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排与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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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4499
颗粒名称: 一、安排与做法
分类号: D624.57
页数: 2
页码: 200-201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人大工作报告安排与做法。
关键词: 福建省 人民代表大会 安排

内容

一、安排与做法
  省九、十届人大期间,常委会先后听取、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52项(根据《监督法》,有关计划、预算、审计、办理代表建议的报告不列入),其中省政府及相关部门41项,省法院6项,省检察院5项。
  在2005年之前,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作为监督的一个形式,在形式名称、审议意见的归纳、函送、办理等做法上未作出明确规定。
  2005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省政府综合性或者重大事项的报告,由省长或者受省长委托的副省长向会议作报告;专题性工作报告,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向会议作报告;部门性工作报告,由省政府委托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向会议作报告。省“两院”工作报告,分别由院长、检察长或者受其委托的副院长、副检察长向会议作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对工作报告不满意并要求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的议案,经表决通过,责成报告机关在本次或者下次常委会会议上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后,可以形成审议意见或者作出决议、决定。
  2006年《监督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可以组织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并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一府两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社会公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福建省地方志编委会组织编纂的《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该志全面记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福建省九届、十届人大任期内加强制度建设、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依法行使监督权、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加强代表工作、重视自身建设等方面的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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