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国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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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24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民国时期
分类号: F301.1
页数: 4
页码: 61-64
摘要: 本文记述了在民国时期,福建的封建土地所有制继续存在,其中私有土地占据主导地位。国有土地包括公(国)有土地、省(市)有土地和县(市)有土地。私有土地则主要是封建地主和官僚地主所占有。在苏区,进行了土地革命,实行了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政策。
关键词: 福建省 土地制度 民国时期

内容

中华民国成立后,福建经历了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时期,均继续维持封建土地所有制,土地结构依然主要是国有土地与私人占有土地,其中私有土地仍占主导地位。
  一、国有土地
  民国时期,原为清政府的官田及其它国有土地均被国民政府接收,改称公有地。民国35年(1946年)5月,苏浙皖区处理敌伪审查委员会转奉国民政府令,将“公有土地划分原则”核转福建执行。把公有地分为3类:公(国)有土地、省(市)有土地、县(市)有土地。
  公(国)有土地包括:①湖泽及可通运之水道;②江湖河海沿岸、自然增涨之土地;③前清遗留营地、旗地、屯田、陵田及其它宅之土地;④中央政府及其所属机关管有之土地;⑤国立学校、医院及其他国有事业单位管有之公地;⑥国营事业单位管有之土地;⑦国库支款征收购置之土地;⑧人民对国家捐献之土地;⑨其它依法应属国有之土地。
  省(市)有土地包括:①省(市)政府及其所属机关管有之土地;②省(市)国立学校、医院及其它省(市)事业单位管有之土地;③省(市)公营事业单位管有之土地;④省(市)库支款征收购置之土地;⑤人民对省(市)政府捐献之土地;⑥其它依法应属省(市)有之土地。
  县(市)有土地包括:①县(市)政府及其所属机关管有之土地;②县(市)国立学校、医院及其它县(市)事业单位管有之土地;③县(市)公营事业单位管有之土地;④县(市)库支款征收购置之土地;⑤人民对县(市)政府捐献之土地;⑥其它依法应属县(市)有之土地。
  民国政府接收清政府的田产土地后,有的作价出售转化为私有土地,有的拨作公益事业用地,致使国有土地日益减少。据统计,民国35年(1946年),福州市区公有地与私有地总面积为16563亩,其中公有地为582亩,私有地为15981亩,私有地是公有地的27.5倍,公有地仅占总面积的3.5%。在所统计的土地中,已无国有田地,4336亩的田与945亩的荡全属私人所有;582亩公有地属于基地,同是基地,私人占有的却多达10700亩。福州市国有土地占有情况尚且如此,其他城镇与农村所占则更少。
  二、私有土地
  民国时期,民田称之为私有地。私人占有土地者主要是封建地主、官僚地主。自耕农所占有的土地仅有一小部分。封建地主、官僚地主凭借势力兼并土地。省会福州的一些官僚,在郊县大量购置田产,坐收地租。此外还有工商业地主与华侨地主。福建省土地少,沿海地区农村、尤其是城郊的地主,向城镇的工商业发展;同时,城镇里的工商业者也到农村购买田地,形成为数不少的地主工商业或工商业地主阶层。福建省沿海地区历代移居国外的人数很多,许多华侨或华人从国外汇款或携款回国,在家乡购置田产,以供养家庭或作为将来归国时养老之资,从而形成华侨地主这一特殊的土地所有者阶层。
  民国时期,福建省农村租佃关系中的永佃权依然存在。土地典押相当普遍。土地典押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贫苦农民因生活所迫,把田地典押给地主、富农或高利贷者,也有典押给公堂的,以换取所需的贷款;到期无力赎回的,便失去了土地所有权。这种情况占多数。二是在地主、富农或其他剥削者之间,也存在互相典押土地的现象,但占少数。土地典押,是地主兼并土地的重要方式。
  民国时期,公轮田(包括族田、社田、祭田等)、学田、寺院田称之为共有地。福建省农村中公轮田的比重很大。公轮田,名义上属于宗族、家族或者村社的公堂所有,实际却由地主阶级和封建势力所掌握。此类田地传统上亦列为私有土地。
  民国时期,福建省地主土地所有制在土地关系中始终占支配地位。据福建省土地改革运动之前的统计,占全省农村总人口5.8%的地主、富农,占有全省田地面积的61.3%;而占农村总人口94.2%的贫农、雇农、中农以及其他劳动者,仅占田地面积的38.7%。山林、滩涂、池塘、盐场等,基本上也为地主阶级所占有。
  三、苏区土地
  1929年3月、5月,红四军主力在毛泽东、朱德、陈毅率领下,先后两次进入闽西。以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为目标的土地革命斗争,迅速在闽西革命根据地展开。
