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4581
颗粒名称: 附录
页数: 45

内容

一、大事年表
  1998年
  1月8—17日省九届人大一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省政府、省人大常委会、省法院、省检察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计划和预算的报告,会议作出决议予以批准。会议通过《关于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选举袁启彤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主任,贺国强为省政府省长,陈旭为省法院院长,鲍绍坤为省检察院检察长。
  1月18-19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召开。会议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任命省政府组成人员,通过《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3月30日至4月4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召开。会议通过《关于调整1998年计划安排的物价调控指标的决定》、《关于福建省县级人大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5月25—29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召开。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和《关于福建省县级人大代表名额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5月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总结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近20年的工作经验,形成《关于做好省人大工作必须坚持的几条原则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中组部党建研究室和省委办公厅先后予以摘发,并配发了按语。
  5—8月省人大常委会对省劳动厅、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开展工作评议。
  7月27日至8月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召开。会议通过《关于依法治省的决议》。
  9月21—2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袁启彤关于
  *由于附录三、四、五、六已分别列出地方性法规、重大事项决定决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的目录,本表在历次常委会会议的条目中,着重记录与人大建设和法制建设有关的事项。南平灾区的考察报告,通过省政府《关于依法行政的实施规划》、省法院《关于实施依法治省决议的方案》、省检察院《关于实施依法治省决议的方案》。
  12月23—2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和评议省劳动厅、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接受省人大常委会评议自查情况的汇报。此外,就安装汽车尾气净化器受部门利益影响问题,省环保局局长到会接受询问。之后,问题得到纠正。
  1999年
  1月27日至2月2日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省政府、省人大常委会、省法院、省检察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计划和预算的报告,会议作出决议予以批准。
  2月4—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到福建视察。9日,旁听厦门市法院庭审。
  3月31日在《福建日报》上公布《福建省保护商品房屋消费权益条例(草案)》。这是省人大常委会第一次通过媒体向社会征求法规草案修改意见。
  4一9月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
  4月起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编写《中国法制建设巡礼·福建省卷》,总结福建省改革开放以来在法制建设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和经验。
  5月30日至6月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召开。会议通过《关于乡级人大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7月起为适应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省人大常委会就现行地方性法规进行第一次全面清理。
  7月27—29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召开。会议通过《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8月9日召开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会议通过《关于接受贺国强辞去省人民政府省长职务的请求的决定》、《关于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习近平代理省长职务的决定》。
  11月8—10日召开省、市、县(区)三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参加的全省人大工作座谈会,省委书记陈明义、代省长习近平出席会议并讲话。
  2000年
  1月3日在新年第一个工作日,省和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在福州召开各级人大代表迎新千年座谈会。会后,常委会领导分3组走访了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民主党派中的人大代表。
  1月21—27日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省政府、省人大常委会、省法院、省检察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计划和预算的报告,会议作出决议予以批准。会议补选习近平为省政府省长。
  2月至2002年省人大常委会连续3年开展“百村”调研。
  3月28日至4月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征求加强代表工作、地方立法工作、执法检查工作意见的报告。
  5月23—2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召开。会议邀请5位省人大代表列席。此后,邀请省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成为制度。
  7月24—2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召开。会议通过《关于授权法制委员会负责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的决定》。
  9月省人大常委会增设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原法制委员会更名为内务司法委员会。
  10月省人大常委会设立人民接待室。
  11月15—1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召开。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福建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条例〉的决定》。
  2001年
  1月9-1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召开。会议通过《关于提请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条例(草案)〉的议案》。
  1—12月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省人大常委会对现行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
  2月4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召开。会议通过关于接受宋峻、方忠炳、郑义正辞去常委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月7—14日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省政府、省人大常委会、省法院、省检察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计划和预算的报告,会议作出决议予以批准。会议批准《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会议通过《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条例》,通过《关于设立省九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决定》和组成人员名单。
  3月27—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五次会议召开。会议通过《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的规定》、《关于批准〈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条例〉的决定》、《关于批准〈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条例〉的决定》。
  5月28—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六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农民增收减负“百村”调研情况的报告。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到福建视察。
  9月16—2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议召开。会议通过《福建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11月12-14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召开。会议通过《关于确定福州寿山石为“省石”的决定》。
  2002年
  1月18—2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三十次会议召开。会议通过《关于〈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密切联系群众应当坚持和完善的几项制度〉的决议》、《关于接受袁启彤辞去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1月23—29日省九届人大五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省政府、省人大常委会、省法院、省检察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计划和预算的报告,会议作出决议予以批准。会议补选宋德福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主任。
  2月省人大常委会公开向社会征集2002年地方立法项目,这是首次就立法项目向公民征集意见。
  3月25—2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召开。会议通过《关于乡级人大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5月9日省人大常委会就《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举行听证会,这是第一次举行立法听证会。
  5月27—3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二次会议召开。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决定》。
  7月22—2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三次会议召开。会议通过《关于福建省第十届人大代表选举问题的决定》、《关于接受鲍绍坤辞去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的决定》、《关于倪英达代理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决定》。
  9月23—2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三十四次会议召开。会议通过《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福建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工作监督的决定》。
  10月13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五次会议召开。会议通过《关于接受习近平辞去省人民政府省长职务的请求的决定》、《关于卢展工代理省人民政府省长职务的决定》。
  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在福建省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听取意见并进行立法调研。2003年
  1月8-15日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省政府、省人大常委会、省法院、省检察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计划和预算的报告,会议作出决议予以批准。会议通过《关于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关于设立省十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决定》。会议选举宋德福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主任,卢展工为省政府省长,陈旭为省法院院长,倪英达为省检察院检察长。会议通过省十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1月16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召开。会议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任命省政府组成人员。
  3月17-18日省人大常委会首次举办新当选委员培训班。
  3月31日至4月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召开。本次会议首次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列席。
  6月1一7日按照省委统一部署,以张家坤为组长的调研检查组赴三明市开展了“四个专题”决策落实情况调研检查,其他常委会副主任以副组长的身份参加了相关组的活动。
  7月28日至8月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召开。会议通过《关于福建省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9月3-7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委托,省人大常委会承办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福建)培训班。
  10月14—18日省人大常委会举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轮训班,150名处级以下党员、干部参加轮训。
  12月起为适应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需要,对本省地方性法规中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清理。18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
  12月30日主任(扩大)会议传达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精神。
  12月中共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成立。
  2004年
  1月8—13日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省政府、省人大常委会、省法院、省检察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计划和预算的报告,会议作出决议予以批准。
  3月出席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福建代表联名向大会提交《关于建设对外开放、协调发展、全面繁荣的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建议》。
  4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邀请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在福建会堂作《宪法》知识专题讲座。
  4月省人大常委会环境委员会更名为环境与城乡建设委员会,设立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局。
  5月下旬至7月下旬省委开展落实“四个专题”决策调研检查,以张家坤为组长的调研检查组对莆田市进行调研检查,其他常委会副主任以副组长的身份参加相关组的活动。
  8月5日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20名陈述人和30名旁听人参加。
  8月《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规划》报省委批准后实施。
  9月13日福建省纪念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25周年大会在福建会堂举行。省委代书记卢展工在会上作了讲话。
  11月9-10日中共福建省委召开全省人大工作会议。这是福建省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以来,省委第一次召开全省人大工作会议。会上,省委代书记卢展工作了题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努力开创福建地方人大工作新局面》的讲话。
  11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和副委员长王兆国、盛华仁在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召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民代表作用”的座谈会。
  11月30日至12月3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省司法厅关于实施《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情况的报告。
  12月10日省委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
  12月10日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研究室联合举办的“地方人大前进的脚步”征文评奖活动揭晓。
  12月16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三次会议召开。会议通过《关于接受卢展工辞去省人民政府省长职务的请求的决定》、《关于黄小晶代理省人民政府省长职务的决定》。
  2005年
  1—7月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1月1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召开。会议通过《关于接受宋德福辞去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1月17—23日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省政府、省人大常委会、省法院、省检察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计划和预算的报告,会议作出决议予以批准。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定》。会议补选卢展工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主任,补选黄小晶为省政府省长,补选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名,选举常委会委员4名。
  1月省委决定张家坤任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
  3月出席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福建代表提出关于把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列入国家“十一五”规划的建议。
  5月30日至6月2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七次会议召开。从本次会议开始,对提请常委会会议任免的省管干部,由省委组织部领导在全体会议上作人选说明。
