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决定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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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4486
颗粒名称: 第八章 决定重大事项
分类号: D624.4
页数: 7
页码: 192-198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建设、批准决算与超收追加支出、报告预算体制改革、政策变动等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决定 重大事项

内容

第一节 制度建设
  2001年,省人大常委会“提高为人民服务质量”调研专题综合报告提出,地方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相对较少运用,要求抓紧制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规。2002年,省九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部分代表联名提出了制定《福建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议案。省人大常委会将这一立法项目列入当年立法计划。研究室受主仟会议委托组织起草。在法规草案初审后,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将制定该规定的有关情况向省委作了请示。常委会在审议过程中,根据省委常委会的意见,对有关重大事项不提请审议和不报告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分别表述。
  2002年9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福建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该法规界定了重大事项的范围,规范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程序和实施保障。
  该法规将重大事项分为两大类共22项。一类是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决议或决定的6项事项: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城市总体规划及其局部调整中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决议或者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另一类是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16项事项,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预算外资金的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建设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执行情况;农业发展、农村改革和农民收入的重大情况;由财政性资金投资或者偿还的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设工程的立项和建设的进展情况;人口、环境和资源等涉及可持续性发展方面的重大措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及其执行情况;社会治安、司法和行政监察工作的重要情况;教育、科学等社会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情况;华侨、归侨、侨眷和台胞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情况;历史文化名城、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及申报世界遗产的重要情况;重大自然灾害和特大事故的处理情况;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其中第一、第二和第三项每年至少应当报告一次。
  第二节 计划、预算事项
  一、批准计划调整
  省九届人大期间,常委会5次审议了省政府提出的有关计划调整的议案,并就部分议案作出决定。
  1998年3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调整1998年计划安排的物价调控指标的决定》。决定1998年计划安排的社会商品零售店物价涨幅和居民消费价格涨幅,由4%和6%分别调整为3%和5%。
  1998年9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追认增列1998年省重点建设项目和预备重点建设项目的决定》。决定调整增加1998年省重点建设项目24项和预备重点建设项目14项。
  1998年12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审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调整我省“九五”重点大中型建设项目计划的议案〉结果的决定》。决定除对个别项目作调整外,原则同意此议案。议案内容:原“九五”计划的98个项目中有19个项目作为探讨性项目,继续开展前期工作,9个项目予以取消;新增重点大中型项目66个;争取“十五”初开工的重点大中型前期工作项目30个。议案中将“霞浦沙头围垦工程”列为“取消项目”,经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后,将其调整为“探讨性项目”。
  2000年7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审议了省政府《关于调整2000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量预期目标的报告》。报告内容:将2000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总量预期目标按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通过的增长8%的速度调整为1170亿元。报告并附《福建省统计局关于1999年我省固定资产投资年报定案数与预计数差距较大的原因说明》。
  2002年5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省政府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调整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部分指标(草案)〉的议案》。议案内容:“2005年全省总人口控制在3520万人以内”调整为“控制在3600万人以内”;“2005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7500元”,调整为“达到16860元(2000年价格)”;“2005年全省城镇化水平达到42%”调整为“达到48%左右”。
  二、批准决算与超收追加支出
  常委会每年年中听取省财政厅关于上年省本级决算和当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财经委关于决算审查意见的报告,审查和批准上年省本级决算。
  省九、十届人大期间,常委会6次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当年省级超收追加支出、省级预算调整的议案,并作出决定决议。
  1998年9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批准追加1998年省级支出预算的决定》。决定同意追加1998年省级支出预算1.5亿元及具体安排。
  2000年11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批准调整2000年省级预算的决定》。决定将2000年省级预算财力由64.07亿元调整为67.94亿元,相应调整2000年省级支出预算为67.94亿元。
  2001年11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批准2001年省级预算超收追加支出的决定》。决定将2001年省级预算财力由73亿元调整为76.9亿元,相应调整2001年省级支出预算为76.9亿元。
  2003年11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批准2003年省级超收追加支出的决议》。决定追加安排比年初预算超收的实际财力3亿元。
  2006年11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批准2006年省级超收追加支出的决议》。决定批准省政府提出的《关于2006年省级超收追加支出的议案》。议案内容:从专项收入超收安排相关支出2.86亿元;从超收财力追加支出6.73亿元。
  2007年11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批准2007年省级超收追加支出的决议》。决定批准省政府提出的《关于2007年省级超收追加支出的议案》。议案内容:省本级一般预算收入超收7.47亿元,中央体制补助收入增加15.53亿元,共超收23亿元。安排市县专项转移支付13亿元,安排省本级法定项目、惠民项目以及省委、省政府已确定项目10亿元。
  对以上省政府关于省级超收追加支出、省级预算调整的议案,财经委都在常委会上提出了审查报告。省级超收追加支出主要用于教育、卫生、科技、计划生育、农业、农村税费改革、海域开发建设、社会保障、救灾、环保等方面。
  三、报告预算体制改革、政策变动等情况
  省九、十届人大期间,省财政厅将预算体制改革、政策变动等情况,作为重大事项纳入省人代会上的财政报告和向省人大常委会的专项工作报告,事先也向财经委进行通报。财经委就省财政厅通报情况向主任会议作出报告。
  (一)向人代会报告
  省九届人大一次会议财政报告: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共享,商业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调整以及全面实施新的行政事业会计和财务制度等各项改革工作;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体制。
  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财政报告:在保持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总体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认真组织实施“费改税”的各项工作;着力抓好支出改革。
  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财政报告:通过各种改革措施,进一步调动各级政府当家理财的积极性;改革完善转移支付补助办法,促进困难地区改进和加强财政管理;完善财政运行机制;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选择个别县、乡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财政报告:实行部门综合预算和零基预算以及定员定额编制办法;试行国库统一支付工资制度;制定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研究起草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方案以及有关配套措施。
  省九届人大五次会议财政报告: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开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推进政府采购;进一步完善财政体制。
