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与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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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共产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18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机构与队伍
分类号: D262.6
页数: 6
页码: 402-407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沿革和内设机构,包括省级纪委、办事机构和省直属单位机构。
关键词: 福建省 纪律检查 机构队伍

内容

一、机构
  民主革命时期,党的纪律检查、监督教育和惩戒工作一般由各级党委负责施行。但在特定时间里,也有些党委专门成立监察委员会,负责纪律检查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的要求,开始在全省设立纪检机构。
  (一)省级
  1.领导机构
  1950年1月,省委按照中共中央要求,并经中共中央批准,成立中共福建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作为省委一个工作部门。其主要任务和工作范围是:检查省直属各部门及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有无违犯党章、党纪、党的决议的行为,有无违反国家法令政策行为,有无损害群众利益及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等行为或倾向,以期制止或预防其发生;受理、审理并决定省直属各部门、各级党的组织及党员违犯纪律的处分,取消或修改其处分,处理下级党的组织及党员控告等事宜;加强党内纪律教育,使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纪,执行党的决议与政府法令,保证全党的统一与集中。
  1983年5月,按照中共十二大要求,中共福建省委纪委升格为一套副省级班子,改称中共福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经中共中央批准:由吴星峰、张传栋、李桂荣、陈金来、卫小战、桂立、高云芳等7人组成领导班子。1985年7月,中共福建省第四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中共福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40人。经随后举行的省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高胡任书记,陈金来、林兆枢任副书记,刘在琳、桂立、黄贤模、官成华、曾国玲(女)为常委。1987年10月林开钦任书记。
  1990年10月,经中共福建省第五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共福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共有委员24人。新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林开钦为书记,林兆枢、黄贤模为副书记,官成华、曾国玲、舒化章、曾松铎为常委。
  2.办事机构
  省委纪委初建时,于1950年4月设立检查处,作为办事机构。随着业务发展,工作量增加,1955年11月省委监察委员会成立后,机关内部开始设正、副秘书长,并设有1室3处。以后,处有所增减。“文化大革命”期间,省监委及内设机构均被撤销。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省委纪委筹备组成立时,由于机构设置、干部调配正在筹划中,有关案件查处、来信来访处理等日常工作,都仍由省委组织部纪检处办理。至1980年初才组建办事机构,设2室3处。1983年,省纪委升格为一套班子后,内设8个处室。1986年,为加强机关党的建设,经省直属机关党委会批准,增设机关党委。同时又根据中纪委要求,增设教育处。
  1988年,中纪委、中组部颁发《关于党的各级纪委内部机构和干部职务设置的若干规定》,要求纪委内部设室。据此,省纪委机关内部原设的处,自当年10月1日起改为室,即干部管理室、教育室、第一纪检室、第二纪检室、第三纪检室、来信来访室、案件审理室。加上原来设室的办公室、研究室和机关党委,共有9室1委。1989年9月,根据中纪委办公厅的通知,将来信来访室改为控告申诉室。
  3.省直属单位机构
  1950年省委纪委成立后,要求省委、省人民政府两个直属机关党委成立纪委,各机关支部设纪检委员。由于当时直属党委尚不健全,所以直属党委纪委延至1951年才成立。
  省委监委成立后,要求省直属机关、学校、交通、厂矿党委都成立监委。凡不设监委的总支、支部均由各党组织的副书记兼管党的监察工作。至1963年6月,省直属机关、企业、院校党委有21个单位建立了监委,并配有专职干部。
  1963年,省委监委根据中共八届十中全会《关于加强监察机关的决定》,加强对同级国家机关党员监督,经中共福建省委同意,向省公安厅、省重工厅、省轻工厅、省物资厅、省商业厅、省林业厅等6个单位派驻监察组。“文化大革命”期间,省直属单位的监察机构也被撤销。
