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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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4494
颗粒名称: 第九章 监督
分类号: D624.57;D630.9
页数: 32
页码: 199-230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人大监督情况,包括制度建设、工作监督的制度建设、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算监督等。
关键词: 福建省 人民代表大会 监督

内容

第一节 制度建设
  人大监督主要分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监督法》规定监督方式有: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监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以及审议和决定撤职案等。
  省九、十届人大期间,常委会共出台5项有关监督的地方性法规。涉及规范执法检查、政府规章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预算审查监督、社会保障工作监督。
  2007年,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法工委起草了《福建省实施〈监督法〉办法(草案)》,就专项工作报告、审查计划预算、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等作出实施性的规定。
  一、法律监督的制度建设
  2001年3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的规定》。研究室受主任会议委托,承担起草工作。法规针对执法检查缺乏规范,程度不同地存在随意性、流于形式、效果不明显等问题,就执法检查的主体、对象、内容、执法检查监督组、执法检查计划、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等作出规定。
  2005年7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规定》。法工委受主任会议委托,承担起草工作。法规针对地方政府制定的一些规章存在着超越立法权限、部分规章规定的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备案审查程序缺乏具体规范等问题,就备案审查内容、对报备机关的具体要求、备案审查的基本程序等作出规定。该法规通过后,法工委还进一步完善规章备案的具体工作机制,统一报备格式,规范报备程序,健全备案接收、登记和存档制度,细化规章具体审查程序。
  2007年11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法工委受主任会议委托,承担起草工作。法规就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范围和具体要求、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和工作程序、审查处理程序等作出规定。
  二、工作监督的制度建设
  2002年5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决定》。财经委受主任会议委托,承担起草工作。该法规针对预算编制时间迟、编制方法滞后、编制不细、人大审查预算的现有程序和制度比较笼统、预算执行随意性大、追加支出频繁等问题,就预算审查监督的前期工作、预算初步审查、预算执行监督、预算执行审计和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等作出规定。
  2002年9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工作监督的决定》。财经委受主任会议委托,承担起草工作。该法规针对一些地方社会保险费征缴不力、财政应负担的社会保障资金没有足额纳入预算或没有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一些社会保障资金运作不规范、社会保障服务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就社会保障工作监督的内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监督方式等作出规定。
  第二节 专项工作报告
  一、安排与做法
  省九、十届人大期间,常委会先后听取、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52项(根据《监督法》,有关计划、预算、审计、办理代表建议的报告不列入),其中省政府及相关部门41项,省法院6项,省检察院5项。
  在2005年之前,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作为监督的一个形式,在形式名称、审议意见的归纳、函送、办理等做法上未作出明确规定。
  2005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省政府综合性或者重大事项的报告,由省长或者受省长委托的副省长向会议作报告;专题性工作报告,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向会议作报告;部门性工作报告,由省政府委托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向会议作报告。省“两院”工作报告,分别由院长、检察长或者受其委托的副院长、副检察长向会议作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对工作报告不满意并要求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的议案,经表决通过,责成报告机关在本次或者下次常委会会议上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后,可以形成审议意见或者作出决议、决定。
  2006年《监督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可以组织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并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一府两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社会公布。
  二、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情况
  (一)有关内务司法
  省九、十届人大期间,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一府两院”有关司法执行工作、法制宣传教育、“两院”基层建设、审判监督和法律监督、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公正司法等15项专项工作报告。其中2004—2007年,常委会连续4年听取和审议“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内司委(前身常委会法制委)承担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有关具体工作。
  听取和审议部分专项工作报告情况:
  2004年12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实施《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进一步加强宪法和人大制度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和外来务工人员普法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普法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改善普法教育的社会环境;妥善解决普法工作的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省政府在办理审议意见的报告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采取的措施包括12月4日组织开展“宪法宣传周”活动;省编办会同省司法厅对各级普法工作机构人员编制不足的问题进一步开展调查研究等。
  2005年7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听取了省法院《关于开展审判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一些法院对审判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各类再审案件的立案标准、审理程序和方式还不够规范;案件内部请示现象比较普遍,审判监督有所弱化;在同一地区或同类案件中,法律适用的标准和尺度不统一等。省法院在办理审议意见的报告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
  2005年7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检察院《关于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的问题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对公安机关立案后的侦查工作跟踪监督不够;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监督工作仍然比较薄弱等。省检察院在办理审议意见的报告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
  2006年9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五次会议听取了省法院《关于规范司法行为的工作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在诉讼程序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立案审查不规范、通知开庭不规范、庭审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在裁判质量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合议庭职能不规范、专业知识水平不高,司法尺度不统一、裁判文书说理性和逻辑性不强等问题;在职业道德、审判作风方面,少数法官存在工作粗心、司法礼仪不佳、庭审纪律作风不好、法律解释不耐心等问题;在执行工作方面,一些法院存在执行措施不到位、消极执行、执行失范,以及执行工作公开性和透明度较差、少数案件违法执行等;在审判与执行监督方面,存在制度落实不够到位、对案件审判与执行监督不力或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在收取诉讼费用方面,少数法院存在违规收费、收费标准不统一、要求退回诉讼费难等问题。省法院在办理审议意见的报告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
  2006年9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五次会议听取了省检察院《关于规范司法行为的工作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在执法思想方面,有的检察院和检察官对规范执法行为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有的检察院对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危害重视不够,整改不到位。在刑事诉讼方面,有的检察官举证比较随意,举证只重视收集对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不重视收集对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在办理自侦案件方面,有的检察院办理贪污、贿赂案件力度下降;有的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时不能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的诉讼权利,不让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当事人或不让律师在会见时了解案情。在诉讼监督方面,有的检察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力度不够。省检察院在办理审议意见的报告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
  2007年9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听取了省法院《关于完善审判监督制度,促进公正司法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有的二审、再审案件审判质量与效率不高,审判监督的作用和功能不能很好地发挥;由当事人直接申请而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较少,申诉难和申请再审难的问题仍然存在;法官司法行为不规范、案件裁判不公的情况时有发生;司法尺度不统一,同类案件在同一法院出现不同判决的现象还比较突出,未能让当事人服判息诉;一些内外部监督制度落实不到位,对人大转办、交办的信访件办理力度不大。省法院在办理审议意见的报告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采取的措施包括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督查工作的通知》;严格要求各级法院须在法定时间内办理并反馈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的督办、转办件等。
  2007年9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听取了省检察院《关于完善检察监督制度,促进公正司法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一些内部监督制度和制约机制不尽完善,一些制度得不到严格执行,影响了监督效力;少数检察干警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比较模糊,特权思想、不愿接受外部监督的问题不同程度的存在;少数检察人员素质较低,违法违规办案,甚至在侦查职务犯罪过程中滥用侦查权。省检察院在办理审议意见的报告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
  (二)有关农业农村
  省九、十届人大期间,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土地延包、乡镇企业发展、农民增收减负、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农村税费改革、农业产业化经营、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农村土地征收征用、“六千”水利工程建设、农村村容村貌整治等16项专项工作报告。农经委承担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有关具体工作。
  听取和审议部分专项工作报告情况:
