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土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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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258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土地调查
分类号: P273
页数: 13
页码: 75-87
摘要: 本文记述了土地调查是对土地基本情况的调查,旨在清查土地的数量、质量、分布、利用和权属。在中国,土地调查历史悠久,从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历代统治者都重视调查全国土地。福建省的土地调查始于五代时期,宋、明、清等朝代都有具体的调查记载。
关键词: 福建省 地籍管理 土地调查

内容

土地调查是对土地基本情况的调查,是为清查土地的数量、质量、分布、利用和权属而进行的调查和分析。
  土地调查在中国有悠久的历史。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历代统治者都重视调查全国土地。据《册府元龟》记载:“始皇帝三十一年,使黔首自实田”。就是要百姓申报自己田产的面积,进行登记。汉代以后,开始全国田地的调查统计。唐武德七年(624年),定均田制、租庸调法,并规定统一标准丈量全国田地。据民国《福建通志》记载:“武德七年始度田。制:五尺为步,步二百四十为亩,亩百为顷。”唐建中元年(780年),推行杨炎的“两税法”,基本上按资产、田产收税,土地私有制得到巩固,地籍管理制度也得到加强。据郑樵《通志》记载:“至建中初,分遣黜陟使,按比垦田田数,都得百十余万顷。”福建土地调查有具体记载的是在五代以后。自宋朝至清朝,约每过几十年就对田地进行一次重新调查统计。民国时期,在全省大部分县、市进行土地清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从1985年至1995年进行大规模的全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一、土地利用调查(一)古代
  五代时期(907~960年),王审知治闽,农业生产发展迅速,大量土地被开垦。据《三山志》记载:“初伪闽时,垦田一万四千一百四十三顷一十六亩有奇”。这是福建最早的、有具体数字记载的田地数。到闽王王延钧时,又“弓量田土,第为三等”。
  宋代,十分重视调查土地。北宋建隆二年(961年),即提出清查全国田地。太平兴国五年(980年),朝廷遣左补阙王永、大使寺丞高象先赴闽弓量田地,以土地肥力高下分为5等,定出产钱。至道二年(9%年),查得全国田地面积为312525125亩。庆历三年(1043年),仁宗下诏指出:天下税籍逃徙、伪书、或假称推割而走移,占公田而不纳税,县令、佐应查其弊。提出用千步方田法清查田地,以正赋税。至皇祐五年(1053年),查得全国田地面积为228000000亩。这一数字大大少于宋初田数,因此,清查田地又在大规模进行。至治平三年(1066年),查得全国田地面积为440000000亩。熙宁五年(1072年),王安石推行变法,提出方田均税法,先后在全国各地清查田地,经丈量,查出大批逃避赋税的隐漏田产。元丰六年(1083年),查得全国田地面积为461655600亩,其中福建路田地面积为11091990亩。
  明代更加重视土地的调查工作。早在朱元璋攻取集庆(今南京)称吴国公时(1356年),就设立“营田司”,主持土地和田赋的清理工作。明洪武元年(1368年),明王朝刚建立,就立即在江南调查土地,将土地形状大小绘图,编砧基簿,称为鱼鱗册。同时,进行人口普查,将人口数、田地数、赋税数编成黄册。这样,地籍从户籍中独立出来。明朝在清查田地时,规定5尺为1步,240步为1亩。由于田地有好坏之分,有的地方把坏地1.5亩或3亩折成1亩上报,于是又有大亩小亩之分。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查得福建省共有田地14626000亩。其后于弘治十五年(1502年)、嘉靖二十一年(1542年)两次清查,总亩数略有减少。万历六年(1578年),明政府下令全国清查田地。两年后,颁布清丈8条规定,阐明丈量的对象和丈后纳税原则,明确此项工作的主管官员和有关政策,并限期完成。这次大规模清丈结果得知,福建全省田地面积为13422501亩,略有减少。
  清朝建立后,沿用明朝的地籍资料和管理办法。顺治十五年(1658年),下诏清丈全国土地:“其地亩大小及丈量绳尺悉照旧规,不得任意盈缩……田土查明,万历年间赋役全书,与今赋役全书数附者,不必清丈。”顺治十八年(1661年),福建田地清丈数为10345754亩,其面积减少的原因,主要是南部沿海地区为郑成功部队所占据,无法统计。清朝统一闽南和台湾后,于康熙三十四年(1695年)清丈福建沿海田地。由于福建山多地少,新开垦土地不多,且上报时因土地贫瘠而大打折扣,所以清朝土地虽多次丈量,福建田地面积均未增加。乾隆十八年(1753年)为13620688亩;嘉庆十七年(1812年)为13653662亩;咸丰元年(1851年)为13065652亩;同治十二年(1873年)为12848285亩;光绪十三年(1887年)为13452111亩。调查结果显示,田地主要是民田。以光绪十三年为例,其中民田12601238亩,屯田786513亩,学田9070亩,其他官田55290亩。民田占田地总数的93.67%。
