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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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4504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执法检查
分类号: D622
页数: 15
页码: 213-227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情况,包括安排与做法、执法检查情况等。
关键词: 福建省 人民代表大会 执法检查

内容

一、安排与做法
  执法检查包括列入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常委会委托工作机构组织开展、受全国人大委托或配合开展等多种组织形式(根据《监督法》,常委会工作机构自主组织开展的,不作为执法检查)。省九、十届人大期间,列入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议程,以及书面报告的执法检查52次,涉及76项法律法规(不含重复检查的法律法规)。
  《监督法》实施之前,执法检查在审议意见的归纳、函送、办理等做法上未作明确规定。《监督法》实施之后,执法检查从计划到实施不断规范。
  拟定执法检查计划。为了增强执法检查的计划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省人大常委会在每年年底都研究拟订下年度的执法检查计划,并作为人代会上常委会工作报告的一项内容,还将每年计划开展执法检查的项目向全社会公布。制订执法检查计划时重视监督工作的连续性,对《法官法》、《检察官法》、《水法》、《义务教育法》、有关侨台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跨区域畜禽养殖污染水源问题、历史遗留侨房问题、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问题等安排多次或连续几年的检查,巩固监督成果,促进问题解决。
  制定执法检查方案,开展执法检查。每个执法检查方案都明确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目的,确定具体检查内容和重点,检查地点等;成立以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为组长的执法检查组,成员从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同时邀请若干名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参加。检查组成员和工作人员提前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收集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的材料;执法检查组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媒体跟踪、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检查。
  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组通过了解和掌握法律实施的情况后,对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汇总,形成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形成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将研究处理情况送省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由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执法检查情况
  (一)有关人大工作制度
  2002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福建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条例》执法检查。办公厅承担执法检查的具体组织工作。7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三次会议印发了书面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条例宣传力度、深度不够;信访秩序还不尽如人意,有的对办理各级人大常委会交办件敷衍应付,上访人员不规范行为普遍存在;基层人大常委会信访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滞后,信访工作的实效有待进一步提高等。第106次主任会议研究了办理执法检查意见的有关情况。
  (二)有关内务司法
  省九、十届人大期间,常委会开展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保密法》、《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关于依法治省的决议》、《残疾人保障法》、《行政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福建省禁毒条例》、《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以及严打整治斗争情况,《法官法》、《检察官法》执法检查整改落实情况等执法检查。内司委(前身常委会法制委)承担执法检查的具体组织工作。
  部分执法检查情况:
  2000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行政诉讼法》执法检查。9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案件受理难、审理难、撤诉率较高;行政审判机构不健全,人员素质不高,还不适应需要;“官”本位、权力本位观念未转变,尚不能正确对待行政诉讼,怕当被告、消极应诉的现象依然存在;败诉率较高,执法水平还较低;法制机构不健全,人员素质相对较低;执法环境还有待于进一步改善;法律监督机关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等。
  2002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关于严打整治斗争情况执法检查。9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三十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严打整治斗争发展不平衡、“两抢”、“两盗”等多发性犯罪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社会治安一些深层次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警力不足经费紧张装备落后等。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进一步强化领导,扎实有效地组织部署,从人力、物力、财力等各方面继续支持严打整治工作;坚持“打”、“防”结合,以严打促整治,以综合治理巩固严打成果;进一步采取得力措施,加大对“两抢”、“两盗”等多发性犯罪的打击力度;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的问题要引起关注;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特别是要抓好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省法院、省检察院在办理审议意见的函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
  2003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执法检查。11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不良文化尤其网吧违法违规经营问题对未成年人的危害不容低估、农村初中生辍学和流动人口子女就学问题比较突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依然严重并呈现新的特点、未成年女性受性侵害的案件明显增多、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配套工作体系还不健全等问题。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要更多地从执法环节查找原因,提出对策;对网吧存在的问题,要高度重视,加大治理整顿力度;加大对农村教育帮扶力度;对未成年女性受性侵害的案件,要依法快侦、快诉、快判;省未成年犯管教所选址重建工作要抓紧落实等。省政府、省法院在办理审议意见的函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采取的措施中包括:专题研究、抓紧进行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的选址重建工作;开展为期3个月的集中治理网吧、电子游戏机室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省法院对执法检查中提出的一些个案进行复查。
