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改革经济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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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共产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143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改革经济体制
分类号: E297.5
页数: 5
页码: 189-193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在1979年起逐步深入地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包括改革农村经济体制和城市经济体制。农村方面,福建省推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逐步扩展到林业、渔业等领域。城市方面,福建省推行了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改革,实行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同时进行税制改革,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通过税法固定下来。这些改革措施使得福建省的农村和城市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
关键词: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企业自主权

内容

1979年起,福建省逐步深入地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改革由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开始,随后,进行了以企业经营体制改革为中心内容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还包括价格体制改革、金融体制改革、财政体制改革、劳动工资制度改革,等等。
  一、改革农村经济体制
  1979年1月,中共中央下达《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两个文件突出地规定尊重生产队的自主权,实行包工到组、联产计酬责任制等内容。这在客观上为农村生产发展提供一个宽松的环境,福建一些乡村的群众自发进行包产到户、包工到劳等试探。由于当时还有“左”的思想影响,省委对此并未加以积极鼓励,一些领导入还认为这是破坏“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偏离了社会主义道路。强调福建情况特殊,不宜提倡联产承包,提出在社员计酬上,可以搞定额计分,可以按时计分评议,不可以包工到组、联系产量计酬,更不能实行包产到户。(①《关于福建省委组织生活会的情况报告》,1981年。)是年底,省委仍提倡组织临时作业组,实行小段包工和定额管理。省委和部分地(市)县的领导干部有的甚至带领工作组到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社队“纠偏”。
  1980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提出在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地区,群众要求包产到户的,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并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处理,不搞一刀切。省委根据中央的精神,提出对已经出现的各种生产责任制,要承认现实;对实行小段包工、定额计酬、包工包产、联产计酬或专业承包等生产责任制的,要帮助提高,使之完善。但还是坚持福建情况特殊的观点,“不加区别地笼统地反对包产到户”。(②《关于福建省委组织生活会的情况报告》,1981年。)对此,当时形象的说法是“可以,可以,不可以”,意即:可以包产到组,可以包产到劳(劳动力),不可以包产到户。这就限制了福建落实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前进步伐。至是年底,在全省已建立生产责任制的12.8万个农村核算单位中,包产到劳或到户的仅占7.6%,包干到户的仅占0.2%。(③《福建农业经济》,福建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77页。)
  1981年初,新上任的省委常务书记项南到职后,在福建全面推行生产责任制。针对“可以,可以,不可以”的说法,项南明确提出了“可以,可以,也可以”。(④1995年11月23日项南谈话记录。)在1月份召开的地(市)、县委书记会议和中共福建省代表会议上,省委对前一段落实农业生产责任制中存在的问题作了自我批评,做出迅速落实农业生产责任制的紧急部署。随即,省委把落实农业生产责任制作为当时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来抓。2月5日,《福建日报》发表了《落实农业生产责任制刻不容缓》的社论。6日,省委发出《关于抓紧落实农业生产责任制的通知》,要求已经落实生产责任制的生产队,不论采取何种形式的责任制,只要大多数群众同意和拥护,就要稳定下来,把主要精力集中在搞好生产上面,存在的问题,可以在今后逐步总结经验加以完善;对那些责任制不落实的地方,要立即组织群众学习领会中央精神,充分发动群众民主讨论,大多数群众愿意搞什么样的责任制,就允许搞那种责任制。要求全省各级领导一定要尊重最大多数群众的意愿,采取多种形式,把责任制尽快落实下来。随即,省、地、县各级领导机关干部1万多人下到基层,帮助解决生产责任制中的具体问题,使多种形式的责任制由点到面迅速推广。8月底,全省94.5%的生产队建立了多种形式的责任制。其中最受农民欢迎的是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的包产到户责任制。这种责任制在坚持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把经营的自主权交给农民,使农民的收益与劳动成果直接联系,激发了农民生产热情。