  2001年9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政府关于《福建省农民增收和减负工作情况汇报》。这是省政府在收到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福建省农民增收减负“百村”调研情况报告》,按照报告提出的意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对策之后作出的。
  2002年12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三十六次会议听取了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情况的报告》。2004年12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再次听取了省政府《关于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情况报告》。在两次常委会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别提出以下审议意见:扩大试点、加强对试点县(区)工作的指导和支持、抓好配套改革工作、鼓励支持经济较发达地区开展农村税费改革,以及适当增加对困难乡村的转移支付资金补助、积极稳妥地做好乡镇机构改革和人员分流、合理布局农村中小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等。省政府在办理审议意见的报告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
  2004年6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九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福建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情况汇报》。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继续对防治工作保持高度警惕、稳定和加强基层动物防疫力量、抓紧村级动物防疫网络建设、增加防疫经费投入、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重视基层畜牧兽医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农村散养户的免疫工作、加强对外来疫情输入的监督检查等。省政府在办理审议意见的报告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采取的措施包括制定《关于加强村级农民技术员队伍建设的意见》,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补贴村级农民技术员等。
  2005年3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我省农村土地征收征用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尽快制定出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保证补偿费落实到农民手中、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款标准、加强村民住宅建设规划和用地管理、进一步提高集约合理用地的水平、严格土地出让资金的管理使用、加快全省华侨农场土地使用权的确权发证工作等。省政府在办理审议意见的报告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采取的措施包括制定了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在重点建设项目征地工作中试行。
  2005年9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听取了省水利厅《关于我省“六千”水利工程建设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将分散于各部门的“六千”水利工程资金捆绑、集中使用;把与农民切身利益、农村发展稳定直接相关的千万农民饮水安全工程、千座水库保安工程作为重中之重来抓;适当增加政府投入,加大省、市财政资金比重,对山区、贫困地区给予倾斜扶持;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建立长效机制,保证工程长期发挥作用等。省政府在办理审议意见的报告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采取的措施包括2006年千万农民饮水工程每村省级补助标准由3.5万元提高到了5万元等。
  2007年11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我省农村村容村貌整治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充分发挥农民群众在村容村貌整治中的主体作用;切实加强村镇规划工作,规划批准后,应在当地公布;建立村容村貌整治长效机制,加强村、镇垃圾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农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提高乡村集中供水能力;加大村容村貌整治扶持力度,确保财政扶持资金落实到位。省政府在办理审议意见的报告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
  (三)有关财政经济
  省九、十届人大期间,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再就业工作、乡镇企业发展、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落实“三条保障线”和就业工作、外经外贸和利用外资、中小企业发展、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等12项专项工作报告。财经委承担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有关具体工作。
  听取和审议部分专项工作报告情况:
  1998年7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听取了省劳动厅《关于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情况汇报》。2002年7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三次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落实“三条保障线”和就业工作情况的报告》。之前,财经委就扩大城镇就业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开展调研,制发并收回调查表2000多份,提出了《立足发展,做好就业与再就业工作》、《巩固成绩,继续筑牢社会保障线》的调研报告。2006年5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我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确保经济持续较快的发展,努力缓解就业压力;加强职业教育和就业培训,解决结构性失业问题,加大职业教育投入,推进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培训;保持合理的社保基金结余水平,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重视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加快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等。省政府在办理审议意见的报告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
  2006年3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听取了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我省外经外贸和利用外资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2005年福建省外贸出口增幅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形势比较严峻,要增强外贸出口的后劲、改进招商方式提升利用外资的规模和水平、下大力气改善投资的软环境、加大支持力度促进山区对外经贸的发展、扩大闽台经贸合作领域等。省长黄小晶对此作出批示,副省长叶双瑜召集有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省政府在办理审议意见的报告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
  2006年5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我省中小企业发展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加强资金支持,发挥财政资金鼓励和引导的作用,现有的资金安排支持力度偏小;拓宽融资渠道,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通过政策引导和搭建平台,促进企业增强创新能力,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强化服务功能,营造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等。省政府在办理审议意见的报告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财经委为配合常委会听取这一报告,开展了“改善我省投资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调研。
  2007年11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二次会议听取了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我省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重点建设项目特别是基础设施项目安排,要促进沿海和内陆、城市和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的协调,以及对跨市区项目统一协调;以综合交通网络为基础,进一步推进临港工业发展;加强对省会中心城市规划的指导和监管;项目建设过程中,注意安全、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等。省政府在办理审议意见的报告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
  此外,省九、十届人大期间,财经委关注经济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听取政府相关部门工作汇报。针对亚洲金融危机,财经委多次听取外经外贸、金融等部门工作汇报,组织讨论金融危机对外贸工作和经济发展的影响,提出意见和建议。针对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财经委组织听取了省政府相关部门关于“十一五”临港工业和空间布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等专题汇报。针对新的经济发展阶段,就业和社会保障出现的新问题,财经委每年都组织听取就业、社会保障和社保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工作汇报,提出解决这些领域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的意见和建议。
  (四)有关教科文卫
  省九、十届人大期间,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贯彻《体育法》、科教兴省、振兴福建体育、农村卫生和城市社区卫生、新闻出版和著作权保护等5项专项工作报告。教科文卫委承担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有关具体工作。
  听取和审议部分专项工作报作情况:
  1998年9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听取了省体委关于《认真贯彻〈体育法〉全面振兴福建体育事业》的汇报。针对竞技体育滑坡情况,教科文卫委通过调研,提出加强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意见。2005年6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七次会议听取了省体育局《关于振兴我省体育工作情况的报吿》。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群众体育设施建设要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加快解决社区体育设施不足问题,建议福州市江滨公园配套一些体育设施,现有的场馆要做到资源共享;进一步振兴竞技运动水平,建设一批能举办全国赛事的场馆;出台解决“假引进”问题的措施;加强“体教结合”、“体科结合”;发展体育产业,推动体育活动市场化;加强体育彩票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加强体育法制建设等。省政府在办理审议意见的报告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采取的措施包括由福州市从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拨出专款建设江滨公园体育设施、《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等。
  1999年10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实施科教兴省战略情况的汇报》。之前,教科文卫委开展调研,提出加快福建省高等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加快科教体制改革等10条意见。
  2006年8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听取了省卫生厅《关于我省农村卫生和城市社区卫生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加大投入,农村卫生财政投入增长幅度应不低于同期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鉴于农村和城市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薄弱,不能满足需求,要通过整合资源、合理设置,加强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加强人才培养,提高基层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素质;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的受益面,要在大病统筹时兼顾小额费用补助;逐步建立城市社区首诊、双向转诊制度等。省政府在办理审议意见的报告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听取报告之前,教科文卫委组织视察调研,提出要加大卫生投入、提高卫生机构基本服务能力、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的受益面等意见。
