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代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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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4518
颗粒名称: 第十一章 代表工作
分类号: D622
页数: 12
页码: 233-244
摘要: 本章记述了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情况介绍。
关键词: 人大代表 工作 福建

内容

第一节 制度建设
  2001年9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对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交办、承办和办理工作的监督作出了具体规范,要求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理工作制度,实行领导负责制;承办单位应当密切联系代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代表说明有关办理情况;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办理代表建议情况的报告,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对办理情况进行视察和检查;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开展督促检查等。
  2002年1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三十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密切联系群众应当坚持和完善%几项制度》,进一步规范了有关代表工作等7项制度。对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省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邀请省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省人大代表集中视察、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等作出了规定。
  2005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出了《关于学习贯彻中发〔2005〕9号文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改进完善代表知情知政保障、代表议案建议处理、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代表小组活动、代表培训、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省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等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第二节 代表议案与建议
  一、省人大代表议案
  根据法律规定,省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每年在人代会闭会后召开的首次常委会会议上,作出议案交各相关委、办、室研究办理的决定。年底前,各相关委、办、室将办理议案的意见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书面答复代表。人事代表工作室汇总形成审议结果的综合报告,提交常委会会议同意后印发下一次代表大会。省九、十届人大期间,先后召开的10次人代会上,代表共提出议案1265件。经大会主席团决定,有193件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处理。历次人代会上作为议案处理的分别为11、7、14、18、21、15、26、24、22、35件,其余作为建议处理。这些议案主要是法规案,要求制定法规或修改法规,有相当部分被吸收到五年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计划中,并促成法规的制定或修改。
  (一)有关人大工作制度
  共7件,分别交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人事代表工作室和法工委办理。经办理,有3件列入常委会当年立法计划,1件列入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2002年,研究室办理“关于提议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福建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的议案”,之后负责法规起草工作,同年该法规经常委会审议通过。2002年,人事代表工作室办理“关于修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议案”,之后负责起草法规修改草案工作,同年经常委会修改通过。2007年,法工委办理“关于尽快制定出台《福建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的议案”,之后负责法规起草工作,并提交常委会进行一审。根据《监督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法工委起草了《福建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草案)》,同年该法规经常委会审议通过。
  (二)有关内务司法
  共47件,交内司委(前身常委会法制委)或交内司委为主办理。经办理,有14件列入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或五年立法规划。1998年,办理“抓紧制定《工会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办法》的议案”,之后指导省总工会组织起草,2000年《福建省保障企业职工民主参与权利规定》经常委会审议通过。该法规是全国第一部对职工民主参与作出规定的地方性法规。2000年,办理“关于尽快出台《福建省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条例》的议案”,主任会议确定作为一项重要立法项目,成立了由法制委、财经委、省政府法制办联合组成的起草小组,2001年《福建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经常委会审议通过。2004年,办理“关于补充、修订《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议案”,提出尽快修改的办理意见,2005年该法规经常委会修改通过。
  (三)有关农业农村
  共27件,交农经委或交农经委为主办理。经办理,有12件列入常委会立法计划或五年立法规划。1998年,办理“关于要求制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的议案”,农经委会同省农办、农业厅组织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立法调研,2000年该法规经常委会审议通过。2006年,办理“关于尽快修改《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的议案”,提出摸清保护区域基本情况,科学确定保护区和增殖区的范围,加强海蚌资源增殖保护的办理意见,督促有关部门解决管理不到位、执法力度不够等问题。
  (四)有关财政经济
