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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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24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古代
分类号: F301.1
页数: 4
页码: 58-61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古代封建土地所有制下,土地占有关系以国有土地与私有土地为主要类型。其中,官庄田、职分田、学田和屯田都属于国有土地,而私有土地则包括农民小土地所有制和地主所有土地。在宋代,福建经济得到较大发展,土地得到较为充分的开发利用,封建官府对土地权属的管理也逐渐形成较完整的体系。
关键词: 福建省 土地制度 古代

内容

中国的封建社会延续了2000多年,封建地主阶级对土地的占有是封建土地关系的基础。封建地主对农民剥削压迫的主要手段是收取地租。封建国家向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征收地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土地调查登记成了封建土地所有制下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与形式。封建土地所有制确认私有土地自由买卖,所以,调整土地关系也是封建时代土地管理的重要措施,旨在征税和维护地主阶级土地所有权。
  汉至唐之前,福建土地制度及土地状况史籍无征,难以了解。唐初,福建仍然有相当多的荒地,即便是政治经济中心的福州,也是户籍稀少。这时,全国继续推行前代的均田制,并颁布租庸调法,但在福建却没有实行。所以,福建农民负担较轻,客观上鼓励人们开垦荒地,也吸引更多中原农民不断迁移入闽,加速了福建土地开发。宋代,福建经济有很大发展,土地得到较为充分的开发利用。封建官府对土地权属的管理逐渐形成较完整的体系。
  福建古代封建土地所有制下的土地占有关系,主要是国有土地与私有土地两种类型。
  一、国有土地
  国有土地即官田,包括官庄田、职分田、学田和屯田。
  (―)官庄田
  官庄田为各级官府所拥有。福建官庄田除原有的国有田地外,相当部分来自没官、绝户、废寺的田产。五代时期,各地已有许多官庄田,仅福州就有1215顷。宋初,各地依然保留官庄田,招民佃耕。建、剑、泉、漳、汀5州与邵武、兴化2军,上田每亩租9斗,中田及上等园地每亩租6斗,下田及中等园地每亩租4.5斗;福州官庄田一律使用屯田名目,按私田纳税,并免去差役。北宋天禧四年(1020年),福建转运使方仲荀建议出售福州官田,未几即付诸实施,福州官田由此转化为民田。其他州、军的官田仍旧由百姓租佃耕种。北宋天圣年间(1023~1032年),民间田产没官的增多,一些民田又转化为官田。同时,卖出的官田中有些是瘠薄之地,产量低,年缴春、秋二税,入不敷出,因此农民请求退还官府。这样,福州又拥有官田。北宋末,据《三山志》卷十一记载:福建“屯田、官庄出租一十九万七千余石,居一路赋税六分之一”。此后,为解决财政困难,福建又多次出卖官田。明代中期,官田的比例已经很少,而且逐渐私有化。据明弘治十五年(1502年)统计,福建共有田地13516618亩,其中官田1129085亩,仅占8.35%。官田地私有化不是通过售地完成,而是田则改革的结果。宋代以来,官田佃耕者向国家交纳的地租(其中实际包含了地税,属租、税合一),赋额重于民田所有者向国家交纳的土地税。明万历年间(1573~1619年),福建开始实行“官民一则”起科的田赋改革,即取消官田、民田科则的差别,按统一的标准征收租税。官田民田的差别消失,官田其名,私田其实。这一改革持续到清代前期才全部完成。官民一则起科的改革,改变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占有关系,使福建历代以招民佃耕的国有土地最终消失。
  (二)职分田
  职分田是按官职品级授给官吏作为俸禄的官田,始于唐代。职分田于现任官员解职时移交后任官员,不得买卖。官吏受田后租给农民耕种,收取地租。唐代规定,租额最高不得超过每亩6斗;事实上官吏并不遵守,因苛扰农民,一度停给。有关唐代福建职分田的记载甚简,(三山志》卷十二载:“唐武德初,制内外官,各给职分田,五代寝废”。宋时,曾议停给职田,将岁入租课均给各官,然未实行。北宋咸平元年(998年),复置职田。宋代福建各州、军职分田的实际数额低于定额,有些地方甚至没有。宋元丰年间(1078~1085年),福建职田仅53856亩。据《三山志》载,南宋淳熙五年(1178年),福州共有职田园地约925顷84亩,均予农民佃耕,供薪俸之需。元代曾一度停给,不久恢复。职分田兴废无常,数额也屡有变化。明代,废止职分田。
  (三)学田
  学田是为府学、县学提供经费的公田。唐代以前,福建文化教育事业不发达,因此登科第者少。唐建中元年(780年),福建观察使常衮开始设乡校。唐代,福建有州、县学,但无学田。学田之设,始于宋代。学田主要来源:一是官府拨赐。据嘉靖《建宁府志》卷十七所载:北宋宝元年间(1038~1039年),建州立学时“赐田五顷赡士”;“元丰中,赐田至十顷”。《三山志》卷八载:北宋景祐五年(1038年),福州置学田,“敕令本州勘会,于远年系官荒闲逃田内,量拨五顷,充州学支用”。二是废寺荒田。据《朱文公文集》卷七九记载,南宋淳熙七年(1180年),崇安设县学,将县内中山、白云、凤林、圣历、暨历诸废寺田产入县学,每年可得租米“二百二十斛”。乾隆《漳州府志》载,北宋元丰年间(1078~1085年),“漳州始以废寺田为学田”。三是私人捐献。据同治《仙游县志》卷二三记载,南宋绍兴九年(1139年),知县谢天民与邑人陈可大置学田30余亩;南宋咸淳十年(1274年),又有邑人为县学增置园、田。除州、县学田之外,还有各书院田产,一般也由官府拨赐废寺田,或者私人捐赠。这两类田产虽均专供教育之用,但又有区别。州、县学田属国有土地,而书院田产有的属某族所有,有的属某乡所有,既不是官田,也不是一般私田。