  2007年7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三十次会议听取了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关于我省新闻出版和著作权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加快体制创新,深化出版发行体制改革;坚持服务“三农”,大力实施“农家书屋”工程,严厉禁止有关部门、单位报刊订阅的摊派行为;加大对精品出版物的财政扶持;加快构建对台湾出版交流与合作平台;加大著作权保护力度,开发具有时代特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占有率较高的精神文化产品;加强“扫黄打非”;推动新闻出版发行产业的发展等。省政府在办理审议意见的报告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
  (五)有关侨台
  省九、十届人大期间,常委会听取了省政府关于侨务工作情况的汇报(书面)和关于贯彻《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福建省实施办法情况的报告两项专项工作报告。侨(台)委承担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有关具体工作。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情况:
  1998年11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听取了省侨办《关于我省侨务工作情况的汇报》(书面)。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之前,侨(台)委组织人员进行调研,形成调研报告提交常委会。在调研报告中提出对加快华侨农场改革、归难侨救助的意见和建议。会后又跟踪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反馈和办理情况,并通过人大代表视察,促进了华侨农场改革,促使福建省率先由省统筹华侨农场基本养老保障、解决散居贫困归难侨救助和部分华侨农场土地确权问题。
  2007年11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二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贯彻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我省实施办法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加快推进华侨农场土地确权工作,目前确权发证的仅占总面积的26%,比例偏低;进一步推进历史遗留城市住宅侨房问题的解决,未退还使用权的集中在福州和厦门两市,建议省政府继续督促两市加快解决问题的步伐;更加重视华侨华人人才和智力的引进工作;认真总结工作中的不足和差距;进一步做好典型侵侨案件的落实解决等。
  (六)有关环境与城乡建设
  省十届人大期间,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全省村镇规划建设2项专项工作报告。环城委承担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有关具体工作。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情况:
  2005年6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七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要切实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省监察厅、省环保局开展的专项检查要讲求实效,整改到位;2004年省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要求整改的闽侯、福清等跨区域养殖污染搬迁整治工作进展缓慢,要加大力度,限期整改;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对江河流域水电站建设要加强规划、环评工作,防止过度开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十五”发展计划和2001—2005年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尚有很大差距,要加快进度;群众反映红庙岭垃圾场附近饲养户分拣废弃物饲养生猪问题建议予以整顿取缔等。省政府在办理审议意见的报告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采取的措施包括确保9月30日前福清市搬迁49家养猪场、闽侯县完成畜禽养殖搬迁选址工作;福州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红庙岭垃圾场管理取缔周边养猪场的通知》,对红庙岭垃圾场附近“垃圾猪”开展了专项整治等。
  2007年5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全省村镇规划建设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增强做好村镇规划建设工作的紧迫感;建立村镇规划建设工作的长效机制、补助扶持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的村镇特别是一些“空壳村”、强化规划编制和实施力度、推进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等。省政府在办理审议意见的报告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采取的措施包括2007年下半年由各县(市、区)对1.6万名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境协管员进行全面培训;在原村镇规划专项补助资金1000万元的基础上,每年适当增加,对经济比较薄弱的村镇进行重点补助,同时要求设区的市和县(市)级政府应配套补助资金,不少于50%等。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之前,常委会环城委组织开展调研,提出拓宽村镇规划建设资金来源、简化农民建房审批手续、研究旧宅基地回收开发利用政策等意见。
  第三节 计划、预算监督
  《监督法》实施之前,计划、预算监督作为监督的一种形式,在审议意见的归纳、函送、办理等做法上未作明确规定。
  《监督法》规定,计划和预算监督包括: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审查和批准计划的部分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预算调减方案。审议意见交由本级政府研究处理;政府应4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一、计划监督
  《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在每年6—9月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1998—2006年《监督法》实施之前,省人大常委会除1999年外在每年9月安排听取本年度上一阶段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998年9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1998年1—8月份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999年10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1999年1—9月份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000年9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2000年1—8月份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001年9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2001年1—8月份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002年9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三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2002年1-8月份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003年9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2003年1一8月份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夯实数据;对一些大的改革举措,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政策要注意落实;继续改善投资环境,进一步激活民间资金,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基础建设要防止过热,防止搞形象工程;注意农业结构调整问题;重视县乡财政赤字问题;要千方百计提高农民收入;继续做好大学城建设,提高高校办学质量;加强对基础教育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建立完善福建省的公共卫生体系。省政府在办理审议意见的函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
  2004年9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2004年1一8月份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005年9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2005年1一8月份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006年9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2006年1—8月份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立足抵御大的自然灾害,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把发展农业生产力、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首要任务;加快发展第二产业,提升经济综合实力;加快港口物流业发展,推进海洋经济强省建设;福建省社会事业发展依然相对滞后,要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加大对职业教育、农村卫生和城市社区卫生等社会事业的投入。省政府在办理审议意见的函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
  2007年9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2007年1—8月份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进一步增强经济持续发展的后劲,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度,加快工业现代化建设的进程,这是今后经济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着力解决民生问题,1—8月份福建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要更加重视研究制定应对物价上涨的具体措施,要特别注意食品安全问题,针对住房价格上涨,合理规划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布局,加快建设;提前部署“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重视各项指标的完成进度。省政府在办理审议意见的函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
  省九届人大期间,常委会审查了省政府提出的关于计划调整的5项议案,并就部分议案作出决定决议。
  此外,为了服务人代会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规划)纲要和年度计划,每年人代会前由财经委牵头组织的财政经济审查办公室设立了计划组,财经委和计划组共同组织经济形势分析座谈会、重点工程视察等活动,安排听取计划部门关于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当年计划安排的汇报等。
  二、预算监督
  根据《监督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在每年6—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箅的执行情况。预算监督重点审查6项内容:预算收支平衡、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本级人代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等。1998—2006年《监督法》实施之前,省人大常委会除1999年外在每年7—8月安排听取有关上一年度决算和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根据《审计法》,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1998年7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1997年财政收支决算和1998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审查并作出决议批准了1997年省级决算。财经委在《关于1997年省级决箅审查意见的报告》中指出:1997年较好地完成了省级预算,实现了省级财政的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但也存在着收入征管中存在漏征、截留、应收未收等流失现象、预算支出的监督管理还没完全到位等一些问题。1998年上半年全省预算的执行虽然存在着主体税收收入增幅下降、企业亏损增加、支出刚性增长等情况,但总体上还是好的,在亚洲金融风波影响逐渐明显等环境下,这样的成绩是来之不易的。
  1999年10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1998年财政收支决算和1999年1—9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传,审查并作出决议批准了1998年省级决算。财经委在《关于1998年省级决算初步审查情况的报告》中指出:1998年较好地完成了省级预算,实现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在初审过程中也发现了存在个别科0的决算收入没有完成预算、一些部门的支出不够规范等一些问题。1999年1—9月全省预算的执行受经济增长的影响,还存在着主要税源增幅冋落甚至出现减收、各地税收完成情况不均衡、支出刚性增长等情况,但总体上还是好的。
