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经济社会发展事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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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4493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经济社会发展事项
分类号: D632.1
页数: 2
页码: 195-196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省九届人大期间,常委会就4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决议,经济社会发展事项的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经济社会 发展事项

内容

省九届人大期间,常委会就4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决议。
  1998年5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两年内暂行停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的决定》。决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布执行。
  1998年9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提高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费征收比例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暂时委托代征单位的决定》。决定企业按其参加失业保险的全体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按其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在《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未修改前,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费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可以由省政府暂时委托代征单位。
  2001年11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确定福州寿山石为“省石”的决定》。要求省政府要继续加强对“省石”的宣传,加强保护,科学、有序地开采有限的寿山石资源,规范寿山石市场管理。
  2002年1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止〈福建省保障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部分决定决议及法规解释的决定》,决定废止以下决议决定:《关于进一步打击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活动的决议》(1982年);《关于对经济罪犯投案自首从宽处理期限延长一个月的决定》(1982年);《关于加强物价工作的决议》(1982年);《关于加强财政工作的决议》(1982年);《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决议》(1986年);《关于切实加强土地管理的决议》(1989年);《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两年内暂行停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的决定》(1998年)。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福建省地方志编委会组织编纂的《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该志全面记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福建省九届、十届人大任期内加强制度建设、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依法行使监督权、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加强代表工作、重视自身建设等方面的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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