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私有土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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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251
颗粒名称: 二、私有土地
分类号: F301.1
页数: 2
页码: 62-63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民国时期,福建的私有土地主要由封建地主和官僚地主占有,其中省会福州的一些官僚在郊县大量购置田产。土地兼并普遍,典押和地主之间的互相典押都是常见现象。公轮田、学田、寺院田等也属于私有土地范畴。地主土地所有制在土地关系中占支配地位。
关键词: 福建省 民国时期 私有土地

内容

民国时期,民田称之为私有地。私人占有土地者主要是封建地主、官僚地主。自耕农所占有的土地仅有一小部分。封建地主、官僚地主凭借势力兼并土地。省会福州的一些官僚,在郊县大量购置田产,坐收地租。此外还有工商业地主与华侨地主。福建省土地少,沿海地区农村、尤其是城郊的地主,向城镇的工商业发展;同时,城镇里的工商业者也到农村购买田地,形成为数不少的地主工商业或工商业地主阶层。福建省沿海地区历代移居国外的人数很多,许多华侨或华人从国外汇款或携款回国,在家乡购置田产,以供养家庭或作为将来归国时养老之资,从而形成华侨地主这一特殊的土地所有者阶层。
  民国时期,福建省农村租佃关系中的永佃权依然存在。土地典押相当普遍。土地典押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贫苦农民因生活所迫,把田地典押给地主、富农或高利贷者,也有典押给公堂的,以换取所需的贷款;到期无力赎回的,便失去了土地所有权。这种情况占多数。二是在地主、富农或其他剥削者之间,也存在互相典押土地的现象,但占少数。土地典押,是地主兼并土地的重要方式。
  民国时期,公轮田(包括族田、社田、祭田等)、学田、寺院田称之为共有地。福建省农村中公轮田的比重很大。公轮田,名义上属于宗族、家族或者村社的公堂所有,实际却由地主阶级和封建势力所掌握。此类田地传统上亦列为私有土地。
  民国时期,福建省地主土地所有制在土地关系中始终占支配地位。据福建省土地改革运动之前的统计,占全省农村总人口5.8%的地主、富农,占有全省田地面积的61.3%;而占农村总人口94.2%的贫农、雇农、中农以及其他劳动者,仅占田地面积的38.7%。山林、滩涂、池塘、盐场等,基本上也为地主阶级所占有。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本书记述1997年以前,福建省土地管理的历史与现状。分为土地资源现状、地籍管理、建设用地管理和机构与队伍等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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