  2000年7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1999年财政决算和2000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审查并作出决议批准了1999年省级决算。财经委在《关于1999年省级决算初步审查情况的报告》中指出:1999年决算的结果总体是好的,也存在受宏观经济环境趋紧影响,作为省级收入中的工商各项税收都没有完成预算任务,一些部门的支出控制不严等一些问题。2000年上半年收入预算完成情况较好,预算执行中也存在着收入增长的地区不平衡、收入进度不均衡、收入不够扎实和部分专项资金支出进度偏慢等问题。
  2001年7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2000年决算和2001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审查并作出决议批准了2000年省级决算。财经委在《关于2000年省级决算的初步审查报告》中指出:2000年决算结果总体上是好的,也存在一些预算科目在执行中变动较大,截留预算指标和专项资金较为突出,前期准备不足,大量专项资金形成结转,不能及时发挥效益等一些问题。
  2002年7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2001年决算和2002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审查并作出决议批准了2001年省级决算。财经委在《关于2001年省级决算的初步审查报告》中指出:2001年决算结果总体上是好的,也存在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基金预算不细等一些问题。从全省财政运行的情况看,2002年上半年的预算执行虽然正常,但一些县(市)的收支矛盾加剧,支出压力增大,部分县乡欠发工资的问题仍未解决。
  2003年7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2002年决算和2003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审查并作出决议批准了2002年省级决算。财经委在《关于2002年省级决算的初步审查报告》中指出:2002年决算情况总体上是好的,预算执行审计和决算也反映出财政性资金年末结余结转数额较大,影响了资金的使用效益,专项资金使用中被滞留、挤占、挪用的现象仍比较突出等一些不足和问题。2003年上半年,全省财政收入增长高于经济增长,收入增长的质量继续提高,财政支出较好地保障了工资发放等重点支出,但仍存在市县收入增长不平衡,一些科目支出执行进度偏慢的问题。在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财政滚存结余过大;县乡财政困难大,财政风险高;存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政府采购问题;一些审计发现问题—直没有得到解决,依然是年年提、年年存在。省政府在办理审议意见的函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
  2004年7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2003年决算和2004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审查并作出决议批准了2003年省级决算。财经委在《关于2003年省本级决算初步审查的报告》中指出:2003年决算情况总体上是好的,预算执行审计和决算也反映出项目资金预算细化未全面开展,执行中资金二次分配、管理不到位,预算单位挪用预算资金、多头开设银行账户等一些不足和问题。2004年上半年,全省预算执行中也存在着专项资金拨付进度偏慢,项目跟进不及时,截留、挤占、挪用预算资
  金等问题。
  2005年7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2004年省本级决算和2005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审查并作出决议批准了2004年省级决算。财经委在《关于2004年省本级决算初步审查的报告》中指出:2004年决算情况总体上是好的,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也是比较积极的,同时认为,预算执行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省本级项目预算的编制、执行不够规范,对本级预算的管理和对下级预算的指导监督需要进一步改进等。
  2006年8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2005年省本级决算和2006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审查并作出决议批准了2005年省级决算。财经委在《关于2005年省本级决算的初步审查报告》中指出:2005年省本级决算所反映的预算执行情况总体上是好的,同时认为,预算执行中对财源基础不够牢固,财力增长后劲不足,省本级年初项目支出预算细化不够等问题应给予关注。省政府在《关于报送2005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整改情况的函》中,报告了查出的各类违纪违规资金5.16亿元等7个问题的整改情况。
  2007年7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三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2006年省本级决算和2007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审查并作出决议批准了2006年省级决算。财经委在《关于2006年省本级决算的初步审查报告》中指出:2006年省本级决算所反映的预算执行情况总体上是好的,预算执行中,还存在省级和部分预算单位结转资金规模仍然比较大,公用支出超预算比较普遍等一些问题。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切实管好用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切实重视预算执行结转问题,加强结转资金管理使用;加强和改进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的规范性和科学性;认真抓好审计反映问题的整改;改进决算编制工作,完善决算内容,增强可审性等。省政府在办理审议意见的函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采取的措施中包括:省财政厅在《关于编制2008年省级部门预算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各部门要按照省人大关于切实提高年初预算分配到位率要求,进一步提高项目支出细化率,其中专项业务费不得低于70%,发展性项目不得低于60%;10个预算主管部门审计存在问题的纠正情况等。
  省九、十届人大期间,常委会审查了省政府提出的关于省级超收追加支出、省级预算调整的6件议案,并作出决定决议。
  省九、十届人大期间,省财政厅将预算体制改革、政策变动等情况,纳入向省人大常委会的专项工作报告。
  此外,为了服务人代会审查批准预算,每年人代会前由财经委牵头组织的财政经济审查办公室设立了预算组,财经委和预算组共同调研了解预算(包括部门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
  第四节 执法检查
  一、安排与做法
  执法检查包括列入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常委会委托工作机构组织开展、受全国人大委托或配合开展等多种组织形式(根据《监督法》,常委会工作机构自主组织开展的,不作为执法检查)。省九、十届人大期间,列入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议程,以及书面报告的执法检查52次,涉及76项法律法规(不含重复检查的法律法规)。
  《监督法》实施之前,执法检查在审议意见的归纳、函送、办理等做法上未作明确规定。《监督法》实施之后,执法检查从计划到实施不断规范。
  拟定执法检查计划。为了增强执法检查的计划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省人大常委会在每年年底都研究拟订下年度的执法检查计划,并作为人代会上常委会工作报告的一项内容,还将每年计划开展执法检查的项目向全社会公布。制订执法检查计划时重视监督工作的连续性,对《法官法》、《检察官法》、《水法》、《义务教育法》、有关侨台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跨区域畜禽养殖污染水源问题、历史遗留侨房问题、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问题等安排多次或连续几年的检查,巩固监督成果,促进问题解决。
  制定执法检查方案,开展执法检查。每个执法检查方案都明确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目的,确定具体检查内容和重点,检查地点等;成立以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为组长的执法检查组,成员从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同时邀请若干名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参加。检查组成员和工作人员提前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收集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的材料;执法检查组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媒体跟踪、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检查。
  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组通过了解和掌握法律实施的情况后,对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汇总,形成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形成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将研究处理情况送省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由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执法检查情况
  (一)有关人大工作制度
  2002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福建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条例》执法检查。办公厅承担执法检查的具体组织工作。7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三次会议印发了书面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条例宣传力度、深度不够;信访秩序还不尽如人意,有的对办理各级人大常委会交办件敷衍应付,上访人员不规范行为普遍存在;基层人大常委会信访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滞后,信访工作的实效有待进一步提高等。第106次主任会议研究了办理执法检查意见的有关情况。
  (二)有关内务司法
  省九、十届人大期间,常委会开展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保密法》、《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关于依法治省的决议》、《残疾人保障法》、《行政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福建省禁毒条例》、《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以及严打整治斗争情况,《法官法》、《检察官法》执法检查整改落实情况等执法检查。内司委(前身常委会法制委)承担执法检查的具体组织工作。
  部分执法检查情况:
  2000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行政诉讼法》执法检查。9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案件受理难、审理难、撤诉率较高;行政审判机构不健全,人员素质不高,还不适应需要;“官”本位、权力本位观念未转变,尚不能正确对待行政诉讼,怕当被告、消极应诉的现象依然存在;败诉率较高,执法水平还较低;法制机构不健全,人员素质相对较低;执法环境还有待于进一步改善;法律监督机关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等。
  2002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关于严打整治斗争情况执法检查。9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三十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严打整治斗争发展不平衡、“两抢”、“两盗”等多发性犯罪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社会治安一些深层次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警力不足经费紧张装备落后等。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进一步强化领导,扎实有效地组织部署,从人力、物力、财力等各方面继续支持严打整治工作;坚持“打”、“防”结合,以严打促整治,以综合治理巩固严打成果;进一步采取得力措施,加大对“两抢”、“两盗”等多发性犯罪的打击力度;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的问题要引起关注;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特别是要抓好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省法院、省检察院在办理审议意见的函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
  2003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执法检查。11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不良文化尤其网吧违法违规经营问题对未成年人的危害不容低估、农村初中生辍学和流动人口子女就学问题比较突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依然严重并呈现新的特点、未成年女性受性侵害的案件明显增多、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配套工作体系还不健全等问题。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要更多地从执法环节查找原因,提出对策;对网吧存在的问题,要高度重视,加大治理整顿力度;加大对农村教育帮扶力度;对未成年女性受性侵害的案件,要依法快侦、快诉、快判;省未成年犯管教所选址重建工作要抓紧落实等。省政府、省法院在办理审议意见的函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采取的措施中包括:专题研究、抓紧进行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的选址重建工作;开展为期3个月的集中治理网吧、电子游戏机室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省法院对执法检查中提出的一些个案进行复查。