  共67件,交财经委或交财经委为主办理。经办理,有28件列入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或五年立法规划。2001年,办理“关于修改《福建省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议案”,常委会列入当年法规修订项目,2002年《福建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经常委会审议通过,同时废止原《办法》。2006年,办理“关于尽快出台《福建省港口发展管理规定》的议案”,联系省政府法制办、省交通厅、口岸办等部门,提出了尽快出台的办理意见,2007年《福建省港口条例》经常委会审议通过。
  (五)有关教科文卫
  共32件,交教科文卫委或交教科文卫委为主办理。经办理,有10件列入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或五年立法规划。2000年,办理“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议案”,同年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03年,办理“关于制定《福建省遗体捐献条例》的议案”,2004年教科文卫委与省卫生厅、红十字会成立起草小组,2005年该法规经常委会审议通过。
  (六)有关侨台
  共2件,交侨(台)委办理。经办理,有1件列入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1998年办理“关于尽快制定颁布《福建省华侨投资保护条例》的议案”,同年《福建省保护华侨投资权益若干规定》经常委会审议通过。
  (七)有关环境与城乡建设
  共11件,交环城委办理。经办理,有5件列入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或五年立法规划。2004年,办理“关于修订《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议案”,2007年常委会修订该法规。2005年,办理“关于制定《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议案”,环城委参与了条例起草工作,2006年该法规经常委会审议通过。
  二、省人大代表建议
  根据法律规定,省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省九、十届人大期间,代表共提出建议6077件(含议案转建议)。按照建议内容分别交省人大常委会各委、办、室和“一府两院”及有关党群组织等办理。其中省人大常委会各委、办、室共承办312件(含分办和协办)。
  省人大常委会将办理结果分为四类:建议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为A类,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为B类,因客观条件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解决的为C类,留作参考的为D类。
  省九届人大一至五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结果:A类分别占39.4%、37.1%、38.5%、27.7%、34%;B类分别占36.2%、39.4%、41.9%、50%、.40.8%;C类分别占21.7%、20.4%、15.8%、20.3%、17.5%;D类分别占2.7%、3.1%、
  3.8%、2%、7.7%0
  省十届人大一至五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结果:A类分别占33.2%、23.4%、49%、22.9%、44.3%;B类分别占44.2%、52.4%、28%、60.5%、39.1%;C类分别占16.8%、19.4%、18.4%、14%、14.5%;D类分别占5.8%、4.8%、
  4.6%、2.6%、2.1%。
  (一)督 办
  1.措 施
  省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督办措施有:每年4一5月,由常委会统筹安排,领导带队、部分常委会委员与代表参加,人事代表工作室和各相关委员会具体组织,对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对口视察检查,着重检查承办单位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了解办理进度和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年9一10月(从2003年开始,并从2005年起列入常委会工作要点)对办理情况进行“回头看”,重点对办理结果为A类和B类的建议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每年年底的常委会会议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办理代表建议情况的报告;每年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和审议情况汇总形成综合报告后,连同“一府两院”办理情况的报告,印发第二年年初召开的人代会。
  人代会主席团或常委会主仟会议从众多代表建议中把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作为重点建议进行重点督办。重点督办的措施有:由各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对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对口视察检查时,逐件听取重点建议办理情况的汇报;对办理情况进行“回头看”时,着重检查重点建议办理结果的落实情况,“回头看”活动结束后向主任会议作出汇报;每年年底的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办理代表建议情况报告时,“一府两院”对办理重点建议情况逐件说明,会议审议每件重点建议的督促检查、协调落实情况,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如有不同意见,交有关承办单位继续办理,办理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下一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2.确定重点建议
  省九、十届人大期间,共确定重点建议14件。
  2001年,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在500多件代表建议中选定“关于加大扶持闽西北山区经济开发,切实加强山海协作”、“关于由政府牵头对药品采购进行集中公开招标”、“关于提请省政府专题调研解决部分侨房租赁问题”以及“关于省法院应该加强督查,推动各级法院加大纠正错案和错案责任追究力度”等4件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作为本次会议的重点建议。2006年,常委会主任会议从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所提建议中确定8件作为重点建议。这些重点建议涉及“看病难”和“看病贵”的问题、发展职业教育、建立失地农医保障机制、闽江水环境保护、老区行政村道路硬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农村劳动力培训、建立农村(社区)托老所等事项。
  2007年,常委会主任会议从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所提建议中确定“加强监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加强、改进福州道路交通管理”两件作为重点建议。
  (二)“一府两院”办理情况
  1.关于部分重点建议
  2001年,“关于加大扶持闽西北山区经济开发,切实加强山海协作”的重点建议,由省政府办公厅承办。办理情况:把“进一步加快山区发展,推进山海协作”列入全省增强经济开发后劲课题,并组织省直13个部门深入进行调研;年初,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山海协作加快山区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扶持山区发展和加快山海协作的政策措施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充实和完善;之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山区发展推进山海协作的若干意见分解承办抓落实的通知》,将有关优惠政策分解到省直有关部门承办;8月又召开了省直29个部门参加的协调会,进一步督促省委推进山海协作工作的贯彻落实。