  2004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贯彻实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的视察检查。7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印发了书面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仍然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全省消防站欠账率为24.8%、消火栓欠账率为32.8%、消防车欠账率为22%、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欠账率为42.4%;火灾形势仍然比较严峻,2003年火灾4项指数按万人年平均数计算分别比全国平均数高出20%、40%、42%和102%;消防警力不足与灭火救援任务繁重的矛盾仍然突出;一些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仍然薄弱等。
  2004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福建省禁毒条例》执法检查。9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吸毒人数不断增加,涉毒区域不断扩展,毒品危害日趋严重;苯丙胺类毒品犯罪突出,成为全国重灾区之一;“毒枪黑”为一体的涉台毒品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进一步加大;歌舞娱乐场所吸贩摇头丸、K粉等新型毒品现象日趋突出;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禁毒工作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经费投入不足等问题。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禁毒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毒品问题发展蔓延的势头未得到根本扭转,毒品危害未得到根本遏制,福建已由原来的毒品过境地发展成为过境、制造、消费地等。省政府、厦门市政府在办理审议意见的函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采取的措施包括:省综治办决定将禁毒工作成效列入“平安福建”的具体考核指标;《福建省禁毒条例》修改计划争取列入2005年省人大立法修改项目;厦门市开展禁毒专项整治工作,投入150万元购置检测设备和仪器等。
  2006年、2007年省人大常委会连续两年开展对《法官法》、《检察官法》执法检查和跟踪执法检查。2006年8月、2007年7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三十次会议分别听取并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法官、检察官队伍素质与“两法”要求还有差距;少数法官、检察官司法不公和司法活动受干扰的现象仍然存在;履职保障尚未得到完全落实,职级比例偏低,司法资源配置不够合理,经费比较困难及整改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检察院的后备力量不足,司法资源配置不合理,经费比较紧张等;跟踪检查还存在一些未能得到根本解决的问题等。省政府、省法院、省检察院在办理审议意见的函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采取的措施包括:推动省财政分四个类别确定了县级法院、检察院公用经费标准,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了一些地方基层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正职领导的级别问题。
  (三)有关农业农村
  省九、十届人大期间,常委会开展了《农业法》、《水法》、《防洪法》、《森林法》、《动物防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种子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气象法》、《福建省气象条例》、《水土保持法》、《福建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福建省森林条例》等执法检查。农经委承担执法检查的具体组织工作。
  部分执法检查情况:
  1998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农业法》执法检查。11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农业投入还不能适应农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水利基础设施还很薄弱,水土流失现象比较突出;农民负担问题依然突出;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建设尚需加强;农资市场管理工作尚需加强等。向省委报送了《关于农业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报告被1998年第32期省委《闽办通报》转发。执法检查的有关建议被省委六届九次全会决议吸纳。这次执法检查还促进了全省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职称、生活待遇问题的解决。
  1999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水法》、《防洪法》执法检查。5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河道的管理和保护亟待加强;水利建设任务重,千公里江堤建设力度不理想;水资源管理和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尚未理顺;沙溪流域梯级电站的防汛调度问题亟待解决等。省水利水电厅针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采取了5条措施:召开厅党组专题扩大会,提出了逐一整改,10月见效总要求;制定整改的实施方案;针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问题,会同财政厅组成督查组专项督查整改,召开全省专题会议督办;提请省政府召开全省堤防建设现场会;跟踪监督,编发检查整改快讯及简报共16期等。
  2000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森林法》执法检查。7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一些地方盗伐滥伐和超限额采伐林木现象突出;一些地方乱占滥用林地现象仍较普遍;一些地方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执法不严,打击不力;林业税费过重,有些扶持林业和林农的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等。省政府在办理审议意见的函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这次执法检查督促“一府两院”责成有关部门在当年年底前完成了对各类林业积案的全面清理工作,沿海市、县财政依法按总支出的1%投入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常委会还对检查中发现的6个盗伐滥伐林木的重点案件进行直接督办。