  1982年初,省委又根据中央批转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精神,结合省内许多农民担心政策会变的实际情况,部署宣传贯彻“两个长期不变”的工作,即在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农业集体化道路长期不变,集体经济要建立生产责任制长期不变。通过宣传、解释,稳定了人心。
  1983年11月,省委、省人民政府批转了省农委《关于适当调整承包耕地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和《进一步管好用好生产队集体财产的几点意见》,对承包合同、分散耕地、相互调整和转包耕地、承包期限、维护耕地所有权以及管好用好集体所有设施和生产队的集体财产等提出具体意见,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至年底,全省99.3%的生产队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调动了全省农民的生产积极性。1983年,全省粮食总产量达171亿斤,农业总产值达57.4亿元,分别比1978年增长15.2%和34.3%。
  在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同时,福建农村的承包责任制扩展到林业、渔业等农村经济各个领域。省委、省人民政府作出具体部署:在林区,把稳定山权和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作为林业生产的首要任务。在渔区,海洋捕捞方面普遍实行以船为分配单位的大包干,贯彻多劳多得的方针,并允许自筹资金、合股联营,进而把船网渔具折价归作业单位所有,实行以船核算。在海、淡水养殖方面,省委、省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养殖可以承包到户,沿海养殖滩涂全部划分“责任滩”、“自留滩”。沿海各县市把可用于养殖的滩涂全部划给村使用,除分户划给“自留滩”外,其余均由群众向村承包经营,从而确定了滩涂的使用权和经营权。
  1984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农业承包期的规定》,延长农、林、渔业的耕地、林地和滩涂的承包期,允许农民承包开发荒山、荒滩涂、荒水资源,承包权可以继承和转让,进一步从法律上确立和保障农户对集体所有的耕地、山林、果园、茶园和荒山、滩涂、水面的使用权。到这一年,全省90%以上的山地林地明确了权属,颁发了山林权证书;划定自留山1100万多亩,占集体山地总面积的9.4%;近8000万亩山林初步落实了责任制,占集体山林面积的86%。在探索适应林业生产特点和生产力水平的经营形式过程中,三明市最早出现折股联营的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村林业股东会(有的叫林业股份公司或林业合作社),将集体山林作价折股,平均分给农民,并发给股票或股份证,以村为单位成立股东会,统一经营管理全村林业生产,林业收益按股分红,具体营林生产普遍推行以家庭经营为主的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折股联营,联产承包”、“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办法,较好地解决了山林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关系问题,既保护森林资源,又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到1985年底,三明市已有村一级的林业股东会1141个,占全市总村数的83%;全省集体山林实行折股联营的面积约占落实生产责任制的山林总面积的四分之一。与此同时,渔业生产的经营体制结构中,海洋捕捞以船核算经营的占74%,分配大包干和个体经营的各占13%。海、淡水养殖中,家庭承包经营的占70%,联户经营的占30%。这种以船核算和家庭经营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生产关系,比较适应福建省的多层次的渔区生产力发展水平,调动广大渔区群众的积极性,渔业劳力、工具、技术资金和设备等生产要素能更有效地组合,促进了捕捞、养殖和水产加工等多种经营的发展,渔民生活也得到改善。
  此后,针对承包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全省各地先后进行纠正和调整,并根据“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和群众的意愿,稳妥发展“双田制”(责任田、口粮田),以适应规模经营的需要。全省约有2000个行政村进行“双田制”尝试。
  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推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建立,给福建农村经济带来深刻变化,迅速提高农村劳动生产率。1991年,全省农业劳动力的产值人均达3099元,按可比价计算比1978年高出97.6%,农林牧副渔各业生产都获得大幅度增产。
  二、改革企业经營体制
  福建省的企业经营体制改革始于1979年和1980年。在这两年,省委、省人民政府先后选择114个国营工业企业作为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把长期以来统在行政部门的许多生产经营管理权交给企业。在试点取得进展的基础上,各地还围绕着解决企业不吃国家“大锅饭”的问题进行不同程度的改革,对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盈亏包干等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至1982年底,全省已有1400多个工业企业实行此类经济责任制。接着,与此配套进行税制改革,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通过税法固定下来,为企业逐步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创造条件。