  (二)民国时期
  民国2年(1913年)秋,国民政府内务部设立全国土地调查筹备处,组织全国地籍调查。福建省也成立土地调查筹备处,并于民国4年派员赴台湾考察整理土地的经验。由于福建政局动荡,经费无着,实际无法开展工作。明清时期的鱼鱗册、柳条册等地籍档案已基本无存。
  民国16年(1927年),国民党在南京成立国民政府。根据《民国政府建国大纲》规定,全国各地广泛开展地籍整理工作。其主要内容是让地主主动申报土地状况,然后据此进行清丈、评价、修正税赋、编制新的田粮税册。民国17年(1928年),漳厦海军警备司令部呈准举办厦门市及禾山特区土地测量。民国19年(1930年),国民政府颁布《土地法》,把地籍测量工作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民国23年(1934年)10月,国民政府颁布《土地测量实施规则》,分八章,计二百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三角测量、图根测量、户地测量、计算面积、制图及航空摄影测量的实施程序、方法等。同年,福建省民政厅内设立地政筹备股,着手进行土地陈报工作。首先由闽侯县举办全县田亩查报,短期内即告完成,用费14000元,查出田地面积60万亩,增加赋税8000多两。翌年3月,省政府决定在长乐、福清、连江3县试办土地陈报。4月3日公布《福建省土地陈报章程》,规定各县政府成立土地陈报办事处,处长由县长兼任,由指导机关派员协助指导工作。具体陈报程序可根据实际情况在3种程序中选取1种。由于丙种程序最简单,因而各县均取丙种,即业主陈报和查丈造册。民国24年,筹划航空测量。中央政府拨飞机一架,专供福建航空测量,但因经费无着,未能实施。民国25年3月,设福建省土地局,派员到各县整理土地陈报结果,分2期在龙溪、南靖、仙游、永春、惠安、建瓯、南平、建阳、同安、南安、闽清、沙县、顺昌等13县进行,结果,能按册改制征粮的计有闽侯、长乐、古田、闽清、永泰、惠安、武平、宁德、沙县、建阳等10县。同年7月,省土地局改称省地政局。
  福建省地政局成立后,即呈准省政府发行土地公债600万元作为经费,即于民国25年(1936年)冬开展土地测量工作。由于土地陈报数很多不尽属实,保甲人员也未予以大力协助,原定方案不得不修改,将以户为经的陈报方法改为就地问户的编查方法,即用简易测量法,编绘丘形图,以控制陈报不实之弊,并于民国26年1月在仙游县试点。其具体做法是:就地问户,逐丘绘具丘形,编定地号,测定亩分,调查其业佃的姓名住址,作为按户征粮的依据,并使土地陈报和简易清丈合二而一。经过3个月的试点,认为此法相当可取。于是在同年4月选取龙溪、同安、长泰、安溪、南安、永春、连江等7个县进行推广。抗日战争爆发后,龙溪、长泰、安溪、连江、南安不得已暂停,人员、经费移并,将仙游、同安、永春、德化4县为第一期,进行土地测量。同年冬择定莆田、南安、建瓯、永安4县为第二期。民国27年又以邵武、尤溪、长汀、连城4县为第三期,浦城、宁化、龙岩、顺昌、明溪5县为第4期。这次土地陈报分为宣传训练、勘界划段、陈报编绘、公告复查、评等定级、造册统计、颁发执照等步骤。为了陆续分期在全省推广,省政府于民国27年4月8日公布《福建省土地陈报章程》,对陈报的组织、对象、程序、人员等都作了详细规定。其程序为:①勘查县界及区界;②陈报及实地调查;③编丘形及测量习惯面积单位;④复查及公告;⑤统计评定等则造册;⑥发照。同时,省政府还陆续公布了《福建省土地陈报树立标椿办法》、《福建省土地陈报复丈规则》、《福建省土地陈报人民告密办法》、《福建省土地陈报逾期未报土地处理办法》等法规文件,对土地陈报工作作了详细规定和说明。
  土地陈报编查工作第一期于民国27年(1938年)5月完成。第二期于民国28年2月结束。第三期于同年12月完成。第四期于民国29年2月完成。民国28年后,又进行第五、六、七、八、九期土地陈报编查工作,于民国31年结束。这9期调查共完成44个县区。在此过程中,为总结经验,改进编查方法,福建省地政局于民国28年3月20日召开第一次土地编查会议,各县、科、处负责人到会交流经验,提出改革建议,会议持续6天,经过研究,制定一些改进方案,较重要的有:①评定等则以收益为主;②编查训练侧重实习;③编查户册采取联保归户制;④复丈复核减轻收费;⑤各种簿册格式统一等。改进方案在第六、七、八、九期陈报编查中实施,效果明显。
  从上表可以看出,除建瓯县外,这次土地编查结果田亩面积比清代增加不少,其主要原因是古代测量时折亩制度造成的。如仙游县在清代时分为上田和下田两种,上田以一亩为一亩,下田以一亩五分二厘为一亩。上下田主要以田地所处区域来划分。民国时期,下田所处区域已得到开发,下田的产量并不比上田低。这次丈量以实亩计,加上荒地的开垦,所以田亩大增。建瓯县因为当地民众阻挠丈量,所以仅丈量大部分田地,而这些田地面积也已超过清代田地面积。