  2003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福建省森林条例》执法检查。12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三十六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森林资源保护形势依然严峻;自留山相关规定落实不够;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不足;个别县补助资金到位率低、使用不符合规定;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和执法机构不健全等。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省财政应追加安排必要资金用于2002年省级生态公益林管护补助,使用标准与2001年持平,尽快研究制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认真落实自留山政策;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力度等。省政府、省法院在办理审议意见的函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采取的措施包括:多方筹集资金,确保2003年省级生态公益林的管护费用不低于2001年度水平;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省法院下发了对近几年发生的41件重大毁林案件挂牌督办的通知等。
  2004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动物防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执法检查。7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动物疫病和动物食品质量安全形势严峻;动物防疫队伍严重不足,管理体制尚未理顺;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防疫经费投入还有较大差距,牲畜定点屠宰率低;涉台动植物检疫问题比较突出;动植物防疫和药残源头治理有待加强;检验检疫基础设施和技术手段不适应要求等。
  2006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水法》、《气象法》、《福建省气象条例》执法检查。3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水资源的忧患意识不强;中小型流域综合规划编制工作进展缓慢,农村水利发展滞后;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有待加强;水利和气象事业投入需进一步加大等。省政府在办理审议意见的函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采取的措施包括:着手制定《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加快制定《福建省水资源条例》和修订《福建省气象条例》;推进中小流域综合规划编制工作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福建沿海及台湾海峡气象防灾减灾服务体系建设列入省在建重点项目,项目总投资1.9亿元。
  2007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水土保持法》、《福建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执法检查。5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水土流失治理任务依然繁重;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依然严重;水土保持投入不足,生态补偿机制未真正建立;目标责任制不够健全,能力建设有待加强等。省政府在办理审议意见的函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采取的措施包括:实施以中央苏区为重点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认真抓好5个典型案例的整改,组成督查组逐项落实整改,避免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
  (四)有关财政经济
  省九、十届人大期间,常委会开展了《建筑法》、《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产品质量法》、《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福建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统计法》、《审计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节约能源法》、《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工作监督的决定》、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公路法》和治理公路“三乱”等执法检查。财经委承担执法检查的具体组织工作。
  部分执法检查情况:
  1998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执法检查。9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一些有权机关、特殊部门应实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不进行招投标;一些地方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把应当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以“奖励”的形式直接指定给个别的建筑企业;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仍存在薄弱环节;市场上建筑材料质量问题较多;普遍存在建设单位要求垫款施工的现象,勘察设计费、工程款拖欠问题也很突出等。执法检查接到投诉电话26个,接待上访群众7批,抽查了部分有质量问题的建筑物,督促落实整改。
  2002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情况执法检查。9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三十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整规工作开展不平衡,生猪定点屠宰率与年度治理目标尚有差距,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活动边打边冒,屡禁不止;执法不到位的问题依然存在,查处案件行政处理多,进入司法程序少,有些地区、部门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整规工作经费不足等。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严格禁止剧毒农药的生产流通;城乡结合部市场及早市疏于管理的问题比较严重;尽快制定整规需要的法规规章;建议2003年预算增加整规专项经费等。省政府在办理审议意见的函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采取的措施包括:《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修订稿)》上报省人大审议;在安排2003年部门预算时,调整支出结构,加大治理“餐桌污染”资金投入等。
  2003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关于《福建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执法检查。9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一些地方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重要性认识不足,优化投资环境的措施落实不到位,个体私营经济在贷款、用地、出国、审批等方面的困难得不到及时解决,有些基层办事人员故意刁难,吃拿卡要;侵害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的“三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依然存在,有的部门和地区还比较严重;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滞后,仍无法满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需要;政务环境和政策环境需要进一步改善,一些行政审批手续仍过多、过繁,改革尚未到位,对个体私营经济、外资和国有经济在政策上仍然存在差别,没有一视同仁,一些地方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措施没有到位,出现政策“白条”。