  2006年,“关于建立失地农医保障机制”的重点建议,由省国土资源厅主办。办理情况:一是认真落实征地款直接发放到被征地农民的政策;二是统一了全省耕地年产值并将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标准提高到了法定最高限;三是鼓励各地先行建立并试点被征地农医保障模式,厦门市、晋江市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福州市、泉州市推行留地安置模式;四是积极做好《福建省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补助暂行办法》的制定工作。同时提出要做好以下3项工作:尽快出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抓紧制定《关于规范留地安置工作的意见》;总结推广经验,推动失地保障问题在全省的有效解决。
  2007年,“关于加强监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点建议,由省工商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办。办理情况:省政府召开全省电视电话会议,对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制定行动方案和10个具体的子方案,确定了10项工作任务,成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召开多场农产品安全现场会;省直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落实各自监管责任,建立农产品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工作,加大农产品污染源头的治理力度,建设农产品现代流通网络。
  2.关于其他建议
  1998年,代表提出“关于尽快制定冤假错案追究制度的建议”,由省法院承办。出台了《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印发全省法院系统执行。
  1999年,代表提出“关于倾斜闽西革命老区抚恤定补”的建议,由省财政厅承办。厅领导带领相关处人员深入基层调研,走访老复员军人和“五老”人员,提出了对全省49710位老复员军人、33794位“五老”人员等优抚对象调整抚恤定补标准,所增经费负担比例适当调整的意见,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从当年10月起执行。
  2000年,代表提出“关于要求尽快改建浦城枫岭至二渡关出省公路通道的建议”和“关于要求改建浦城至花桥省际公路的建议”,由省交通厅主办。省交通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同意将上述两条公路列入出省通道项目,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积极争取资金补助。
  2001年,代表提出“关于加大‘千万亩节水灌溉工程’投入的建议”,由省计委承办。省计委一方面积极争取国家计委对水利节水示范县、示范项目和大型灌区改造配套项目的资金补助;另一方面把万亩旱片治理作为省预算内基建投资重点,每年安排1600万元补助。“十五”期间,配合各主管部门,抓好“千万亩节水灌溉工程”的项目落实和建设。
  2002年,代表提出“关于尽快出台燃气管理法规的建议”,由省建设厅承办。省建设厅加快组织力量起草条例草案,2002年《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经常委会审议通过。
  2003年,代表针对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关于努力建设信用福建的议案”(转建议),由省经贸委承办。省经贸委向省政府提出工作方案,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要求省经贸委牵头研究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还对建立有关企业信用的征集、披露、评价、保险、失信惩戒五个子系统的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并制定了《福建省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管理办法》。
  2004年,代表提出“关于加强与两大‘三角洲’对接,拓宽对连接通道的建议”。由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承办。加快了出省干线铁路、高速公路、人闽公路和沿海港口开发建设步伐;强化省际中心城市的合作,加强与两大“三角洲”的产业合作,形成外企、民企双轮驱动的互动格局;着力构建东南沿海区域现代物流中心、现代物流体系,增强闽货产品的辐射力。
  2005年,代表提出“关于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建议”。由省卫生厅承办。省长黄小晶批示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问题,年内要有明显改善。分管副省长就此问题专门进行了调研。4月初,省卫生厅制定下发了《关于进—步开展医疗机构控制医药费用增长工作的意见》,提出控制医疗费用的5项指标。同时,召开全省医疗机构电视电话会议,对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进行部署。
  2006年,代表提出“关于加强节约型社会建设的建议”,由省经贸委承办。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十一五”重点节能工程行动方案及节能指标分解方案;省经贸委会同省统计局建立了GDP能耗公报制度;省经贸、财政、税务、科技、环保等部门制定《福建省鼓励发展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省经贸委在中心城市培植1~2家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处理的试点企业;完善了节能监测办法,定期公布监测情况。
  2007年,代表提出“关于加强从刑法上遏止违法用地的犯罪行为的建议”,由省检察院承办。省检察院把查办破坏土地资源渎职犯罪案件作为2007年办案重点:集中力量查办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土地资源损毁的案件;加大督办、查办力度,适时选择一批案件挂牌督办;加强业务培训,以适应形势发展和办案工作的需要;加强与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破坏土地资源渎职犯罪的长效机制。
  (三)常委会委、办、室办理情况
  1.办公厅
  办理19件。1998年,办理“关于人大工作应引进激励机制的建议”,对于建立工作人员合理流动机制问题,研究制定了《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实行轮岗、交流的暂行规定》。2003年,办理“关于建设福建省人大网站的建议”,办公厅将其作为当年一项重要工作来落实,具体组织实施,于年底建成。
  2.人事代表工作室
  办理57件。2001年,办理“关于完善省人大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做法”的建议,抓紧省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法规的起草、修改工作,《福建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于当年9月审议通过。2004年,办理“关于要求组织省人大代表分批培训、外出考察开阔眼界的建议”,常委会将代表培训工作列入工作要点,人事代表工作室组织实施,于2005年承办了7期省人大代表培训班。
  3.法工委
