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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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247
颗粒名称: 一、国有土地
分类号: F301.1
页数: 2
页码: 59-60
摘要: 本文记述了国有土地包括官庄田、职分田、学田和屯田。官庄田由官府拥有,部分来自没官、绝户、废寺的田产。职分田是按官职品级授予官员的官田,租佃农民耕种,收取地租。学田是为府学、县学提供经费的公田,来源有官府拨赐、废寺荒田和私人捐献。屯田是唐代开始的军屯,宋代仅有少量的营田,明代开始难以遏止军官与地方豪右侵占以及屯田私有化的势头。
关键词: 福建省 古代 国有土地

内容

国有土地即官田,包括官庄田、职分田、学田和屯田。
  (―)官庄田
  官庄田为各级官府所拥有。福建官庄田除原有的国有田地外,相当部分来自没官、绝户、废寺的田产。五代时期,各地已有许多官庄田,仅福州就有1215顷。宋初,各地依然保留官庄田,招民佃耕。建、剑、泉、漳、汀5州与邵武、兴化2军,上田每亩租9斗,中田及上等园地每亩租6斗,下田及中等园地每亩租4.5斗;福州官庄田一律使用屯田名目,按私田纳税,并免去差役。北宋天禧四年(1020年),福建转运使方仲荀建议出售福州官田,未几即付诸实施,福州官田由此转化为民田。其他州、军的官田仍旧由百姓租佃耕种。北宋天圣年间(1023~1032年),民间田产没官的增多,一些民田又转化为官田。同时,卖出的官田中有些是瘠薄之地,产量低,年缴春、秋二税,入不敷出,因此农民请求退还官府。这样,福州又拥有官田。北宋末,据《三山志》卷十一记载:福建“屯田、官庄出租一十九万七千余石,居一路赋税六分之一”。此后,为解决财政困难,福建又多次出卖官田。明代中期,官田的比例已经很少,而且逐渐私有化。据明弘治十五年(1502年)统计,福建共有田地13516618亩,其中官田1129085亩,仅占8.35%。官田地私有化不是通过售地完成,而是田则改革的结果。宋代以来,官田佃耕者向国家交纳的地租(其中实际包含了地税,属租、税合一),赋额重于民田所有者向国家交纳的土地税。明万历年间(1573~1619年),福建开始实行“官民一则”起科的田赋改革,即取消官田、民田科则的差别,按统一的标准征收租税。官田民田的差别消失,官田其名,私田其实。这一改革持续到清代前期才全部完成。官民一则起科的改革,改变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占有关系,使福建历代以招民佃耕的国有土地最终消失。
  (二)职分田
  职分田是按官职品级授给官吏作为俸禄的官田,始于唐代。职分田于现任官员解职时移交后任官员,不得买卖。官吏受田后租给农民耕种,收取地租。唐代规定,租额最高不得超过每亩6斗;事实上官吏并不遵守,因苛扰农民,一度停给。有关唐代福建职分田的记载甚简,(三山志》卷十二载:“唐武德初,制内外官,各给职分田,五代寝废”。宋时,曾议停给职田,将岁入租课均给各官,然未实行。北宋咸平元年(998年),复置职田。宋代福建各州、军职分田的实际数额低于定额,有些地方甚至没有。宋元丰年间(1078~1085年),福建职田仅53856亩。据《三山志》载,南宋淳熙五年(1178年),福州共有职田园地约925顷84亩,均予农民佃耕,供薪俸之需。元代曾一度停给,不久恢复。职分田兴废无常,数额也屡有变化。明代,废止职分田。
  (三)学田
  学田是为府学、县学提供经费的公田。唐代以前,福建文化教育事业不发达,因此登科第者少。唐建中元年(780年),福建观察使常衮开始设乡校。唐代,福建有州、县学,但无学田。学田之设,始于宋代。学田主要来源:一是官府拨赐。据嘉靖《建宁府志》卷十七所载:北宋宝元年间(1038~1039年),建州立学时“赐田五顷赡士”;“元丰中,赐田至十顷”。《三山志》卷八载:北宋景祐五年(1038年),福州置学田,“敕令本州勘会,于远年系官荒闲逃田内,量拨五顷,充州学支用”。二是废寺荒田。据《朱文公文集》卷七九记载,南宋淳熙七年(1180年),崇安设县学,将县内中山、白云、凤林、圣历、暨历诸废寺田产入县学,每年可得租米“二百二十斛”。乾隆《漳州府志》载,北宋元丰年间(1078~1085年),“漳州始以废寺田为学田”。三是私人捐献。据同治《仙游县志》卷二三记载,南宋绍兴九年(1139年),知县谢天民与邑人陈可大置学田30余亩;南宋咸淳十年(1274年),又有邑人为县学增置园、田。除州、县学田之外,还有各书院田产,一般也由官府拨赐废寺田,或者私人捐赠。这两类田产虽均专供教育之用,但又有区别。州、县学田属国有土地,而书院田产有的属某族所有,有的属某乡所有,既不是官田,也不是一般私田。
  (四)屯田
  唐代,福建屯田主要是军屯。据乾隆《漳州府志》卷二四记载,福建置屯最早见于唐垂拱年间(685~688年),戍将陈元光“率众辟地置屯,招徕流亡,营农积粟,通商惠工”,“开启山林,置州漳水之北”。至宋代,军屯仅有少量的营田,屯田主要是官屯,是官庄田的另一名目,有的则近于私田。淳熙《三山志》卷十一载:福州“屯田户既免租课,又不追田价,即与平产田户无殊”。明代,政府曾清丈屯田,要落实屯田的国家所有权,但却难以遏止军官与地方豪右侵占的趋势以及屯田私有化的势头。《清朝文献通考》卷十记载,雍正年间(1723~1735年)福州等处有屯田7707顷86亩;乾隆十八年(1753年),有7845顷31亩。虽有增益,但如官庄田一般,国有其名而民有其实,而且此类本不得私自典卖的屯田,有的却已经暗中进行交易了。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本书记述1997年以前,福建省土地管理的历史与现状。分为土地资源现状、地籍管理、建设用地管理和机构与队伍等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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