  2005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关于《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执法检查。7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提出了在政府、主管部门、企业、员工四个层面存在的18个方面的问题等。执法检查中还发现112个企业安全生产隐患问题。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要切实解决认识不到位的问题;加强安全文化的建设;进一步理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对高危企业要坚持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有些“老大难”问题久拖不改;安全生产要治本等。省政府在办理审议意见的函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采取的措施包括:省政府向各设区的市发出整改通知,并附上21个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表。
  2006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节约能源法》执法检查。8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节能工作制度不够完善,措施不够落实;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和节能技术水平还不高,支持力度显得不足;执法工作有待加强;法律法规有待健全和完善等。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积极应对加快工业发展对实现节能目标的压力;充分利用省内资源,加快开发可再生清洁能源;在组织经济运行中进一步强化能源管理工作等。省政府在办理审议意见的函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采取的措施包括:在组织制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福建省“十一五”重点节能工程行动方案》过程中,充分考虑并吸收审议意见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2007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关于《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工作监督的决定》执法检查。9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灵活就业人群扩面难度较大,全省养老保险发放水平偏低;除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外,其他社会保险统筹层次较低,保障水平有限,2000年医改前关闭、破产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职工9.17万人,至今没有参加医保,反映非常强烈;职工参保面不到位,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难;部分地区服务窗口硬件设施陈旧,人员配备不足;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工作监督力度还要进一步加大等。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加大资金投入,有重点地解决问题;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社会保障意识等。省政府在办理审议意见的函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采取的措施包括:决定从2007年度省级财政超收中安排13亿元,用于解决全省医改前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保问题;在2008年追加社会保障性省级财政支出1.68亿元。
  (五)有关教科文卫
  省九、十届人大期间,常委会开展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高等教育法》、《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档案法》、《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福建省爱国卫生条例》、《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义务教育法》、《防震减灾法》、《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职业教育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文物保护法》、《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等执法检查。教科文卫委承担执法检查的具体组织工作。
  部分执法检查情况:
  1998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执法检查。11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印发了书面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有的地区、部门对该法的学习宣传还不够深入普及,科技成果转化从观念到机制,以及政府在实施宏观管理等方面都有待进一步加强;企业作为转化主体意识还不强;投入不足已成为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因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技术市场还不够发育、繁荣,技术中介机构不完善等。
  1999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高等教育法》实施一周年执法检查。2000年3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高等教育发展规模偏小,层次不高,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高校用地普遍不足,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较多;教学设施不足,办学经费困难,不利于培养高素质人才;《高等教育法》有关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规定还有待进一步落实;高校收费偏低,限制过多,未能以教育成本作为基本依据等。省长习近平和副省长潘心城对办理这次执法检查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作出批示,提出要求。省政府在办理审议意见的函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这次执法检查推动了省政府确定福州市高教园区选址方案;进一步落实高校7项法定自主权;省财政厅不再提取高校5%山区发展资金;省物价局调整大中专学校收费标准;省委组织部、宣传部下文,扩大了高校对中层干部的任免权限;省外事办简化高校人员出访审批手续等。
  2003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义务教育法》执法检查。7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三十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不少市、县未能依法保障经费投入,违反经费管理规定的现象比较严重,一些县(市、区)还出现“统筹”挪用中小学校学杂费的现象;改善办学条件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基建欠债问题突出;农村地区教师编制不足、队伍不稳,中小学校人事管理和学校育人环境有待改善等。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尽快核定并出台中小学校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落实教师工资收归县管规定,确保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加大对贫困地区义务教育扶持力度;理顺中小学校人事管理体制;研究解决农村小学教师编制标准低的问题等。省政府在办理审议意见的函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采取的措施包括:提出农村中小学校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指导性意见;专项审计统筹中小学校学杂费问题;给农村中小学校增加8200名教职工编制等。