  抗日战争胜利后,土地编查工作继续进行。据民国38年(1949年)统计,全省耕地面积为21754500亩。民国时期,省政府虽然建立比较完整的地籍管理体制,并调查土地利用情况,但由于社会动荡、政局不稳,且调查目的主要是收取赋税,受到人民抵制,因此未取得较好效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1.土地清查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据此,中共福建省委作出开展土地改革运动的决议,先在闽侯、晋江等地试点,1951年后在全省全面展开。在土改过程中,各地广泛开展土地清查、划界、定桩等地籍工作。在查田时,提出“报实土地好分田”、“多查地主黑地多分田”等口号,号召群众在查田时揭发地主隐瞒的黑地。在土地面积不清、群众无法查实时,依据统一杆丈进行抽丈。有的地方群众要求对照旧的地籍资料进行普丈,使土地面积更加准确。清查时分清土地的种类、产量等,种类中田地有洋田、湖田、水田、半滥田、旱田、山田、半山田、高山田,园地有洲园、山园、果园、甘蔗园、桑园等。田地根据产量分有8等,园地分为6等。
  1958年全国开展第一次土壤普查。由于福建省山多平地少,因此主要查耕地土壤,没有量算土地面积。
  1978年以前福建省的土地调查工作,都是为满足某项工作需要而进行的。不仅内容不完整,方法也不统一,资料也不全面,准确度也差,没有开展比较全面、彻底的土地资源状况调查。
  2.土地概查
  1979年4月23日,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全国土壤普查工作会议报告和关于开展全国第二次土壤普查工作方案》,统一规定了任务、要求、方法和步骤。要求各省在土壤普查时进行土地利用现状概查,县级要编绘1:2.5万或1:5万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为搞好这项工作,福建省农业厅成立福建省土壤普查办公室,聘请有关专家学者成立福建省土壤普查技术顾问组,先在闽侯县南屿试点,随后在全省69个县(市)先后分3批进行。但由于职责不清,在土壤普查时没有结合进行土地概查工作。到1984年底,全国没有开展土地概查的只有河南、福建、内蒙古3个省(自治区)。1985年3月,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土地管理会议上,农牧渔业部要求福建要按时完成土地概查任务,并于1985年底上报,确保全国土地资料汇总工作完成。
  按照常规概查做法,要利用地形图进行全野外调查勾绘,通常要用三四年时间才能完成。经农牧渔业部土地管理局研究后,指定福建省改用地形图进行成数抽样法调查。1985年4月,农牧渔业部土地管理局资源处派人到福建省长泰县帮助用成数抽样法搞试点,传授技术,利用1:1万地形图和1:5万地形图,结合土壤普查的工作底图计算面积。从6月起,福建省农业厅土地管理局组织各地、市全面开展概查,到1985年底完成全省概查和汇总工作。
  这次土地概查,尽管对全省土地的数量、利用状况进行比较系统的了解,但毕竟是粗略的概查,准确性较差。
  3.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又称土地详查。1984年5月,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林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的报告》,决定对全国的土地资源进行全面详查。经过一段时间准备,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业区划委员会、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测绘局等部门联合上报的《关于开展我省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的报告》,要求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开展土地资源详查工作。
  按照文件要求,这次土地资源详查必须查清全省土地的类型、数量、质量、分布、利用现状并作出科学评价。详查成果要达到以下要求:查实乡村和农、林、牧、渔、茶场等基层单位的土地面积,建立土地统计制度;满足乡、村和国营农、林、牧、渔、茶场制订土地利用规划,因地制宜组织农、林、牧、副、渔生产,实行科学种田、科学养殖的要求;满足以村和农、林、牧、渔、茶场为单位进行土地登记,建立土地档案,全面管理土地的要求。