  (四)屯田
  唐代,福建屯田主要是军屯。据乾隆《漳州府志》卷二四记载,福建置屯最早见于唐垂拱年间(685~688年),戍将陈元光“率众辟地置屯,招徕流亡,营农积粟,通商惠工”,“开启山林,置州漳水之北”。至宋代,军屯仅有少量的营田,屯田主要是官屯,是官庄田的另一名目,有的则近于私田。淳熙《三山志》卷十一载:福州“屯田户既免租课,又不追田价,即与平产田户无殊”。明代,政府曾清丈屯田,要落实屯田的国家所有权,但却难以遏止军官与地方豪右侵占的趋势以及屯田私有化的势头。《清朝文献通考》卷十记载,雍正年间(1723~1735年)福州等处有屯田7707顷86亩;乾隆十八年(1753年),有7845顷31亩。虽有增益,但如官庄田一般,国有其名而民有其实,而且此类本不得私自典卖的屯田,有的却已经暗中进行交易了。
  二、私有土地
  (一)私田
  五代以前,福建民田占有情况只有零星史料记载,私人占有田庄者当为数不少。宋元时期,福建民田的数量相当大。但因人口增长很快,所以人均占田不多。以福州为例,据《三山志》记载,所属12县共有民田81455.43顷。当时福州的主户为211590户,客户为109690户,共321280户。所谓主户,即拥有私田的主人;所谓客户,即无地或少地而租种主户田地的佃户。如按主户平均计算,每户不过占地0.39顷;如按主客户平均计算,则仅占地0.25顷。虽然客户仅占总户数的三分之一,因为主户中有相当多无地或少地的假主户,所以客户实际上要大大超过这个数量。正如漳州太守朱熹所说:“本州田税不均,隐漏官物,动以万计。公私田土皆为豪宗大姓诡名冒占,而细民产去税存,或更受表寄之租,困苦狼狈,无所从出。”(《朱文公文集》卷二八)主户少,土地则集中于少数人手中。据《道园学古录》卷四一载:“崇安之为邑,区别其土田名之曰都者五十,田赋之多寡,略等也。自民产之无制,大家之田连跨数都。……五十都之田,上送官者为粮六千石,其巨室以五十余家兼五千石而有余。其细民以余家合千石而不足。”50余家的地主,竟占有全县六分之五的田地,说明了民田兼并的激烈程度。宋代,官府多次出售官庄田;明清时期,官田私有化,因此在福建的土地占有关系中,民田占主导地位。据明弘治十五年(1502年)统计,福建有田13516618亩,其中民田为12387533亩,占总数的91.65%。
  私田之外,还有公轮田、义田及其他一些乡村共有地。这些田地也多由宗族与乡间豪右所把持,甚至被侵占。因此,传统上也将其列为私田。
  私田普遍采用租佃办法。田主与佃户建立契约租佃关系。在租佃契约上,写明田主、租田人及中人的姓名,土地亩数,每年应缴纳的租额。书面契约是地主强迫农民缴纳地租的法律依据。契约租佃关系成为当时土地管理的一种手段。明清时期,福建出现了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的永佃制。永佃权(也称田面权)指佃农在按租约交租的前提下,永久租种某块土地的权利。地主出卖或转让土地的田底权(所有权)时,不影响永佃权(使用权)。具有永佃权的佃农可以长期使用所租的土地,也可以出卖、抵押、典当田面权(使用权)。租佃关系的这一变化,扩大了土地权属管理的范围。
  官府还通过清丈土地和干预土地买卖,对私田进行管理。早在五代闽王王延钧时,就有“弓量田土”的清丈土地之举。福建省现存最早的买地券,为黑色页岩,券文用楷书阴刻,记述后周广顺二年(952年)侯官县林十七娘所买墓地的四至、地价、证人等。宋代,为限制土地兼并,均平税收,曾采取过清丈土地的措施。售卖官庄田和买卖民田也常有之。至元代,已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土地买卖管理办法。规定土地典卖首先应向官府报告,经调查核实确系其产业后,发给公据,准于出卖。接着是“立账”,也叫问账,就是向亲邻与典主发出是否购买该地的征询书;然后与愿购买者立下卖契,向官府办理纳税过户手续,领得官府给的尾契,土地买卖才算完成。明清时期,福建土地典卖手续简便。土地典卖者只需通过亲戚或朋友作中人,与典买者三方协商后订立协议,并以契约形式确定协议即可成交。
  (二)寺田
  寺院所有土地是福建土地权属的一大特点。福建寺院多,寺田也多。据(十国春秋•闽•世家》记载,后唐天成三年(928年),闽王王延钧“弓量田土,第为三等。膏腴上等以给僧道,其次以给土著,又其次以给流寓”。僧寺道观占有相当多的上等好田。据《三山志>卷十、十二记载:宋末,福州所属各县寺田共有23924.82顷,民田为81455.43顷,寺田占二者总数的22.7%。如峡山护国观音寺,有海坡地10里;西禅寺有田地230多顷,岁入地租5000斛。寺院所有土地的主要来源有三个方面:一是官府的赐赠,二是私人捐献,三是寺院购买。寺田也参与土地兼并,或兼并民田,或被民田所兼并。到南宋之后,福建寺院田产呈逐渐衰落之势。
  寺田虽没有纳税,但是官府也经常要寺观僧道负责造桥、浚湖等公益事业。这也是宋代寺僧修造桥梁特别多的重要原因。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本书记述1997年以前,福建省土地管理的历史与现状。分为土地资源现状、地籍管理、建设用地管理和机构与队伍等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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