  2003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执法检查。7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三十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疾病预防机构建设较为薄弱;公共卫生投入不足;一些饮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食品卫生情况严重;卫生监督力量不足,素质有待提高等。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抓紧建设完善三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开展食品卫生5个方面的专项治理;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法制建设等。省政府在办理审议意见的函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采取的措施包括:两年内安排3000万元用于引导各级疾控机构建设和设备补助;开展食品卫生专项整治活动。
  2004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防震减灾法》、《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执法检查。6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九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一些地方和部门对防震减灾认识不足,依法开展防震减灾工作不到位;预制板房、石结构房的抗震设防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存在较大漏洞;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遭受干扰和破坏的现象时有发生;防震减灾知识普及程度较低等。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地震工作机构;加强对防震减灾知识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尽快完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建设一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进一步完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等。省政府在办理审议意见的函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采取的措施包括:把防震减灾列入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规划和“十一五”规划;推动省直在榕单位砖混预制板结构、大板结构住房的改造;成立了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设区的市地震局统一为正处级的政府机构,解决了平潭县地震办长期没有负责人的问题等。
  2006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科学技术进步法》、《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执法检查。5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意见:重点解决思想认识不到位问题;加大财政性科技投入,努力解决投入明显不足问题;整合有限资源,着力解决资金分散、低效利用问题;加强创新体系建设,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完善体制机制,认真解决科技人力资源紧缺、流失问题;适时修订《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把科技进步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指标体系,实行目标管理;继续扶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动;兑现风险投资承诺,完善风险投资机制;积极建立公共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健全农村科技推广体系;积极稳妥推进科研机构体制分类改革等。省政府在办理审议意见的函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采取的措施包括:逐步探索建立科技工作联席会议等制度;探索科技经费使用评价办法;2006年省级安排科技专项经费2000万元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责成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进行《福建省科技进步条例》修订前期调研工作。
  2007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文物保护法》、《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执法检查。5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文化遗产保护经费投入不足;经济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矛盾是当前文化遗产保护下作存在的最突出问题;文物安全形势仍然严峻;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足等。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进一步增强保护意识,依法做到“五纳入”;扶持传承人;重视武夷山汉城遗址保护;妥善处理漳州莲花池山旧石器时代台地类型遗址遭破坏事件;依法命名文化生态保护区和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按时提交《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等。省政府在办理审议意见的函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采取的措施包括:督促管理单位尽快编制完善汉城遗址保护方案;责成漳州市对莲花池山尚存部分遗址依法进行保护;省政府成立“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进行《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改调研和执法调研工作。
  (六)有关侨台
  省九、十届人大期间,常委会开展了《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归侨侨眷保护法》、《福建省实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福建省实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等执法检查。侨(台)委承担执法检查的具体组织工作。
  部分执法检查情况:
  1998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执法检查。7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协调管理不够到位;投入不足,基础设施差;收费名目多,不规范;闽台近洋渔工劳务市场混乱,亟待整顿等。这次执法检查促进了台湾船舶停泊点的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协调、收费等问题的解决。
  1999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福建省实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福建省保护华侨房屋租赁权益的若干规定》执法检查。12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两权(所有权、实用权)分离”问题突出;所有权落实后,许多侨房业主收房难,收取租金难;解决侨房租赁遗留问题缺乏全面规划和总体思路;有的部门对于台胞投资权益的保护问题认识不一,力度不够;台资企业反映税费负担过重;一些部门办事效率低,个别职能部门存在“吃拿卡要”现象等。