  全省土地详查工作以县为单位进行,以专业队伍为骨干,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技术规程进行调查验收。由测绘部门提供农区1:1万图件,林区1:2.5万图件。土地资源调查的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专款专用。省农业区划委员会具体领导详查工作,成立土地资源专业组,由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产厅、省测绘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土地管理局,省农业区划办,省林业勘查设计院等单位组成。下设办公室和技术顾问组。技术顾问组由福建师范大学地理系,福建农学院土化系、农经系,省测绘局,省农业厅土地管理局,省农业区划办,省林业勘查设计院等有关部门的教授、专家和业务熟悉的科技人员组成,具体负责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1985年7月,土地详查工作开始在长泰县搞试点,采用航空遥感技术,由点到面,逐步展开。先后进行外业航片调绘、航片转绘、面积量算统计、图片编绘、文字报告撰写、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到1986年底基本完成全县调查任务。1986年,福建省土地管理局成立,各地、市、县也相应成立土地管理机构,主持土地资源详查工作。1986年11月15日,省土地管理局在长泰县召开部分市、县(区)有关人员参加的土地资源详查会议。会议听取长泰县土地资源详查办公室介绍长泰县土地资源详查试点做法与经验,安排长乐、南安和东山县在1987年首批开展土地资源详查工作。然后再开展10个县,力求每个地(市)至少开展1个县,作为各地(市)试点,为全面展开详查工作提供经验和培养技术人员。
  1987年3月,福建省农业区划委员会指定省土地资源专业组由省土地管理局牵头,统一领导土地资源调查工作,此后,土地资源详查工作转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
  1987年6月,福建省土地资源专业组制定《福建省土地利用现状详查工作方案》,下达各地(市)、县土地管理局执行。该工作方案规定土地详查的任务与成果要求是:汇总出县、乡、村各类土地面积统计数;编制土地利用现状图,乡级一般编1:1万至1:2.5万,县级编1:2.5万至1:5万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县写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报告,乡写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说明书;编制县、乡土地边界接合图表;编制分幅土地权属界线图。土地详查的方法和步骤为:报详查条件与办理报批手续;组织领导班子,负责协调和处理划界工作;组建调查专业队伍,进行业务培训;由点到面,试点练兵;外业调绘;航片转绘;面积量算与统计;详查资料整理;检查验收。具体要求有:必须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联合成立专业队伍,统一调查,统一在同一张图上量算面积,做到全县统一分类、统一成图、统一量算、统一数据;土地调查和土地划界工作相结合,划界时双方必须同时到场认界、盖章、签字;必须严格保证详查成果的质量,检查不合格坚决返工修正;认真做好详查后的后续工作,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制度;过去土地面积不准确问题,经查实后必须如实上报;土地详查工作要实行按绩计酬承包责任制;航片和地形图是国家保密资料,必须指定专职干部保管,不得遗失或泄密。
  土地资源详查开展后,技术规程主要依据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1984年9月颁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和1987年2月印发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补充规定和说明》。上述两个文件对行政、图斑界线位移,测量线状地物宽度,线状地物位移,补测中误差,转绘点位误差等都做了较详细的规定,确保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的质量。省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为配合调查试点县和先行县的工作,制定《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经过一段实践,作了修改,1988年初制定《福建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补充规定》,印发各地严格执行。
  根据省土地管理局的规划与部署,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全省县级土地详查工作分期分批进行。1987年开展调查工作的有:长乐县、东山县、南安县、平和县、华安县、莆田市城厢区、泉州市鲤城区、永定县等8个行政单位;1988年开展调查工作的有:莆田市涵江区、莆田县、福州市郊区、福州市台江区、福州市仓山区、福州市鼓楼区、平潭县、惠安县、沙县、宁化县、厦门市集美区、福州市马尾区、漳浦县、晋江县、南靖县、武平县、长汀县、上杭县、厦门市杏林区、南平市、仙游县等21个行政单位。1989年开展调查工作的有:龙海县、诏安县、龙岩市、连城县、漳平县、云霄县、同安县、厦门市思明区、厦门市开元区、厦门市鼓浪屿区、厦门市湖里区、永安市、安溪县、尤溪县、闽侯县、闽清县、三明市三元区、漳州市芗城区、永泰县、永春县等20个行政单位。1990年开展调查工作的有:建瓯县、将乐县、泰宁县、顺昌县、德化县、福清县、连江县、罗源县、邵武市、古田县、石狮市、三明市梅列区、清流县、明溪县、大田县、建阳县等16个行政单位。1991年开展调查工作的有:光泽县、屏南县、武夷山市、建宁县、政和县、寿宁县、松溪县、浦城县、霞浦县、福鼎县、福安市、宁德市、周宁县、柘荣县等14个行政单位。
