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准情况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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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4480
颗粒名称: 一、批准情况
分类号: D693.23
页数: 2
页码: 188-189
摘要: 本节记述了福建省《立法法》的批准情况介绍。
关键词: 立法 法规审议 福建

内容

《立法法》实施之前。福州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需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由常委会各相关机构提出审查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在批准时可以进行修改。厦门市人大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不需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立法法》实施之前共批准福州市人大报批4项地方性法规。其中,农经委审查报批的《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在向常委会会议所作的审查报告中,提出规范河道采砂办理程序、满足公民个人自采自用少量砂石的需要、整治河道挖取砂石应兼顾航运并符合防洪需要、在罚则中要区分“无证采砂”和“在禁止采砂的河段采砂”等修改意见被采纳。财经委在福州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法规的审查报告中提出多条修改意见被采纳。
  《立法法》实施之后。厦门市人大依法增加制定较大的市法规的权限,法规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福州、厦门两市人大制定的较大的市法规均需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根据《立法法》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对报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4个月内予以批准。《立法法》实施之后的省九、十届人大期间,分别批准福州、厦门两市人大制定和修改的法规44项和22项。
  《立法法》实施之后的报批前期审查工作主要由法工委开展。法工委建立了与福州、厦门两市人大法制委、法工委的沟通联系机制。在报批法规未提交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之前,受两市人大委托,对法规草案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两市法规报批后,法工委征求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并组织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委员、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进行论证,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报请法制委审议。法制委审议后,向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
  2001年,法制委、法工委与福州、厦门两市人大法制委、法工委共同召开关于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审查工作会议,对审查报批工作进行研究和探讨。2003年6月,为进一步规范法规报批审查的内容和程序,在厦门召开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报批座谈会。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福建省地方志编委会组织编纂的《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该志全面记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福建省九届、十届人大任期内加强制度建设、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依法行使监督权、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加强代表工作、重视自身建设等方面的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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