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规询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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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4484
颗粒名称: 一、法规询问
分类号: D693.23
页数: 2
页码: 190-191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法工委对社会各界提出的法规适用问题进行的答复内容。
关键词: 立法 法规 福建

内容

社会各界可以对法规适用等问题提出询问,答复法规询问工作主要由法工委负责。
  省九届人大期间,法工委对10件询问件进行答复。对《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公安厅关于“厦门市政府取消公共场所审核项目”的请示、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尽快实施新的收养法”的建议、漳州市政府关于基层反映上级政策法规“打架”给贯彻落实带来困难的问题、省政府信访局关于信访条例征求意见等进行研究协调,并作出答复。
  省十届人大期间,法工委对12件询问件进行答复。对厦门市人大请求解释《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函、省法院关于地方性法规适用问题的函、漳平市政府请求对《福建省森林条例》、《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适用作出解释的函、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相关内容的咨询、泉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有关“黄培金等人妨害公务案”如何适用《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的咨询等进行研究,并作出答复。
  2002年1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三十次会议作出《关于废止〈福建省保障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部分决定决议及法规解释的决定》,废止以下“法规解释”(法规询问答复):关于省水产厅请示渔业行政案件复议分工的复函(闽人大办〔1990〕61号);关于建议取消《关于实施〈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的第26条函(1993年);重发《关于明确〈福建省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业生产资料权益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意见的函》(闽常办〔1996〕综字036号);关于适用《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闽常教〔1996〕26号);对福州中惠律师事务所提出的两项法规应用问题的答复(1997年8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福建省地方志编委会组织编纂的《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该志全面记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福建省九届、十届人大任期内加强制度建设、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依法行使监督权、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加强代表工作、重视自身建设等方面的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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