  2002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福建省实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和《福建省保护华侨房屋租赁权益的若干规定》执法检查。7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三次会议印发了书面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解决历史遗留城市侨房问题任务仍然相当艰巨,总量上看还比较大;解决侨房问题责任不明,力度不够;租户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现象相当普遍,不注意修繕,致使不少侨房成了危房;在华侨房屋租赁纠纷中,法院判决后“执行难”;在旧城改造、城市拆迁中,侵害侨房业主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华侨农场土地使用权确权工作有待加快等。第106次主任会议研究了办理执法检查意见的有关情况。执法检查之后跟踪了解侨房问题解决的进展情况,有效解决了侨房问题。
  2003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福建省实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执法检查。11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思想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为台湾同胞投资服务体系尚不健全;台商投诉协调工作仍:进一步加强;农业产业化程度偏低,影响了台资农业企业的发展壮大;司法不公、执行难等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等。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要进一步改善福建省的投资环境;摸清底子,加强行业分类指导;政府招商引资要讲诚信;充分发挥台资企业协会的作用等。省政府在办理审议意见的函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采取的措施包括:建立和完善重点台商、重大台资项目联系桂钩制度;清理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切实为台商投资企业减负;进一步放宽台胞到福建投资的登记管理政策;进一步放宽出入境条件;加强跟踪,督促省人大常委会督办的莆田和厦门两个案件的处理等。省法院在办理审议意见的函中,报告了审议意见中提及的3个涉台案件督办情况。
  2003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福建省实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执法检查。11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华侨房屋历史遗留问题亟待加速解决;华侨农场需进一步扶持,农场中部分归侨生活困难;在行政司法为侨服务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侵犯侨胞和侨资企业的事件时有发生;新华侨身份认定、海外华文教育、第二三代华侨华人工作等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需要进一步加强等。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与时俱进,依法创造性地开展侨务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侨务工作法律氛围;加快华侨农场体制改革步伐等。省政府在办理审议意见的函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采取的措施包括:福州、厦门、漳州三市采取措施,加快侨房清退工作进度;开展《福建省实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修订工作;处理省人大常委会督办的5个案件。省法院、省检察院在办理审议意见的函中,报告了审议意见中提及的2个涉侨案件和华侨子女陈辉被杀案的督办情况。陈辉被杀案经此次执法检查及之后的跟踪检查,历经11年的冤案得以昭雪。
  (七)有关环境与城乡建设
  省九、十届人大期间,常委会开展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执法检查。
  环城委承担1998年组织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法》、《间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执法检查的具体组织工作。农经委承担2005年组织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执法检查的具体组织工作。
  部分执法检查情况:
  1998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7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印发了书面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大部分城市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海,造成近岸海域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有的海岸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明显滞后,使得宝贵的海岸线资源和海洋生物因不合理的开发利用而减少;由于多方面原因,包括向海要地致使海域面积不断减少;海上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存在炸鱼、电鱼、毒鱼等现象;各有关海洋环境管理部门职能不清,职责不顺,缺乏必要的执法手段、执法工具、人员不够、资金不足等;海水养殖面积不断扩大,养殖废水数量大,造成海水富营养化而导致局部海区产生赤潮的现象年年均有发生;跨地区、跨行政区的污染事件难以制止、难以解决;缺乏处理海洋突发性重大污染事故的能力等。
  1999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12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城市总悬浮颗粒物超标比较普遍,全省九地市均出现酸雨;城市机动车尾气污染严重;建筑工地的尘污染和餐饮服务业的油烟污染问题还普遍存在;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极大危害等。省政府将机动车排气污染列为1999年度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但由于部门之间协调花费较长时间影响了治理进度,执法检查组提出建议后,引起省政府领导重视,加大了协调力度,扭转了停顿状况。
  2003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7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方式单一粗放;部分工业企业固体废物防治薄弱;危险废物收集处理问题较为突出;电子废物污染等新问题逐步显现;农村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日益迫切等。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加快《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办法》立法进程;把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垃圾处理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尽快实现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理等。省政府在办理审议意见的函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采取的措施包括:规划改建、扩建省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场以及新建漳州市危险废物处置场;规划建设医疗废物处置网络;已基本完成《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办法(草案)》的调研、起草、征求意见等工作。