  省委纪委重建后,于1980年与省委组织部联合发出《关于迅速建立、健全各级纪律检查机构的通知》,要求省直属机关、党组和群众团体党组设立纪律检查组;大专院校以及相当县一级的厂矿企事业单位党委都要建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至1982年底,省直属机关党委和10所大专院校党委都建立了纪律检查委员会,44个省直机关建立了党组纪检组。1983年省纪委针对薄弱环节,重点抓省直属机关纪检组和大型企、事业直属单位的纪检机构设置。至1986年,在省直属单位建立纪检机构76个。1988年,一些省直属单位党组撤销,党组纪检组也随着撤销,因而省直属单位纪检机构只有15个。
  1983年,经省委同意,省纪委向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产厅、省交通厅、省水电厅、省电力工业局、省二轻厅、省石化厅、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省供销社、省公安厅、省文化局、省体委、省广播电视厅、省外经贸委、省邮电局、省轻工厅、省机械厅、省城建环保厅、省商业厅、省粮食厅、省国防工办、省侨办、省卫生厅、省地质局和福建人民出版社等27个省直属单位派驻纪检组或纪检员。派驻纪检组在省纪委和驻在单位党组领导下进行工作。
  1986年,省直属机关机构改革后,随着机构、任务变化和有关党组要求,经省委同意,省纪委对以前设置的派驻纪检组作了部分调整:(1)撤销省人民银行派驻纪检组,改设省纪委派驻金融系统纪检组;(2)原称省纪委派驻省城建环保厅纪检组,改为省纪委派驻省基本建设委员会纪检组;(3)新增设省纪委派驻省司法厅、省安全厅、华闽(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组。经调整后共设派驻纪检组30个单位。1988年,对以往派驻纪检组的设置又一次进行调整,除保留省纪委派驻金融系统和华闽(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组,以及将派驻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纪检组改设纪委外,其余的派驻纪检组均撤销。同时,又新增设省纪委派驻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纪检组。
  (二)地(市)级
  地(市)机构检查委员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于1950年7、8月间相继成立,但多数只有一个专职干部处理日常工作。至1953年底,第二次全国纪律检查工作会议后,机构才比较健全,内设有检查室,作为办事机构。1955年3月,全国党的代表会议作出《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后,福建省各地(市)监察委员会在1956年2月至10月相继经选举成立,下设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1963年7月,省委根据中央监委的意见,决定将地委监委改为省委监委常驻监察组,至1964年3月,闽侯、晋江、福安、三明、南平、龙岩、龙溪7个地委监委,相继改为省委监委常驻监察组,直至“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撤销。
  “文化大革命”后,福州、厦门、龙溪、建阳、莆田5个市或地委,根据中共十一大通过的党章规定,于1978年相继成立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晋江、宁德、三明、龙岩4个地委成立地委纪律检查组。1980年,根据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的通知,各地委纪律检查组相继改称为地委纪律检查委员会。
  1983年后,根据中纪委《关于健全党的纪律检查系统加强纪检队伍建设的暂行规定》(中纪发[1983]3号),各地、市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改称为各地、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三)县级及县级以下
  县一级纪律检查机构是在1950年7、8月间相继成立的。1955年后按照省委通知,经选举成立党的监察委员会,代替原来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直至“文化大革命”被撤销。
  中共十一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县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都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1977年下半年至1978年上半年,全省各县相继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新产生的县委会,重新选举成立了纪律检查委员会。1983年后,根据中共十二大党章关于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规定,各县经换届选举后,名称均改为中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省各区、乡党委先是设纪律检查(监察)委员。1958年全面实行公社化后,公社党委普遍设有监委。后来与公社行政部门监委合并办公。