  6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会同省委组织部、宣传部、编办、财政厅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全省各级人大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关于地方立法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宪法、法律和人大制度宣传、研究和培训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人大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等四个配套文件,促进全省人大工作会议和省委决定精神的贯彻落实。
  7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在闽的全国人大代表学习贯彻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5〕9号文件)。
  7月25—2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召开。会议通过《福建省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规定》。
  8月18—19日召开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会议传达学习中发〔2005〕9号文件精神。
  9月19一24日在闽全国人大代表首次开展年中专题调研活动。
  10月中下旬省人大常委会分别对全省9个设区的市贯彻落实省委《关于进—步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情况开展调研检查。11月9日,省委听取调研检查情况汇报,卢展工到会并讲话。
  11月15—1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召开。会议通过《福建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关于修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关于全省市、县、乡三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
  11月22日省委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学习贯彻中发〔2005〕9号文件的实施意见》。
  11月23—24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理论研讨会。
  2006年
  1月8—12日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省政府、省人大常委会、省法院、省检察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计划和预算的报告,会议作出决议予以批准。会议批准《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4月7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福建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开展立法效果评估。这是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启动立法效果评估。
  5月22—26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召开。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
  6月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本选举单位的省人大代表开展专题调研活动。这是省人大代表首次开展年中专题调研活动。
  7月10日福建省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工作座谈会在福州举行。
  7月11日全省人大代表工作经验交流会召开。
  7月31日至8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四五”普法工作情况和“五五”普法工作意见的报告。
  8月30日全省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会议召开。这次选举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乡镇人大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后第一次县乡两级人大同步换届选举。
  9月5日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10名陈述人和10名旁听人参加。
  9月25—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五次会议召开。会议通过《关于全省各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11月6—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六次会议召开。会议通过《关于提请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11月13日全省人大信访工作暨表彰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会议召开。
  12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学习贯彻《监督法》专题座谈会。
  2007年
  1月上旬根据《监督法》规定,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计划在省内主要媒体上公布,并印发至每一位省人大代表。
  1月24—29日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省政府、省人大常委会、省法院、省检察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计划和预算的报告,会议作出决议予以批准。会议通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关于〈福建省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纲要〉的决议》。会议补选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1名,选举常委会委员3名。
  3月29日召开全省人大信访工作座谈会。
  4月起省人大常委会开展5年工作总结课题调研活动。
  4月中旬至5月下旬省人大常委会就贯彻落实《监督法》情况开展调研。6月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将全年监督工作的主要选项包括时间、监督选题、进度等,绘成进程表,向社会公布。
  6月省人大常委会对《法宫法》、《检察官法》执法检查后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这是《监督法》颁布施行后,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首次跟踪检查。
  7月23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全省市县乡三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总结会。
  8月9日省人大常委会在主要媒体全文公布《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8月22日受省委委托,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牵头组成5个调研检查组分赴5个设区的市,对贯彻落实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情况进行调研检查,其他4个设区的市进行自查。9月14日,省委召开调研检查汇报会。
  9月24—27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召开。会议通过《关于省十
  一届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10月11日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台湾法研究中心主办全国首次涉台法制建设主要成就和基本经验研讨会。
  11月6—15日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举办4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党员干部读书班。机关厅级及厅级以下党员干部和离退休老干部等300余人参加了学习。
  11月26—30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二次会议召开。会议通过《福建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二、重要文件辑录
  (一)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
  (闽委发〔2004〕16号,2004年12月10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推进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和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建设,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促进入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不断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意义
  1.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充分发扬人民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人民当家作主最重要的是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保了人民当家作主: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集中人民的共同意志,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各级党委要认真执行国家的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充分发扬人民民主,调动和发挥好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基础是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关键是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公正司法。各级人大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人大的立法、监督等职能的发挥,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各级党委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深刻认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性,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推进依法治省进程。
  3.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内在需要。共产党执政就要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领导的政权组织形式。党要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就必须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把依法执政作为党治国理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善于运用国家政权处理国家事务,这就客观上需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级党组织要增强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切实把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好、完善好。
  二、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4.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是各级党委的重要责任。我们党是执政党,党的执政地位是通过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来实现的。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要充分认识人大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自觉尊重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地位,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
  5.各级党委要科学规范与人大的关系,协调好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要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科学规范党委和人大的关系,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在党的领导下,各个国家机关工作的出发点和目标是一致的,但职能和分工有所不同。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大与“一府两院”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各级党委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对同级“一府两院”的监督,督促“一府两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各级党委要善于协调解决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使人大与“一府两院”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6.各级党委要健全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制度。各级党委要将人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了解掌握人大工作情况,认真研究解决人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实际问题。省、市、县(区)党委每年至少听取一次人大常委会工作汇报并专题研究人大工作,每届召开一次人大工作会议。要坚持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联系人大工作的制度。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可以是同级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兼任同级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做好人大工作,主持日常工作的党员副主任应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议。党委召开涉及全局性的工作会议、组织重大活动和推荐干部,应要求与党政同级的人大常委会领导和机关各委、办、室负责人参加。各级党委和党员干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
  7.各级党委要充分发挥同级人大常委会党组的作用,善于把党的主张和意图贯彻到人大工作中去。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始终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开展工作,自觉地把人大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健全向党委报告工作的制度,经常、主动地向同级党委报告工作,反映人大工作和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人大常委会党组请示的问题,党委要及时研究答复。各级党委要及时向人大常委会传达党委的重要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了解党委的工作意图和工作目标。人大常委会党组必须带头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委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在人代会期间和常委会工作中发挥核心作用。
  8.切实加强对宪法、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学习和宣传。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宪法、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知识,增强民主法制观念。各级党委要把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作为党的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放在与其宪法、法律地位相适应的位置,纳入宣传工作总体部署,加强和改进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及有关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加大对闭会期间人大工作的宣传力度,为人大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宣传部门、党校、行政与司法院校要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理论列入干部培训的内容。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的理论研究,善于总结经验,探索规律,用科学理论指导入大工作。
  三、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
  9.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推进依法治省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依法治省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实践。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动依法治省工作中负有重要职责。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认真贯彻省委关于依法治省的决定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治省决议,对同级政府依法行政和法院、检察院公正司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要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保证依法治省规划的落实。
  10.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行使立法权。省和有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党委要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把地方立法同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起来,对立法规划和重大立法项目要及时研究,提出指导意见,并协调解决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贯彻立法法,充分发挥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增强立法的主动性和计划性,努力提高立法工作水平,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要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抓紧制定和修改与法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自己的贡献;要坚持以人为本,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归宿;要坚持科学发展观,从法规上体现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要把提高立法质量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群众路线,不断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民主化程度,防止和克服立法中的地方和部门利益倾向,突出地方特色,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力求使制定的法规严谨周密、切实可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认真做好法规的起草和报送工作。
