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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二、合作化与人民公社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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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255
颗粒名称:
二、合作化与人民公社化
分类号:
F301.1
页数:
4
页码:
65-68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在农村合作化运动中,经历了互助组、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阶段,最终实现了农业集体化。在各个阶段中,政府采取了不同的政策和措施,如鼓励农民组织互助组、试办初级社、限制土地买卖等,以推进农业社会主义改造。
关键词:
福建省
共和国
合作化
内容
1931年,在闽西苏区上杭才溪乡就成立过耕田队、劳动合作社、耕牛合作社等等。毛泽东于1933年11月到才溪乡调查时,对此给予很高评价。他在《才溪乡调查》中指出:“现在全苏区实行的‘劳动互助社’,就是发源于此的。”因此,福建省是中国农村互助合作运动的发源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广大农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农业集体化道路。福建省农业集体化进程和全国一样,经历了互助组、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阶段。土地也从农民个人所有逐渐变为集体所有。
1950年春,福建省农村出现了一批互助组,其中,建阳县的葛老五互助组,是福建省最早的互助组。1951年春,全省选择62个基点村,试办154个互助组。这年8月,全省各地各种类型的互助组发展到6万多个,参加互助组的农民占全省总农户的20%。
1951年9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提倡按照自愿互利原则,组织农民发展生产。福建农村工作的重点,开始转入发动农民组织互助组,开展互助合作运动。1952年,是全省互助组大发展的一年。到年底时,参加互助组的农户占总农户数的46%。到1953年,全省已有各类互助组十几万个,参加的农户有140多万户,占全省总农户的51%。
福建省在互助组时期,土地仍然属于农民所有。互助组贯彻自愿互利原则,实行个体经济基础上的集体劳动,既保护农民发展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又发挥互助合作的作用,取得良好的效果。
1952年,福建省在互助组广泛发展的基础上,由省、地两级重点试办初级农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初级社)18个,其特点是:以土地入股分红,实行统一经营。1952年底,中共中央提出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3年后,福建省开始进行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对包括农村土地在内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实行社会主义改造。
1953年,初级社试办范围扩大到县(市)一级,全省62个县(市)共办了160个。1954年2月,中共福建省委召开农业互助合作会议,决定把初级社试办范围扩大到区一级。到春耕前,全省已办初级社1994个,占全省总农户的1.2%,每个初级社平均有农户16.3个。秋收以后,初级社增至1.9万个,入社农户占全省总户数的11%。初级社时期,土地仍然属于农民个体所有,并且写进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第八条:“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时,农民土地所有权体现在土地与劳力一样分红,在福建省,有的是“四六”分红,有的是“五五”分红。
1954年初,福建省出现4个按自愿原则成立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下简称高级社)。其特点是:取消土地分红,实行按劳分配。同年4月,试办的高级社增加到100多个。1955年,福建省农村各种形式的互助合作组织交错并存,参加初级社的农户占总农户的15%,参加互助组的占54%,单干户占30%,此外还有160多个试办的高级社。
这时,土地基本上还属于农民所有,但为了顺利推进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政府已开始限制农民买卖和典当土地。1955年5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农村土地移转及契税工作的通知》,指出:“对农村土地的买卖在法律上虽不禁止,但在实际工作中应防止农民不必要的出卖和出典土地。”并规定了严格的批准程序,福建省执行国务院这一通知精神。
1955年7月,毛泽东作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提出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已经到来,要反对“右倾保守”思想。随之,全国掀起农业合作化高潮。在这一形势下,中共福建省委调整农民入初级社的指标,从原来计划入社农户占总户数的35%,提高到50%,并且从原来的典型示范、引导农民自愿入社,变为硬性“动员”。
1955年9月8日,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部下发《关于农业生产合作化的几个主要政策的处理意见》,主要解决关于社员入社土地的报酬以及社员自留地等问题,规定劳动报酬略高于土地报酬;土地报酬一般应采取固定分益的办法;社员入社土地中,可酌留“自留地”。同年年底,初级社社员户数占总农户的60%多。1956年2月,福建宣布全省基本实现初级农业合作化。
195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对农民入社土地的统一使用做了明确规定:“社员的土地必须交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使用,因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组成的基本条件,就是把社员分散经营的土地联合起来,加以合理的和有计划的经营。”对自留地也做了规定:“为了照顾社员种植蔬菜或者别的园艺作物的需要,应该允许社员有小块的自留地。社员自留地的大小,应该按照每户人口的多少和当地土地的多少来决定,但是每口人所留的土地至多不能超过全村每口人所有土地的平均数的百分之百。”福建省各地初级社基本执行这一章程。
在福建省宣布基本完成初级农业合作化的同时,中共中央公布的《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正在全国各地宣传贯彻,其中包括实现高级农业合作化的要求。为了赶上提前实现高级农业合作化的形势要求,1956年2~4月,福建省各地农村掀起第二次农业合作化运动,经过转社、并社、扩社以及新办,建成6400多个高级社,入社农户占总农户的62%。到秋收后,扩大到占总农户的87%。1957年春,全省基本实现了高级农业合作化。农民从初级合作社转入高级合作社,标志着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根据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土地入社方面规定:“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和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社员土地上附属的私有塘、井等水利建设,随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在给大会提交这个章程时,还就关于主要生产资料公有化的问题作了详细说明:“初级合作社是在私有的基础上,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的。高级合作社实行主要生产资料的完全集体所有制。”“农业生产的主要生产资料,就是土地、耕畜和大型农具(包括集体经营副业所需要的副业工具)。”“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的办法,在供初级合作社采用的示范章程中是没有规定的,高级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就规定,社员的土地必须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取消土地报酬。”“为什么高级合作社实行集体所有,而不实行国有?这是因为,土地归合作社集体所有,容易为广大农民所接受,也同样可以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正常进行;如果实行土地国有,反而可能引起农民的误解。”私有土地入社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标志着福建省经过土地改革后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已经转变为农业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制。个体的小农经济变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这是土地制度历史性的转变。
1958年4月,中共中央下发《关于把小型的农业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文件。福建省与全国一样,开始合并小社为大社。8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嗣后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全省广大农村掀起人民公社化高潮,把1.7万多个农业合作社合并成立630个人民公社,人民公社社员达305万多户,占全省农村总户数的99.9%。全省宣布实现了人民公社化。
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作为主要生产资料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人民公社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实行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人民公社社员可以经营少量的自留地。这时,全省土地分为集体所有土地和国有土地。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虽然集体所有土地不属于任何个人私有、国有土地不属于任何单位所有,但是一旦经申请并获准得到非农业建设用地,便可以无偿无限期地拥有土地使用权。这种状况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之后才改变。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本书记述1997年以前,福建省土地管理的历史与现状。分为土地资源现状、地籍管理、建设用地管理和机构与队伍等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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