》,要求各地在土地编查的基础上进行土地登记。长乐县、福清县于民国24年开展土地登记工作,次年即完成,按村、乡编造土地清册,报县汇总。福州市区的土地登记,因抗日战争爆发,时局动荡,进展缓慢。民国30年(1941年)5月,南平成立地政分局,实施土地测量,接着办理登记,同年10月办完。随后永安、建瓯、龙岩、长汀4县城区于民国32年4月间测量后开始登记。晋江等16个县61个城镇也于同年7月后开办登记。这次土地登记的程序要点是:①每一区段户地测量完竣,即公布地籍图,按起分发登记申请书,公布申请登记日期。②申请登记与申报地价同时办理。③契据证件缴验后,即予发给,留附抄底,以备审查。在限期内申请者,其登记书状费等,均准于在领状时一并缴纳。④依《土地法》第96条规定审查契证,提出审查意见,经核定后,即予公告,如有疑义,应予传询或饬其补正。⑤公告期限为1~2个月,告示贴于地政机关门首及土地所在地显著位置。公告期满后如无人异议,即予确定,准予登簿缮状。⑥通知申请人携带原契据收件收据与图章前来核对领状,缴纳登记书状等费,并就原契据上加盖审查戳记、注明颁发书状字号,以资识别。至民国34年(1945年)底,据统计,福建省有37个县市开展城镇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在这次土地登记过程中,同时进行变更土地登记,发给土地所有权状和他项权利证明书。民国34年(1945年)以后,福州等主要城市的土地登记工作继续进行。福州从民国35年起开展土地申报核实调查,政府布告限期申报登记。至民国38年8月,福州土地产权登记4.4万余宗,发土地所有权状3万余张。厦门从民国36年4月起在市区5个区段办理土地登记,至民国37年10月底,共受理19997起,审查公告10396起,登记8000起,缮证8000起,发状2766张。对所有经过核实的土地均列表登记,依照地号次序装订成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各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接管民国政府的有关地政资料,从1949年底开始,办理第一次房地产权总登记,由各市、县财政部门设立的地政股负责办理,并对原有的契、状、图等地籍资料进行清理,对1949年以前未登记的房地产补办登记。1952年,根据政务院(契约暂行条例》,各地人民政府公布房地产办理契税和补发契证的通告,依例办理。1954年,华东军政委员会财政部发布《关于房地产权凭证采取契证合一办法》,规定只发给房地产所有权证,不发产权契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先后进行房地产登记发证。如1951年3月,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布《厦门市房地产登记暂行办法》,申明办理产权登记及换发新证。至1956年底,全市公私房地产登记换证工作基本告一段落。1955年11月,福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福州市房地产登记暂行规则》,规定登记范围包括基地、田地、农地、池塘、杂地各类。登记事项有总登记、移转登记、变革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更正登记等。登记时收回以前所有的证件,换发新的“房地产所有权证”和“房地产他项权利证明书”。1956年以后,各地先后成立房地产管理处,设地政股管理土地的登记发证等工作。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登记发证工作几乎处于停顿状态。
  1980年以后,全省各地陆续恢复房地产登记工作,1980年10月,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布《关于恢复房地产登记和私房买卖暂行规定的通告》,于1981年1月开始续办产权登记工作。1982年起,根据在南京召开的全国房地产的产权、产籍、产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全省各地普遍开展房地产测量普查工作,全面恢复城镇房地产的登记工作,并开始建立地籍档案。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本书记述1997年以前,福建省土地管理的历史与现状。分为土地资源现状、地籍管理、建设用地管理和机构与队伍等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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