  在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过程中,由于认识不一致,改革不配套,一些自主权并没有真正放给企业,虚放实收、明放暗收、放了又收等现象相当普遍。1984年3月,在福州参加福建省厂长(经理)研究会成立大会的55位厂长、经理联名写信向省委、省人民政府,发出“松绑”、“放权”的呼吁。这件事引起省委的高度重视。省委第一书记项南当即将来信批给《福建日报》公开发表,认为来信提出的问题触及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实质,符合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强调要以此作为改革的突破口。省委还就来信呼吁广泛组织讨论,在省内外引起强烈反响,取得共识。4月,福建省给企业放了“三权”(人权、财权、经营管理权),调动全省企业和广大职工的生产、经营积极性。5月12日,《人民日报》以《请求松绑答应松绑拉开了改革序幕,立志改革勇于改革回厂后即见高低》为题,报道了福建省呼吁“松绑”的厂长、经理回厂后进行改革的情况,并赞扬了55位厂长、经理的行动。
  此后,以扩大企业自主权为主要内容的改革从全民所有制企业进一步扩展到第二轻工业集体企业。在1984年召开的全省第三届二轻集体工业职工代表会上,省委领导入在讲话中指出:“二轻工业改革步伐要迈得更大些。二轻集体企业都要实行企业自己管,盈亏自己负,干部自己选,工人自己招,工资自己定。”
  为进一步搞活企业,省委决定在给企业“松绑放权”的基础上,广泛推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5月,《福建日报》发表《让“包”字进城》的社论。6月,在专门为呼吁“松绑放权”的55位厂长、经理举行的座谈会上,省委领导入提出:“‘包’字下乡,农村很快变样,‘包’字进城,城市也会变样。”10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省委认真贯彻这一决定精神,提出《福建省近期经济体制改革的设想》,确定在深入进行农村改革的同时,把搞活企业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继续增强企业活力,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同时指出在大中型企业中也可以试行承包责任制。
  随后,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了三明钢铁厂自1985年起6年内实行投入产出承包责任制,定上交利润和上调产品基数,超过部分,全归企业留用,作为发展基金。承包第一年,三明钢铁厂钢产量比上年增长7.5%,总产值比上年增长10.8%,实现利润比上年增长69.3%,上交利税比上年增长40%的目标。同时批准煤炭企业从1985年起,6年内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包产量、包盈亏、包基建总投资、包开工规模和投产能力,企业不得亏损,盈利全部留用”。承包第一年,全省煤炭行业提前40天完成年产计划。
  在企业内部,有些企业实行联产、联利、联质、联责计酬等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逐级承包,责任到人。1985年下半年,福建机器厂、南平电机厂等一批大中型骨干企业开始划小核算单位,层层实行承包责任制。
  1986年6月,全省国营企业全面推行承包责任制。至年底,全省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有1250家实行3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占其总数95%,有555家企业实行了厂长负责制。实践证明,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是实行两权分离、搞活国营企业的有效形式。1987年全省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完成产值、利税分别比上年增长12.9%、18.9%,企业亏损户由上年的157户减至26户,亏损金额也由2150万元降到1193万元,大部分企业完成或超额完成承包任务,全省企业承包成功率达90%以上。1987年至1989年第一轮承包期间,全省预算内国营工业核定上交利润指标为9.4亿元,实际完成11.4亿元,净超2亿元;累计固定资产原值、企业留利和技改还贷分别比承包前的3年增长50.4%、89.1%和129.8%。
  在第一轮承包获得成功的基础上,1990年绝大多数国营企业又继续签订第二轮合同,并完善承包基数、承包考核指标等方面。承包经营责任制推动了工业经济的发展,也推动了企业领导体制的改革,明确了厂长、经理中心地位和中心作用,厂长、经理负责制得以迅速推开,成为企业领导制度。
  承包经营责任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与国家分配问题,但由于整个经济管理体制没有相应配套改革,特别是由于治理整顿期间一些主管部门又把某些已经下放的权限收回去,加上企业税费负担增多,累积技术改造贷款负担沉重,企业生产成本大幅度上升,使企业面临严重困难。针对这种情况,省委、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精神,结合福建的实际情况,于1990年制订了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政策规定,将重点扶持的国营重点企业从66家扩大到100家,对这些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在深化企业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强化企业管理、加快技术进步、组建企业集团、参与市场竞争、改善外部环境等许多方面给予了必要的扶持。对100家重点企业在“八五”期间每年按5%缩减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任务,并在减少企业负担、制止“三乱”(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等方面制定了具体办法。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共产党志

《福建省志·共产党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中国共产党福建省地方组织从1926~1990年,64年间的建立、发展、演变历程,重点记载中共福建省委员会领导机关的组织沿革、重要事件、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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