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节 法规询问与立法评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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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4482
颗粒名称: 第十三节 法规询问与立法评估
分类号: D693.23
页数: 2
页码: 190-191
摘要: 本节记述了福建省法工委对社会各界提出的法规适用问题作了答复。
关键词: 立法 法规审议 福建

内容

一、法规询问
  社会各界可以对法规适用等问题提出询问,答复法规询问工作主要由法工委负责。
  省九届人大期间,法工委对10件询问件进行答复。对《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公安厅关于“厦门市政府取消公共场所审核项目”的请示、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尽快实施新的收养法”的建议、漳州市政府关于基层反映上级政策法规“打架”给贯彻落实带来困难的问题、省政府信访局关于信访条例征求意见等进行研究协调,并作出答复。
  省十届人大期间,法工委对12件询问件进行答复。对厦门市人大请求解释《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函、省法院关于地方性法规适用问题的函、漳平市政府请求对《福建省森林条例》、《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适用作出解释的函、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相关内容的咨询、泉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有关“黄培金等人妨害公务案”如何适用《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的咨询等进行研究,并作出答复。
  2002年1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三十次会议作出《关于废止〈福建省保障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部分决定决议及法规解释的决定》,废止以下“法规解释”(法规询问答复):关于省水产厅请示渔业行政案件复议分工的复函(闽人大办〔1990〕61号);关于建议取消《关于实施〈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的第26条函(1993年);重发《关于明确〈福建省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业生产资料权益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意见的函》(闽常办〔1996〕综字036号);关于适用《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闽常教〔1996〕26号);对福州中惠律师事务所提出的两项法规应用问题的答复(1997年8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二、立法评估
  评估立法效果是省十届人大期间确立的一项新制度,目的在于总结地方立法工作经验,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2005年首次启动并由法工委具体负责《福建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实施效果评估工作。对条例施行两年来的成效和社会影响,具体条文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等内容进行评估,评估采用实证调查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共向全省9个设区的市、80个县(市、区)发放各种调查问卷8800多份,调查对象为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组织以及普通群众,了解条例对青年志愿服务事业的推动作用,以及志愿服务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的作用。到福州、厦门两市进行调研,在全省各地召开多场座谈会。通过评估,认为条例的总体实施情况是好的,为推动青年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不足和问题。评估报告提供常委会参考,为今后地方立法提供借鉴。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福建省地方志编委会组织编纂的《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该志全面记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福建省九届、十届人大任期内加强制度建设、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依法行使监督权、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加强代表工作、重视自身建设等方面的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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