  2004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贯彻实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的视察检查。7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印发了书面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仍然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全省消防站欠账率为24.8%、消火栓欠账率为32.8%、消防车欠账率为22%、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欠账率为42.4%;火灾形势仍然比较严峻,2003年火灾4项指数按万人年平均数计算分别比全国平均数高出20%、40%、42%和102%;消防警力不足与灭火救援任务繁重的矛盾仍然突出;一些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仍然薄弱等。
  2004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福建省禁毒条例》执法检查。9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吸毒人数不断增加,涉毒区域不断扩展,毒品危害日趋严重;苯丙胺类毒品犯罪突出,成为全国重灾区之一;“毒枪黑”为一体的涉台毒品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进一步加大;歌舞娱乐场所吸贩摇头丸、K粉等新型毒品现象日趋突出;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禁毒工作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经费投入不足等问题。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禁毒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毒品问题发展蔓延的势头未得到根本扭转,毒品危害未得到根本遏制,福建已由原来的毒品过境地发展成为过境、制造、消费地等。省政府、厦门市政府在办理审议意见的函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采取的措施包括:省综治办决定将禁毒工作成效列入“平安福建”的具体考核指标;《福建省禁毒条例》修改计划争取列入2005年省人大立法修改项目;厦门市开展禁毒专项整治工作,投入150万元购置检测设备和仪器等。
  2006年、2007年省人大常委会连续两年开展对《法官法》、《检察官法》执法检查和跟踪执法检查。2006年8月、2007年7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三十次会议分别听取并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法官、检察官队伍素质与“两法”要求还有差距;少数法官、检察官司法不公和司法活动受干扰的现象仍然存在;履职保障尚未得到完全落实,职级比例偏低,司法资源配置不够合理,经费比较困难及整改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检察院的后备力量不足,司法资源配置不合理,经费比较紧张等;跟踪检查还存在一些未能得到根本解决的问题等。省政府、省法院、省检察院在办理审议意见的函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采取的措施包括:推动省财政分四个类别确定了县级法院、检察院公用经费标准,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了一些地方基层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正职领导的级别问题。
  (三)有关农业农村
  省九、十届人大期间,常委会开展了《农业法》、《水法》、《防洪法》、《森林法》、《动物防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种子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气象法》、《福建省气象条例》、《水土保持法》、《福建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福建省森林条例》等执法检查。农经委承担执法检查的具体组织工作。
  部分执法检查情况:
  1998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农业法》执法检查。11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农业投入还不能适应农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水利基础设施还很薄弱,水土流失现象比较突出;农民负担问题依然突出;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建设尚需加强;农资市场管理工作尚需加强等。向省委报送了《关于农业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报告被1998年第32期省委《闽办通报》转发。执法检查的有关建议被省委六届九次全会决议吸纳。这次执法检查还促进了全省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职称、生活待遇问题的解决。
  1999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水法》、《防洪法》执法检查。5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河道的管理和保护亟待加强;水利建设任务重,千公里江堤建设力度不理想;水资源管理和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尚未理顺;沙溪流域梯级电站的防汛调度问题亟待解决等。省水利水电厅针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采取了5条措施:召开厅党组专题扩大会,提出了逐一整改,10月见效总要求;制定整改的实施方案;针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问题,会同财政厅组成督查组专项督查整改,召开全省专题会议督办;提请省政府召开全省堤防建设现场会;跟踪监督,编发检查整改快讯及简报共16期等。
  2000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森林法》执法检查。7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一些地方盗伐滥伐和超限额采伐林木现象突出;一些地方乱占滥用林地现象仍较普遍;一些地方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执法不严,打击不力;林业税费过重,有些扶持林业和林农的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等。省政府在办理审议意见的函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这次执法检查督促“一府两院”责成有关部门在当年年底前完成了对各类林业积案的全面清理工作,沿海市、县财政依法按总支出的1%投入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常委会还对检查中发现的6个盗伐滥伐林木的重点案件进行直接督办。
  2003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福建省森林条例》执法检查。12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三十六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森林资源保护形势依然严峻;自留山相关规定落实不够;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不足;个别县补助资金到位率低、使用不符合规定;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和执法机构不健全等。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省财政应追加安排必要资金用于2002年省级生态公益林管护补助,使用标准与2001年持平,尽快研究制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认真落实自留山政策;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力度等。省政府、省法院在办理审议意见的函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采取的措施包括:多方筹集资金,确保2003年省级生态公益林的管护费用不低于2001年度水平;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省法院下发了对近几年发生的41件重大毁林案件挂牌督办的通知等。
  2004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动物防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执法检查。7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动物疫病和动物食品质量安全形势严峻;动物防疫队伍严重不足,管理体制尚未理顺;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防疫经费投入还有较大差距,牲畜定点屠宰率低;涉台动植物检疫问题比较突出;动植物防疫和药残源头治理有待加强;检验检疫基础设施和技术手段不适应要求等。
  2006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水法》、《气象法》、《福建省气象条例》执法检查。3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水资源的忧患意识不强;中小型流域综合规划编制工作进展缓慢,农村水利发展滞后;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有待加强;水利和气象事业投入需进一步加大等。省政府在办理审议意见的函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采取的措施包括:着手制定《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加快制定《福建省水资源条例》和修订《福建省气象条例》;推进中小流域综合规划编制工作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福建沿海及台湾海峡气象防灾减灾服务体系建设列入省在建重点项目,项目总投资1.9亿元。
  2007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水土保持法》、《福建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执法检查。5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水土流失治理任务依然繁重;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依然严重;水土保持投入不足,生态补偿机制未真正建立;目标责任制不够健全,能力建设有待加强等。省政府在办理审议意见的函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采取的措施包括:实施以中央苏区为重点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认真抓好5个典型案例的整改,组成督查组逐项落实整改,避免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
  (四)有关财政经济
  省九、十届人大期间,常委会开展了《建筑法》、《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产品质量法》、《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福建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统计法》、《审计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节约能源法》、《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工作监督的决定》、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公路法》和治理公路“三乱”等执法检查。财经委承担执法检查的具体组织工作。
  部分执法检查情况:
  1998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执法检查。9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一些有权机关、特殊部门应实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不进行招投标;一些地方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把应当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以“奖励”的形式直接指定给个别的建筑企业;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仍存在薄弱环节;市场上建筑材料质量问题较多;普遍存在建设单位要求垫款施工的现象,勘察设计费、工程款拖欠问题也很突出等。执法检查接到投诉电话26个,接待上访群众7批,抽查了部分有质量问题的建筑物,督促落实整改。
  2002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情况执法检查。9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三十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整规工作开展不平衡,生猪定点屠宰率与年度治理目标尚有差距,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活动边打边冒,屡禁不止;执法不到位的问题依然存在,查处案件行政处理多,进入司法程序少,有些地区、部门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整规工作经费不足等。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严格禁止剧毒农药的生产流通;城乡结合部市场及早市疏于管理的问题比较严重;尽快制定整规需要的法规规章;建议2003年预算增加整规专项经费等。省政府在办理审议意见的函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采取的措施包括:《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修订稿)》上报省人大审议;在安排2003年部门预算时,调整支出结构,加大治理“餐桌污染”资金投入等。