  1988年9月13日,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和福建省军区后勤部联合发出《关于做好福建省军用国有土地使用申报登记和军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的通知》,部署军用土地的调查工作,要求军用土地由军队用地单位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要求自行勘测丈量,向地方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供各类图表报告。到1991年2月底为止,全省开展土地详查的有66个县(市、区),占应开展调查数的82%,比全国平均进度高出15.1个百分点,其中有11个县(区)通过省级验收。各地还及时把调查成果投入应用。龙海县利用调查成果为台商投资提供最新资料;福州市马尾区利用调查成果开展闽安投资区快安片总体规划,既加快建设速度,又节省10多万元资金。各级政府还将土地详查工作列入政府任期责任制。1990年至1991年是土地详查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时期,至1991年底,全省80个县(市、区)全部开展土地详查工作,其中有43个县级单位完成任务并通过省级验收。全部完成县级土地详查工作的地(市)区,开展地(市)级详查汇总工作。1991年11月,龙岩地区首先开展地区级汇总。随后,厦门、福州等地相继开展。龙岩地区详查汇总列为国家试点单位之一,1992年完成汇总工作并通过国家土地管理局验收。
  1993年8月25日至27日,省土地管理局在东山县召开了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汇总工作会议,部署省级汇总验收工作,会议通过了《福建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市级汇总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和《福建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汇总工作的初步意见》。到1993年底,全省80个县(市、区)的土地详查工作全部完成,1994年10月完成地(市)级详查汇总,1995年底完成省级详查数据汇总,1996年底棊本完成省级图件编制,1997年8月完成土地资源专著、土地详查技术总结等文字成果,1997年10月,进行省级自检。后来省级汇总成果通过国家国土资源部验收。这次详查工作,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共投入4000多人,投入资金4800多万元。
  这次土地详查取得丰硕成果。其主要成果有县级详查成果、地(市)级详查汇总成果、省级详查汇总成果3个部分。每部分成果又分为数据成果、图件成果、文字成果3个类型。
  根据全省土地详查结果统计,1995年全省土地总面积为123653.04平方公里,折18547.96万亩。未实地调查面积(指金门、马祖、澎湖等)602.7平方公里,折90.4万亩,实地调查面积为18457.56万亩。以行政区统计,各地(市)土地面积及占全省总面积的比例分别为福州市1822.8845万亩,占9.83%;厦门市246.24万亩,占1.33%;漳州市1931.05万亩,占10.41%;泉州市1686.75万亩,占9.08%;莆田市607.54万亩,占3.28%;三明市3439.32万亩,占18.55%;宁德地区2017.86万亩,占10.88%;南平市3942.08万亩,占21.26%;龙岩地区2854.24万亩,占15.39%。
  这次土地详查结果显示,沿海地(市)与内陆地(市)土地面积与土利用结构存在明显差异。三明、南平、龙岩3个内陆地(市),人口仅占全省总人口的26.37%,而土地面积却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55.2%,地形以山地为主,有着丰富的林业资源,林业用地面积大。沿海的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宁德6地(市),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73.63%,而土地面积仅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44.8%,沿海地区山地较少,林地面积比重亦小,而耕地、园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水域和未利用土地,相对占有量大。
  4.土地变更调查