  2004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9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一些地区和部门对水污染防治的认识还不够到位;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畜牧业养殖污染问题日益凸显;城市内河污染还比较严重等。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推动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避免过度开发梯级电站;重视加强农村水污染防治工作等。省政府在办理审议意见的函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采取的措施包括: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编制专项保护规划;组织指导督促各地落实养殖业禁建区规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补充通知》;决定启动闽江流域二期环境综合整治;报告执法检查提出的7处水污染防治情况。
  2005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和《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执法检查。6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七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仍有大量陆源污染物人海;局部海水养殖对海域生态环境的污染逐渐显现;海上突发性重大污染事故应急处理能力有待加强;海洋生物资源开发过度,生物多样性下降等。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加大对工业废水、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海的整治;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海洋环境保护有关制度;加强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加强海洋执法队伍建设;建立突发性重大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机制;科学制定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等。省政府在办理审议意见的函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采取的措施包括:制定全省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和污染治理方案,启动闽江二期整治工程;制定实施“五江两溪”流域沿岸乡镇垃圾治理规划;进一步完善《福建省海洋环境监测系统建设方案》;对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接收作业单位进行检查整顿;加快《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编制进度等。
  2006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执法检查。5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擅自改变用地性质、随意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密度、缩小建筑间距、降低绿化率等违法行为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管理部门重视审批而审批后跟踪监管还不够到位;土地审批不够严格,土地审批后监管不够到位,有的市土地“招拍挂”后满两年尚未开发建设的存量土地尚有比较大的数量,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滞纳情况较严重;高中档商业地产项目偏多,普通商品住房比例较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开发量小;对中介机构的管理需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广告的管理工作还不到位,对有的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变相销售的监管还不够有力等。
  2006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三法”执法检查。7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印发了书面执法检查报告。会议期间,常委会六十一次主任会议听取了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提出一些地区和部门对环境污染防治的认识还不够到位;部分区域、流域环境污染仍较严重;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相对滞后;环境管理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等。省政府在办理审议意见的函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采取的措施包括:与各设区的市政府签订污染防治约束性指标;继续组织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将农村户用沼气建设工程列为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出台《关于全省农村开展家园清洁行动的通知》;抓紧《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的立法前期工作。
  第五节 规章备案审查
  省九届人大期间,共收到报备规章35项,其中省政府规章22项,福州、厦门两市政府规章分别为7项和6项。经审查,发现《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等4项政府规章存在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况,督促有关部门自行纠正。
  省十届人大期间,共收到报备规章95项,其中省政府规章22项,福州、厦门两市政府规章分别为22项和51项。通过审查沟通,解决了《福建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法规中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几个问题,废止了有关部门对《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的越权解释,要求有关部门自行修改《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4项规定。
  根据2005年《福建省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规定》,法工委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备案规章的审查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2007年3月,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议上,法工委提交了《关于2006年度备案规章审查情况的报告》。报告述:2006年,共收到报送备案的规章13件。其中,省政府规章1件,福州市政府规章1件,厦门市政府规章11件。经审查,上述13件规章均没有发现合法性问题,对于发现的个别适当性问题,及时与规章的制定机关沟通联系,督促其自行纠正。报告并附《2006年度备案审查的规章目录》。
  省九、十届人大期间,还备案了厦门经济特区法规36件。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福建省地方志编委会组织编纂的《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该志全面记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福建省九届、十届人大任期内加强制度建设、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依法行使监督权、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加强代表工作、重视自身建设等方面的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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