  2003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关于《福建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执法检查。9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一些地方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重要性认识不足,优化投资环境的措施落实不到位,个体私营经济在贷款、用地、出国、审批等方面的困难得不到及时解决,有些基层办事人员故意刁难,吃拿卡要;侵害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的“三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依然存在,有的部门和地区还比较严重;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滞后,仍无法满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需要;政务环境和政策环境需要进一步改善,一些行政审批手续仍过多、过繁,改革尚未到位,对个体私营经济、外资和国有经济在政策上仍然存在差别,没有一视同仁,一些地方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措施没有到位,出现政策“白条”。
  2005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关于《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执法检查。7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提出了在政府、主管部门、企业、员工四个层面存在的18个方面的问题等。执法检查中还发现112个企业安全生产隐患问题。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要切实解决认识不到位的问题;加强安全文化的建设;进一步理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对高危企业要坚持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有些“老大难”问题久拖不改;安全生产要治本等。省政府在办理审议意见的函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采取的措施包括:省政府向各设区的市发出整改通知,并附上21个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表。
  2006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节约能源法》执法检查。8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节能工作制度不够完善,措施不够落实;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和节能技术水平还不高,支持力度显得不足;执法工作有待加强;法律法规有待健全和完善等。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积极应对加快工业发展对实现节能目标的压力;充分利用省内资源,加快开发可再生清洁能源;在组织经济运行中进一步强化能源管理工作等。省政府在办理审议意见的函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采取的措施包括:在组织制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福建省“十一五”重点节能工程行动方案》过程中,充分考虑并吸收审议意见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2007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关于《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工作监督的决定》执法检查。9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灵活就业人群扩面难度较大,全省养老保险发放水平偏低;除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外,其他社会保险统筹层次较低,保障水平有限,2000年医改前关闭、破产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职工9.17万人,至今没有参加医保,反映非常强烈;职工参保面不到位,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难;部分地区服务窗口硬件设施陈旧,人员配备不足;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工作监督力度还要进一步加大等。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加大资金投入,有重点地解决问题;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社会保障意识等。省政府在办理审议意见的函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采取的措施包括:决定从2007年度省级财政超收中安排13亿元,用于解决全省医改前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保问题;在2008年追加社会保障性省级财政支出1.68亿元。
  (五)有关教科文卫
  省九、十届人大期间,常委会开展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高等教育法》、《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档案法》、《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福建省爱国卫生条例》、《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义务教育法》、《防震减灾法》、《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职业教育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文物保护法》、《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等执法检查。教科文卫委承担执法检查的具体组织工作。
  部分执法检查情况:
  1998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执法检查。11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印发了书面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有的地区、部门对该法的学习宣传还不够深入普及,科技成果转化从观念到机制,以及政府在实施宏观管理等方面都有待进一步加强;企业作为转化主体意识还不强;投入不足已成为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因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技术市场还不够发育、繁荣,技术中介机构不完善等。
  1999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高等教育法》实施一周年执法检查。2000年3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高等教育发展规模偏小,层次不高,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高校用地普遍不足,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较多;教学设施不足,办学经费困难,不利于培养高素质人才;《高等教育法》有关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规定还有待进一步落实;高校收费偏低,限制过多,未能以教育成本作为基本依据等。省长习近平和副省长潘心城对办理这次执法检查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作出批示,提出要求。省政府在办理审议意见的函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这次执法检查推动了省政府确定福州市高教园区选址方案;进一步落实高校7项法定自主权;省财政厅不再提取高校5%山区发展资金;省物价局调整大中专学校收费标准;省委组织部、宣传部下文,扩大了高校对中层干部的任免权限;省外事办简化高校人员出访审批手续等。
  2003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义务教育法》执法检查。7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三十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不少市、县未能依法保障经费投入,违反经费管理规定的现象比较严重,一些县(市、区)还出现“统筹”挪用中小学校学杂费的现象;改善办学条件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基建欠债问题突出;农村地区教师编制不足、队伍不稳,中小学校人事管理和学校育人环境有待改善等。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尽快核定并出台中小学校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落实教师工资收归县管规定,确保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加大对贫困地区义务教育扶持力度;理顺中小学校人事管理体制;研究解决农村小学教师编制标准低的问题等。省政府在办理审议意见的函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采取的措施包括:提出农村中小学校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指导性意见;专项审计统筹中小学校学杂费问题;给农村中小学校增加8200名教职工编制等。
  2003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执法检查。7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三十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疾病预防机构建设较为薄弱;公共卫生投入不足;一些饮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食品卫生情况严重;卫生监督力量不足,素质有待提高等。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抓紧建设完善三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开展食品卫生5个方面的专项治理;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法制建设等。省政府在办理审议意见的函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采取的措施包括:两年内安排3000万元用于引导各级疾控机构建设和设备补助;开展食品卫生专项整治活动。
  2004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防震减灾法》、《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执法检查。6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九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一些地方和部门对防震减灾认识不足,依法开展防震减灾工作不到位;预制板房、石结构房的抗震设防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存在较大漏洞;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遭受干扰和破坏的现象时有发生;防震减灾知识普及程度较低等。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地震工作机构;加强对防震减灾知识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尽快完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建设一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进一步完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等。省政府在办理审议意见的函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采取的措施包括:把防震减灾列入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规划和“十一五”规划;推动省直在榕单位砖混预制板结构、大板结构住房的改造;成立了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设区的市地震局统一为正处级的政府机构,解决了平潭县地震办长期没有负责人的问题等。
  2006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科学技术进步法》、《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执法检查。5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意见:重点解决思想认识不到位问题;加大财政性科技投入,努力解决投入明显不足问题;整合有限资源,着力解决资金分散、低效利用问题;加强创新体系建设,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完善体制机制,认真解决科技人力资源紧缺、流失问题;适时修订《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把科技进步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指标体系,实行目标管理;继续扶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动;兑现风险投资承诺,完善风险投资机制;积极建立公共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健全农村科技推广体系;积极稳妥推进科研机构体制分类改革等。省政府在办理审议意见的函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采取的措施包括:逐步探索建立科技工作联席会议等制度;探索科技经费使用评价办法;2006年省级安排科技专项经费2000万元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责成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进行《福建省科技进步条例》修订前期调研工作。
