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革农村经济体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共产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144
颗粒名称: 一、改革农村经济体制
分类号: E297.5
页数: 4
页码: 189-192
摘要: 文章描述了福建省在农村经济领域进行农村土地承包和责任制改革的历程。重点介绍了政策的调整和推行情况,以及改革给农村经济带来的深刻变化和提高农村劳动生产率的影响。
关键词: 福建 农村经济 土地承包

内容

1979年1月,中共中央下达《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两个文件突出地规定尊重生产队的自主权,实行包工到组、联产计酬责任制等内容。这在客观上为农村生产发展提供一个宽松的环境,福建一些乡村的群众自发进行包产到户、包工到劳等试探。由于当时还有“左”的思想影响,省委对此并未加以积极鼓励,一些领导入还认为这是破坏“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偏离了社会主义道路。强调福建情况特殊,不宜提倡联产承包,提出在社员计酬上,可以搞定额计分,可以按时计分评议,不可以包工到组、联系产量计酬,更不能实行包产到户。(①《关于福建省委组织生活会的情况报告》,1981年。)是年底,省委仍提倡组织临时作业组,实行小段包工和定额管理。省委和部分地(市)县的领导干部有的甚至带领工作组到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社队“纠偏”。
  1980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提出在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地区,群众要求包产到户的,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并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处理,不搞一刀切。省委根据中央的精神,提出对已经出现的各种生产责任制,要承认现实;对实行小段包工、定额计酬、包工包产、联产计酬或专业承包等生产责任制的,要帮助提高,使之完善。但还是坚持福建情况特殊的观点,“不加区别地笼统地反对包产到户”。(②《关于福建省委组织生活会的情况报告》,1981年。)对此,当时形象的说法是“可以,可以,不可以”,意即:可以包产到组,可以包产到劳(劳动力),不可以包产到户。这就限制了福建落实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前进步伐。至是年底,在全省已建立生产责任制的12.8万个农村核算单位中,包产到劳或到户的仅占7.6%,包干到户的仅占0.2%。(③《福建农业经济》,福建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77页。)
  1981年初,新上任的省委常务书记项南到职后,在福建全面推行生产责任制。针对“可以,可以,不可以”的说法,项南明确提出了“可以,可以,也可以”。(④1995年11月23日项南谈话记录。)在1月份召开的地(市)、县委书记会议和中共福建省代表会议上,省委对前一段落实农业生产责任制中存在的问题作了自我批评,做出迅速落实农业生产责任制的紧急部署。随即,省委把落实农业生产责任制作为当时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来抓。2月5日,《福建日报》发表了《落实农业生产责任制刻不容缓》的社论。6日,省委发出《关于抓紧落实农业生产责任制的通知》,要求已经落实生产责任制的生产队,不论采取何种形式的责任制,只要大多数群众同意和拥护,就要稳定下来,把主要精力集中在搞好生产上面,存在的问题,可以在今后逐步总结经验加以完善;对那些责任制不落实的地方,要立即组织群众学习领会中央精神,充分发动群众民主讨论,大多数群众愿意搞什么样的责任制,就允许搞那种责任制。要求全省各级领导一定要尊重最大多数群众的意愿,采取多种形式,把责任制尽快落实下来。随即,省、地、县各级领导机关干部1万多人下到基层,帮助解决生产责任制中的具体问题,使多种形式的责任制由点到面迅速推广。8月底,全省94.5%的生产队建立了多种形式的责任制。其中最受农民欢迎的是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的包产到户责任制。这种责任制在坚持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把经营的自主权交给农民,使农民的收益与劳动成果直接联系,激发了农民生产热情。
  1982年初,省委又根据中央批转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精神,结合省内许多农民担心政策会变的实际情况,部署宣传贯彻“两个长期不变”的工作,即在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农业集体化道路长期不变,集体经济要建立生产责任制长期不变。通过宣传、解释,稳定了人心。1983年11月,省委、省人民政府批转了省农委《关于适当调整承包耕地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和《进一步管好用好生产队集体财产的几点意见》,对承包合同、分散耕地、相互调整和转包耕地、承包期限、维护耕地所有权以及管好用好集体所有设施和生产队的集体财产等提出具体意见,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至年底,全省99.3%的生产队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调动了全省农民的生产积极性。1983年,全省粮食总产量达171亿斤,农业总产值达57.4亿元,分别比1978年增长15.2%和34.3%。
  在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同时,福建农村的承包责任制扩展到林业、渔业等农村经济各个领域。省委、省人民政府作出具体部署:在林区,把稳定山权和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作为林业生产的首要任务。在渔区,海洋捕捞方面普遍实行以船为分配单位的大包干,贯彻多劳多得的方针,并允许自筹资金、合股联营,进而把船网渔具折价归作业单位所有,实行以船核算。在海、淡水养殖方面,省委、省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养殖可以承包到户,沿海养殖滩涂全部划分“责任滩”、“自留滩”。沿海各县市把可用于养殖的滩涂全部划给村使用,除分户划给“自留滩”外,其余均由群众向村承包经营,从而确定了滩涂的使用权和经营权。
  1984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农业承包期的规定》,延长农、林、渔业的耕地、林地和滩涂的承包期,允许农民承包开发荒山、荒滩涂、荒水资源,承包权可以继承和转让,进一步从法律上确立和保障农户对集体所有的耕地、山林、果园、茶园和荒山、滩涂、水面的使用权。到这一年,全省90%以上的山地林地明确了权属,颁发了山林权证书;划定自留山1100万多亩,占集体山地总面积的9.4%;近8000万亩山林初步落实了责任制,占集体山林面积的86%。在探索适应林业生产特点和生产力水平的经营形式过程中,三明市最早出现折股联营的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村林业股东会(有的叫林业股份公司或林业合作社),将集体山林作价折股,平均分给农民,并发给股票或股份证,以村为单位成立股东会,统一经营管理全村林业生产,林业收益按股分红,具体营林生产普遍推行以家庭经营为主的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折股联营,联产承包”、“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办法,较好地解决了山林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关系问题,既保护森林资源,又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到1985年底,三明市已有村一级的林业股东会1141个,占全市总村数的83%;全省集体山林实行折股联营的面积约占落实生产责任制的山林总面积的四分之一。与此同时,渔业生产的经营体制结构中,海洋捕捞以船核算经营的占74%,分配大包干和个体经营的各占13%。海、淡水养殖中,家庭承包经营的占70%,联户经营的占30%。这种以船核算和家庭经营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生产关系,比较适应福建省的多层次的渔区生产力发展水平,调动广大渔区群众的积极性,渔业劳力、工具、技术资金和设备等生产要素能更有效地组合,促进了捕捞、养殖和水产加工等多种经营的发展,渔民生活也得到改善。
  此后,针对承包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全省各地先后进行纠正和调整,并根据“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和群众的意愿,稳妥发展“双田制”(责任田、口粮田),以适应规模经营的需要。全省约有2000个行政村进行“双田制”尝试。
  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推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建立,给福建农村经济带来深刻变化,迅速提高农村劳动生产率。1991年,全省农业劳动力的产值人均达3099元,按可比价计算比1978年高出97.6%,农林牧副渔各业生产都获得大幅度增产。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共产党志

《福建省志·共产党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中国共产党福建省地方组织从1926~1990年,64年间的建立、发展、演变历程,重点记载中共福建省委员会领导机关的组织沿革、重要事件、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等。

阅读

相关人物

项南
相关人物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