  土地变更调查是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后续工作。通过外业调查与内业工作,对土地利用类型、土地权属单位和土地权属性质、权属界线、面积等发生变更的内容进行调查,更新曰常地籍用图,记录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从而掌握土地利用的动态变化,保持土地详查数据的现势性和准确性,增强实用性。
  福建省先完成土地详查工作的县(区),较快转入土地变更调查工作。1992年初,长乐县首先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到1992年底,全省有马尾、长乐、芗城、永定、上杭等县(区)完成土地变更调查统计试点工作。1993年,东山、平潭等县也相继完成。1994年,全省有53个县、(区)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其中龙岩地区率先完成全区各县(市)的变更调查工作,并在各乡镇建立农村日常地籍管理制度。1995年底统计,全省有63个县(市、区)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占应开展总数的84%,其中龙岩地区、三明市、泉州市完成全面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南平市、宁德地区、莆田市正全面开展这项工作,龙岩地区、三明市已转入农村日常地籍管理阶段。为了便于统计,19%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完成全国土地普查将土地详查数据变更到1996年10月31日同一时点的紧急通知》,省土地管理局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通知的要求,指示全省各地土地管理部门积极组织力量,全面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形成同一时点的土地调查成果。
  土地变更调查结果如下:
  1996年10月31日,全省耕地面积2152.04万亩,比详查数减少200.4万亩;园地面积880.52万亩,比详查数增加182.28万亩;林地面积12530.28万亩,比详查数增加127.28万亩;牧草地面积4万亩,比详查数减少0.4万亩;居民点与独立工矿用地面积589.80万亩,比详查数增加105.6万亩;交通用地面积137.11万亩,比详查数增加20.39万亩;水域面积824.69万亩,比详查数增加15.76万亩;未利用土地面积1429.51万亩,比详查数减少250.53万亩。
  1996年12月2日,省土地管理局将土地变更调查汇总成果向省土地详查技术组的专家、教授进行通报。专家们一致认为,土地变更汇总出的数据及各类面积增减情况与福建省经济发展趋势相吻合。12月4日,将成果上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年8月,又统一部署1997年土地变更调查任务,以10月31日为截止日期。其间举办土地变更调查软件培训班,抽查部分县(市)土地变更调查成果,1997年12月底,完成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地(市)级汇总工作。随后完成全省数据汇总,并将各项成果按要求上报给国家土地管理局。
  二、城镇地籍调查
  (一)民国时期
  民国17年(1928年),漳厦海军警备司令部在厦门禾山进行土地测量,是为福建省最早开展的城市土地测绘工作。民国19年颁布的《土地法》第24条规定:“未经依法为地籍测量的土地,不得为所有权登记。”据此,省陆地测量局于同年在福州城附近各山顶测定若干三角点,施以天体测量,确定子午线方向,再以测角导线图根,作为户地测量根据,然后使用道线、光线、纵横、交会等方法,测定各户地形状和定着物情形。到民国23年,完成省城福州的测绘工作。民国30年5月,又在南平城区及其附近的西芹、下道两镇进行测量,至10月完成。福州绘成1:500地图1455幅。南平绘成1:500地图73幅,1:1000地图10幅。
  民国31年(1942年),全省开始城镇地籍整理工作,开展城镇地籍调查。由省地政局筹划分期进行,组织土地测量分队,主管测量业务。第一期开办永安、建瓯、长汀、龙岩4城区,自民国31年12月开始,第二年8月完成。第二期举办晋江、惠安、仙游、莆田、永春、南安、同安、龙溪、漳浦、福安、福鼎、霞浦、宁德、古田、福清、沙县等16县,共64个城镇,从民国32年5月开始,10月完成。第三期续办建阳、浦城、邵武、上杭、漳平、连城、连江、长乐、罗源、云霄、诏安、海澄、平和等13个城区,和顺昌洋口、永定峰市、平和小溪等3镇。从民国32年11月开始,至民国33年底完成。据统计,绘成地籍图158493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1.权属调查
  1988年,全省开展城镇土地申报登记工作,同时开始进行城镇土地权属调查工作。主要是对申报登记的土地进行权属调查和界址勘丈。经调查核实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准予登记发证。在调查过程中绘制地籍图。这项工作,随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进行,至1997年底全部完成。