  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财政报告: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内容;进行全省财政管理体制微调,省级财力比重下降1.71个百分点,相应提高县级财力比重1.52个百分点;构建“国资委一授权经营公司一一般经营企业”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体系。
  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财政报告:实行省财政一般转移支付一定五年不变政策;省、市两级全面编制部门预算,县、市、区逐步推进;规范省属15家授权经营公司的资产管理和运作;推进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
  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财政报告: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中央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全部用于县乡财政;完善部门预算编制办法;推进国库集中收付改革;规范政府采购工作;强化专项资金监管。
  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财政报告:在坚持省对县(市)一般转移支付“一定五年不变”的基础上,建立省对县(市)财政的激励制度;2006年在省市两级全面推开国库集中收付改革;完善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办法;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支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
  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财政报告: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改革,支持推进以乡镇机构改革、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县乡财政体制改革为重点的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完善地方公务员津贴补贴制度,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土地出让收支全部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完善重点项目资金“在线监控”管理。
  (二)向常委会报告
  2002年12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三十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与集资、屠宰税;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和农业特产税政策的试点工作情况。
  2004年11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情况报告》。报告主要内容:试点所做的主要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进一步深化改革试点工作。
  (三)向主任会议报告
  2002年11月,财经委向主任会议作出《关于2002年省级预算执行中体制划转、政策变动的情况报告》。报告中附有省财政厅的情况通报,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县财政体制的通知》、《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体制调整后地方级财政收入划分及收支基数核定办法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1月,财经委向主任会议作出《关于2004年省级预算主要科0收支执行变动情况及意见的报告》。报告中附有省财政厅的情况通报。
  2005年11月,财经委向主任会议作出《关于2005年省级预算主要科目收支执行变动情况的报告》。报告中附有省财政厅的情况通报。
  第三节 民主法制建设事项
  省九、十届人大期间,常委会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大选举、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办理代表议案等作出决定,并就8项民主法制建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决议。
  1998年7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依法治省的决议》。决议要求:实行依法治省,逐步形成良好的法治社会秩序;加强地方立法,完善地方性法规;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坚持公正司法,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化监督机制,确保法律有效实施;深化法制教育,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扩大基层民主,奠定依法治省群众基础;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依法治省进程。
  1998年9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审议了省政府《关于依法行政的实施规划》、省法院《关于实施依法治省决议的方案》、省检察院《关于实施依法治省决议的方案》,并分别作出相应决定,予以批准。2000年7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法制委员会负责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的决定》。决定授权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在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产生作为专门委员会的法制委员会之前,负责统一审议工作。
  2001年9月、2006年7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议、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分别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决定从2001年到2005年、2006年到2010年在全省公民中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第五个五年规划,并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组织领导,以及重点对象等。
  2002年1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止〈福建省保障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部分决定决议及法规解释的决定》,决定废止以下决议:《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划问题的决议》(1980年);《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议》(1983年);《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1985年);《关于在公民中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1990年);《关于开展纪念宪法颁布实施十周年宣传活动的决议》(1992年)。
  第四节 经济社会发展事项
  省九届人大期间,常委会就4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决议。
  1998年5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两年内暂行停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的决定》。决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布执行。
  1998年9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提高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费征收比例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暂时委托代征单位的决定》。决定企业按其参加失业保险的全体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按其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在《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未修改前,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费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可以由省政府暂时委托代征单位。
  2001年11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确定福州寿山石为“省石”的决定》。要求省政府要继续加强对“省石”的宣传,加强保护,科学、有序地开采有限的寿山石资源,规范寿山石市场管理。
  2002年1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止〈福建省保障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部分决定决议及法规解释的决定》,决定废止以下决议决定:《关于进一步打击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活动的决议》(1982年);《关于对经济罪犯投案自首从宽处理期限延长一个月的决定》(1982年);《关于加强物价工作的决议》(1982年);《关于加强财政工作的决议》(1982年);《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决议》(1986年);《关于切实加强土地管理的决议》(1989年);《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两年内暂行停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的决定》(1998年)。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福建省地方志编委会组织编纂的《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该志全面记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福建省九届、十届人大任期内加强制度建设、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依法行使监督权、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加强代表工作、重视自身建设等方面的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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