  11.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以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主要内容,把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监督重点,积极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坚决纠正以言代法、以情枉法、以权压法的问题,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不断完善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评议、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罢免等监督形式,使监督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要加强人大信访工作,认真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意见,把信访工作与监督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对重大违法案件的监督。支持和监督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一府两院”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对人大在监督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解决,切实抓好落实,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12.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决定权。各级党委关于国家事务的重要主张,凡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需要人民一体遵行的,要作为建议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使之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根据宪法、法律和《福建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抓住本行政区域内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适时作出决议、决定。“一府两院”要认真贯彻执行人大的决议、决定,对依法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主动提请讨论决定。
  13.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地方党委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的若干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把党管十部原则与人大依法选举任免统一起来。对应由人代会选举的干部,要提交大会充分酝酿讨论,认真听取意见,依法组织好大会选举。对应由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干部,要向人大常委会党组通报推荐、免职人选的理由和有关情况。人大常委会党组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中的党员,要认真贯彻党委意图,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推荐、免职人选的不同意见,同级党委应认真.对待和研究,并作出说明。各级党委要努力把好推荐人选关,尊重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选举和表决的结果,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选举或仟命干部的监督。凡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选举或任免的干部,必须在选举或任免后才能对外公布。严格控制选仟制领导干部任期内的职务变动,保持砬有稳定。对确:调整的,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
  14.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努力做好侨台工作,积极开展对外交往活动。省人大常委会要利用自身的优势和各种渠道,加强与海外华人华侨社团的联谊,维护侨胞合法权益;加强闽台交流,做好台湾人民工作,促进祖国统一。加强与国外地方议会的交往,积极宣传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就,增进了解,扩大交流,拓展合作领域,促进对外开放。有条件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可结合工作需要,开展与国外友好城市议会交往活动。
  四、加强代表工作,切实保障各级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
  15.进一步优化人大代表结构,提高人大代表素质。人民代表大会是各方面代表组成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国家权力机关,是党和国家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也是人民群众表达意愿、实现有序政治参与的®要渠道。为了适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需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必须不断优化代表的结构,提高代表的总体素质。各级党委、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在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时,要注重代表的政治素质和议政履职能力。换届选举时,人大常委会党组应参与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人选的工作;对拟提名连任的代表候选人人选,应根据其履职情况确定是否再提名。
  16.支持代表执行职务,尊重代表民主权利。各级国家机关要认真贯彻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努力改进工作,重视和加强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工作,切实提高办理工作质量。要尊重代表的民主权利,代表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时,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提供真实情况,对妨碍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或侵犯代表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17.关心代表的学习、工作,积极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和保障。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和法院、检察院都要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为他们联系群众、开展活动、履行职责提供方便和条件。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代表的学习、培训工作,并形成制度,不断提高代表的职务意识和执行职务的能力。要进一步规范人大代表的活动方式,引导和发挥好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代表视察、来信来访办理、代表建议意见督办、代表小组活动、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和代表联系选民制度。要把代表活动、培训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落实。根据我省目前的实际情况,省、市、县、乡四级人大代表的活动经费要适当增加。代表所在单位要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时间和物质保障。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组织人事部门应把人大代表职务写入其任职履历。
  18.人大代表要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作用。各级人大代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学习,增长本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履职能力,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密切与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的联系,倾听群众呼声,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自觉接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代表,要积极参加代表活动,带头履行代表职责。
  五、切实加强人大常委会和机关的自身建设
  19.切实加强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宪法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市场经济理论和现代科技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理论素养和工作能力。进一步改进作风,求真务实,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实情,讲求实效,反对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积极探索做好人大工作的有效途径,不断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
  20.进一步加强组织建设。各级党委要根据人大的性质和工作特点,把政治思想水平、审议水平和决策能力作为推荐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选的必备条件,优化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使组成人员中既有一定数量经验丰富的同志,也有适当数量年富力强的优秀中青年同志,其中要有一定数量的、能够任满两届、形成梯次结构的主任会议成员和常委会委员,以保证人大班子的稳定性和人大工作的连续性。要规范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调整时限,每届原则上只在届中调整一次。要适当提高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的比例,增加经济、法律、科技、文化等方面知识层次较高的同志,充实各专门委员会和各工作机构的力量。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根据任职条件、结构和工作需要,从人大机关干部中适当考虑一部分人选。要根据人大工作发展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设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内设机构,切实解决好市、县级人大常委会内部机构设置不规范和人员编制紧缺问题,保障人大常委会更好地履行职责。省、市、县(区)党政领导和省、市、县(区)直单位正职领导转到同级人大常委会任职的,行政关系仍留在原单位,离退休后由原所在单位负责管理。
  乡镇人大是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加强乡镇人大主席团建设,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环节。乡镇人大一般设专职主席,主席可以是党委副书记。如主席由党委书记兼任的,应设1名专职副主席,专职副主席列席党委会议。乡镇人大主席团应配备1~2名专职工作人员。适应城镇化建设的发展需要,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在街道设立派出机构,人员编制由县(市、区)自行调剂。
  21.大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党委要重视和关心人大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把人大干部的配备、培养、交流、选拔和使用纳入党委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推进入大干部与党委、政府和两院干部的双向交流,优化人大机关干部队伍结构,增强人大机关的活力。各级党委可以选拔一些后备干部到人大锻炼,然后再到有关部门任职。
  22.重视加强机关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解决人大常委会在办公经费、办公设施、交通、通信方面存在的闲难和问题。人代会、常委会的会议经费以及常委会和有关工作机构的立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落实。省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经费用于补助经济困难的基层人大,改善基础设施和办公条件。
  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检察院和省直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决定,研究制定贯彻意见或相关配套文件,认真落实决定中的各项要求。各级党委每年应组织对本决定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切实推进入大建设和人大工作。
  (二)中共福建省委转发《中共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学习贯彻中发〔2005〕9号文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委发〔2005〕10号)各市、县(区)委,省委各部、委、办,省直各委、办、厅、局、总公司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大学党委:
  省委同意《中共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学习贯彻中发〔2005〕9号文件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发〔2005〕9号),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指导性文件,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和完善这一根本政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学习贯彻中发〔2005〕9号文件精神,要结合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支持和保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作用,切实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建设,使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好地发挥国家权力机关、工作机关和代表机关的作用,为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构建和谐福建作出更大的贡献。
  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情况,要及时报告省委。
  中共福建省委2005年11月22日
  中共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学习贯彻中发〔2005〕9号文件的实施意见
  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发〔2005〕9号),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指导性文件。学习贯彻好中发〔2005〕9号文件,对于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切实加强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使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好地发挥国家权力机关、工作机关和代表机关的作用,积极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构建和谐福建,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为此,提出如下学习贯彻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中发〔2005〕9号文件精神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1.把学习贯彻中发〔2005〕9号文件作为加强地方人大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有领导、有组织、有声势、有实效地搞好传达、学习和宣传工作,发挥好舆论导向的作用,使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和社会各界把思想统一到文件精神上来,进一步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
  2.把学习中发〔2005〕9号文件列入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学习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组织我省各级人大代表、人大机关干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走群众路线,最关键、最核心的是坚持党的领导。通过学习贯彻,进一步增强党的观念,增强依法行使职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人大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加强对中发〔2005〕9号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在省委领导下,本届内每年都对各地各部门学习贯彻中发〔2005〕9号文件和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情况,进行一次调研检查,以推动中央和省委决策的贯彻落实。
  二、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作用
  (一)保障代表的知情权,提高代表审议议案、报告的水平和效能
  4.为代表知情知政提供信息。在每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向我省的全国人大代表举行省情通报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在榕的省人大代表通报改革发展稳定和审判、检察工作的基本情况,并将有关材料印发其他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向代表通报常委会会议、常委会重要工作安排和重要活动情况,寄送常委会公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等;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办事机构应分别向代表寄送《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法院工作情况》和《闽检要况》等资料。省人大常委会印发给省人大代表的资料,同时印发给我省的全国人大代表。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印发给市人大代表的资料,同时印发给本市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
  5.扩大代表对省人大常委会活动的参与。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根据会议议题邀请相关省人大代表和我省的全国人大代表列席。改进代表列席会议的组织工作,利于代表在会上更好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和有关工作委员会组织开展的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等活动,邀请相关代表参加。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案,视情况发给相关代表征求意见。
  6.为代表深入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创造条件。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在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准备提交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在大会举行预备会议前,将各项报告发给代表,请代表提前审阅。在代表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时,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派相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及时研究、积极采纳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议案和报告作出修改。
  (二)改进代表议案工作,提高议案提出和处理的质量
