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用土地登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263
颗粒名称: 一、农用土地登记
分类号: P273
页数: 2
页码: 88-89
摘要: 本文介绍了中国福建省在不同时期进行的农用土地登记工作。在古代,土地登记历史悠久,北宋时期开始出现方田均税法,明朝时期推行鱼鳞图册。民国时期,军阀混战导致旧有的土地登记资料散失,民国19年开始进行田地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开始进行农村土地改革,随后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1978年以后又陆续开展一些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1981年和1984年的相关政策分别推动了山林权和淡水渔业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这些工作对于确认土地权属、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福建省 土地登记 农用土地

内容

(一)古代
  土地登记在中国历史悠久。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年)朝廷下令全国百姓自行申报田产面积,国家进行登记。东汉以后,国家在丈量土地的基础上,进行土地登记。北宋熙宁五年(1072年),王安石提出方田均税法,即在丈量土地的基础上,进行土地登记,发给土地证。其特点是在方田的四角立土为峰,四周植树为界。土地证中记载土地数量和等级,作为收取赋税数额的依据。明朝建立后,大规模丈量全国土地,丈量后编制鱼鱗图册进行土地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土地四至、形状、土质、等级、面积等项。州、县、乡、里均有鱼鱗总图册,把辖境内的耕地逐段绘制、排列。总图之外,还绘制逐段田地分图,有地形的图形、大小、四至,写明土质、税则等级,按顺序编号,注明业主姓名及所在乡里以及土地买卖情况。民间契约以鱼鳞册为准,作为土地转证、买卖的依据。福建各地均通行鱼鳞图册,有的地方称之为柳条册。这种土地登记方式一直延续到清朝,没有大的变更。
  (二)民国时期
  民国初年,军阀混战,旧有的鱼鱗图册、柳条册散失严重。民国18年(1929年),漳厦海军警备司令部设立思明整理土地办事处总理土地登记。民国19年(1930年),设禾山整理土地办事处负责办理禾山田地登记。先按实测户地图,分为若干区,每区循序编排地号,依号通知业户申请登记。到民国22年(1933年)3月止,共在市区发出图照7200张,证明书142张;禾山区发出图照14547张,占禾山田地的十分之一。
  民国27年(1938年)以后,福建省地政局对已编查的农村田地进行登记造册,作为征收赋税的依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1950年8月以后,全省陆续开展农村土地改革运动,没收地主土地,分给无地或少地农民。为了确认土地改革的成果,整理地籍,中央内务部于1950年11月25日颁发《关于填发土地房产所有权证的指示》。1951年初,华东军政委员会发出《结合发土地证整理地籍的指示》,指示“各省、区、市在土改已经结束的地区,必须将填发土地证、整理地籍与处理土改中遗留问题密切结合进行,在填发土地证之前,应充分掌握土改及征粮的现有材料,发动群众进行一次人口、土地、产量的全面登记工作”。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上述指示精神,于1951年3月颁布《关于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及定产工作的指示》,要求:“凡系经乡(村)农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呈请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认为土地改革已经结束,封建土地所有制已废除的乡(村),无论现有、新分土地,均须颁发土地证,以确定农民产权。县区均须组织发证委员会,以县长、区长、农会主席分任正副主任,县必须吸收财政、农税、民政等部门干部组成专门业务组织,负责进行发证具体工作;区可聘请助手,及财粮干部参加土改队统一领导,协助各乡进行;乡可组织发证小组,以乡长、农会主席分任正副小组长,并吸收小学教员帮助填证。发证前应将土改中遗留的问题解决,一时不能解决者,可发给使用人以临时使用证(公产亦同)。发证后,原有契约宣布一律作废,地主契约,必须当众焚毁。各种数字须统计上报。”
  根据这一指示精神,1951年后全省陆续在土改完成地区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至1952年底前,全部完成土改土地发证工作。在苏维埃时期进行分田土改的县,一般承认过去分田的土地所有权,补发土地证。
  1952年以后,农村掀起合作化运动,农民以土地入股。1956年以后,随着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兴起,土地成为集体所有,在土改时期所发的个人土地所有证自然取消。此后长期未进行农村的土地登记发证工作。1978年以后,农村开展经济体制改革,适当分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各地陆续开展一些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
  1981年,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颁布《关于稳定山权林权若干具体政策的规定》,全省开展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根据文件精神,在全省进行山地、林地确权工作,凡属权属清楚的,经登记后,由县人民政府发给山权、林权、自留山使用权等权属证书。到1984年底,全省有99%以上的山地和林地都明确了权属。全省划定自留山1105.65万多亩,占集体有林地总面积的9.4%,责任山(现有林管护部分)7349.5万亩,占集体有林地总面积的86.6%,并全部进行登记,颁发山林权证书。在登记发证过程中,调解处理1.6万多宗山林权属纠纷,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
  1984年7月,省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发展淡水渔业的若干政策规定》,指出:“凡能使用养鱼的淡水水面,除水利工程由管理单位经营外,本着谁建谁养收的原则,划给社队(乡、村)养鱼。使用权属不清的,……由当地政府组织划定。使用权明确之后,由县人民政府发给使用证。”不久,省人民政府又根据福建沿海滩涂海水养殖面积大的实际情况,规定沿海养殖滩涂可以按“责任滩”和“自留滩”的形式划分给群众,并颁发滩涂、浅海使用证。从1984年开始,全省对滩涂、浅海的养殖实行确权使用制度,对养殖生产的用户和单位,经确权后发给滩涂、浅海使用证。到1985年底为止,确权任务基本完成。共划分“两滩”89.55万亩,其中责任滩73.2万亩,自留滩16.35万亩。解决有争议的权属界线784条。在水域树桩立标,进行登记。发给使用证后,进一步完善养殖生产责任制,促进滩涂、水面的利用开发。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本书记述1997年以前,福建省土地管理的历史与现状。分为土地资源现状、地籍管理、建设用地管理和机构与队伍等8章。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