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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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4513
颗粒名称: 第十章 任免
分类号: D035.2
页数: 2
页码: 231-232
摘要: 本章记述了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对任免工作的制度建设和任命以及去职两个方面。
关键词: 人大 任免工作 福建

内容

第一节 制度建设
  2002年,省人大常委会将有关任免工作的立法列入当年工作要点。主任会议委托人事代表工作室组织起草《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草案)》。条例于2002年9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5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对条例作出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有关的规定。
  条例对任免工作和所任命人员的要求、任免范围、任免程序、对所任命人员的履职监督等作出具体规定。条例将任免程序单列一章,统一规范,便于操作。条例规定:提请任命案的材料,应当客观、全面写明拟任人员的基本情况、德才表现、任职理由等内容;提请任免案及其材料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5日前送达;拟任人员到会作任前发言、回答询问;对任免案采用按表决器或者其他无记名的表决方式,逐人表决;常委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
  第二节 任命与去职
  任免权包括任命和去职两个方面。任命的方式有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决定代理人选、通过人选等;去职的方式有免职、撤职、接受辞职等。省九、十届人大期间,常委会共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684人次,其中任命447人次,决定代理4人,通过人选23人次;免职189人次,接受辞职18人,撤职3人。
  一、任命
  (一)省九届人大期间
  决定任命政府组成人员78人次,其中省政府副省长5人;决定代理省政府省长2人。
  任命审判人员84人次;任命、批准任命检察人员90人次,决定代理省检察院检察长1人。
  通过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人选11人,任命人大机关工作人员26人次。
  (二)省十届人大期间
  决定任命政府组成人员45人次,其中省政府副省长2人;决定代理昝政府省长1人。
  任命审判人员55人次;任命、批准任命检察人员60人次。
  通过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人选12人,任命人大机关工作人员9人次。
  二、去职
  (一)省九届人大期间
  决定免去政府组成人员21人次,其中省政府副省长2人;接受辞去省政府省长职务2人。
  免去审判人员46人次;免去、批准免去检察人员40人次;接受辞去宵检察院检察长职务1人。
  免去人大机关工作人员15人;接受辞去省人大常委会主仟职务1人、副主任职务3人、委员职务5人。
  (二)省十届人大期间
  决定免去政府组成人员17人次,其中省政府副省长1人;接受辞去省政府省长职务1人。
  免去审判人员17人次,撤销审判人员职务3人;免去、批准免去检察人员24人次。
  免去人大机关工作人员9人;接受辞去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1人、委员职务4人。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福建省地方志编委会组织编纂的《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该志全面记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福建省九届、十届人大任期内加强制度建设、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依法行使监督权、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加强代表工作、重视自身建设等方面的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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