  7.明确代表提出议案的基本要求和范围。依据法律规定,省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应符合三个条件:一是由一个代表团或者1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二是内容属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三是属于要求列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根据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代表议案的范围主要包括:①制定、修改和解释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议案;②需要由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有关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以及地方性法规在我省遵守和执行的重大问题的议案;③应当由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的议案。凡属全国或者市、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事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的事项,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事务,以及其他不属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都不应作为议案向省人大提出。
  代表提出议案应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法规案最好有具体条文和说明。
  8.规范代表提出议案的程序。代表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在认真酝酿并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为保证代表有充裕时间酝酿、提出议案,除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代表议案外,符合议案基本条件、准备成熟的代表议案,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代表团在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秘书处;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由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送交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属于法规案的,依法先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其他议案在大会会议举行时,送交大会秘书处,与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一并处理。
  代表团提出的议案,应经过代表团全体会议充分讨论,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领衔代表应向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人认真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当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联名提出。
  对于不符合基本条件的议案,大会秘书处和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可以建议提议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者改作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9.改进代表议案的处理工作。制定《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在处理代表议案时,要及时与提议案人联系沟通,听取意见,认真研究分析。对条件成熟、能够列入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应建议列入会议议程;对不能直接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可以建议列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规划或者工作计划。有关机关在制定或修改相关法规时,应邀请提议案人参加相关活动,在提请审议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时,应反映吸收代表议案内容的情况,并邀请提议案人列席常委会会议参与审议。
  (三)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提高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及办理的质量
  10.明确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范围和程序。省人大代表应围绕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围绕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并注重增强针对性和可行性。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应加强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沟通,加强与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的协调,为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服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
  凡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代转达人民群众来信的,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或者没有实际内容的,不应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11.认真负责地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及时进行整理和研究,提出分析报告,拟定承办意见,会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组织好交办工作。
  有关机关、组织应建立健全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责任制,严格处理程序,提高处理了作的效率和水平。在大会会议期间和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分别于大会闭会之日起10日内和收到之日起5日内通过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综合业务网进行交办。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者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亲自负责研究处理。需由几个部门联合承办的,应指定主办单位负责牵头,共同提出处理意见。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处理意见,并答复代表。对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尽快解决并给予明确答复;对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问题,应先向代表如实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在妥善解决后再行答复;对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充分说明原因。省人大常委会每年应听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将报告印发下次省人民代表大会。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内部督促和检查制度。省人大常委会在办理期限内,对确定的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应组织力量跟踪督办;并组织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视察检查;每年10月前后,对办理答复属于“已经解决或正在解决的问题”开展“回头看”活动。
  (四)加强和规范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增强代表活动的实效
  12.制定《关于加强和规范省人大代表活动的若干意见》,明确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活动的内容和原则。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活动主要为: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参加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和学习培训;应邀列席或者列席省人大常委会和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议;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等。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由省人大常委会组织,也可以由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驻闽部队的省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由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和省军区政治部共同安排。
  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根据本人要求,经同级人大常委会联系安排,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要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严格区别开来,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职业活动。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活动,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代表对涉及本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
  13.改进与加强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工作。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代表于每年第四季度进行一次集中视察,时间为一周左右,其中安排部分代表异地视察考察。视察应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有目的、有准备地进行。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真实情况,增强视察的实效。集中视察期间,可以请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报告工作情况。视察后,应向有关国家机关反馈视察意见。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应将省人大代表在视察过程中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进行整理,交由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研究处理后答复代表,并将代表在视察的情况汇总报送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属于对全省工作的建议、意见,交由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转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后答复代表。代表在视察中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
  此外,代表每年应当参加一次专题调研。专题调研可以由省人大常委会组织,也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在专题调研结束后,应形成调研报告,交由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研究处理。
  14.坚持和完善代表小组活动制度。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要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协助全国人大代表组成代表小组开展活动。省人大代表由原选举单位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协助组成代表小组开展活动。上级人大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大代表小组的活动。
  15.密切代表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要坚持和完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密切联系群众应当坚持和完善的几项制度》、《关于建立人大代表在基层轮流接待群众来访制度的意见》等制度,坚持开展省直单位的代表回原选举单位活动。代表可以通过由代表小组召开座谈会、电话、代表电子信箱、人大网站和发放社情民意反馈卡等多种方式,听取和反映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联系人民群众要求真务实,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对代表转交的人民群众申诉、控告、检举等信件和当面反映的有关问题,由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转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由有关机关、组织负责答复,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应加强督办工作。代表个人不得干预具体司法案件审理和执行。
  16.坚持和完善省人大常委会与代表联系的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省人大代表和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分工联系在闽全国人大代表等制度,认真做好各工作委员会对口联系省直省人大代表小组、代表来信来访等工作。
  (五)为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17.建立为代表服务的工作机构。在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相关处加挂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的牌子,充实工作人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指导下,为我省的全国人大代表开展活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在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内加挂省人大代表联络处(科)的牌子,充实工作人员,业务工作受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指导,工作经费由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酌情补助。
  18.保证代表活动经费和时间。省人大代表活动经费和培训经费,列入省级预算。代表活动经费应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代表依法参加活动,其所在单位、部门必须给予时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各项保障。
  19.依法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尊重代表的民主权利,对妨碍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或者侵犯代表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加强省人大常委会的制度建设
  20.认真落实法律规定的立法制度,继续推进立法工作的民主化,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发扬社会主义民主,逐步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立法工作要更好地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统筹兼顾好各方面群众的具体利益,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群众的积极性,发挥好省人大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和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进一步贯彻执行立法法和我省立法条例,建立和健全公开征求立法项目和重要法规草案制度、立法论证制度、立法听证制度、立法顾问制度,完善法制委员会的统一审议制度。在立法工作中,要坚持立法为民,防止“利益部门化”和“部门利益法制化”等问题,保证制定的法规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
  21.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制度,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切实提高监督实效。省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监督职权时,要遵循坚持党的领导、集体行使监督职权和不包办代替的原则,按照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思路,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选准题目,抓住关键,综合运用法定监督形式,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既要监督,又要支持,不代行“一府两院”的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加强专题工作报告的听取和审议工作,做到审议前搞好调查研究,审议时提高审议水平,审议后抓好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加强执法检查工作,认真贯彻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的规定》,做到检查前先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的学习培训,检查中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听取意见,检查后跟踪督促问题的整改。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明确预算审查监督的方向和重点,在坚持程序性审查的基础上,逐步向实质性审查监督推进。加强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认真贯彻《福建省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规定》,加强主动审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加强司法监督工作,推进司法机关内部启动审判监督机制和法律监督机制,畅通法律规定的再审渠道。对人民群众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的司法案件,应转交省法院、省检察院和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处理;有重点地选择影响大的典型案件进行重点监督,促进公正司法。
  22.规范相关工作制度,发挥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作用。法制委员会对列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法规草案的修改说明或者审议情况报告,并就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其他国家机关难于单独起草的事项提出法规案和组织起草。各工作委员会对由省政府和其他法定提案人提报的法规案,应提前了解掌握起草情况和工作动态,并在相关法规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先行组织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报告;相关组织起草部门应向常委会组成人员解读法规案。法规案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后,有关工作委员会派人参与法制委员会的统一审议。