  办理7件。完成了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通过《福建省旅游条例》”、“关于农民进城务工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关于我省按‘农村粮’与‘商品粮’人员区别缴、领失业保险金的规定不合理,应予修改”等7件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在调研、修改、论证《福建省旅游条例》、《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法规草案时,吸收了其中一些具体建议。
  4.内司委(前身常委会法制委)
  办理69件。2005年,办理“关于古田溪水电厂二级电站国有资产重大流失案”、“关于加快殡葬改革步伐的建议”过程中,内司委专门赴宁德市及古田、寿宁两县开展调研,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提出解决措施。
  5.农经委
  办理40件。2001年,在办理“关于解决农业结构调整和农田保护之间矛盾问题的建议”时,召集相关单位的分管领导和业务处长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加强对利用基本农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的指导,简化程序,加强服务,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办理意见,并督促有关单位严肃查处借机搭车收费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行为。2007年,在办理“关于要求将官井洋大黄鱼保护区调整列入今年立法议程的建议”时,积极协调省政府法制办、省海洋与渔业局做好《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管理规定》修改的前期准备工作。
  6.财经委
  办理61件。财经委重视将法规初审工作与代表建议议案办理工作相结合。在制定《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与修订《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时,邀请提建议的代表参加调研和相关座谈会、论证会等活动。在起草或修订法规过程中,研究和吸收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7.教科文卫委
  办理31件。办理九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的建议”,促使省政府拨出1000万元,带动各地相继投入3.5亿元,加强农村基础文化设施建设。教科文卫委办理关于制定《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的建议,之后促成这一立法纳入立法规划,并组织起草了这一法规。
  8.侨(台)委
  办理13件。1998年,在办理“关于扶持华侨农场加快改革”的建议时,侨(台)委会同省侨办、侨联研究,向省政府提出了“加强对华侨农场体制改革的领导、下大力气突破社保问题”等建议,引起省政府的重视。连续五年共筹措3000万元,其中省政府每年300万元,省侨办每年300万元,专款用于补助华侨农场基本养老保障。
  9.环城委
  办理19件。1999年,在办理“关于要求协调解决泰顺县顺丰明胶有限公司排放工业污水污染福鼎市饮用水,威胁人民健康的议案”(转建议)时,环城委带领省环保局及有关新闻单位的记者前往现场进行察看。在有关部门协调下,浙江省环保局及当地环保部门均明确表示,立即无条件关停该厂或异地搬迁,废水即使治理达标也不排人福建境内,今后不再审批在闽浙两省交界地区可能产生污染的项目。
  三、全国人大代表议案与建议
  每年年底,向“一府两院”和各设区的市人大等单位发出通知,为全国人大代表征集议案、建议素材,并举办各种形式的议案和建议研讨会,提高议案、建议质量。全国人代会期间,派出工作人员负责福建省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的收集、完善和报送工作。省九、十届人大期间,福建省全国人大代表共提出议案540件、建议1577件。闭会后,由人事代表工作室跟踪了解办理情况。
  2004年,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陈慧珠代表领衔的30多名代表联名向大会提交了“把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列入国家区域发展目标”的建议,呼吁把建设海西列入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部署,同西部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一样,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一项重要工作;黄小晶代表领衔的57名代表联名提交了“关于建设对外开放、协调发展、全面繁荣的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建议”,建议把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纳入全国重点发展区域,列入国家发展规划,予以重点规划、重点扶持,并在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政策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指导和支持。代表的建议引起中央领导的关注和重视,并给予了肯定和支持。
  2005年,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巫秀美、李春兴代表分别领衔向大会提出建议:把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列入国家“十一五”规划,赋予闽台合作交流更多灵活、特殊的政策,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更快形成和发展,为祖国统一大业多做贡献;张昌平代表领衔60多名代表联名又提交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海峡西岸经济区在全国区域发展布局和推进祖国统一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及其定位的建议”,建议把海峡西岸经济区列为国家“十一五”规划重点发展区域,对于现阶段拟在福建投资的台资项目,均按照“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对台经贸政策给予项目落地。其他代表也提出多个有关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议案和建议。
  2005年10月,在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上,有关海峡西岸的内容写入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2006年3月,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发展的内容,分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和“十一五”规划纲要。
  第三节 代表活动与培训
  一、代表活动
  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开展小组活动、集中视察和专题调研,以及参加专项视察、执法检查、立法调研、立法论证和有关座谈会。
  (一)代表小组活动
  省人大常委会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进行代表编组。将全国人大代表按地域、省直的省人大代表按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业务对口,分别编成若干个代表小组,开展代表小组活动。在各设区的市和驻闽部队的省人大代表,委托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和省军区分别编成若干个代表小组并开展活动。鼓励代表和代表小组积极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反映社情民意。