  1929年7月中旬,在毛泽东的指导下,召开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这次会议根据中共六大的土地政纲和井岗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的基本精神,总结了闽西土地革命的经验,通过了《土地问题决议案》。该决议案提出:区别对待大、小地主,并给地主以生活出路,“酌量分与土地”;对富农的土地只没收其“自食以外的多余部分”;对中农“不要予以任何的损失”;“对大小商店采取一般的保护政策”。土地分配采取以乡为单位,在原耕基础上,实行“抽多补少”、按人口平均分配的办法。实行依靠贫农,团结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的土地革命路线。在这次会议后的很短时间里,闽西长汀、连城、上杭、龙岩、永定纵横300多里的地区内,解决了50多个区、600多个乡的土地问题,约有80多万贫苦农民分到了土地。
  土地革命初期,苏维埃政权分给农民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1930年3月23日,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土地法令》提出,农民分得田地后继续使用5年,5年后重新分配土地。
  1930年3月,闽北苏区也开始土地革命运动。5月,崇安县苏维埃政府颁布土地法,提出“彻底没收地主土地归苏维埃,分配给地少或地弱的农民耕种”的土地政纲。并规定,暴动前后所有的土地,为应予分配土地的总数,由各乡土地委员会主持土地分配工作。土地分为上、中、下三等,按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两种,依人口分配。如有剩余田亩,即归各乡区收存,以作公用。公用田又称红军田,村里谁参加红军,就可以得到一份红军田。小地主、富农只要不反动也可以分得一份土地。1930年6月中旬,在长汀召开中共红四军前委和中共闽西特委联席会议。会议针对当时土地革命中存在的问题,确立了以乡为单位,依原耕为基础,抽多补少,抽肥补瘦,按人口平均分配的正确的土地分配方法。但是,由于“左”倾路线执行者错误地把富裕中农当作初期富农,放弃了中立富农的政策,会议不加区别地把富农当作敌人予以反对。提出“没收一切土地”,“废除一切债务”。同年8月后,闽北苏区也决定彻底没收地主的土地,以及反动富农的土地,多分予雇农及贫农耕种。至该年底,闽北苏区的崇安、浦城、建阳以及邻近的江西一些地方共19个区、275个乡(村),被分配的土地约40万亩,近15万人口分得土地。
  1931年2月8日,中共苏区中央局发出《土地问题与反富农策略——中共苏区中央局通告第九号》,明确指示:农民参加土地革命的目的,“不仅要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主要的还要取得土地的所有权”。于是,闽西苏维埃政府于同年4月27日发出《关于深入土地革命分配土地的原则及制度问题》的布告,规定“农民领得的田地即为自己所有,有权转租或变卖抵押,苏维埃不禁止”。“田地山林分配给农民之后,死亡的不收回,新生的不再补”,以“保证贫农中农在土地革命中所得的实际利益。”这样,农民分得的土地既有使用权,又有所有权。
  1931年2月底,中共闽粤赣特委召开常委第一次扩大会议。会上提出“重新分配一切土地”,“加紧反对富农的斗争”,“国有土地”等“左”的口号。会议精神后来也在一些地方实行。1932年3月,中共闽粤赣省委在汀州召开闽粤赣苏区党的第二次代表大会。会议研究确定扩大和深入土地斗争,决定在闽西已经重新分配土地的区域,应该发动雇农、贫农、中农群众起来查田,要把地主家属所冒领的土地,以及富农所保留的好田,都清查出来。在新发展的区域,应尽快于春耕之前分好。分田的一般原则是:雇农、贫农、中农以人口为标准,富农分坏田,并要以人口、劳动力混合计算为标准。
  1932年3月18日,福建省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在长汀召开。《土地问题》是这次会议通过的重要决议之一。其内容主要为:强调深入土地革命,发展生产;规定在永定、上杭、长汀等地开展土地检查,收回富农所得的好田,消灭豪绅地主残余,以保证土地革命果实落到贫雇农手上;在宁化、连城、武平等新发展区域,应按中央的土地政策,以斗争的方式没收并分配土地,坚决执行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政策。规定农民开垦的荒地在若干年内免征土地税,也可以租给富农耕种。
  闽西、闽北革命根据地经过土地革命,农民共分到上百万亩的土地。红军北上长征后,闽西、闽北又沦为国民党统治区。在闽北苏区,农民分得的田地被地主收回;在闽西苏区,中共地下组织领导农民进行了英勇的护田斗争,地主阶级慑于游击队和群众的威力,不敢收回被分的土地。直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的20多年中,闽西大约有10多万农民,仍然拥有土地革命时期分得的土地。这在全国各革命根据地中是罕见的。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本书记述1997年以前,福建省土地管理的历史与现状。分为土地资源现状、地籍管理、建设用地管理和机构与队伍等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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