  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应大力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在此基础上提出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和听取专题工作报告的建议。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由主任会议委托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常委会听取“一府两院”的专题工作报告,由工作委员会做好前期各项工作。常委会对执法检查报告和专题工作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由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整理并跟踪督查整改情况。对“一府两院”承办的重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督办。
  完善法制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议事制度和工作制度。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要积极为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23.建立完善现行省人大常委会的各项具体制度。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全面修订完善、梳理整合省人大常委会现行的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新出台的工作制度,抓紧制定急需的新规定,并贯彻落实。
  改进会议制度。抓紧修订《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改进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会议的组织工作。规范联组会议审议、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办理审议意见等工作,完善代表大会、常委会会议表决制度和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健全信访工作制度。认真落实《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制度》,保证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件件都登记,件件都拆阅、接访、分析归类,件件都交办,件件有回音。要把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和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督促有关方面及时解决。加强对信访动态的综合分析,把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与了解社会动态、完善预测防范机制、畅通与人民群众联系渠道结合起来,做好信访件的交办、督办工作,努力提高信访工作的水平。建立省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的信访联系制度,加强与市、县(区)人大信访工作的联系。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健全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配备专门的信访工作人员,各级财政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要建立完善人大信访网络信息系统,建立年轻干部到信访部门锻炼制度。
  建立健全培训制度。要以宪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运作等基本知识为基础,以法规案和各项工作报告的审议、计划和预算的审查、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提出和处理、代表职责等为专题,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好对省人大代表的系统培训。制定培训大纲,建立师资队伍。通过各种形式组织我省的全国人大代表接受预算审查的专题培训。办好常委会的法制讲座,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法制培训。
  加强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建设。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务实高效、作风过硬、团结协作、勤政廉洁”的要求,大力加强机关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巩固和扩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增强党员队伍的凝聚力和创造力。激励机关干部爱岗敬业,多作贡献。加强干部的学习和培训,建设学习型机关。把人大机关干部的培养、使用纳入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通过在岗实践、轮岗培训、挂职锻炼、脱产学习等渠道,进一步提高人大机关干部的整体素质。扩大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与党委、政府、司法机关之间的干部交流,有计划地安排机关干部到基层锻炼,并形成制度。
  24.从制度上保证和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在省委领导下,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决策部署的全面贯彻落实。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召开、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建议人选和福建代表团召集人名单、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有关工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五年立法规划、准备制定的重要法规、有关法规起草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审议中的重大不同意见,以及监督、决定重大事项、干部任免中的重大问题等,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及时报请省委决定或者批准后再进入法定程序。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将党组织临时关系转到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组成临时党支部,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领导。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就常委会行使职权中的重大问题需要党内统一认识时,通过党内组织生活,统一党员的思想认识。全体党员都要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群众观念,自觉实践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把坚定的理想信念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统一起来,以自己的模范行动,与党外同志一道,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人大工作中贯彻执行。
  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以中发〔2005〕9号文件精神为依据,可参照本意见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
  (三)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治省的决议
  (1998年8月1日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据党和国家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中共福建省委关于依法治省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决议:
  一、实行依法治省,逐步形成良好的法治社会秩序
  1.依法治省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方向,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依据宪法和法律,加强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强化监督,深入普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逐步形成良好的法治社会秩序,实现中共福建省委确定的到2010年依法治省的基本目标。
  2.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省人民要依法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活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大力加强自身建设,认真行使法定职权,把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作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在依法治省中的重要作用。各级人大代表要密切联系选民或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积极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在依法治省中作出应有贡献。
  4.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依法治省的执法主体,要切实负起政治责任,忠于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自觉接受人民和法律的监督。
  二、加强地方立法,完善地方性法规
  5.有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要认真抓好立法基础工作,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
  6.按照国家关于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和福州市、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应根据实际需要,制订和编制年度立法计划、五年立法规划和到2010年的立法纲要。
  7.地方立法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同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结合起来,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施科教兴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立法作为重点。加强有关保护和开发利用海洋、森林等资源方面的立法。充分发挥我省的侨台优势,进一步完善涉台、涉侨、涉外等方面法规。
  8.地方立法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解决实际问题。起草和审议地方性法规,要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反对地方和部门利益倾向。
  9.地方立法要进一步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群众和各方面的意见。凡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要公布于众。起草地方性法规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理论工作者相结合的制度。改进常委会立法审议程序,一般实行三审制,提高审议质量和效率。建立立法项目责任制,认真落实立法计划。
  10.及时修订或废止与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加强对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纠正或撤销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三、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11.人民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不得滥用权力,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在闽外籍人士的合法权益。
  12.建立重大决策的听证制度,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严格执行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13.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主体,界定执法范围,确定执法责任,规范行政行为,依法行使权力,依法履行义务,把执法行为和执法效果统一起来。
  14.建立行政管理公示制度,增强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建立行政评议考核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建立决策过错、执法过错追究制,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平、公正、公开。
  15.严格执行公务员制度,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四、坚持公正司法,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6.各级司法机关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办案。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依法调节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在闽外籍人士的合法权益。
  17.积极推进司法制度改革,建立公开、公正、高效、廉洁的现代司法运行机制。
  18.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19.建立和完善司法人员办案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司法赔偿制。坚持公正司法、文明执法,严禁刑讯逼供、非法拘禁、徇私枉法。
  20.加强司法队伍建设。严格按照《法官法》、《检察官法》和《人民警察法》等法律的要求,认真实行司法人员录用、考核、考试、培训、奖惩、任免等制度,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
  21.建立健全法律服务网络,拓宽法律服务领域,充分发挥律师、公证、仲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者的作用,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建立各级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健全法律援助制度,促进社会法律保障原则的实现。
  五、强化监督机制,确保法律有效实施
  22.国家权力机关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是宪法赋予的重要职权。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要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加强对各级行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要紧紧抓住改革和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监督。要敢于和善于运用宪法、法律规定的监督手段,加大执法检查和评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力度,把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对依法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结合起来,把监督和支持统一起来。
  23.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坚决查处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中的违法行为。监察机关要加强行政执法监察,严肃处理失职、越权、违法行政问题。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各自的内部监督。
  24.依法支持和保护人民群众、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新闻媒体的民主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
  六、深化法制教育,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
  25.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普法规划要求,广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治理实践紧密结合起来,把法制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重点加强对行政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经济管理人员、青少年、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
  26.全体公民、各级人大代表要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27.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在学法、守法、护法和依法办事方面起表率作用,不断提高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把提请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作为审议的重要内容。
  七、扩大基层民主,奠定依法治省群众基础
  28.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29.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健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完善基层民主选举制度,强化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行政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不断探索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新形式、新途径。
  30.各基层组织和单位要总结依法治理的经验,修订规划,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依法治理水平。
  八、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依法治省进程
  31.依法治省要在中共福建省委统一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主动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及时取得领导和支持,保证依法治省健康发展。
  32.省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市(地)、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实施本决议的指导。市(地)、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作出相应的决议。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把本决议的落实作为一项重要监督内容列入议事日程,有计划地组织人大代表对本决议的贯彻情况进行视察、检查和评议。
  33.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分别制定依法行政的实施规划和公正司法的实施方案,提交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付诸实施。
  34.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定期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贯彻实施本决议的情况。
  35.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加大依法治省的宣传力度,形成全省上下实践依法治国方略的良好环境。
  全省人民、各级人大代表要紧密地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在中共福建省委领导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振奋精神,扎实工作,大力推进依法治省进程,为实现我省跨世纪的宏伟目标而奋斗!