“文化大革命”后,1979年底重新建立的省委纪委要求人民公社设纪检委员,至1980年有40%的公社党委配备了纪检委员。1983年,中共南平(建阳)地委鉴于搞好党风、严肃党纪的需要,决定全区所属各乡镇(公社)都建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一年后,省纪委总结南平地区经验向全省推广。至1986年,全省各乡镇都建立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队伍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刚组建时,没有专职书记、委员,均由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兼任。1950年省委纪委成立后,着手抓专职干部队伍的组建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华东局关于各级纪委编制的暂行规定,全省应配专职干部186人。至1953年底,全省配有专职纪检干部183人。其中,各级专职书记、副书记19名;地厅级干部4人,县团级干部22人。1953年底,全国第二次纪检工作会议召开,省委纪委传达贯彻会议精神时,要求各地根据纪检机构和人员要“适当加强,不要削弱,注意质量,有人负责”的指示,做到各级纪委要配备相当于党委各部正、副部长一级的专职书记或副书记;省委纪委检查员应有地级及县级干部为骨干;地委纪委检查室的主任配备县委正、副书记一级干部,一般干部、检查员配备区委书记一级干部;县纪委配备一名区委书记一级干部。至1954年年底,有70%的地(市)县纪委配备了专职书记,除个别地区外,都已按照省委编制配齐了干部。专职干部的质量也有所提高,地厅级干部增至7名,县团级干部增至56名。
  1955年,在选举成立各级党的监察委员会时,鉴于党的监察委员会在消除党内坏人坏事,加强党的纪律的斗争中所肩负的重大责任,省委指示各地、县委必须配专职书记或副书记。地监委应有相当于地委副书记一级的干部担任书记,在书记领导下设办公室。县监委书记应由相当于县委副书记一级干部担任。同时要求挑选对党忠诚可靠,政治历史清白,作风正派,有相当工作能力的党员干部到监委任职,对现有干部中不符合上述条件或不适宜担任监委工作的,坚决进行调整,以保持监察干部队伍的纯洁。随着全国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在全省的贯彻,省委关于监察干部配备的指示逐步得到落实。1957年底,各级监委的干部按编制基本配齐,共有专职监察干部322名,各地(市)、县监委都配了专职书记或副书记,其中有70人还是同级党委委员。1958年后,全省党的监委与国家监察部门先是合署办公,后来合并,编制增至390名。
  中共八届十中全会作出《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省委监委在贯彻八届十中全会决定时要求按编制配齐干部,特别强调要按条件配齐配强专职书记、副书记。为了便于开展工作,提出专职书记应是同级党委常委,副书记应是同级党委委员。经过调整充实,至1964年初,省、地、县三级专职书记增至24名,专职副书记增至73名,其中是同级党委常委的25名,是同级党委委员或候补委员的59名。至“文化大革命”开始时,全省有专职干部330名,其中正、副书记94名。随后由于机构被撤销,监察干部队伍被解散。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省、地、县三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重建,各地都选拔了一批德高望重的老干部担任领导职务,并从党委、组织部等部门抽调一批党性强、敢于和错误思想行为作斗争的干部组成工作班子。至1980年初,全省有专职干部361人。1985年5月,省委纪委召开重建后的第一次全会,要求各地按《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告》规定的条件选拔干部,对那些有派性、有违纪行为、作风不正派的人,要调出纪检机关。同时要选拔一些年富力强、有实践经验的优秀中青年干部,充实到纪检机关。会后各地认真抓落实。至1983年初,省、地、县三级有专职干部879人。1983年初,中央纪委要求各级纪委的领导干部由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管理,各级纪委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应征得上级纪委的同意。椐此,省纪委设立了干部管理机构,地、市纪委也配备了管理干部的工作人员。4月,在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福建省实际情况和中央纪委关于机构建设的要求,省纪委与省委组织部联合对纪检机关领导干部规格、待遇和人员编制提出具体意见。9月27日,经省委同意批转各地执行,要求各地在调整配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领导班子时,统筹考虑纪委的领导班子。各级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的人选,应先征得上一级纪委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报上级党委批准。文件发出后,省纪委首先抓本机关内部干部调整,同时,抽调干部配合省委组织部,对地、市纪委领导班子进行考核,结合地、市机构改革调整任命。全省专职纪检干部的数量增加至2004人。
