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土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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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250
颗粒名称: 一、国有土地
分类号: F301.1
页数: 2
页码: 61-62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民国时期,原清政府官田及其他国有土地被国民政府接收,改称公有地。公有地分为公(国)有、省(市)有、县(市)有三类。接收后有的作价出售转化为私有土地,有的拨作公益事业用地,致使国有土地日益减少。据统计,福州市区公有地仅占总面积的3.5%。
关键词: 福建省 民国时期 国有土地

内容

民国时期,原为清政府的官田及其它国有土地均被国民政府接收,改称公有地。民国35年(1946年)5月,苏浙皖区处理敌伪审查委员会转奉国民政府令,将“公有土地划分原则”核转福建执行。把公有地分为3类:公(国)有土地、省(市)有土地、县(市)有土地。
  公(国)有土地包括:①湖泽及可通运之水道;②江湖河海沿岸、自然增涨之土地;③前清遗留营地、旗地、屯田、陵田及其它宅之土地;④中央政府及其所属机关管有之土地;⑤国立学校、医院及其他国有事业单位管有之公地;⑥国营事业单位管有之土地;⑦国库支款征收购置之土地;⑧人民对国家捐献之土地;⑨其它依法应属国有之土地。
  省(市)有土地包括:①省(市)政府及其所属机关管有之土地;②省(市)国立学校、医院及其它省(市)事业单位管有之土地;③省(市)公营事业单位管有之土地;④省(市)库支款征收购置之土地;⑤人民对省(市)政府捐献之土地;⑥其它依法应属省(市)有之土地。
  县(市)有土地包括:①县(市)政府及其所属机关管有之土地;②县(市)国立学校、医院及其它县(市)事业单位管有之土地;③县(市)公营事业单位管有之土地;④县(市)库支款征收购置之土地;⑤人民对县(市)政府捐献之土地;⑥其它依法应属县(市)有之土地。
  民国政府接收清政府的田产土地后,有的作价出售转化为私有土地,有的拨作公益事业用地,致使国有土地日益减少。据统计,民国35年(1946年),福州市区公有地与私有地总面积为16563亩,其中公有地为582亩,私有地为15981亩,私有地是公有地的27.5倍,公有地仅占总面积的3.5%。在所统计的土地中,已无国有田地,4336亩的田与945亩的荡全属私人所有;582亩公有地属于基地,同是基地,私人占有的却多达10700亩。福州市国有土地占有情况尚且如此,其他城镇与农村所占则更少。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本书记述1997年以前,福建省土地管理的历史与现状。分为土地资源现状、地籍管理、建设用地管理和机构与队伍等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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