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兴办厦门经济特区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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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共产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151
颗粒名称: 二、兴办厦门经济特区
分类号: K275
页数: 4
页码: 201-204
摘要: 本文介绍了厦门经济特区建设的历史过程。从设立特区、范围扩大、投资环境改善等方面,详细描述了特区在经济发展和吸引外商投资等方面取得的成就。
关键词: 厦门经济特区 特区建设 外商投资

内容

1979年4月,中共中央工作会议讨论了广东省委关于兴办特区的意见。5月,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院副总理谷牧受中共中央、国务院委派,率工作组赴广东、福建考察,同两省的负责人研究办特区的具体问题。6月9日,中共福建省委、省革委会向中共中央呈送《关于利用侨资、外资,发展对外贸易,加速福建社会主义建设的请示报告》。7月15日,中央在批转《广东省委、福建省委关于对外经济活动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的两个报告》中指出:“广东、福建两省靠近港澳,华侨多,资源比较丰富,具有加快经济发展的许多有利条件。中央确定,两省对外经济活动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给地方以更多的自主权,使之发挥优越条件,抓紧当前有利的国际形势,先行一步,把经济尽快搞上去……关于出口特区,可先在深圳、珠海两市试办,待取得经验后,再考虑在汕头、厦门设置的问题”。
  1980年3月下旬,在广州召开的广东、福建两省特区问题会议上,提出将“出口特区”名称改为内涵更为丰富的“经济特区”,并报经中央同意。会议还指出:汕头、厦门两个特区,可先进行规划,作好准备,逐步实施。4月,省委、省人民政府向中共中央呈送了《关于建设厦门经济特区的报告》。8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建立经济特区进行审议,正式宣布在厦门设置经济特区。10月7日,国务院正式批复了中共福建省委、厦门市委《关于建设厦门经济特区的报告》,同意在厦门湖里划出2.5平方公里搞经济特区,近期先搞1.1平方公里,并要求厦门经济特区先搞好基础设施,有步骤地分期分批建设。11月,省委、省人民政府正式组建厦门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
  在厦门经济特区的初始阶段,基础设施落后,投资环境差,特区范围过于狭小,外商投资的项目并不多。针对这种情况,1983年9月,召开全省特区工作会议,强调指出:要把握当前有利时机,加快特区建设步伐。9月25日,省委、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厦门经济特区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必须明确经济特区的特殊任务,实行特殊政策,创造特殊环境,动用特殊方法,切实解决体制、立法、政策和基础条件等方面问题。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关心和支持经济特区建设,把经济特区建设推向新阶段。至1983年底,累计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仅24项,外资仅4000万美元。
  1984年2月7日至1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顾问委员会主任邓小平到厦门视察,邓小平在听取厦门经济特区建设汇报后,命笔题词:“把经济特区办得更快些更好些。”2月24日,邓小平在与中共中央一些领导入讨论经济特区问题时,明确指出:“厦门特区划得太小了,要把整个厦门岛搞成特区,这样就能够吸收大批华侨资金,港台资金,许多外国人也会来投资,而且可以把周围地区带动起来,使整个福建省的经济活跃起来。”3月5日,国务院特区办派人专程到厦门传达了这一讲话,根据这个精神,厦门市委、市人民政府及时制定了扩大经济特区范围的实施方案。3月1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在中南海会见由伊东正义率领的日中友好议员联盟访华团时,公开宣布了中国政府准备把厦门经济特区扩大到全岛的决定。3月20日,省委召开常委扩大会议,认为中央决定扩大厦门经济特区范围是一项重大决策,要紧跟中央的部署,开创经济特区建设的新局面,进而把全省的经济工作带上去。会议研究了厦门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后应立即抓紧进行的工作,决定:派出以胡平、马兴元、黄长溪、温附山、侯林舟、倪松茂等6人为领导成员、省直各有关单位领导干部参加的强大工作组,赴厦门帮助搞好规划、立法和洽谈等工作,并代表省委、省人民政府全权处理特区工作的各项事宜;由省社会科学院牵头,省委政策研究室、省经济研究中心、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厦门大学等单位以及若干名专家、学者参加,组成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咨询中心,下放对外经济工作审批权限,以新作风、高效率抓紧经济建设工作。6月29日,国务院在《关于厦门经济特区实施方案的批复》中,正式批准厦门经济特区由原来的2.5平方公里范围扩大到全岛131平方公里(包括鼓浪屿,不包括集美、杏林),并实行自由港的某些政策,指出“这是为了发展我国东南部的经济,特别是加强对台工作,促进祖国统一大业而做的重要部署。”10月6日,在全国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上正式宣布厦门经济特区的范围扩大到全岛,厦门经济特区范围扩大的消息在海内外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此时,厦门经济特区的投资环境也有了较大的改善,建成厦门国际机场、扩建东渡新港,厦门与闽北、闽西南两大电网接通并网,高殿水厂日处理6万吨水的第一期工程也竣工投产。
