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主法制建设事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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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4492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民主法制建设事项
分类号: D632.1
页数: 2
页码: 194-195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省九、十届人大期间,常委会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大选举、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办理代表议案等作出决定,民主法制建设事项的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民主法制 建设事项

内容

省九、十届人大期间,常委会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大选举、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办理代表议案等作出决定,并就8项民主法制建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决议。
  1998年7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依法治省的决议》。决议要求:实行依法治省,逐步形成良好的法治社会秩序;加强地方立法,完善地方性法规;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坚持公正司法,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化监督机制,确保法律有效实施;深化法制教育,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扩大基层民主,奠定依法治省群众基础;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依法治省进程。
  1998年9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审议了省政府《关于依法行政的实施规划》、省法院《关于实施依法治省决议的方案》、省检察院《关于实施依法治省决议的方案》,并分别作出相应决定,予以批准。2000年7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法制委员会负责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的决定》。决定授权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在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产生作为专门委员会的法制委员会之前,负责统一审议工作。
  2001年9月、2006年7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议、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分别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决定从2001年到2005年、2006年到2010年在全省公民中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第五个五年规划,并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组织领导,以及重点对象等。
  2002年1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止〈福建省保障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部分决定决议及法规解释的决定》,决定废止以下决议:《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划问题的决议》(1980年);《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议》(1983年);《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1985年);《关于在公民中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1990年);《关于开展纪念宪法颁布实施十周年宣传活动的决议》(1992年)。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福建省地方志编委会组织编纂的《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该志全面记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福建省九届、十届人大任期内加强制度建设、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依法行使监督权、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加强代表工作、重视自身建设等方面的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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