  2.地籍测量
  1989年9月10日,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要求用先进的测绘法,提高精度,保证地籍调查的质量。省土地管理局依照规定,提出: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以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变更地籍调查应在土地变更登记前进行。地籍测量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解析法、部分解析法、图解勘丈法进行。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勘丈法建立初始地籍后,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基本地籍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根据土地用途的差异,城镇土地分为10个一级类,24个二级类。一级类型有:商业金融业用地、工业仓储用地、市政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交通用地、特殊用地、水域用地、农用地和其他用地。
  福建省地籍测量工作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专门技术部门和专业人员合作进行。最早进行此项工作的是南平市,由市土地管理局委托闽北地质大队一分队进行测量。1992年,省土地管理局会同省地质矿产局等单位组成验收组,根据《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对调查成果进行评定,结果评定为优良。
  到1997年底为止,全省有32个县(市)开展城镇地籍测量工作,多数县(市)采用解析法进行,并有20多个县(市)完成该项工作。部分县(市)采用数字化测图,应用计算机建立地籍图形库,提高了地籍图的精度和质量。这次城镇地籍调查的主要成果有:地籍调查技术设计书;地籍调查表;地籍平面控制测量的原始记录、控制点网图、平差计算资料及成果表;地籍勘丈原始记录;解析界址成果表;地籍铅笔原图和着墨二底图、宗地图(土地证附图);地籍图分幅接合表;面积量算表及原始记录;以街道为单位宗地面积汇总表;城镇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检查验收报告;技术报告。省土地管理局先后组织验收组对这些调查成果进行检查评审。
  在完成城镇地籍测量工作的同时,长汀、武夷山、宁化、建宁等县(市)开展了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分析工作,为盘活城镇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提供依据。
  三、海岛调查
  福建海岸线长,海岛众多。民国25年(1936年)福建省水警总队对福建沿海岛屿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土地面积、高度,以及社会状况、人口状况等。1995年,福建省土地管理局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全国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在土地详查的基础上,对福建省所属海岛进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统计。原则上凡属可见岛屿,不论大小及是否有人居住或停留,均为调查对象。1997年底,完成海岛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根据调查统计:福建沿海23个县级行政单位,计1072个岛屿。其中平潭县134个岛屿,莆田县138个岛屿,厦门岛2个岛屿,厦门市杏林区4个岛屿,厦门市集美区7个岛屿,厦门市同安区4个岛屿,惠安县115个岛屿,晋江市41个岛屿,石狮市20个岛屿,南安市25个岛屿,长乐市49个岛屿,东山县54个岛屿,龙海市26个岛屿,漳浦县10个岛屿,诏安县1个岛屿,云霄县3个岛屿,罗源县15个岛屿,福清市61个岛屿,连江县61个岛屿,福鼎市68个岛屿,霞浦县186个岛屿,福安市23个岛屿,宁德市25个岛屿。福建省海岛土地利用现状情况。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本书记述1997年以前,福建省土地管理的历史与现状。分为土地资源现状、地籍管理、建设用地管理和机构与队伍等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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