  (四)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定
  (2005年1月23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促进对外开放、协调发展、全面繁荣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特作如下决定:
  一、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是中共福建省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富民强省,服务全国发展大局、服务祖国统一大业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纲要》是我省发展的蓝图,是全省干部群众集体智慧的结晶。实施这一战略决策,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是把握重要战略机遇期、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全省各级国家机关要从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高度,按照《纲要》提出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准确定位,主动融入,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促进新一轮发展基本构想、基本思路、基本态势、基本格局的进一步形成,把我省社会主义各项事业推向前进。
  二、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从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实践和需要出发,适时制定和完善有关地方性法规;对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作出决定;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保障《纲要》的实施;做好选举、任免工作,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仆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切实支持和服务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优势,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凝聚全省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
  三、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组织宣传、实施《纲要》,坚持以人民利益为根本,加大改革开放力度,积极落实推进项目带动、发展县域经济、加快产业集聚、壮大中心城市、提升民营经济、转变政府职能等各项举措,着力构建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城镇建设、社会事业、对外开放、区域协作、生态环境、防灾减灾、和谐社会等支撑体系。要努力建设对人民负责的政府,认真履行政府职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廉洁从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提高行政效率,切实肩负起谋划发展、致力发展、服务发展的重任,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全省各级司法机关要按照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实施司法体制改革,努力提高司法水平,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惩治犯罪,化解矛盾,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建设“平安福建”,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五、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把本决定的落实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有计划地组织人大代表对实施情况进行视察、检查。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实施本决定的情况。
  六、全省人民要在中共福建省委的领导下,积极投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同心同德,群策群力,艰苦奋斗,扎实工作,进一步发展风正气顺、人和业兴的良好趋势,为2017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五)福建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福建省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纲要》的决议
  (2007年1月2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的《福建省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纲要》。
  会议认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是党中央战略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福建服务全国发展大局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历史责任,是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福建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抉择。纲要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全面总结实施中共福建省委《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纲要(试行)》取得的成效,提出的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有力,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经过努力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会议指出,本世纪头二十年是我省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关键时期,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紧紧抓住中央继续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和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围绕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总体目标、发展布局和主要任务,着力实施“八大举措”,持续推进“九大支撑体系”建设。要认真落实“四个关键”的工作要求,切实把握“四个重在”的实践要领,维护和发展风正气顺、人和业兴的良好趋势,继续开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新局面。
  会议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纲要,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求真务实,有效作为,加强协调,扎实推进,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确保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
  会议号召,全省人民在中共福建省委的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同心同德,群策群力,开拓创新,艰苦奋斗,在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作出应有的贡献。
  三、地方性法规目录*
  (一)省九届人大期间
  1.制定地方性法规50项(其中1项在省九届人大期间修改,7项在省十届人大期间修改)
  (1)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1998年)
  (2)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1998年)
  (3)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1998年)
  (4)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998年)
  (5)福建省初级卫生保健条例(1998年)
  (6)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1998年)
  * 本目录法规名称采用全称。(7)福建省气象条例(1998年)
  (8)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1998年)
  (9)福建省保护华侨投资权益若干规定(1998年)
  (10)福建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和亲体管理条例(1998年)
  (11)福建省城市房屋产权登记条例(1998年)
  (1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1999年)
  (13)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9年)
  (14)福建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1999年)
  (15)福建省招收台湾学生若干规定(1999年)
  (16)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1999年)
  (17)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
  (18)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1999年)
  (19)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1999年)
  (20)福建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条例(2000年)
  (21)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2000年)
  (2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0年)
  (23)福建省保障企业职工民主参与权利规定(2000年)
  (24)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0年)
  (25)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2000年)
  (26)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0年)
  (27)福建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2001年)
  (28)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01年)
  (29)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的规定(2001年)
  (30)福建省水政监察条例(2001年)
  (31)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1年)
  (32)福建省禁毒条例(2001年)
  (33)福建省森林条例(2001年)
  (3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2001年)
  (35)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密切联系群众应当坚持和完善的几项制度(2002年)
  (36)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2002年)
  (37)福建省旅游条例(2002年)
  (38)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39)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2002年)
  (40)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决定(2002年)
  (41)福建省建设工程质讨管理条例(2002年)
  (42)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
  (43)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02年)
  (44)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
  (45)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2002年)
  (46)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2002年)
  (47)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年)
  (48)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工作监督的决定(2002年)
  (49)福建省防洪条例(2002年)
  (50)福建省档案条例(2002年)
  2.修改地方性法规21项(其中6项在省十届人大期间再作修改)
  (1)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立接选举实施细则(1998年、2002年)
  (2)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1998年、2000年)
  (3)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1998年、2000年)
  (4)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00年)
  (5)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0年、2002年)
  (6)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条例(2000年)
  (7)福违省保护华侨房屋租赁权益的若干规定(2000年)
  (8)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1年)
  (9)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
  (10)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2002年)
  (1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02年)
  (12)福建省农业投资条例(2002年)
  (13)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
  (1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02年)
  (15)福建省测绘管理条例(2002年)
  (16)福建省蘑菇菌种管理规定(2002年)
  (17)福建省保护华侨投资权益若干规定(2002年)
  (18)福建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2002年)
  (19)福建省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02年)
  (20)福建省消防条例(2002年)
  (2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2年)3.废止地方性法规30项
  (1)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2000年)
  (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2000年)
  (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00年)
  (5)福建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2000年)
  (6)福建省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2000年)
  (7)福建省八个基地建设纲要(2000年)
  (8)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生产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规定(2000年)
  (9)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农村经济的十条规定(2000年)
  (10)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农业承包期的规定(2000年)
  (11)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2000年)
  (12)福建省加强改造罪犯工作的若干规定(2000年)
  (13)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14)福建省商用计量器具管理办法(2000年)
  (15)福建省福建投资企业公司债券发行办法(2000年)
  (16)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2001年)
  (17)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暂行规定(2001年)
  (18)'福建省森林法实施办法(2001年)
  (19)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2年)
  (20)福建省保障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2002年)
  (21)福建省财产拍卖条例(2002年)
  (22)福建省鼓励归侨侨眷兴办企业的若干规定(2002年)
  (23)福建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2002年)
  (24)福建省食品商贩和城乡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2年)
  (25)福建省抵押贷款条例(2002年)
  (26)福建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2002年)
  (27)福建省经纪人条例(2002年)
  (28)福建省中等职业教育条例(2002年)
  (29)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条例(2002年)
  (30)厦门经济特区与内地经济联合的规定(2002年)
  4.批准制定地方性法规20项
  (1)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1999年)(2)福州市人民警察巡察规定(1999年)
  (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1999年)
  (4)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9年)