  扩大特区范围和改善投资环境使厦门经济特区出现第一次投资高潮。1984年,外商投资额达2.7亿美元。
  在省委的领导下,省及厦门市有关部门加紧制定特区扩大的实施方案,并于1985年6月29日获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在《关于厦门经济特区实施方案的批复》中,对厦门经济特区的目标和功能作了概要规定:厦门经济特区“应当建设成为以工业为主,兼营金融、旅游、房地产业、商业的综合性、外向型的经济特区”。此后,根据这一精神,总结以往引进外资情况,厦门经济特区明确提出兴办外商投资企业的重点是生产型、产品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并给予这类外商投资企业更多的优惠和扶持,使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家需要及厦门经济特区的发展紧密结合起来。这个时期,厦门经济特区年平均有45家外商投资企业建成投产,而且有一些较大的外商投资项目陆续开工、投产,促进了全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增强了外向型经济实力。外商投资企业产品逐步打入国际市场,开始在特区经济中发挥积极作用。
  1988年4月,国务院批准厦门市实行计划单列,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赋予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7月,省委召开常委会讨论厦门市计划单列问题,会议决定:省里继续支持厦门市,给厦门市充分放权,做到少干预、多服务、多支持。省委又及时抓住海峡两岸日趋缓和的局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及时提请国务院批准在福建省沿海地区设立台商投资区,实行相应优惠政策,以发挥福建省在对台关系中的血缘、地缘、人缘的优势。1989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在厦门经济特区及其所辖的海沧、杏林地区(以及福州经济开发区内未开发的1.8平方公里)设立台商投资区。厦门经济特区台商投资剧增,又带动了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和外商的投资积极性,厦门经济特区迎来了第二次外商投资高潮。至1991年,全市累计批准外商投资企业1193项,合同投资总额35.11亿美元,其中外商投资26.41亿美元;已建成投产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713家,累计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8.49亿美元。此外,还设有外资银行分行8家和中外合资银行1家,以及境外商务机构驻厦门代表处394家。外商投资企业已成为促进厦门经济特区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业产值58.26亿元,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53.2%;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创汇3亿美元,占全市口岸年出口总值的26.09%;实现海外税收2.93亿元,占全市税收总额的26.1%。内联企业也成为厦门经济特区的新生力量,至1991年,全市已批准内联企业1195家,注册资金11.05亿元,其中引进外地资金9.03亿元。还从国外引进5000多台(套)设备,使80%以上的老企业得到不同程度的改造。同时,在全国率先进行对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全面实行税利分流的改'革,由外商承包经营老企业的改革,参照外资企业管理老企业的改革,这些改革增强了老企业实力。预算内老企业工业产值比1980年增长2倍以上。厦门经济特区的工业支柱作用日益突出,全市形成了电子、食品、纺织、化工、机械、建材等6个支柱行业。1991年,全市工业总产值达109.44亿元,工业部门创造的国民收入占全市国民收入的57.4%。
  厦门经济特区的商业、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金融、旅游、房地产等第三产业以更快的速度持续增长,至1991年,第三产业占全市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达35.9%。
  1991年,厦门经济特区国民生产总值达62.21亿元,国民收入达52.14亿元,人均国民收入由1978年的475元增加到4535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共产党志

《福建省志·共产党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中国共产党福建省地方组织从1926~1990年,64年间的建立、发展、演变历程,重点记载中共福建省委员会领导机关的组织沿革、重要事件、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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