  1984年,中央纪委起草的《关于纪律检查机关组织建设几个问题的请示》,经中共中央书记处同意,以中办发(1984)33号文件转发各地贯彻执行。省纪委于1985年初提出贯彻意见,要求按照干部“四化”标准,调一批党性强、年纪较轻、文化程度较高、熟悉经济工作和其他业务的干部,充实各级纪委领导班子。并对各级领导干部的规格作了规定:各级纪委书记应是同级党委副书记一级干部,纪委副书记应是同级党委部长一级干部,纪委常委应是同级党委副部长一级干部。省纪委派驻省直属机关纪检组的组长应是副厅、局级干部,副组长应是正处长一级干部。其他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纪检组或纪委,也应参照这个原则配备相应的领导干部。还提出为了有利于党委加强对纪检工作的领导,专职纪委书记应参加同级党委常委。各级纪检机关配备的正副处级和正副科级纪检员、审理员,都在第一线工作,均为实职,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与正副处长、正副科长相同。上述意见经省委同意,以闽委办(1985)6号文件转发各地执行。至6月底,省直属纪检组和地、市、县纪委的领导班子明确职级工作基本完成。1985年3月,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在调整加强地市县纪委领导班子的同时,根据纪委的编制、干部缺额等情况,抓紧从现有干部中选调一些党性强、年纪较轻(40岁以下)、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熟悉经济工作的干部到各级纪委工作。在各级组织部门大力支持下,实际调入78名,全省专职纪检干部达4102人。
  1985年底,在全省范围内,由上至下组织一次对执行中办发(1984)33号文件的检查工作,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省纪委采取三方面措施进一步抓落实:一是抓省直属机关纪检组建设,专门向省委作了《关于省直属机关纪检机构建设中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重申干部编制和配备的条件,经省委同意后以闽委办(1986)25号文件下发。至1987年底,省直属单位有纪检组织76个,配有专职正、副组长(书记)的有59个单位,占77.6%,配有专职纪检干部261人。二是加强对地、县纪委领导班子的考核选拔,通过1987年县级纪委的换届选举,新班子在年龄、文化结构都有一定改善,全省79名县(区)纪委书记平均年龄47.5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27名,占34.2%;副书记120名,平均年龄47.7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34名,占28.3%;专职书记参加同级党委常委有46人。三是成立教育处,制定干部培训规划,对纪检系统干部分期分批进行轮训,依托各级党校、干校办培训班。至1990年底,省纪委共办10期,培训574人次;依托福建师范大学和厦门大学举办纪检干部专修班,全省相继有169名符合条件的中青年干部参加专修班学习;至1990年底已有156人毕业返回单位,其中有三分之二担任县(区)纪委常委和机关室主任以上职务,有4人担任县(处)级职务。
  中共十三大赋予纪检机关的任务是:集中力量管好党纪,协助党委管好党风。1988年,中央纪委按照政治体制改革的精神,对各级纪委内部机构和干部职务的设置作了新规定。至1989年底,省、地、县三级纪委内设机构的干部配备基本符合中纪委文件要求。省纪委内部设9个室1个机关党委,配室主任9人,副主任10人,处级纪检员15人。9个地市纪委内部设50个室,配室主任31人,副主任36人,纪检员64人。80个县(区)纪委,共设288个室,配室主任260人,科级纪检员128人。
  1990年,省纪委及福州、厦门、三明、甫田、漳州5市和80个县(区)以及978个乡镇纪委普遍任届期满,按照党章规定都要进行换届选举。为此,省、地、县三级党委和纪委都十分重视,自觉地把加强纪委的组织建设和干部配备工作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纪委和组织部门共同考核,严格把关,保证选拔纪检干部的质量,优化领导班子的结构,提高整体素质。经选举产生的新一届纪委基本符合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也符合中纪委文件规定的进纪委领导班子的条件和配备规格。省纪委新产生的7名常委,平均年龄49.7岁,大学以上文化程度5人,占71.4%。五个市换届后,班子成员得到充实加强,都配有专职书记,其中4位进入同级党委常委。80个县(市、区)纪委书记中,50岁以下的有72人,平均年龄比上届下降4.5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48人,占60%;80名书记除兼职1名外,79名专职书记都当选为同级党委常委。年底,全省共有专职纪检干部4717人,其中地厅级以上干部23人,县处级干部294人。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共产党志

《福建省志·共产党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中国共产党福建省地方组织从1926~1990年,64年间的建立、发展、演变历程,重点记载中共福建省委员会领导机关的组织沿革、重要事件、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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