  (5)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0年)
  (6)福州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2000年)
  (7)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0年)
  (8)福州市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办法(2000年)
  (9)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
  (10)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01年)
  (11)福州市私营企业工会若干规定(2001年)
  (12)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01年)
  (1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2001年)
  (14)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2002年)
  (15)福州市水工.程管理条例(2002年)
  (16)福州市长乐国际机场保护条例(2002年)
  (17)福州市结核病防治条例(2002年)
  (18)福州市寿山石资源保护办法(2002年)
  (19)厦门市农村集体财务审计条例(2002年)
  (20)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
  5.枇准修改地方性法规9项
  (1)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2000年)
  (2)福州市环境保护条例(2001年)
  (3)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2001年)
  (4)福州市河道防洪岸线管理若干规定(2001年)
  (5)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02年)
  (6)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02年)
  (7)福州市保税区条例(2002年)
  (8)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2002年)
  (9)福州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
  6.批准废止地方性法规3项
  (1)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0年)
  (2)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2001年)
  (3)福州市城镇房产纠纷仲裁办法(2002年)(二)省十届人大期间
  1.制定地方性法规29项
  (1)福建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2003年)
  (2)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决定(2003年)
  (3)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2003年)
  (4)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4年)
  (5)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2004年)
  (6)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2004年)
  (7)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2004年)
  (8)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2004年)
  (9)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2005年)
  (10)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05年)
  (11)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2005年)
  (12)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2005年)
  (13)福建省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规定(2005年)
  (1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05年)
  (15)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5年)
  (16)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05年)
  (17)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2006年)
  (18)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
  (19)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6年)
  (20)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006年)
  (21)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2006年)
  (22)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06年)
  (2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7年)
  (24)福建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7年)
  (25)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2007年)
  (26)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2007年)
  (27)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
  (28)福建省港口条例(2007年)
  (29)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07年)
  2.修改地方性法规24项(其中6项在省九届人大期间已作修改)
  (1)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2003年)(2)福建省私营企业工.会若干规定(2003年)
  (3)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2003年)
  (4)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2003年)
  (5)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03年)
  (6)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2003年)
  (7)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4年)
  (8)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
  (9)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
  (10)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2005年)
  (1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2005年)
  (12)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05年)
  (13)福建省蘑菇菌种管理规定(2005年)
  (14)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05年)
  (15)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5年)
  (16)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2005年)
  (17)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5年)
  (18)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05年)
  (19)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实施细则(2005年)
  (20)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仟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2006年)
  (2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06年)
  (22)福建省测绘条例(2006年)
  (2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07年)
  (24)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2007年)
  3.废止地方性法规6项
  (1)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2003年)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05年)*
  (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5年)
  (4)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2006年)
  (5)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7年)
  (6)福建省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07年)
  *2005年通过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62条规定:1994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同时废止”。4. 批准制定地方性法规29项
  (1)福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03年)
  (2)福州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规定(2003年)
  (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办法(2003年)
  (4)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2003年)
  (5)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2003年)
  (6)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2003年)
  (7)厦门市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2003年)
  (8)厦门市归侨侨眷权益保障条例(2003年)
  (9)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03年)
  (10)厦门市教育督导条例(2003年)
  (11)厦门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条例(2003年)
  (12)福州市广播电视设施建设与管理若干规定(2004年)
  (13)福州市除四害条例(2004年)
  (14)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2004年)
  (15)福州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2004年)
  (16)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
  (17)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4年)
  (18)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2004年)
  (19)福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05年)
  (20)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2005年)
  (21)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2005年)
  (22)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2005年)
  (23)厦门市统计规定(2005年)
  (24)福州市全日制民办教育若干规定(2006年)
  (25)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
  (26)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2006年)
  (27)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2006年)
  (28)福州市中小学校学生安全防范和伤害事故处理条例(2007年)
  (29)福州市劳动争议处理若干规定(2007年)
  5.批准修改地方性法规12项
  (1)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3年、2007年)
  (2)福州市统计工作管理条例(2003年)
  (3)福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03年)(4)福州市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规定(2004年)
  (5)福州市城市部分社会事业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2004年)
  (6)福州市民营科技企业条例(2004年)
  (7)福州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2004年)
  (8)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05年)
  (9)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2005年)
  (10)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2005年)
  (11)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06年)
  (12)福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07年)
  6.批准废止地方性法规2项
  (1)福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2004年)
  (2)福州市民办全日制学校条例(2006年)
  四、重大事项决定决议目录#
  四、重大事项决定决议目录*
  (一)省九届人大期间
  1.关于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省九届人大一次会议,1998年)
  2.关于县级人大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常委会二次会议,1998年)
  3.关于调整1998年计划安排的物价调控指标的决定(常委会二次会议,1998年)
  4.关于县级人大代表名额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常委会三次会议,1998年)
  5.关于对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皙行减免的决定(常委会=次会议,1998年)
  6.关于依法治省的决议(常委会四次会议,1998年)
  7.关于批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行政的实施规划》的决议(常委会五次会议,1998年)
  8.关于批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依法治省决议的方案》的决议(常委会五次会议,1998年)
  *人代会上例行的关于各项工作报告和计划、预算的决议,略;常委会上例行的关于召开人代会、列席人员安排原则、办理代表议案,以及批准省级决算的决议决定,略。9.关于批准《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实施依法治省决议的方案》的决议(常委会五次会议,1998年)
  10.关于提高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费征收比例和对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暂时委托代征单位的决定(常委会五次会议,1998年)
  11.关于追认增列1998年省重点建设项目和预备重点建设项目的决定(常委会五次会议,1998年)
  12.关于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白塘镇、国欢镇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常委会六次会议,1998年)
  13.关于追加1998年省级支出预算的决定(常委会六次会议,1998年)
  14.关于审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调整我省“九五”重点大中型建设项目计划的议案》的决定(常委会七次会议,1998年)
  15.关于乡级人大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常委会十次会议,1999年)
  16.关于莆田市人大代表推迟换届选举的决定(常委会十一次会议,1999年)
  17.关于莆田市人大代表名额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常委会十一次会议,1999年)
  18.关于莆田市人大代表推迟换届选举的决定(常委会十四次会议,1999年)
  19.关于南平市人大代表推迟换届选举的决定(常委会十四次会议,1999年)
  20.关于宁德市人大代表名额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常委会十九次会议,2000年)
  21.关于授权法制委员会负责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的决定(常委会二十次会议,2000年)
  22.关于泉州市泉港区人大代表名额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常委会二十次会议,2000年)
  23.关于南平市人大代表名额和漳州市、泉州市、南平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2000年)
  24.关于批准调整2000年省级预算的决定(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2000年)
  25.关于政府工作报告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决议(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2001年)