  2007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文物保护法》、《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执法检查。5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文化遗产保护经费投入不足;经济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矛盾是当前文化遗产保护下作存在的最突出问题;文物安全形势仍然严峻;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足等。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进一步增强保护意识,依法做到“五纳入”;扶持传承人;重视武夷山汉城遗址保护;妥善处理漳州莲花池山旧石器时代台地类型遗址遭破坏事件;依法命名文化生态保护区和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按时提交《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等。省政府在办理审议意见的函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采取的措施包括:督促管理单位尽快编制完善汉城遗址保护方案;责成漳州市对莲花池山尚存部分遗址依法进行保护;省政府成立“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进行《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改调研和执法调研工作。
  (六)有关侨台
  省九、十届人大期间,常委会开展了《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归侨侨眷保护法》、《福建省实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福建省实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等执法检查。侨(台)委承担执法检查的具体组织工作。
  部分执法检查情况:
  1998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执法检查。7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协调管理不够到位;投入不足,基础设施差;收费名目多,不规范;闽台近洋渔工劳务市场混乱,亟待整顿等。这次执法检查促进了台湾船舶停泊点的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协调、收费等问题的解决。
  1999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福建省实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福建省保护华侨房屋租赁权益的若干规定》执法检查。12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两权(所有权、实用权)分离”问题突出;所有权落实后,许多侨房业主收房难,收取租金难;解决侨房租赁遗留问题缺乏全面规划和总体思路;有的部门对于台胞投资权益的保护问题认识不一,力度不够;台资企业反映税费负担过重;一些部门办事效率低,个别职能部门存在“吃拿卡要”现象等。
  2002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福建省实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和《福建省保护华侨房屋租赁权益的若干规定》执法检查。7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三次会议印发了书面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解决历史遗留城市侨房问题任务仍然相当艰巨,总量上看还比较大;解决侨房问题责任不明,力度不够;租户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现象相当普遍,不注意修繕,致使不少侨房成了危房;在华侨房屋租赁纠纷中,法院判决后“执行难”;在旧城改造、城市拆迁中,侵害侨房业主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华侨农场土地使用权确权工作有待加快等。第106次主任会议研究了办理执法检查意见的有关情况。执法检查之后跟踪了解侨房问题解决的进展情况,有效解决了侨房问题。
  2003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福建省实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执法检查。11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思想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为台湾同胞投资服务体系尚不健全;台商投诉协调工作仍:进一步加强;农业产业化程度偏低,影响了台资农业企业的发展壮大;司法不公、执行难等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等。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要进一步改善福建省的投资环境;摸清底子,加强行业分类指导;政府招商引资要讲诚信;充分发挥台资企业协会的作用等。省政府在办理审议意见的函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采取的措施包括:建立和完善重点台商、重大台资项目联系桂钩制度;清理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切实为台商投资企业减负;进一步放宽台胞到福建投资的登记管理政策;进一步放宽出入境条件;加强跟踪,督促省人大常委会督办的莆田和厦门两个案件的处理等。省法院在办理审议意见的函中,报告了审议意见中提及的3个涉台案件督办情况。
  2003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福建省实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执法检查。11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华侨房屋历史遗留问题亟待加速解决;华侨农场需进一步扶持,农场中部分归侨生活困难;在行政司法为侨服务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侵犯侨胞和侨资企业的事件时有发生;新华侨身份认定、海外华文教育、第二三代华侨华人工作等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需要进一步加强等。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与时俱进,依法创造性地开展侨务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侨务工作法律氛围;加快华侨农场体制改革步伐等。省政府在办理审议意见的函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采取的措施包括:福州、厦门、漳州三市采取措施,加快侨房清退工作进度;开展《福建省实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修订工作;处理省人大常委会督办的5个案件。省法院、省检察院在办理审议意见的函中,报告了审议意见中提及的2个涉侨案件和华侨子女陈辉被杀案的督办情况。陈辉被杀案经此次执法检查及之后的跟踪检查,历经11年的冤案得以昭雪。
  (七)有关环境与城乡建设
  省九、十届人大期间,常委会开展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执法检查。
  环城委承担1998年组织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法》、《间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执法检查的具体组织工作。农经委承担2005年组织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执法检查的具体组织工作。
  部分执法检查情况:
  1998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7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印发了书面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大部分城市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海,造成近岸海域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有的海岸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明显滞后,使得宝贵的海岸线资源和海洋生物因不合理的开发利用而减少;由于多方面原因,包括向海要地致使海域面积不断减少;海上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存在炸鱼、电鱼、毒鱼等现象;各有关海洋环境管理部门职能不清,职责不顺,缺乏必要的执法手段、执法工具、人员不够、资金不足等;海水养殖面积不断扩大,养殖废水数量大,造成海水富营养化而导致局部海区产生赤潮的现象年年均有发生;跨地区、跨行政区的污染事件难以制止、难以解决;缺乏处理海洋突发性重大污染事故的能力等。
  1999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12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城市总悬浮颗粒物超标比较普遍,全省九地市均出现酸雨;城市机动车尾气污染严重;建筑工地的尘污染和餐饮服务业的油烟污染问题还普遍存在;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极大危害等。省政府将机动车排气污染列为1999年度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但由于部门之间协调花费较长时间影响了治理进度,执法检查组提出建议后,引起省政府领导重视,加大了协调力度,扭转了停顿状况。
  2003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7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方式单一粗放;部分工业企业固体废物防治薄弱;危险废物收集处理问题较为突出;电子废物污染等新问题逐步显现;农村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日益迫切等。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加快《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办法》立法进程;把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垃圾处理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尽快实现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理等。省政府在办理审议意见的函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采取的措施包括:规划改建、扩建省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场以及新建漳州市危险废物处置场;规划建设医疗废物处置网络;已基本完成《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办法(草案)》的调研、起草、征求意见等工作。
  2004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9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一些地区和部门对水污染防治的认识还不够到位;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畜牧业养殖污染问题日益凸显;城市内河污染还比较严重等。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推动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避免过度开发梯级电站;重视加强农村水污染防治工作等。省政府在办理审议意见的函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采取的措施包括: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编制专项保护规划;组织指导督促各地落实养殖业禁建区规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补充通知》;决定启动闽江流域二期环境综合整治;报告执法检查提出的7处水污染防治情况。
  2005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和《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执法检查。6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七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仍有大量陆源污染物人海;局部海水养殖对海域生态环境的污染逐渐显现;海上突发性重大污染事故应急处理能力有待加强;海洋生物资源开发过度,生物多样性下降等。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加大对工业废水、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海的整治;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海洋环境保护有关制度;加强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加强海洋执法队伍建设;建立突发性重大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机制;科学制定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等。省政府在办理审议意见的函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采取的措施包括:制定全省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和污染治理方案,启动闽江二期整治工程;制定实施“五江两溪”流域沿岸乡镇垃圾治理规划;进一步完善《福建省海洋环境监测系统建设方案》;对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接收作业单位进行检查整顿;加快《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编制进度等。
  2006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执法检查。5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指出存在以下问题: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擅自改变用地性质、随意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密度、缩小建筑间距、降低绿化率等违法行为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管理部门重视审批而审批后跟踪监管还不够到位;土地审批不够严格,土地审批后监管不够到位,有的市土地“招拍挂”后满两年尚未开发建设的存量土地尚有比较大的数量,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滞纳情况较严重;高中档商业地产项目偏多,普通商品住房比例较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开发量小;对中介机构的管理需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广告的管理工作还不到位,对有的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变相销售的监管还不够有力等。
