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分法规介绍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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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4477
颗粒名称: 三、部分法规介绍
分类号: D693.23
页数: 2
页码: 186-187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环境与城乡建设立法部分法规介绍情况。
关键词: 环境与城乡立法 法规 福建

内容

(一)《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该法规于2002年1月2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三十次会议修订(原条例1995年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共7章52条。主要章名有“环境规划与环境功能区划”、“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该法规针对原条例制定时还不突出的噪声、城市垃圾、机动车排气、“白色污染”、流域性污染突发事故等问题,就这些问题以及强化环境功能区划、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快推行ISO14OOO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污染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程序、强化法律责任和执法手段等作出规定。常委会在审议过程中,对草案中关于环境保护资金、环境监测数据效力、强制措施等条款作出修改,并增加规定保护生活饮用水、治理含苯废气、处置医疗废弃物等方面内容。
  (二)《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该法规于2002年7月2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共6章39条。主要章名有“保护与改善”、“预防与治理”、“监督管理”。该法规就农业生态环境的定义、监督管理主体及职责划分、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污水的监督管理、渔业养殖用水水质监测、农村垃圾处理、畜禽禁养区和养殖场禁建区、事故级别管辖和纠纷处理、畜禽养殖场规模界定等作出规定。常委会在审议过程中,对草案中关于调整对象、监测管理、严重污染区域的综合整治等条款作出修改,还增加关于保护生物多样性、引进物种等规定。
  (三)《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
  该法规于2002年9月2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7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共7章68条。主要章名有“规划和建设”、“燃气经营许可”、“燃气经营与使用”、“燃气安全”。该法规就部门管理职责、燃气专业规划、建筑配套管道燃气设施、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制度、特许经营招标、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及不得有的行为、燃气汽车加气站、燃气价格和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普遍服务义务、咨询和监督、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燃气用户应遵守的规定等作出规定。常委会在审议过程中,对2007年修订草案中关于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的经营许可、燃气经营企业的普遍服务义务等条款作出修改,并增加了行政机关监管职责、工业企业自主供气管理,以及“未定期对用户燃气计量仪表、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燃气器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处罚等规定。
  (四)《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该法规于2002年9月2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3年发布的《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共38条。该法规针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不合理、实物安置限制了被拆迁人的选择权、强制拆迁的规定不明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没有明确有效监管办法等问题,就拆迁计划和方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确定、评估及评估异议的处理、拆迁非住宅房屋补偿、拆迁房改房等方面作出规定。常委会在审议过程中,对草案中关于营业性用房的认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自行拆迁的条件等条款作出30多处修改,还增加拆迁公告、禁止强迫搬迁、保护特殊困难群体等方面规定。
  (五)《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该法规于2006年9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共7章69条。主要章名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该法规就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和投票权数的确定、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设施所有权归属、物业管理用房标准、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等作出规定。常委会在审议过程中,对草案提出了近50处修改意见,增加了“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供”等5项有关资料,以及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等方面规定。第十一节 法规清理
  省九、十届人大常委会先后开展3次法规清理工作,共涉及修改法规32项,废止法规27项、决议决定13项、法规解释5项。
  第一次清理情况。1999年,为适应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以及落实“三讲”教育活动整改意见,对现行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清理。主要是解决现行地方性法规中存在的“不一致”、“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在组织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同时,也要求省政府对地方性法规的实施细则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适时作相应的清理修订。这次清理工作涉及部门多,为了便于联系,及时交换意见,还建立了由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和省政府法制局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次清理情况。2001年,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根据中央要求,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法工委牵头组织清理工作,共形成3次会议纪要以及5次法规清理简报。2002年1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三十次会议废止了4项地方性法规、13项决定决议、5项“法规解释”(法规询问答复)。2002年3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废止了7项地方性法规。
  第三次清理情况。2004—2005年,为适应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需要,对地方性法规中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以及收费项目等内容进行了清理。对25项法规中涉及自行创设的48项行政许可事项,建议保留44项、修订4项。2004年7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通过《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2005年3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停止执行本省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决定停止5项地方性法规中的6项行政许可事项。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通知要求,2006年还根据《监督法》开展法规和工作文件的梳理。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梳理工作方案,法工委牵头并承担了7项法规和工作文件的梳理工作,各委、办、室也同步梳理,对梳理出来可能存在的问题逐条进行研究。梳理结果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为后续清理工作打下基础。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福建省地方志编委会组织编纂的《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1998~2008)》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该志全面记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福建省九届、十届人大任期内加强制度建设、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依法行使监督权、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加强代表工作、重视自身建设等方面的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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