  26.关于福州市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人大代表推迟换届选举的决定(常委会二十七次会议,2001年)
  27.关于南安市省新镇、永春县东关镇、将乐县水南镇人大代表推迟换届选举的决定(常委会二十七次会议,2001年)
  28.关于漳州市龙文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常委会二十七次会议,2001年)
  29.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常委会二十八次会议,2001年)
  30.关于龙岩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2001年)
  31.关于批准2001年省级超收追加支出的决定(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2001年)
  32.关于确定福州寿山石为“省石”的决定(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2001年)
  33.关于乡级人大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2002年)
  34.关于《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密切联系群众应当坚持和完善的几项制度》的决议(常委会三十次会议,2002年)
  35.关于莆田市城厢区、涵江区人大代表提前换届选举的决定(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2002年)
  36.关于莆田市城厢区、涵江区、荔城区、秀屿区人大代表名额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2002年)
  37.关于调整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部分指标的决定(常委会三十二次会议,2002年)
  38.关于省十届人大代表选举问题的决定(常委会三十三次会议,2002年)
  39.关于福州市、厦门市、三明市和福州市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常委会三十三次会议,2002年)
  40.关于泉州市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常委会三十四次会议,2002年)
  41.关于诏安县梅洲乡人大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常委会三十四次会议,2002年)
  (二)省十届人大期间
  1.关于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2003年)
  2.关于厦门市辖区人大代表名额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常委会三次会议,2003年)
  3.关于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常委会四次会议,2003年)
  4.关于惠安县人大代表名额的决定(常委会四次会议,2003年)
  5.关于批准2003年省级超收追加支出的决议(常委会六次会议,2003年)
  6.关于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定(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2003年)7.关于全省市、县、乡三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常委会二十次会议,2005年)
  8.关于政府工作报告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决议(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2006年)
  9.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2006年)
  10.关于全省各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常委会二十五次会议,2006年)
  11.关于2006年省级超收追加支出的决议(常委会二十六次会议,2006年)
  12.关于《福建省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纲要》的决议(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2007年)
  13.关于省十一届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2007年)
  14.关于批准2007年省级超收追加支出的决议(常委会三十二次会议,2007年)
  五、专项工作报告目录*
  (―)省九届人大期间
  1.省政府关于当前春耕生产情况的汇报(常委会二次会议,1998年)
  2.省水利水电厅关于闽江“98·6”抗洪救灾情况的汇报(常委会四次会议,1998年)
  3.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福建省国有工业企业改革与管理情况的汇报(常委会四次会议,1998年)
  4.省劳动厅关于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情况的汇报(常委会四次会议,1998年)
  5.省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体育法》全面振兴福建体育事业的汇报(常委会五次会议,1998年)
  6.省旅游局关于我省旅游重点产业发展情况的汇报(常委会五次会议,1998年)
  7.省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我省侨务工作情况的汇报(书面)(常委会六次会
  *根据《监督法》,有关计划、预算、审计、办理代表建议的报告不作为专项工作报告,不列入目录内。议,1998年)
  8.省法院关于全省法院系统队伍教育整顿情况的汇报(常委会七次会议,1998年)
  9.省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队伍教育整顿情况的汇报(常委会七次会议,1998年)
  10.省政府农业办公室关于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汇报(常委会九次会议,1999年)
  11.省政府关于实施科教兴省战略情况的汇报(常委会十四次会议,1999年)
  12.省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报告(常委会十五次会议,1999年)
  13.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我省“十五”计划编制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常委会二十一次会议,2000年)
  14.省农业厅关于我省乡镇企业发展情况的汇报(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2000年)
  15.省改革开放办公室、省审批审核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关于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二十五次会议,2001年)
  16.省政府关于推进我省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报告(常委会二十八次会议,2001年)
  17.省政府关于福建省农民增收和减负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二十八次会议,2001年)
  18.省司法厅关于我省“三五”法制宣传教育基本情况和“四五”法制宣传教育意见的报告(常委会二十八次会议,2001年)
  19.省政府关于我省落实“三条保障线”和就业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三十三次会议,2002年)
  20.省政府关于我省开展山海协作和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情况的汇报(常委会三十六次会议,2002年)
  21.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我省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三十六次会议,2002年)
  22.省经济体制改革与对外开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的报告(常委会三十六次会议,2002年)
  23.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三十六次会议,2002年)
  (二)省十届人大期间
  1.省政府关于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报告(常委会六次会议,2003年)
  2.省政府关于我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九次会议,2004年)
  3.省政府关于农村路网建设和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十次会议,2004年)
  4.省法院关于加强基层法院建设情况的报告(常委会十一次会议,2004年)
  5.省检察院关于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情况的报告(常委会十一次会议,2004年)
  6.省政府关于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情况报告(常委会十二次会议,2004年)
  7.省司法厅关于实施《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情况的报告(常委会十二次会议,2004年)
  8.省政府关于我省农村土地征收征用情况的报告(常委会十六次会议,2005年)
  9.省政府关于我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十七次会议,2005年)
  10.省体育局关于振兴我省体育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十七次会议,2005年)
  11.省法院关于开展审判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十八次会议,2005年)
  12.省检察院关于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十八次会议,2005年)
  13.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十一五”规划编制情况的报告(常委会十九次会议,2005年)
  14.省水利厅关于我省“六千”水利工程建设情况的报告(常委会十九次会议,2005年)
  15.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我省外经外贸和利用外资情况的报告(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2006年)
  16.省政府关于我省中小企业发展情况的报告(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2006年)
  17.省政府关于我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2006年)
  18.省政府关于我省“四五”普法工作情况和“五五”普法工作意见的报告(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2006年)
  19.省卫生厅关于我省农村卫生和城市社区卫生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2006年)
  20.省法院关于规范司法行为的工作报告(常委会二十五次会议,2006年)
  21.省检察院关于规范司法行为的工作报告(常委会二十五次会议,2006年)22.省政府关于我省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二十六次会议,2006年)
  23.省政府关于全省村镇规划建设情况的报告(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2007年)
  24.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关于我省新闻出版和著作权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三十次会议,2007年)
  25.省法院关于完善审判监督制度,促进公正司法情况的报告(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2007年)
  26.省检察院关于完善检察监督制度,促进公正司法情况的报告(常委会三十—次会议,2007年)
  27.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我省农村村容村貌整治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三十二次会议,2007年)
  28.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常委会三十二次会议,2007年)
  29.省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贯彻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我省实施办法情况的报告(常委会三十二次会议,2007年)
  六、执法检查目录*
  (一)省九届人大期间
  1.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1998年)
  2.海洋环境保护法(1998年)
  3.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8年)
  4.农业法(1998年)
  5.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8年)
  6.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8年)
  7.水法、防洪法(1999年)
  8.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福建省实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福建省保护华侨房屋租赁权益的若干规定(1999年)
  *执法检查组织形式包括列入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常委会委托工作机构组织开展、受全国人大委托或配合开展等(根据《监督法》,常委会工作机构自主组织开展的不作为执法检查),统计口径不尽相同,本目录仅记录列入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议程,以及书面报告的执法检查项目。9.大气污染防治法(1999年)
  10.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1999年)
  11.高等教育法(2000年)
  12.产品质量法(2000年)
  13.森林法(2000年)
  14.行政诉讼法(2000年)
  15.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治省的决议(2001年)
  16.残疾人保障法、福建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01年)
  17.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情况(2002年)
  18.严打整治斗争情况(2002年)
  19.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2年)
  20.福建省森林条例(2002年)
  21.福建省实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福建省保护华侨房屋租赁权益的若干规定(2002年)
  22.福建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条例(2002年)
  (二)省十届人大期间
  1.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2003年)
  2.义务教育法(2003年)
  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3年)
  4.福建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2003年)
  5.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福建省实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2003年)
  6.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福建省实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03年)
  7.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03年)
  8.防震减灾法、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2004年)
  9.动物防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004年)
  10.统计法、审计法(2004年)
  11.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2004年)(视察检查)
  12.水污染防治法(2004年)
  13.福建省禁毒条例(2004年)
  14.职业病防治法、福建省职业病防治条例(2004年)
  15.职业教育法(2005年)16.海洋环境保护法、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05年)
  17.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2005年)
  18.律师法(2005年)
  19.劳动法(2005年)
  20.水法、气象法、福建省气象条例(2006年)
  2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6年)
  22.科学技术进步法、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6年)
  23.节约能源法(2006年)
  24.法官法、检察官法(2006年)
  25.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6年)
  26.水土保持法、福建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2007年)
  27.文物保护法、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2007年)
  28.义务教育法(2007年)
  29.跟踪检查法官法、检察宫法执法检查整改落实情况(2007年)
  30.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工作监督的决定(2007年)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福建省地方志编委会组织编纂的《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该志全面记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福建省九届、十届人大任期内加强制度建设、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依法行使监督权、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加强代表工作、重视自身建设等方面的历史进程。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