  从2005年开始,省人大常委会应南昌铁路局的邀请,每年都组织部分在闽的全国人大代表组成代表小组,对铁路春运工作进行视察。2007年4月,宵人大常委会首次组织在闽11位全国人大女代表组成女代表小组,就下岗女职工.再就业问题和农民工子女人学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2007年《中国人大》第15期对这次女代表小组调研情况作了专题报道。
  (二)集中视察和专题调研
  集中视察和专题调研的安排:全国人大代表由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省人大代表由省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并委托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和省军区组织。
  每年年底组织集中视察,主要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以及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落实情况等全局性工作,了解掌握当年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全面情况,为代表审议下一年度人代会各项报告作准备。2005年,省人大常委会把各地“六千”水利工程建设情况纳入省人大代表集中视察内容。
  从2005年开始,安排每年年中开展专题调研,调研突出一个“专”字,主要针对党和国家工作重点、人民群众关心的某个专题深入调研,形成调研报告和代表议案建议。2005年,组织全国人大代表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建立食品安全诚信体系问题、建立和完善农村公共卫生财政保障体制问题、乡镇机构改革后乡镇政府的建设问题、文化自然遗产管理问题等6个专题进行了调研;2006年与2007年分别进行了6个与3个专题调研。省人大代表也就相关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
  此外,省人大常委会还适时组织专题视察。2001年,省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代表组成视察组,对宁德、南平、龙岩、漳州等地的千公里江堤建设情况进行专题视察,就工程进度和质量、征地拆迁、资金到位等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共商解决办法。这次专题视察情况,写入了省九届人大五次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
  二、代表培训
  (一)全国人大代表培训
  2003年,省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举办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福建)培训班,共有代表86人次集中学习了党的十六大精神、《宪法》、《代表法》、《全国人大的组织和运作》、《如何履行代表职责》等有关课程。2004年7月,组织基层的十届全国人大代表13人,就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行政许可法》、《预算法律制度》等相关内容进行学习。
  2005年7月,举办中发〔2005〕9号文件学习班,组织在闽十届全国人大代表36人参加了学习培训。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通知,2005—2007年,先后组织十届全国人大代表21人次参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办的代表学习班。此外,还先后组织在闽全国人大代表赴京出席人代会前,集中学习《反分裂国家法》、《物权法》、《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草案,为审议法律草案做好准备。
  (二)省人大代表培训
  在2005年之前,省人大代表的学习培训委托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组织。2005年之后,改由省人大常委会组织。2005年,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在南靖、连城、湄洲岛、石狮、福鼎、长乐、武夷山举办了7期省人大代表培训班,组织代表学习了《代表法》、《预算法律制度》、《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及闭会期间的活动》、《法律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等课程及相关知识,先后有450多名省人大代表参加了培训,占代表总数的82%。2006年《中国人大》第18期专文登载了这次代表培训情况。
  2007年年底,下发了针对新选出的省十一届人大代表进行任前培训的通知,并发放有关文字与影像资料。
  此外,省人大常委会还利用组织代表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的机会举办讲座或发放书面学习材料。
  第四节 代表工作保障
  一、组织保障
  2005年,在人事代表工作室代表联络议案处加挂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的牌子,增加行政编制2名。2005年,中共福建省委转发《中共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学习贯彻中发〔2005〕9号文件的实施意见》,要求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加挂省人大代表联络处(科)的牌子,充实工作人员。
  二、知情知政保障
  省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进行集中视察和专题调研之前,召开省情通报会;召开常委会例会时,邀请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列席;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工联系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不定期走访代表,了解情况;向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寄发《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公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法院工作情况》、《闽检要况》,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资料等。
  三、经费保障
  省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在2005年之前为每人每年1200元,2005年增加到2000元,2007年年底在编列第二年预算草案时增加到3000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福建省地方志编委会组织编纂的《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该志全面记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福建省九届、十届人大任期内加强制度建设、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依法行使监督权、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加强代表工作、重视自身建设等方面的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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