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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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254
颗粒名称: 一、土地改革
分类号: F301.1
页数: 2
页码: 64-65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进行土地改革,按中央政策法令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进行分配土地。全省共没收与征收封建剥削阶级土地930多万亩,720多万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获得土地及其它土改胜利果实。
关键词: 福建省 共和国 土地改革

内容

1949年以前,福建土地大部分集中在地主手中,广大农民无地或少地,土地占有状况严重不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推翻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势在必行,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全国掀起土地改革运动。
  福建的土地改革按中央的政策法令进行。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没收地主的土地”,“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本法规定收归国家所有者外,均由乡农民协会接收,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所有”。1950年11月10日,政务院第58次政务会议通过的(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规定,城市郊区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农业土地,一律归国家所有,由市人民政府管理,连同国家在郊区所有的其他可分的农业土地,交由乡农民协会按照土地改革法有关规定的原则,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耕种使用。
  土地改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一件政治大事,根据中央的决定和有关政策法令,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务委员会结合实际情况,发布了一些列土地改革的命令、指示,在全省农村与城郊进行土地改革,变封建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
  福建省土地改革先在闽侯专区开始进行典型试验。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1950年秋季,土地改革首先在交通便利的沿海地区2635个乡进行。同年12月1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决议,决定在全省进行土地改革。1951年春耕之前,完成第一批土改任务。
  1951年1月5日,中共福建省委发布《中国共产党楫建省委员会关于加强土改准备工作的指示》。指出最基本的准备工作是正确配备和使用干部;加紧发动群众,进行土改教育和整顿群众组织——特别是农会组织及其领导机构;领导上认真地进行政策准备,掌握典型试验的情况和经验,并及时加以研究总结。1951年2月1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主席张鼎丞发布《关于各专市县立即实行土地改革令》。立即在建阳专区、南平专区、福安专区、闽侯专区、晋江专区、龙溪专区、永安专区、龙岩专区所属的43个县及福州市郊,实行土改。
  1951年春耕之后,土地改革接着开始在山区各县与渔盐地区的2592个乡进行,到秋收前全部完成。第三批于1951年秋收后,在交通不便的边远交界地区的857个乡进行土改,到1952年春耕生产前完成。
  与此同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土改复查,即全省自上而下地重点检查和普遍复查各地土改中群众发动的程度、封建势力摧毁的程度和政策执行的程度,不符合标准的予以补课。福建省分三批进行的土地改革运动,均经过典型试验、局部开展、全面铺开的过程。全省农民在分得土地,查清田亩,确定产权之后,领到政府颁发的土地证。
  福建省在土地改革中,严格执行保护中农的土改政策,执行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对富农所有的自耕土地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一律不动,富农出租的小量土地也保持不变。福建省还根据土地占有的特点和各地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福建省有20多个县曾经建立过革命根据地,对在苏维埃政权时期进行过分田土改并且还保留下来的地区,在这次的土改中实行耕地“大部分不动,少数调整”的政策:即一般承认过去分田的土地所有权,并补发土地证;对当年分过地的农民及其后代已上升为地主、富农的,或有的农民分家后人口增多、耕地太少,或者有些农民原来所分的土地早已典当、出卖、转让,出现新的土地占有等情况,则加以适当调整。
  在土改中,福建省侨属和其他农民一样分到田地;对于华侨资本家兼地主的人员,除没收其多余的土地外,保留其房屋及其它财产;对有土地出租的华侨眷属,一不没收其土地;对侨属地主计算剥削量时,尺度也有所放宽。对于闽东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以及沿海的渔区、盐区,也都适当照顾。
  福建省土地改革运动,消灭了地主阶级,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全省共没收与征收封建剥削阶级土地930多万亩,占全省总耕地面积的45.57%。全省有720多万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及农村其他劳动人民获得土地及其它土改胜利果实,占农村总人口的63%。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本书记述1997年以前,福建省土地管理的历史与现状。分为土地资源现状、地籍管理、建设用地管理和机构与队伍等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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