  2006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三法”执法检查。7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印发了书面执法检查报告。会议期间,常委会六十一次主任会议听取了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报告在肯定执法成效的同时,提出一些地区和部门对环境污染防治的认识还不够到位;部分区域、流域环境污染仍较严重;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相对滞后;环境管理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等。省政府在办理审议意见的函中,逐项答复办理情况。采取的措施包括:与各设区的市政府签订污染防治约束性指标;继续组织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将农村户用沼气建设工程列为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出台《关于全省农村开展家园清洁行动的通知》;抓紧《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的立法前期工作。
  第五节 规章备案审查
  省九届人大期间,共收到报备规章35项,其中省政府规章22项,福州、厦门两市政府规章分别为7项和6项。经审查,发现《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等4项政府规章存在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况,督促有关部门自行纠正。
  省十届人大期间,共收到报备规章95项,其中省政府规章22项,福州、厦门两市政府规章分别为22项和51项。通过审查沟通,解决了《福建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法规中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几个问题,废止了有关部门对《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的越权解释,要求有关部门自行修改《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4项规定。
  根据2005年《福建省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规定》,法工委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备案规章的审查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2007年3月,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议上,法工委提交了《关于2006年度备案规章审查情况的报告》。报告述:2006年,共收到报送备案的规章13件。其中,省政府规章1件,福州市政府规章1件,厦门市政府规章11件。经审查,上述13件规章均没有发现合法性问题,对于发现的个别适当性问题,及时与规章的制定机关沟通联系,督促其自行纠正。报告并附《2006年度备案审查的规章目录》。
  省九、十届人大期间,还备案了厦门经济特区法规36件。
  第六节 其他
  一、工作评议
  (一)评议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1998年,省人大常委会成立了以分管副主任和法制委(内司委前身)主任为正、副组长的评议工作小组,制定了实施意见和具体方案。评议工作小组赴6个设区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就省交警总队的执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先后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30余场,参加座谈会的人员近400人。12月,在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上作了《关于评议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肯定了交警总队提高队伍素质、狠抓队伍教育整顿、提高交通执法水平的做法,指出了在执法、廉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思想政治教育、业务知识培训等。交警总队于1999年3月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落实改进工作的报告。
  (二)评议省劳动厅
  1998年,省人大常委会成立了以分管副主任和财经委主任为正、副组长的评议工作小组,制定了实施意见和具体方案。评议工作小组在省直机关及市、县召开了存人大代表、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及劳动者代表参加的各类座谈会28场。12月,在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上作了《关于评议省劳动厅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肯定了省劳动厅自1994年以来抓转变观念、法制建设、配套改革和精神文明四个方面的工作,同时指出了存在的下岗再就业工作亟待配套完善等问题,建议全省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大改革、执法和社会保障三项工作的力度。省劳动厅于1999年3月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落实改进工作的报告。
  二、执法调研
  执法调研系由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自主开展的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调研,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通过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动执法工作。
  (一)内司委(前身常委会法制委)
  省九、十届人大期间,内司委(及其前身常委会法制委)开展了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残疾人保障法》、《福建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工会法》、《福建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监狱法》、《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11次执法调研。通过调研,了解这些法律法规在福建省的实施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2005年组织开展《残疾人保障法》及福建省实施办法执法调研,针对残疾人优惠政策不尽完善、落实难度大等问题在调研报告中提出6条建议,引起省政府分管副省长的重视,批示要求各级政府分管领导和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残疾人保障丁作。
  (二)教科文卫委
  省九、十届人大期间,教科文卫委开展了对《著作权法》、《科学技术普及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文物保护法》、《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福建省档案条例》、《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红十字会法》和《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等9次执法调研。1998年开展《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执法调研,促进了继续教育队伍建设、培训网络的形成。2005年组织开展的《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执法调研,推动了云霄县协调解决502台(发射台)搬迁及保护的问题等。
  (三)环城委
  省十届人大期间,环城委开展了对《水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规划法》等3次执法调研。2004年,先后在福州、厦门、泉州、莆田等地开展《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规划法》执法调研,督促省建设厅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和城市规划工作存在的部分违法强制拆迁、损害群众利益,规划编制滞后、规划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进行整改,加强对策措施研究,促进相关部门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及城市规划的监督管理。
  三、环保世纪行
  省九届人大期间,围绕“向大气污染宣战”、“回眸与展望”、“搞好水土保持再造秀美山川”、“珍惜资源保护环境”等主题开展世纪行活动。活动采取省、市、县(区)上下联动相结合、明访与暗查相结合、大型采访活动与小分队跟踪监督采访相结合、世纪行活动与执法检查相结合的形式,加强舆论监督,推动环境问题的解决。共组织中央和地方20多家新闻单位记者800多人次,走访700多个乡(镇)村和企事业单位,在各新闻媒体上发表有关环保的文章和报道1800多条(篇)。
  省十届人大期间,围绕“推进林业建设再造秀美山川”、“珍惜水资源保护水环境”、“珍惜资源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等主题开展世纪行活动。共组织中央和地方14家新闻单位的记者500多人次,走访200多个乡(镇)村和企事业单位,在各新闻媒体上发表有关环保的文章和报道1300多条(篇)。连续5年与《环境与发展报》共同筹办“6.5”环保知识电视大赛,向社会公众宣传环保法规与理念。
  通过开展世纪行活动,推动了湄州岛养猪场治理、福州西区水厂周边水环境综合治理等难点问题的解决。
  四、专题检查视察
  (一)关于加强人大工作
  2005年和2007年,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受省委委托,组织开展了两次关于中共中央、省委加强人大工作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情况的调研检查。2007年调研检查汇报会后,根据省委书记卢展工的讲话要求,重点对县级人大常委会安装电子表决器、人大信访工作机构升格、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和环保城建机构设置、人大机关干部培养交流、人大常委会领导编制单列、代表经费保障问题的整改、落实和反馈进行跟踪督促,为市、县(区)人大强化工作保障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关于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
  省九、十届人大期间,农经委开展了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涉及全局和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题视察活动7次,听取省直有关部门各项工作汇报60多次。在每年组织的听取省发改委、财政厅、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农业农村经济计划执行和财政支农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汇报会上,常委会分工委员、省直人大代表农经小组对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加大农业投入,规范资金使用。2001年在听取有关部门的汇报后,农经委针对全省财政预算支农资金出现增长缓慢、支出进度慢、专项资金到位率低等问题,专门向各设区的市人大农经委发出通知,建议开展专项检查。
  (三)关于教科文卫热点难点问题
  2000年,三明市文物部门发现三明市郊区万寿岩出土10万年以前旧石器及古脊椎动物化石,属重要史前遗存发现。该地是钢铁厂的矿山基地,正面临被挖掘毁灭危险。教科文卫委了解情况后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报告,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促使省财政拨款另择他地采矿,做到了文物保护和生产两不误。此外,教科文卫委还针对群众关注的餐桌食品卫生安全问题和非法行医活动,参与省经贸委、省卫生厅及有关部门开展的食品卫生安全整治和清理非法医疗机构行动;针对游戏机经营场所在非节假日接纳未成年人等违法违规行为,参与省文化厅专项治理文化市场活动。
  (四)关于保护归侨侨眷权益
  2003年,宁德东湖塘华侨农场330多名归侨职工反映“华侨农场土地使用权被强行剥夺,造成归难侨失地乂失岗,无法生产经营,生活艰难”,海外亲属反应强烈。侨(台)委与省侨办、省侨联联合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专题向省领导报告,经侨(台)委不断督促,推动了问题的解决。侨眷李佴佳的房产于1984年落实侨房政策归还后,仍一直被泉州某工厂占用,法院判决执行难,侨(台)委多次赴泉州了解情况,多方协调,促使这一久拖不决的问题得到解决。
  (五)关于城建环保
  2002年5月,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代表听取了福州市人大、市政府及省、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关于鼓山风景区道路建设和福州第二殡仪馆选址情况的报告,提出鼓山规划不宜定性为公园,以风景区为好;鼓山二期工程修建汽车道、车场要科学论证,保护自然生态;福州市第二殡仪馆选址不当,应先对福州现有殡仪馆进行扩建改造,以适应福州城市发展的需要等意见。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福建省地方志编委会组织编纂的《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该志全面记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福建省九届、十届人大任期内加强制度建设、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依法行使监督权、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加强代表工作、重视自身建设等方面的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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